章某涉嫌犯搶奪罪,智豪律師辯護後成功取保候審

取保候審詐騙罪搶奪罪

案情簡介

一、案情簡介
章某,男,2014年4月因涉嫌搶奪罪被重慶市公安某區分局刑事拘留,羈押於某區看守所。
二、律師辯護
章某被偵查機關傳喚後,其本人及家屬慕名來到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諮詢,並在瞭解到智豪律師的專業性後委託了智豪律師擔任章某的辯護人。智豪律師接受委託後,第一時間向章某瞭解了本案的基本案情。智豪律師提出,章某同他人一起在某鄉鎮採取掉包的手段,非法獲取他人財物,且有犯罪前科。隨後,承辦律師到辦理該案的派出所進行了解,公安機關正在就涉案財物送交相關機構進行估價。同時,律師也向公安機關提交了取保候審申請。一週後,承辦律師瞭解到該案估價鑑定結論已經做出,後向公安民警瞭解到該涉案物品價值共計4400餘元。鑑於以上事實理由,辯護人認為該案中嫌疑人應當涉嫌詐騙活動,並且根據相關依據,現有證據不足以證實本案涉案財物已經達到5000元,所以嫌疑人章某及其同案人涉案金額並沒有達到詐騙罪立案的量刑起點。對此,承辦律師向區公安分局相關部門提交了法律意見書。該意見得到了公安機關的採納,嫌疑人章某及其同夥在刑拘後第30天,被公安機關取保候審,並在延長刑拘期限屆滿前釋放。
三、案件結果
取保候審,予以撤案。
四、關聯法律法規
    《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搶奪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攜帶凶器搶奪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六十九條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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