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某涉嫌诈骗罪,智豪律师介入,不予起诉

案情简介

导读:智豪团队接受齐某家属的委托,担任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的侦查阶段、审查起诉、一审阶段的辩护人,智豪律师通过了解案情,并结合全案证据,提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法律意见,最终检察院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
 
一、案件情况

 侦查机关认定:2012年至2019年期间,齐某在缅甸某老街开设“苹果戴尔”“联想”店,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明知牛某某诈骗集团向其购买未实名登记的电话卡(黑卡)用于诈骗的情况下,多次向牛某某诈骗犯罪集团销售黑卡。2019年某月,齐某通过微信在他处购买“黑卡”共计七百余张。齐某在收到黑卡之后,每次将部分黑卡卖给牛某某诈骗犯罪集团,共计一百余张。
侦查机关认定齐某系牛某某诈骗集团实施诈骗案的共犯,遂以诈骗罪对齐某移交检察院审查起诉。
 
二、接受委托
齐某家属在得知齐某被刑拘后,通过各种渠道,多方打听,得知智豪律师专注刑事,有丰富的办案实践经验,遂立即前来智豪律所进行咨询,智豪律所安排资深律师接待,根据齐某家属提供的案件情况,对诈骗罪的相关法律解释、量刑情节和智豪所曾经办理相关案件的丰富经验做了详实的介绍,齐某家属对智豪律师的专业水平予以认可,当场签订委托。
智豪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立即办理会见手续,前往看守所会见齐某,了解基本案情,关心齐某的身心情况,并就案件具体情况向办案机关申请对齐某取保候审,于同年8月被取保候审。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承办律师展开各项工作,多次会见当事人,查阅案卷材料并透彻分析,积极与承办机关交换意见,出具书面法律意见,积极的为当事人齐某争取合法利益。  
三、辩护意见
智豪律师在辩护意见中提出:第一,目前证明齐某明知牛某某等人实施诈骗的证据,只有齐某单方面的供述,且齐某是听他人转述,并未亲眼所见或亲耳听牛某某等人提及过,缺乏主观“明知”的客观证据;第二,齐某卖给牛某某等人的SIM卡是否用于诈骗的事实不清,没有直接证据证明;第三,在我国刑法中构成共同犯罪,必须要有形成共同的犯罪故意,而共同故意包括共同认识因素与共同意志因素两大方面。从共同认识因素角度来讲,齐某对于他人是否在实施犯罪主观上并不明知,即使有所怀疑, 但齐某仍然与对方保持了较明显的隔离,对于对方的犯罪故意、犯罪模式等一无所知;从共同意志角度来讲,齐某没有任何要加入共同犯罪的意愿或者想法,有追求共同犯罪结果的意思,其他诈骗罪嫌疑人也没有要接纳齐某参与其共同犯罪的意思表示;第四、齐某的行为属于日常交易行为,与牛某某等人的买卖卡行为与其他任何人的交易并无特殊性。
 
四、辩护结果

本案,在智豪律师的努力争取下,人民检察院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法律意见,在退回侦查机关进行补充侦查之后,依然认为侦查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最终对齐某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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