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串通投标罪

串通投标罪(《刑法》第223条)的构成要件、立案标准、量刑与辩护要点。

法条 · 刑法第223条更新于 2026-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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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给国企领导“管理费” 算不算行贿范畴
在工程建设领域,“挂靠”、“借资质”几乎是行业内公开的秘密。为了承接大项目,很多没有资质或资质不够的实际施工人,会选择“借用”国企或高资质民企的名义去投标。中标后,实际施工人往往需要支付一笔不菲的费用给被挂靠方或相关负责人,名目繁多,如“管理费”、“咨询费”、“劳务费”或纯粹的“感谢费”。
图片为AI制作,仅作示意参考
然而,随着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反腐力度的加大,这笔曾经被视为“行规”的钱,正在发生质变。在张智勇律师近期接受的咨询中,越来越多的工程老板因为这笔“费用”被留置,涉嫌罪名直指——行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甚至涉及串通投标罪。
这就引出了一个令无数工程人胆寒的问题:曾经的生意经,怎么就成了送我去监狱的“买路钱”?
一、 核心争议:是“借资费”还是“行贿款”?
在实务中,控辩双方的焦点往往集中在定性上。
控方通常的指控逻辑是:你没有资质,为了中标,向掌握资源的人(被挂靠单位负责人)输送利益,这就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不管名义叫什么,本质就是行贿。
但在实践中,我们不能被控方的逻辑带着走,律师应重点在对价性上做辩护
1. 费用的“对价性”辩护
这是区分罪与非罪的关键。行贿是权钱交易,是无对价的;而民事行为是有对价的。
如果这笔钱是明文约定的“管理费”,且出借资质方(被挂靠方)在后续施工中提供了实质性的服务,例如:
派驻了项目经理进行现场管理;
协助办理了施工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
配合进行了工程款的走账和税务申报;
承担了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的连带法律风险。
只要存在上述实质性的管理行为和风险承担,那么这笔费用就具有民事合同的对价性质,属于企业间的合作成本,而不应认定为贿赂。
2. 资金流向的公私之分
钱去了哪里,直接决定了案件的性质。
情形A:“好处费”全部打入了被挂靠公司的对公账户,并开具了发票或收据,纳入了公司营收。这属于单位之间的违规经营(挂靠),可能面临行政处罚,但不构成刑事行贿。
情形B:这笔钱直接以现金、转账等方式进了国企领导个人的腰包,或者通过虚构阴阳合同洗出来给了个人。这种情况下,行贿的风险极高。
律师在辩护时,必须调取完整的银行流水,追踪资金的最终去向,力证资金是进入了公司体系而非个人口袋。
二、 串通投标与行贿的“罪数形态”
在工程案中,单纯的挂靠往往还伴随着串通投标(围标、陪标)。
《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了串通投标罪。如果行为人为了中标,既实施了串通投标行为,又向相关人员行贿,应该怎么判?
这里存在“牵连犯”的辩护空间。如果行贿是串通投标的手段,或者串通投标是行贿的目的,两者具有牵连关系。在司法实践中,有时会主张择一重罪处罚,而非数罪并罚。
考虑到串通投标罪的法定刑最高仅为三年,而行贿罪最高可至无期徒刑。如果能通过证据证明行贿意图不明显,主要目的是为了围标,或者行贿金额较小,律师可以争取将重点落在串通投标罪上,从而大幅降低当事人的刑期。
三、涉及国企人员受贿、行贿的职务犯罪案件的办案机关不同,调查采取的措施一般也是留置。
在这个阶段,家属并非什么事情都不能做,家属可在专业人士的指导下,整理与项目相关的合规证据:
挂靠协议、内部承包合同;
被挂靠方参与项目管理的会议记录、签到表;
资金流水的完整链路图;
工程实际施工、验收合格的证据(证明未造成国家损失)。
这些证据一旦在移送审查起诉阶段(案件进入检察院,通常只有7-15天的黄金期)提交,将成为争取“不起诉”或“从轻量刑”的重磅筹码。
结语
工程建设领域的刑事风险,往往交织着复杂的行政违规与商业惯例。并不是所有的“潜规则”都是犯罪,但区分二者的界限,需要极高的专业法律素养。如果企业正面临此类困扰,请切记:行政违法的归行政,刑事犯罪的归刑法。不要让违规行为被错误升级为刑事重罪。
【实务观察:裁判的主流观点】
在目前的工程建设领域刑事审判中,对于“挂靠费”与“行贿款”的甄别非常看重客观实质。有观点认为,如果涉案资金在财务账册上有明确记载,流向了被挂靠单位账户,且被挂靠单位确实承担了相应的管理职责、税收义务或连带风险,办案机关通常认定这属于民事或行政违规范畴的“管理费”,而不作为行贿受贿犯罪处理。此外,对于为了串通投标而产生的输送利益行为,若未造成国家利益重大损失,在量刑时也多体现出从宽的政策导向。
 
作者简介:
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人及首席合伙人,深耕刑事辩护领域29年,领衔创办了西南地区首家专注刑事辩护的专业律师事务所,并率先在全国范围内组建了“50+人职务犯罪辩护团队”。作为刑辩领域具有影响力的实务专家,他身兼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委会副主任、重庆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分管刑事辩护)、重庆市法学会常务理事等多项重要职务,并屡获殊荣,先后被授予“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市十佳律师”、“重庆市优秀律师”及“重庆最佳刑事辩护律师”称号,连续两届斩获“重庆经典刑事案例”奖项。
张智勇律师坚持“实务与理论并重”,担任西南政法大学量刑中心研究员及西南政法大学、重庆工商大学等多所高校兼职硕士生导师,结合二十余年办案经验著有《职务犯罪组合拳辩护的实践与运用》与《75项留置核心法律问题全解读》,系统梳理了职务犯罪辩护策略与监察留置法律痛点。他专注于职务犯罪、经济犯罪、诈骗犯罪等重大疑难案件辩护,亲自处理各类职务、经济类刑案500余件(大部分系受贿、贪污、行贿等职务犯罪),获得十余件无罪结果,累计带领、指导团队办理各类刑案辩护5000件以上。多年来,张智勇律师持续深耕全网平台,聚焦“案件实务”与“风险解读”,全网粉丝突破603万。他凭借精湛的专业功底与敢于直言的风格,赢得了广泛的社会关注与支持,是目前国内备受当事人和家属信赖的实战派刑辩专家。执业以来,他始终信奉艾伦·德肖维茨的格言:“只要我们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事实面前的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场官司。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必看|指定监视居住律师不给见,是不是比较严重?
文/张家豪律师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级律师
最近有一个涉嫌串通投标罪的咨询人专程从广西慕名前来咨询,其从事的医疗相关行业,她说丈夫被指定监视居住了,该怎么办?我就告诉他,这个期间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窗口期,从收到的指定监视居住通知书来看,貌似这个案件好像是公安机关在办理,但实际上,幕后站的是纪委。

虽然,办案机关表面上查的是串通投标的相关事情,但实际上他们真正关心的要点是你是否涉嫌行受贿的相关事实,如果认为你涉嫌的事实从串通投标扩大到了行受贿,那么纪委把你留置之后,在现有的法律体系下,律师是在长达3个月、6个月(甚至更长)的期间里面见不到人的,这与公安所采取的指定监视居住措施下律师可以会见的情形大不相同。
咨询人也非常实际上关心她老公,但是她始终有一个顾虑,她怕我们去为了见人,去反映情况,去控告,去争取的过程中得罪了办案单位,所以她希望先观望一下,再等一等看。
差不多时间过了4个多月,咨询人再次联系到我说:“张律师,你之前的预测全部都准了,我老公就是从指定监视居住转化为了留置,现在3个月的留置期已满,才从看守所带话出来,说:“公安根本没有问过他几次笔录,在里面反复车轮战的是纪委,而且他现在已经违心的承认了行贿几百万的事实!”
她急切地问我下一步该怎么办,我回答到:“可能你采取行动的时间节点晚了一点,如果我们是在指定监视居住最开始的那段时间介入进去,会见他本人,给他讲解相关的法律知识,他可能也不会落到这个地步。”
其实,办理了这么多的刑事案件,我知道,作为家属肯定是想家人赶快出来,但摆在面前可能有好几条路,每一条路好像都有他的说法,都有它的讲究,就是看你能不能有足够的智慧,能够判断出来哪条路最适合,哪条路能真正的通向罗马,真正让这个案件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张家豪律师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级律师
曾辩护省部级受贿案、曾在全国具有巨大影响力的故意杀人案、CCTV《今日说法》报道的特大集资诈骗案,以细腻严谨的风格著称,善于从证据、程序中找到突破点。
张家豪律师全平台粉丝数上百万,拥有众多百万播放量的短视频,还带领团队集体作战,团队律师共办理上百件的刑事案件,大量无罪不起诉缓刑案例。另外,智豪律所是全国范围内知名的专注刑事案件的律所,处理过上万件刑事案件经验丰富、成功案例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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