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一、案情简介
刘某某,男,汉族,某汽车零部件贸易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被某区公安局经侦刑事拘留。
刘某某在某汽车零部件贸易公司经营活动中,购进了侵犯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并进行销售获利活动,因被侵权单位举报,该商品的生产商被抓获后,根据生产商的交代,牵涉出刘某某。
二、律师辩护
智豪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安排前往看守所会见了犯罪嫌疑人,详细了解了案件有关情况,后智豪律师又与本案的侦查机关就案件进行了交流沟通。经智豪律师收集调查事发过程中的销售合同、资料,智豪律师认为:本案的犯罪金额刚好达到入罪标准,属于较轻的犯罪,嫌疑人系在正常履行销售合同中,被动性的实施了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销售,非系嫌疑人实施经营活动的本意,同时,嫌疑人因系公司负责人,从有利于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角度,本案以取保候审进行侦查为宜
三、案件结果
据此,智豪律师向办案机关提出取保候审申请,在递交书面申请后,又积极与办案机关沟通,办案机关同意智豪律师意见,目前,刘某某已经释放。
四、关联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刘某某,男,汉族,某汽车零部件贸易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被某区公安局经侦刑事拘留。
刘某某在某汽车零部件贸易公司经营活动中,购进了侵犯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并进行销售获利活动,因被侵权单位举报,该商品的生产商被抓获后,根据生产商的交代,牵涉出刘某某。
二、律师辩护
智豪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安排前往看守所会见了犯罪嫌疑人,详细了解了案件有关情况,后智豪律师又与本案的侦查机关就案件进行了交流沟通。经智豪律师收集调查事发过程中的销售合同、资料,智豪律师认为:本案的犯罪金额刚好达到入罪标准,属于较轻的犯罪,嫌疑人系在正常履行销售合同中,被动性的实施了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销售,非系嫌疑人实施经营活动的本意,同时,嫌疑人因系公司负责人,从有利于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角度,本案以取保候审进行侦查为宜
三、案件结果
据此,智豪律师向办案机关提出取保候审申请,在递交书面申请后,又积极与办案机关沟通,办案机关同意智豪律师意见,目前,刘某某已经释放。
四、关联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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