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標準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罪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2010年5月7日)
第四十八條 [洗錢罪(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汙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為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罪追訴:
(一)提供資金賬戶的;
(二)協助將財產轉換為現金、金融票據、有價證券的;
(三)透過轉賬或者其他結算方式協助資金轉移的;
(四)協助將資金匯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
第四十八條 [洗錢罪(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汙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為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罪追訴:
(一)提供資金賬戶的;
(二)協助將財產轉換為現金、金融票據、有價證券的;
(三)透過轉賬或者其他結算方式協助資金轉移的;
(四)協助將資金匯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
量刑標準
《刑法》 第一百九十一條: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汙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為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沒收實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洗錢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洗錢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一)提供資金帳戶的;
(二)協助將財產轉換為現金、金融票據、有價證券的:
(三)透過轉帳或者其他結算方式協助資金轉移的;
(四)協助將資金匯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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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家人被留置,代收工程款的行為,是否構成洗錢罪
"我家人是交通局副局長,主要管工程專案這一塊。一個多月前他被留置了,聽說是和工程承包的事情有關。我這兩年確實有幾筆轉賬是從做工程的老闆那裡打到我個人賬戶裡的,金額不算小,幾十萬一筆。他當時跟我說:“你先幫我收一下,這個錢不方便走我名下”,我也沒多問,就按他說的收了,放在卡里也沒動。
我沒有花,也沒轉出去。但現在他出事了,我擔心這些錢會不會被查?我這個行為是不是也構成違法?我可能也會被調查嗎?"

張智勇律師解答:以我曾經辦理過這種型別的受賄案的經驗,尤其是在近年來查辦工程系統職務犯罪案件中,辦案單位越來越傾向於從“資金通道”查起,家屬賬戶往往是最容易突破的環節之一。
根據你的描述,你的法律風險主要集中在《刑法》第191條——洗錢罪的適用範圍之內。
為什麼可能構成洗錢風險?
根據規定,“明知他人是國家工作人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代為轉移、轉賬、協助隱匿、保管的”,可以構成洗錢罪。
雖然你沒有花這筆錢,但你的行為具備以下幾個司法系統重點審查的要素:
1、資金來源可疑:從與你家人分管工程領域有關的老闆賬戶直接匯入;
2、你家人透過你收錢,主觀上是為了迴避調查機關視線;
3、你本人是其家屬,身份特殊,被認為有“合理懷疑你應知這筆錢的性質”;
4、錢雖然“未動用”,但已經完成了“轉移”行為,達成了“初步洗錢路徑”的構成條件。
司法實踐中,哪怕你沒有參與工程,也沒有實際謀利,只要你幫忙“接錢”“保管”,並且資金確實屬於涉嫌違紀違法的,你就可能被納入“協助洗錢”的範疇。
該如何處理?
第一步:立即準備相關的銀行流水、轉賬截圖、通訊記錄,證明你只是“被動執行”,並未主動請求或設計資金流轉;
第二步:你若確實不知道資金性質,也沒有從中獲利,需在適當時機、以恰當方式,主動作出說明,但務必避免隨意“配合性解釋”;
第三步:建議儘快諮詢專業人士,評估是否需要主動報告相關情況,或者在辦案單位找你談話前準備合適的說明材料,劃清你與資金之間的關係邊界。
特別提醒:很多家人在案件初期都說“我只是幫他過賬”,但司法機關更看重的是:
“你知不知道他是幹部?”
“你知不知道這筆錢不該走你名下?”
“你為啥不拒絕?”
這些問題一旦被查實你無法解釋清楚,就可能面臨被刑事立案的風險。

作者簡介:
張智勇,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主任、創始人及首席合夥人,深耕刑事辯護領域29年,領銜創辦了西南地區首家專注刑事辯護的專業律師事務所,並率先在全國範圍內組建了“50+人職務犯罪辯護團隊”。作為刑辯領域具有影響力的實務專家,他身兼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刑委會副主任、重慶市律師協會副會長(分管刑事辯護)、重慶市法學會常務理事等多項重要職務,並屢獲殊榮,先後被授予“全國優秀律師”、“重慶市十佳律師”、“重慶市優秀律師”及“重慶最佳刑事辯護律師”稱號,連續兩屆斬獲“重慶經典刑事案例”獎項。
張智勇律師堅持“實務與理論並重”,擔任西南大學量刑中心研究員及西南大學、重慶工商大學等多所高校兼職碩士生導師,結合二十餘年辦案經驗著有《職務犯罪組合拳辯護的實踐與運用》與《75項留置核心法律問題全解讀》,系統梳理了職務犯罪辯護策略與監察留置法律痛點。他專注於職務犯罪、經濟犯罪、詐騙犯罪等重大疑難案件辯護,親自處理各類職務、經濟類刑案500餘件(大部分系受賄、貪汙、行賄等職務犯罪),獲得十餘件無罪結果,累計帶領、指導團隊辦理各類刑案辯護5000件以上。多年來,張智勇律師持續深耕全網平臺,聚焦“案件實務”與“風險解讀”,全網粉絲突破603萬。他憑藉精湛的專業功底與敢於直言的風格,贏得了廣泛的社會關注與支援,是目前國內備受當事人和家屬信賴的實戰派刑辯專家。執業以來,他始終信奉艾倫·德肖維茨的格言:“只要我們決定受理這個案子,擺在事實面前的只有一個日程——打贏這場官司。我將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託人解救出來,不管這樣做會產生什麼後果。”
我沒有花,也沒轉出去。但現在他出事了,我擔心這些錢會不會被查?我這個行為是不是也構成違法?我可能也會被調查嗎?"

張智勇律師解答:以我曾經辦理過這種型別的受賄案的經驗,尤其是在近年來查辦工程系統職務犯罪案件中,辦案單位越來越傾向於從“資金通道”查起,家屬賬戶往往是最容易突破的環節之一。
根據你的描述,你的法律風險主要集中在《刑法》第191條——洗錢罪的適用範圍之內。
為什麼可能構成洗錢風險?
根據規定,“明知他人是國家工作人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代為轉移、轉賬、協助隱匿、保管的”,可以構成洗錢罪。
雖然你沒有花這筆錢,但你的行為具備以下幾個司法系統重點審查的要素:
1、資金來源可疑:從與你家人分管工程領域有關的老闆賬戶直接匯入;
2、你家人透過你收錢,主觀上是為了迴避調查機關視線;
3、你本人是其家屬,身份特殊,被認為有“合理懷疑你應知這筆錢的性質”;
4、錢雖然“未動用”,但已經完成了“轉移”行為,達成了“初步洗錢路徑”的構成條件。
司法實踐中,哪怕你沒有參與工程,也沒有實際謀利,只要你幫忙“接錢”“保管”,並且資金確實屬於涉嫌違紀違法的,你就可能被納入“協助洗錢”的範疇。
該如何處理?
第一步:立即準備相關的銀行流水、轉賬截圖、通訊記錄,證明你只是“被動執行”,並未主動請求或設計資金流轉;
第二步:你若確實不知道資金性質,也沒有從中獲利,需在適當時機、以恰當方式,主動作出說明,但務必避免隨意“配合性解釋”;
第三步:建議儘快諮詢專業人士,評估是否需要主動報告相關情況,或者在辦案單位找你談話前準備合適的說明材料,劃清你與資金之間的關係邊界。
特別提醒:很多家人在案件初期都說“我只是幫他過賬”,但司法機關更看重的是:
“你知不知道他是幹部?”
“你知不知道這筆錢不該走你名下?”
“你為啥不拒絕?”
這些問題一旦被查實你無法解釋清楚,就可能面臨被刑事立案的風險。

作者簡介:
張智勇,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主任、創始人及首席合夥人,深耕刑事辯護領域29年,領銜創辦了西南地區首家專注刑事辯護的專業律師事務所,並率先在全國範圍內組建了“50+人職務犯罪辯護團隊”。作為刑辯領域具有影響力的實務專家,他身兼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刑委會副主任、重慶市律師協會副會長(分管刑事辯護)、重慶市法學會常務理事等多項重要職務,並屢獲殊榮,先後被授予“全國優秀律師”、“重慶市十佳律師”、“重慶市優秀律師”及“重慶最佳刑事辯護律師”稱號,連續兩屆斬獲“重慶經典刑事案例”獎項。
張智勇律師堅持“實務與理論並重”,擔任西南大學量刑中心研究員及西南大學、重慶工商大學等多所高校兼職碩士生導師,結合二十餘年辦案經驗著有《職務犯罪組合拳辯護的實踐與運用》與《75項留置核心法律問題全解讀》,系統梳理了職務犯罪辯護策略與監察留置法律痛點。他專注於職務犯罪、經濟犯罪、詐騙犯罪等重大疑難案件辯護,親自處理各類職務、經濟類刑案500餘件(大部分系受賄、貪汙、行賄等職務犯罪),獲得十餘件無罪結果,累計帶領、指導團隊辦理各類刑案辯護5000件以上。多年來,張智勇律師持續深耕全網平臺,聚焦“案件實務”與“風險解讀”,全網粉絲突破603萬。他憑藉精湛的專業功底與敢於直言的風格,贏得了廣泛的社會關注與支援,是目前國內備受當事人和家屬信賴的實戰派刑辯專家。執業以來,他始終信奉艾倫·德肖維茨的格言:“只要我們決定受理這個案子,擺在事實面前的只有一個日程——打贏這場官司。我將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託人解救出來,不管這樣做會產生什麼後果。”
家人被留置,代收工程款的行為,是否構成洗錢罪
"我家人是交通局副局長,主要管工程專案這一塊。一個多月前他被留置了,聽說是和工程承包的事情有關。我這兩年確實有幾筆轉賬是從做工程的老闆那裡打到我個人賬戶裡的,金額不算小,幾十萬一筆。他當時跟我說:“你先幫我收一下,這個錢不方便走我名下”,我也沒多問,就按他說的收了,放在卡里也沒動。
我沒有花,也沒轉出去。但現在他出事了,我擔心這些錢會不會被查?我這個行為是不是也構成違法?我可能也會被調查嗎?"

張智勇律師解答:以我曾經辦理過這種型別的受賄案的經驗,尤其是在近年來查辦工程系統職務犯罪案件中,辦案單位越來越傾向於從“資金通道”查起,家屬賬戶往往是最容易突破的環節之一。
根據你的描述,你的法律風險主要集中在《刑法》第191條——洗錢罪的適用範圍之內。
為什麼可能構成洗錢風險?
根據規定,“明知他人是國家工作人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代為轉移、轉賬、協助隱匿、保管的”,可以構成洗錢罪。
雖然你沒有花這筆錢,但你的行為具備以下幾個司法系統重點審查的要素:
1、資金來源可疑:從與你家人分管工程領域有關的老闆賬戶直接匯入;
2、你家人透過你收錢,主觀上是為了迴避調查機關視線;
3、你本人是其家屬,身份特殊,被認為有“合理懷疑你應知這筆錢的性質”;
4、錢雖然“未動用”,但已經完成了“轉移”行為,達成了“初步洗錢路徑”的構成條件。
司法實踐中,哪怕你沒有參與工程,也沒有實際謀利,只要你幫忙“接錢”“保管”,並且資金確實屬於涉嫌違紀違法的,你就可能被納入“協助洗錢”的範疇。
該如何處理?
第一步:立即準備相關的銀行流水、轉賬截圖、通訊記錄,證明你只是“被動執行”,並未主動請求或設計資金流轉;
第二步:你若確實不知道資金性質,也沒有從中獲利,需在適當時機、以恰當方式,主動作出說明,但務必避免隨意“配合性解釋”;
第三步:建議儘快諮詢專業人士,評估是否需要主動報告相關情況,或者在辦案單位找你談話前準備合適的說明材料,劃清你與資金之間的關係邊界。
特別提醒:很多家人在案件初期都說“我只是幫他過賬”,但司法機關更看重的是:
“你知不知道他是幹部?”
“你知不知道這筆錢不該走你名下?”
“你為啥不拒絕?”
這些問題一旦被查實你無法解釋清楚,就可能面臨被刑事立案的風險。

作者簡介:
張智勇,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主任、創始人及首席合夥人,深耕刑事辯護領域29年,領銜創辦了西南地區首家專注刑事辯護的專業律師事務所,並率先在全國範圍內組建了“50+人職務犯罪辯護團隊”。作為刑辯領域具有影響力的實務專家,他身兼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刑委會副主任、重慶市律師協會副會長(分管刑事辯護)、重慶市法學會常務理事等多項重要職務,並屢獲殊榮,先後被授予“全國優秀律師”、“重慶市十佳律師”、“重慶市優秀律師”及“重慶最佳刑事辯護律師”稱號,連續兩屆斬獲“重慶經典刑事案例”獎項。
張智勇律師堅持“實務與理論並重”,擔任西南大學量刑中心研究員及西南大學、重慶工商大學等多所高校兼職碩士生導師,結合二十餘年辦案經驗著有《職務犯罪組合拳辯護的實踐與運用》與《75項留置核心法律問題全解讀》,系統梳理了職務犯罪辯護策略與監察留置法律痛點。他專注於職務犯罪、經濟犯罪、詐騙犯罪等重大疑難案件辯護,親自處理各類職務、經濟類刑案500餘件(大部分系受賄、貪汙、行賄等職務犯罪),獲得十餘件無罪結果,累計帶領、指導團隊辦理各類刑案辯護5000件以上。多年來,張智勇律師持續深耕全網平臺,聚焦“案件實務”與“風險解讀”,全網粉絲突破603萬。他憑藉精湛的專業功底與敢於直言的風格,贏得了廣泛的社會關注與支援,是目前國內備受當事人和家屬信賴的實戰派刑辯專家。執業以來,他始終信奉艾倫·德肖維茨的格言:“只要我們決定受理這個案子,擺在事實面前的只有一個日程——打贏這場官司。我將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託人解救出來,不管這樣做會產生什麼後果。”
我沒有花,也沒轉出去。但現在他出事了,我擔心這些錢會不會被查?我這個行為是不是也構成違法?我可能也會被調查嗎?"

張智勇律師解答:以我曾經辦理過這種型別的受賄案的經驗,尤其是在近年來查辦工程系統職務犯罪案件中,辦案單位越來越傾向於從“資金通道”查起,家屬賬戶往往是最容易突破的環節之一。
根據你的描述,你的法律風險主要集中在《刑法》第191條——洗錢罪的適用範圍之內。
為什麼可能構成洗錢風險?
根據規定,“明知他人是國家工作人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代為轉移、轉賬、協助隱匿、保管的”,可以構成洗錢罪。
雖然你沒有花這筆錢,但你的行為具備以下幾個司法系統重點審查的要素:
1、資金來源可疑:從與你家人分管工程領域有關的老闆賬戶直接匯入;
2、你家人透過你收錢,主觀上是為了迴避調查機關視線;
3、你本人是其家屬,身份特殊,被認為有“合理懷疑你應知這筆錢的性質”;
4、錢雖然“未動用”,但已經完成了“轉移”行為,達成了“初步洗錢路徑”的構成條件。
司法實踐中,哪怕你沒有參與工程,也沒有實際謀利,只要你幫忙“接錢”“保管”,並且資金確實屬於涉嫌違紀違法的,你就可能被納入“協助洗錢”的範疇。
該如何處理?
第一步:立即準備相關的銀行流水、轉賬截圖、通訊記錄,證明你只是“被動執行”,並未主動請求或設計資金流轉;
第二步:你若確實不知道資金性質,也沒有從中獲利,需在適當時機、以恰當方式,主動作出說明,但務必避免隨意“配合性解釋”;
第三步:建議儘快諮詢專業人士,評估是否需要主動報告相關情況,或者在辦案單位找你談話前準備合適的說明材料,劃清你與資金之間的關係邊界。
特別提醒:很多家人在案件初期都說“我只是幫他過賬”,但司法機關更看重的是:
“你知不知道他是幹部?”
“你知不知道這筆錢不該走你名下?”
“你為啥不拒絕?”
這些問題一旦被查實你無法解釋清楚,就可能面臨被刑事立案的風險。

作者簡介:
張智勇,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主任、創始人及首席合夥人,深耕刑事辯護領域29年,領銜創辦了西南地區首家專注刑事辯護的專業律師事務所,並率先在全國範圍內組建了“50+人職務犯罪辯護團隊”。作為刑辯領域具有影響力的實務專家,他身兼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刑委會副主任、重慶市律師協會副會長(分管刑事辯護)、重慶市法學會常務理事等多項重要職務,並屢獲殊榮,先後被授予“全國優秀律師”、“重慶市十佳律師”、“重慶市優秀律師”及“重慶最佳刑事辯護律師”稱號,連續兩屆斬獲“重慶經典刑事案例”獎項。
張智勇律師堅持“實務與理論並重”,擔任西南大學量刑中心研究員及西南大學、重慶工商大學等多所高校兼職碩士生導師,結合二十餘年辦案經驗著有《職務犯罪組合拳辯護的實踐與運用》與《75項留置核心法律問題全解讀》,系統梳理了職務犯罪辯護策略與監察留置法律痛點。他專注於職務犯罪、經濟犯罪、詐騙犯罪等重大疑難案件辯護,親自處理各類職務、經濟類刑案500餘件(大部分系受賄、貪汙、行賄等職務犯罪),獲得十餘件無罪結果,累計帶領、指導團隊辦理各類刑案辯護5000件以上。多年來,張智勇律師持續深耕全網平臺,聚焦“案件實務”與“風險解讀”,全網粉絲突破603萬。他憑藉精湛的專業功底與敢於直言的風格,贏得了廣泛的社會關注與支援,是目前國內備受當事人和家屬信賴的實戰派刑辯專家。執業以來,他始終信奉艾倫·德肖維茨的格言:“只要我們決定受理這個案子,擺在事實面前的只有一個日程——打贏這場官司。我將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託人解救出來,不管這樣做會產生什麼後果。”
情人被留置的法律風險及合法應對措施——專業律師解析
75項留置顧問核心法律問題(26)之《情人被留置後,法律風險有多大?》
情人被留置,家屬該如何合法應對?本文從法律角度分析了7大風險,並提供專業建議,助您妥善處理。
重慶律師張智勇深耕職務犯罪辯護二十餘年,率先提出“留置顧問”和"間接介入"概念,並系統整理了75項留置期間的核心法律問題。——原創內容,轉載必究!

根據《監察法》,留置是辦案機關對涉嫌職務違法或犯罪的人採取的強制措施。情人被留置,說明辦案人員手裡已經攥了些證據,懷疑她跟官員的違法行為脫不了干係。換句話說,認定標準不是“她是不是情人”,而是“她有沒有參與違法犯罪行為”。這點很重要,家屬和被調查人得先搞明白,別被“情人”這標籤嚇蒙了。
1. 受賄罪的共犯:知不知道是關鍵
先說受賄罪的共犯。受賄罪是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財物,為他人謀利益的行為。如果情人明知道官員在收黑錢,還幫著幹了點啥,比如藏錢、轉賬,甚至參與偽造證據,那她就可能被當成共犯。
舉個例子,官員收了1000萬賄賂,情人知道這錢來路不正,還用自己賬戶存起來,或者幫著轉移到國外。辦案機關查賬時,資金流向一暴露,辦案人員拿著證據一問,她跑不掉。但如果她啥也不知道,只是被官員當“工具人”,比如錢存她名下,她以為是正當收入,那就不算共犯。關鍵就在“知不知道”和“幹了啥”。
2. 利用影響力受賄:借官員的“光”撈錢
再來看利用影響力受賄。如果情人跟官員關係特別近(這基本不用懷疑),利用官員的權力幫別人辦事,收了好處費,就可能攤上這罪名。
比如,某領導的情人拿著他的名頭,去幫企業拿專案,自己收了幾十萬“感謝費”。這種情況下,辦案人員會覺得她是借領導的“光環”撈錢,查起來就按利用影響力受賄走。我見過不少這種案例,詢問時一問資金來源,露餡兒的特別多。
3. 洗錢罪:幫著“洗白”黑錢,後果嚴重
最後一個風險容易被忽略,就是洗錢罪。如果情人明知道官員的錢是貪汙賄賂來的,還幫著轉移、買房買車“洗白”,那就麻煩大了。
想象一下,官員收了500萬現金,情人拿去開賬戶存起來,或者買套房子掛自己名下。辦案機關順著資金流一查,證據擺桌上,她可能就得面對洗錢罪的指控。這罪名不輕,家屬和被調查人得格外留心。
我們有個特點,喜歡用集體智慧解決問題。查閱了大量類似案例,分析她的風險點:她知不知道錢哪兒來的?有沒有主動參與?後來我們幫家屬梳理了證據,告訴他們在詢問時別亂說,避免自亂陣腳。這案子還沒到最後,但我們盡力幫他們把風險降到最低。
1. 搞清楚自己的角色
你是單純被利用,還是真幹了啥?趕緊找個留置顧問(就是專門在留置期間提供法律服務的律師)聊聊,弄明白自己的處境。
2. 面對詢問別瞎編
辦案人員問話時,冷靜點,別自己給自己挖坑。
3. 證據別藏著掖著
如果有能證明自己清白的證據,比如錢是合法來源,趕緊交給律師整理,別傻乎乎自己藏著。
4. 別拖著,早諮詢
留置只是開始,後續調查還長著呢。拖得越久,越被動。找個靠譜的團隊,比如有經驗的律師,能幫你把問題掐在前面。
辦案機關查案可不含糊,留置只是個開頭,後面的法律風險全看你怎麼合法應對。我在這行這麼多年,見過太多人因為不懂法、亂應對,最後把自己坑了。

作者簡介:
張智勇律師,資深刑事辯護專家,現執業於智豪律師事務所,長期專注於職務犯罪、監察調查、刑事辯護領域的理論研究與實務探索。多年來辦理大量監察調查和職務犯罪案件,尤其擅長監察階段的律師間接介入策略和留置階段的非會見式辯護,積累了豐富的實踐經驗和經典成功案例。
在業內率先提出並深入研究了“間接介入”和“留置顧問”法律實務方法,著有多篇學術論文和專業文章,影響深遠,廣受好評。
情人被留置,家屬該如何合法應對?本文從法律角度分析了7大風險,並提供專業建議,助您妥善處理。
重慶律師張智勇深耕職務犯罪辯護二十餘年,率先提出“留置顧問”和"間接介入"概念,並系統整理了75項留置期間的核心法律問題。——原創內容,轉載必究!

“情人”在法律上咋認定?沒有“情人”這回事兒
先說第一個問題:官員領導的情人怎麼認定?說實話,法律上壓根兒沒“情人”這個詞兒。它只是社會關係裡的稱呼,不是啥法律術語。所以,辦案機關在查案時,不會因為你是官員的“情人”就直接給你扣帽子,而是看你幹了啥,扮演了啥角色。根據《監察法》,留置是辦案機關對涉嫌職務違法或犯罪的人採取的強制措施。情人被留置,說明辦案人員手裡已經攥了些證據,懷疑她跟官員的違法行為脫不了干係。換句話說,認定標準不是“她是不是情人”,而是“她有沒有參與違法犯罪行為”。這點很重要,家屬和被調查人得先搞明白,別被“情人”這標籤嚇蒙了。
留置後,情人可能面臨啥法律風險?
既然被留置了,法律風險肯定少不了。我從多年辦案經驗出發,總結了三種最常見的情況:受賄罪的共犯、利用影響力受賄和洗錢罪。咱們一個個拆開講。1. 受賄罪的共犯:知不知道是關鍵
先說受賄罪的共犯。受賄罪是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財物,為他人謀利益的行為。如果情人明知道官員在收黑錢,還幫著幹了點啥,比如藏錢、轉賬,甚至參與偽造證據,那她就可能被當成共犯。
舉個例子,官員收了1000萬賄賂,情人知道這錢來路不正,還用自己賬戶存起來,或者幫著轉移到國外。辦案機關查賬時,資金流向一暴露,辦案人員拿著證據一問,她跑不掉。但如果她啥也不知道,只是被官員當“工具人”,比如錢存她名下,她以為是正當收入,那就不算共犯。關鍵就在“知不知道”和“幹了啥”。
2. 利用影響力受賄:借官員的“光”撈錢
再來看利用影響力受賄。如果情人跟官員關係特別近(這基本不用懷疑),利用官員的權力幫別人辦事,收了好處費,就可能攤上這罪名。
比如,某領導的情人拿著他的名頭,去幫企業拿專案,自己收了幾十萬“感謝費”。這種情況下,辦案人員會覺得她是借領導的“光環”撈錢,查起來就按利用影響力受賄走。我見過不少這種案例,詢問時一問資金來源,露餡兒的特別多。
3. 洗錢罪:幫著“洗白”黑錢,後果嚴重
最後一個風險容易被忽略,就是洗錢罪。如果情人明知道官員的錢是貪汙賄賂來的,還幫著轉移、買房買車“洗白”,那就麻煩大了。
想象一下,官員收了500萬現金,情人拿去開賬戶存起來,或者買套房子掛自己名下。辦案機關順著資金流一查,證據擺桌上,她可能就得面對洗錢罪的指控。這罪名不輕,家屬和被調查人得格外留心。
真實案例解析:公職人員情人的遭遇
我給大家講個真實案例。有一次,重慶張智勇職務團隊接到一個求助。一位醫院領導的家屬找到我們,說這人被辦案機關調查,他的“情人”也被留置了。辦案人員懷疑她幫著轉移了幾百萬贓款,詢問時還發現她名下有幾處不明財產。我們有個特點,喜歡用集體智慧解決問題。查閱了大量類似案例,分析她的風險點:她知不知道錢哪兒來的?有沒有主動參與?後來我們幫家屬梳理了證據,告訴他們在詢問時別亂說,避免自亂陣腳。這案子還沒到最後,但我們盡力幫他們把風險降到最低。
家屬和被調查人咋辦?專業律師的乾貨建議
如果你的親人或者自己被捲進這種事,別慌,我從留置顧問的角度給幾條實操建議:1. 搞清楚自己的角色
你是單純被利用,還是真幹了啥?趕緊找個留置顧問(就是專門在留置期間提供法律服務的律師)聊聊,弄明白自己的處境。
2. 面對詢問別瞎編
辦案人員問話時,冷靜點,別自己給自己挖坑。
3. 證據別藏著掖著
如果有能證明自己清白的證據,比如錢是合法來源,趕緊交給律師整理,別傻乎乎自己藏著。
4. 別拖著,早諮詢
留置只是開始,後續調查還長著呢。拖得越久,越被動。找個靠譜的團隊,比如有經驗的律師,能幫你把問題掐在前面。
法律風險不是開玩笑
說實話,每次看到這種案例,我都替當事人捏把汗。情人在官員腐敗案裡,稍不留神就從“旁觀者”變成“被調查人”。家屬急得團團轉,被調查人自己也慌得不行,但光慌沒用,得有招兒啊。辦案機關查案可不含糊,留置只是個開頭,後面的法律風險全看你怎麼合法應對。我在這行這麼多年,見過太多人因為不懂法、亂應對,最後把自己坑了。

作者簡介:
張智勇律師,資深刑事辯護專家,現執業於智豪律師事務所,長期專注於職務犯罪、監察調查、刑事辯護領域的理論研究與實務探索。多年來辦理大量監察調查和職務犯罪案件,尤其擅長監察階段的律師間接介入策略和留置階段的非會見式辯護,積累了豐富的實踐經驗和經典成功案例。
在業內率先提出並深入研究了“間接介入”和“留置顧問”法律實務方法,著有多篇學術論文和專業文章,影響深遠,廣受好評。
家屬為何在職務犯罪案中頻被監委調查?四大常見情形解析
文 / 張智勇律師
在職務犯罪案件中,我們經常會聽到家屬也被找的情況。為什麼呢?以下是四種常見的情況分析。
情況一:家屬與嫌疑人存在共同行為當家屬與嫌疑人存在共同行為,如幫忙收過錢(現金或轉賬)時,這種家屬在被找到後,往往也會成為嫌疑人,併兼具證人的角色。這種情況比較常見,因為人們往往更信任身邊親近的人來做這些事情。然而,這樣的行為不僅會害了自己,還可能連累家人。
情況二:家屬不知情但涉及相關行為
有時,家屬並不知情,但他們的身份證、銀行卡等被用於辦理公司、轉賬、股權等事務。在這種情況下,家屬在被找到後,主要扮演被調查、被詢問、被作證的角色。

即使家屬在案發前沒有參與任何行為,也沒有提供任何身份、資訊或銀行卡,但在案發後為了嫌疑人進行轉賬、理財、購房、買基金、股票等操作時,這些行為可能構成洗錢罪。因此,有這種情況的家屬也會被找。
情況四:家屬無行為但涉及財產問題
最後一種情況是,家屬在案發前、後都沒有任何行為或動作,但仍然可能被找。這主要是因為涉及到退回贓款、退違法所得以及財產方面的問題,如查封、扣押、凍結、退贓退賠等。這些問題也會被監委紀委找。

如何認定本罪與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罪的界限
本法第 349 條規定的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罪與本條規定的洗錢罪,也在以下幾個方面存在區別:
1 、侵犯的客體不同,前者侵犯的是雙重客體,其中主要是金融管理秩序,後者侵犯的是單一客體,即社會管理秩序。
2 、行為的物件不同,前者指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走私犯罪等三大類罪的違法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後者特指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的毒品和毒贓。
3 、行為方式不同,前者指行為人透過中介機構將有關違法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的來源和性質加以隱滿和掩飾,是屬於狹義上的“洗錢”行為,後者指行為人為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的犯罪分子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財物,是屬於廣義上的“洗錢”行為。
洗錢罪判處罰金的,罰金的執行方式如何認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罰金的執行方式主要有限期一次繳納、限期分期繳納、強制繳納、隨時繳納這四種。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三條 【罰金的繳納】罰金在判決指定的期限內一次或者分期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對於不能全部繳納罰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以執行的財產,應當隨時追繳。如果由於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繳納確實有困難的,可以酌情減少或者免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六)》第十六條將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
“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汙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為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沒收實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洗錢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洗錢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
“(一)提供資金帳戶的;
“(二)協助將財產轉換為現金、金融票據、有價證券的;
“(三)透過轉帳或者其他結算方式協助資金轉移的;
“(四)協助將資金匯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三條 【罰金的繳納】罰金在判決指定的期限內一次或者分期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對於不能全部繳納罰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以執行的財產,應當隨時追繳。如果由於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繳納確實有困難的,可以酌情減少或者免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六)》第十六條將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
“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汙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為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沒收實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洗錢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洗錢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
“(一)提供資金帳戶的;
“(二)協助將財產轉換為現金、金融票據、有價證券的;
“(三)透過轉帳或者其他結算方式協助資金轉移的;
“(四)協助將資金匯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如何認定洗錢罪的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態與故意犯罪的過程、故意犯罪的階段的關係
洗錢罪的停止形態是與故意犯罪的過程、故意犯罪的階段既相互聯絡又有所區別的不同概念。所謂故意犯罪的過程,是指故意犯罪發生、發展和完成所要經過的程式、階段的總和與整體,它是故意犯罪運動、變化的連續性在時間和空間上的表現。故意犯罪的階段,是指讀故意犯罪發展過程依主客觀內容不同而劃分的段落,不同的犯罪階段在犯罪發展過程中呈現出前後銜接、此起彼伏的遞進和發展變化關係。以犯罪著手與否為標準,將故意犯罪階段分為犯罪預備與犯罪實行兩個階段。
如何認定洗錢罪的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態
以停止時洗錢罪是否已經完成為標準,洗錢罪的停止形態包括完成形態和未完成形態。所謂洗錢罪的完成形態,即犯罪既遂,是指洗錢罪在發展過程中沒有中途停止下來而得以進行到終點,犯罪人完成了犯罪的情形。洗錢罪的未完成形態,是指洗錢罪在發展過程中於中途停止下來而沒有進行到終點,犯罪人沒有完成犯罪的情形。根據停止的原因和停止與犯罪完成之間的距離等情況的不同,洗錢罪的未完成形態又可以分為犯罪預備、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三種型別。
單位犯洗錢罪的負責人判多少年
單位犯洗錢罪的處罰規定。對單位犯洗錢罪,本條規定實行雙罰制原則。本條根據犯罪的情節規定了兩檔刑:對於單位實施洗錢行為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除對單位判處罰金外,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據《刑法修正案(三)》的規定,本條於2001年12月29日起施行。
根據刑法總則的規定,本條在時間效力上應當適用刑法總則的規定,即第十二條規定的不溯及既往和從舊兼從輕的原則。
根據《刑法修正案(三)》的規定,本條於2001年12月29日起施行。
根據刑法總則的規定,本條在時間效力上應當適用刑法總則的規定,即第十二條規定的不溯及既往和從舊兼從輕的原則。
洗錢罪判處罰金的,罰金數額如何認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判處罰金數額的依據是犯罪情節的輕重。洗錢數額的大小是洗錢罪情節輕重的判斷依據之一,會影響其罰金的判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二條 【罰金數額的裁量】判處罰金,應當根據犯罪情節決定罰金數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六)》第十六條將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
“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汙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為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沒收實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洗錢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洗錢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
“(一)提供資金帳戶的;
“(二)協助將財產轉換為現金、金融票據、有價證券的;
“(三)透過轉帳或者其他結算方式協助資金轉移的;
“(四)協助將資金匯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二條 【罰金數額的裁量】判處罰金,應當根據犯罪情節決定罰金數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六)》第十六條將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
“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汙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為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沒收實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洗錢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洗錢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
“(一)提供資金帳戶的;
“(二)協助將財產轉換為現金、金融票據、有價證券的;
“(三)透過轉帳或者其他結算方式協助資金轉移的;
“(四)協助將資金匯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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