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洗钱罪

洗钱罪(《刑法》第191条)的构成要件、立案标准、量刑与辩护要点。

法条 · 刑法第191条更新于 2026-10-22

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罪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10年5月7日)
第四十八条  [洗钱罪(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罪追诉: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量刑标准

《刑法》 第一百九十一条: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咨询洗钱罪辩护律师

1 分钟说明情况,律师尽快回电

常见问题

家人被留置,代收工程款的行为,是否构成洗钱罪
"我家人是交通局副局长,主要管工程项目这一块。一个多月前他被留置了,听说是和工程承包的事情有关。我这两年确实有几笔转账是从做工程的老板那里打到我个人账户里的,金额不算小,几十万一笔。他当时跟我说:“你先帮我收一下,这个钱不方便走我名下”,我也没多问,就按他说的收了,放在卡里也没动。
我没有花,也没转出去。但现在他出事了,我担心这些钱会不会被查?我这个行为是不是也构成违法?我可能也会被调查吗?"
 
张智勇律师解答:以我曾经办理过这种类型的受贿案的经验,尤其是在近年来查办工程系统职务犯罪案件中,办案单位越来越倾向于从“资金通道”查起,家属账户往往是最容易突破的环节之一。
根据你的描述,你的法律风险主要集中在《刑法》第191条——洗钱罪的适用范围之内。
 
为什么可能构成洗钱风险?
根据规定,“明知他人是国家工作人员,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代为转移、转账、协助隐匿、保管的”,可以构成洗钱罪。
虽然你没有花这笔钱,但你的行为具备以下几个司法系统重点审查的要素:
1、资金来源可疑:从与你家人分管工程领域有关的老板账户直接汇入;
2、你家人通过你收钱,主观上是为了回避调查机关视线;
3、你本人是其家属,身份特殊,被认为有“合理怀疑你应知这笔钱的性质”;
4、钱虽然“未动用”,但已经完成了“转移”行为,达成了“初步洗钱路径”的构成条件。
司法实践中,哪怕你没有参与工程,也没有实际谋利,只要你帮忙“接钱”“保管”,并且资金确实属于涉嫌违纪违法的,你就可能被纳入“协助洗钱”的范畴。
 
该如何处理?
第一步:立即准备相关的银行流水、转账截图、通信记录,证明你只是“被动执行”,并未主动请求或设计资金流转;
第二步:你若确实不知道资金性质,也没有从中获利,需在适当时机、以恰当方式,主动作出说明,但务必避免随意“配合性解释”;
第三步:建议尽快咨询专业人士,评估是否需要主动报告相关情况,或者在办案单位找你谈话前准备合适的说明材料,划清你与资金之间的关系边界。
 
特别提醒:很多家人在案件初期都说“我只是帮他过账”,但司法机关更看重的是:
“你知不知道他是干部?”
“你知不知道这笔钱不该走你名下?”
“你为啥不拒绝?”
这些问题一旦被查实你无法解释清楚,就可能面临被刑事立案的风险。
 
作者简介:
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人及首席合伙人,深耕刑事辩护领域29年,领衔创办了西南地区首家专注刑事辩护的专业律师事务所,并率先在全国范围内组建了“50+人职务犯罪辩护团队”。作为刑辩领域具有影响力的实务专家,他身兼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委会副主任、重庆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分管刑事辩护)、重庆市法学会常务理事等多项重要职务,并屡获殊荣,先后被授予“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市十佳律师”、“重庆市优秀律师”及“重庆最佳刑事辩护律师”称号,连续两届斩获“重庆经典刑事案例”奖项。
张智勇律师坚持“实务与理论并重”,担任西南大学量刑中心研究员及西南大学、重庆工商大学等多所高校兼职硕士生导师,结合二十余年办案经验著有《职务犯罪组合拳辩护的实践与运用》与《75项留置核心法律问题全解读》,系统梳理了职务犯罪辩护策略与监察留置法律痛点。他专注于职务犯罪、经济犯罪、诈骗犯罪等重大疑难案件辩护,亲自处理各类职务、经济类刑案500余件(大部分系受贿、贪污、行贿等职务犯罪),获得十余件无罪结果,累计带领、指导团队办理各类刑案辩护5000件以上。多年来,张智勇律师持续深耕全网平台,聚焦“案件实务”与“风险解读”,全网粉丝突破603万。他凭借精湛的专业功底与敢于直言的风格,赢得了广泛的社会关注与支持,是目前国内备受当事人和家属信赖的实战派刑辩专家。执业以来,他始终信奉艾伦·德肖维茨的格言:“只要我们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事实面前的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场官司。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家人被留置,代收工程款的行为,是否构成洗钱罪
"我家人是交通局副局长,主要管工程项目这一块。一个多月前他被留置了,听说是和工程承包的事情有关。我这两年确实有几笔转账是从做工程的老板那里打到我个人账户里的,金额不算小,几十万一笔。他当时跟我说:“你先帮我收一下,这个钱不方便走我名下”,我也没多问,就按他说的收了,放在卡里也没动。
我没有花,也没转出去。但现在他出事了,我担心这些钱会不会被查?我这个行为是不是也构成违法?我可能也会被调查吗?"
 
张智勇律师解答:以我曾经办理过这种类型的受贿案的经验,尤其是在近年来查办工程系统职务犯罪案件中,办案单位越来越倾向于从“资金通道”查起,家属账户往往是最容易突破的环节之一。
根据你的描述,你的法律风险主要集中在《刑法》第191条——洗钱罪的适用范围之内。
 
为什么可能构成洗钱风险?
根据规定,“明知他人是国家工作人员,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代为转移、转账、协助隐匿、保管的”,可以构成洗钱罪。
虽然你没有花这笔钱,但你的行为具备以下几个司法系统重点审查的要素:
1、资金来源可疑:从与你家人分管工程领域有关的老板账户直接汇入;
2、你家人通过你收钱,主观上是为了回避调查机关视线;
3、你本人是其家属,身份特殊,被认为有“合理怀疑你应知这笔钱的性质”;
4、钱虽然“未动用”,但已经完成了“转移”行为,达成了“初步洗钱路径”的构成条件。
司法实践中,哪怕你没有参与工程,也没有实际谋利,只要你帮忙“接钱”“保管”,并且资金确实属于涉嫌违纪违法的,你就可能被纳入“协助洗钱”的范畴。
 
该如何处理?
第一步:立即准备相关的银行流水、转账截图、通信记录,证明你只是“被动执行”,并未主动请求或设计资金流转;
第二步:你若确实不知道资金性质,也没有从中获利,需在适当时机、以恰当方式,主动作出说明,但务必避免随意“配合性解释”;
第三步:建议尽快咨询专业人士,评估是否需要主动报告相关情况,或者在办案单位找你谈话前准备合适的说明材料,划清你与资金之间的关系边界。
 
特别提醒:很多家人在案件初期都说“我只是帮他过账”,但司法机关更看重的是:
“你知不知道他是干部?”
“你知不知道这笔钱不该走你名下?”
“你为啥不拒绝?”
这些问题一旦被查实你无法解释清楚,就可能面临被刑事立案的风险。
 
作者简介:
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人及首席合伙人,深耕刑事辩护领域29年,领衔创办了西南地区首家专注刑事辩护的专业律师事务所,并率先在全国范围内组建了“50+人职务犯罪辩护团队”。作为刑辩领域具有影响力的实务专家,他身兼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委会副主任、重庆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分管刑事辩护)、重庆市法学会常务理事等多项重要职务,并屡获殊荣,先后被授予“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市十佳律师”、“重庆市优秀律师”及“重庆最佳刑事辩护律师”称号,连续两届斩获“重庆经典刑事案例”奖项。
 张智勇律师坚持“实务与理论并重”,担任西南大学量刑中心研究员及西南大学、重庆工商大学等多所高校兼职硕士生导师,结合二十余年办案经验著有《职务犯罪组合拳辩护的实践与运用》与《75项留置核心法律问题全解读》,系统梳理了职务犯罪辩护策略与监察留置法律痛点。他专注于职务犯罪、经济犯罪、诈骗犯罪等重大疑难案件辩护,亲自处理各类职务、经济类刑案500余件(大部分系受贿、贪污、行贿等职务犯罪),获得十余件无罪结果,累计带领、指导团队办理各类刑案辩护5000件以上。多年来,张智勇律师持续深耕全网平台,聚焦“案件实务”与“风险解读”,全网粉丝突破603万。他凭借精湛的专业功底与敢于直言的风格,赢得了广泛的社会关注与支持,是目前国内备受当事人和家属信赖的实战派刑辩专家。执业以来,他始终信奉艾伦·德肖维茨的格言:“只要我们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事实面前的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场官司。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情人被留置的法律风险及合法应对措施——专业律师解析
75项留置顾问核心法律问题(26)之《情人被留置后,法律风险有多大?》
情人被留置,家属该如何合法应对?本文从法律角度分析了7大风险,并提供专业建议,助您妥善处理。
重庆律师张智勇深耕职务犯罪辩护二十余年,率先提出“留置顾问”和"间接介入"概念,并系统整理了75项留置期间的核心法律问题。——原创内容,转载必究!

“情人”在法律上咋认定?没有“情人”这回事儿

先说第一个问题:官员领导的情人怎么认定?说实话,法律上压根儿没“情人”这个词儿。它只是社会关系里的称呼,不是啥法律术语。所以,办案机关在查案时,不会因为你是官员的“情人”就直接给你扣帽子,而是看你干了啥,扮演了啥角色。
根据《监察法》,留置是办案机关对涉嫌职务违法或犯罪的人采取的强制措施。情人被留置,说明办案人员手里已经攥了些证据,怀疑她跟官员的违法行为脱不了干系。换句话说,认定标准不是“她是不是情人”,而是“她有没有参与违法犯罪行为”。这点很重要,家属和被调查人得先搞明白,别被“情人”这标签吓蒙了。

留置后,情人可能面临啥法律风险?

既然被留置了,法律风险肯定少不了。我从多年办案经验出发,总结了三种最常见的情况:受贿罪的共犯、利用影响力受贿和洗钱罪。咱们一个个拆开讲。
1. 受贿罪的共犯:知不知道是关键
先说受贿罪的共犯。受贿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利益的行为。如果情人明知道官员在收黑钱,还帮着干了点啥,比如藏钱、转账,甚至参与伪造证据,那她就可能被当成共犯。
举个例子,官员收了1000万贿赂,情人知道这钱来路不正,还用自己账户存起来,或者帮着转移到国外。办案机关查账时,资金流向一暴露,办案人员拿着证据一问,她跑不掉。但如果她啥也不知道,只是被官员当“工具人”,比如钱存她名下,她以为是正当收入,那就不算共犯。关键就在“知不知道”和“干了啥”。
2. 利用影响力受贿:借官员的“光”捞钱
再来看利用影响力受贿。如果情人跟官员关系特别近(这基本不用怀疑),利用官员的权力帮别人办事,收了好处费,就可能摊上这罪名。
比如,某领导的情人拿着他的名头,去帮企业拿项目,自己收了几十万“感谢费”。这种情况下,办案人员会觉得她是借领导的“光环”捞钱,查起来就按利用影响力受贿走。我见过不少这种案例,询问时一问资金来源,露馅儿的特别多。
3. 洗钱罪:帮着“洗白”黑钱,后果严重
最后一个风险容易被忽略,就是洗钱罪。如果情人明知道官员的钱是贪污贿赂来的,还帮着转移、买房买车“洗白”,那就麻烦大了。
想象一下,官员收了500万现金,情人拿去开账户存起来,或者买套房子挂自己名下。办案机关顺着资金流一查,证据摆桌上,她可能就得面对洗钱罪的指控。这罪名不轻,家属和被调查人得格外留心。

真实案例解析:公职人员情人的遭遇

我给大家讲个真实案例。有一次,重庆张智勇职务团队接到一个求助。一位医院领导的家属找到我们,说这人被办案机关调查,他的“情人”也被留置了。办案人员怀疑她帮着转移了几百万赃款,询问时还发现她名下有几处不明财产。
我们有个特点,喜欢用集体智慧解决问题。查阅了大量类似案例,分析她的风险点:她知不知道钱哪儿来的?有没有主动参与?后来我们帮家属梳理了证据,告诉他们在询问时别乱说,避免自乱阵脚。这案子还没到最后,但我们尽力帮他们把风险降到最低。

家属和被调查人咋办?专业律师的干货建议

如果你的亲人或者自己被卷进这种事,别慌,我从留置顾问的角度给几条实操建议:
1. 搞清楚自己的角色  
   你是单纯被利用,还是真干了啥?赶紧找个留置顾问(就是专门在留置期间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聊聊,弄明白自己的处境。
2. 面对询问别瞎编  
   办案人员问话时,冷静点,别自己给自己挖坑。
3. 证据别藏着掖着  
   如果有能证明自己清白的证据,比如钱是合法来源,赶紧交给律师整理,别傻乎乎自己藏着。
4. 别拖着,早咨询  
   留置只是开始,后续调查还长着呢。拖得越久,越被动。找个靠谱的团队,比如有经验的律师,能帮你把问题掐在前面。

法律风险不是开玩笑

说实话,每次看到这种案例,我都替当事人捏把汗。情人在官员腐败案里,稍不留神就从“旁观者”变成“被调查人”。家属急得团团转,被调查人自己也慌得不行,但光慌没用,得有招儿啊。
办案机关查案可不含糊,留置只是个开头,后面的法律风险全看你怎么合法应对。我在这行这么多年,见过太多人因为不懂法、乱应对,最后把自己坑了。

作者简介:
张智勇律师,资深刑事辩护专家,现执业于智豪律师事务所,长期专注于职务犯罪、监察调查、刑事辩护领域的理论研究与实务探索。多年来办理大量监察调查和职务犯罪案件,尤其擅长监察阶段的律师间接介入策略和留置阶段的非会见式辩护,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和经典成功案例。
在业内率先提出并深入研究了“间接介入”和“留置顾问”法律实务方法,著有多篇学术论文和专业文章,影响深远,广受好评。
家属为何在职务犯罪案中频被监委调查?四大常见情形解析
文 / 张智勇律师

在职务犯罪案件中,我们经常会听到家属也被找的情况。为什么呢?以下是四种常见的情况分析。

情况一:家属与嫌疑人存在共同行为

当家属与嫌疑人存在共同行为,如帮忙收过钱(现金或转账)时,这种家属在被找到后,往往也会成为嫌疑人,并兼具证人的角色。这种情况比较常见,因为人们往往更信任身边亲近的人来做这些事情。然而,这样的行为不仅会害了自己,还可能连累家人。

情况二:家属不知情但涉及相关行为

有时,家属并不知情,但他们的身份证、银行卡等被用于办理公司、转账、股权等事务。在这种情况下,家属在被找到后,主要扮演被调查、被询问、被作证的角色。


 

情况三:案发后家属的涉案行为

即使家属在案发前没有参与任何行为,也没有提供任何身份、信息或银行卡,但在案发后为了嫌疑人进行转账、理财、购房、买基金、股票等操作时,这些行为可能构成洗钱罪。因此,有这种情况的家属也会被找。

情况四:家属无行为但涉及财产问题

最后一种情况是,家属在案发前、后都没有任何行为或动作,但仍然可能被找。这主要是因为涉及到退回赃款、退违法所得以及财产方面的问题,如查封、扣押、冻结、退赃退赔等。这些问题也会被监委纪委找。

如何认定本罪与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的界限

本法第 349 条规定的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与本条规定的洗钱罪,也在以下几个方面存在区别:
1 、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双重客体,其中主要是金融管理秩序,后者侵犯的是单一客体,即社会管理秩序。
2 、行为的对象不同,前者指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等三大类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后者特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毒品和毒赃。
3 、行为方式不同,前者指行为人通过中介机构将有关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加以隐满和掩饰,是属于狭义上的“洗钱”行为,后者指行为人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是属于广义上的“洗钱”行为。  
洗钱罪判处罚金的,罚金的执行方式如何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罚金的执行方式主要有限期一次缴纳、限期分期缴纳、强制缴纳、随时缴纳这四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 【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第十六条将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
“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如何认定洗钱罪的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与故意犯罪的过程、故意犯罪的阶段的关系
洗钱罪的停止形态是与故意犯罪的过程、故意犯罪的阶段既相互联系又有所区别的不同概念。所谓故意犯罪的过程,是指故意犯罪发生、发展和完成所要经过的程序、阶段的总和与整体,它是故意犯罪运动、变化的连续性在时间和空间上的表现。故意犯罪的阶段,是指读故意犯罪发展过程依主客观内容不同而划分的段落,不同的犯罪阶段在犯罪发展过程中呈现出前后衔接、此起彼伏的递进和发展变化关系。以犯罪着手与否为标准,将故意犯罪阶段分为犯罪预备与犯罪实行两个阶段。
如何认定洗钱罪的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以停止时洗钱罪是否已经完成为标准,洗钱罪的停止形态包括完成形态和未完成形态。所谓洗钱罪的完成形态,即犯罪既遂,是指洗钱罪在发展过程中没有中途停止下来而得以进行到终点,犯罪人完成了犯罪的情形。洗钱罪的未完成形态,是指洗钱罪在发展过程中于中途停止下来而没有进行到终点,犯罪人没有完成犯罪的情形。根据停止的原因和停止与犯罪完成之间的距离等情况的不同,洗钱罪的未完成形态又可以分为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三种类型。
单位犯洗钱罪的负责人判多少年
单位犯洗钱罪的处罚规定。对单位犯洗钱罪,本条规定实行双罚制原则。本条根据犯罪的情节规定了两档刑:对于单位实施洗钱行为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除对单位判处罚金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刑法修正案(三)》的规定,本条于2001年12月29日起施行。
 
  根据刑法总则的规定,本条在时间效力上应当适用刑法总则的规定,即第十二条规定的不溯及既往和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洗钱罪判处罚金的,罚金数额如何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处罚金数额的依据是犯罪情节的轻重。洗钱数额的大小是洗钱罪情节轻重的判断依据之一,会影响其罚金的判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 【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第十六条将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
“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相关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