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结算”型的开设赌场罪,成功辩护不起诉?

案情简介

案情简介:杨某等五人共同注册成立了亨泰公司(化名),从事网上支付结算业务,杨某任法定代表人。侦查机关认定,杨某在明知是XX赌博集团开设的赌博网站之后,依然为该XX赌博集团提供资金流转、支付结算,以此牟取暴利。经查,涉案交易笔数330多笔,涉案金额近1800万元。
杨某及其家属都自信地以为,只要刑事拘留满了37天,就可以自然而然地等来取保候审的结果。没想到,等来的却是一纸薄如蝉翼却重如磐石的“逮捕令”。这一消息无疑让他们一家人慌了神。经过当面沟通,委托我们紧急介入。
介入之后经过多次会见、阅卷与承办人员沟通,再加上多次上会讨论本案,我们逐渐形成了完整的辩护意见。其中核心的辩护观点认为,杨某并不明知上游资金系赌博款项,主观上更也没有为赌博集团提供资金流转提供帮助的故意。因此,证实杨某主观明知的证据无法达到确实、充分的要求。 

办案结果: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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