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标准
第五十一条 [票据诈骗罪(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罪追诉:
(一)个人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量刑标准
《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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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用空头支票抵扣欠款构成票据诈骗吗?

用空头支票抵扣欠款构成票据诈骗吗?
有个家属的老公是做建材生意的,给下游客户开了张八十万的转账支票,本想着月底几笔货款到账就能兑付,结果客户提前去银行提示付款,账户里余额不够,支票直接被退了。客户那边二话不说就报了警,说她老公涉嫌票据诈骗。
她特别委屈:不就是账上暂时倒不开吗?补上不就行了?怎么还能要坐牢?
开空头支票和构成票据诈骗罪,中间差着好几层门槛。不是但凡支票被退票,就能直接扣上诈骗的帽子。
一、什么是空头支票
空头支票是票据法上的概念,简单说就是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了他在付款银行实有的存款金额,等到持票人去银行提示付款时,银行账上没钱兑付,就会做退票处理,这张支票就是大家常说的空头支票。
这里张智勇律师要说明一点:空头支票的判断时点是付款提示时,而非出票当天。哪怕开票的时候账上资金充足,等到客户去银行兑付时账户余额不足,同样属于空头支票。
实务里出现空头支票的原因太多了:有的是企业资金周转暂时卡壳,算好了回款时间差了几天;有的是财务人员操作失误,写错了金额或者走错了账户;有的是上游欠款没收回,临时透支;当然也有的是明知账上没钱,故意开支票骗货。
原因不同,对应的法律后果也不同。
二、票据诈骗罪,不是只看有没有空头支票
刑法第194条规定的票据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常见的情形包括: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明知是作废的票据而使用;冒用他人的票据;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
张智勇律师提醒注意这里的核心,不只是“签发空头支票”这个行为本身,而是“骗取财物”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务中认定这类犯罪,要求行为人明知账户内资金不足、或者印鉴不符,仍然签发支票骗取对方财物。如果只是财务人员操作失误、银行系统到账延迟、账户被司法机关临时冻结这些客观原因导致的支票无法兑付,一般不会认定为票据诈骗罪。
说白了,只有开空头支票的目的就是骗对方的货物、服务或者资金,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想法,客观上也实施了这个行为,才可能构成票据诈骗罪。另外票据诈骗罪也是单位可以构成的罪名,如果是公司作为主体实施票据诈骗,对单位判处罚金,同时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如果只是单纯资金紧张、账上暂时没钱,事后也一直在想办法筹措兑付,通常只属于票据违法行为,到不了犯罪的程度。
三、怎么判断有没有非法占有目的
这是家属最关心的问题。非法占有目的看不见摸不着,不能凭空推定,得结合交易背景、履约能力、资金去向、事后表现综合判断。
比如,公司账上长期没什么资金,也没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却连续大额开支票采购货物,收到货之后立刻低价变卖、转移货款,这种情况诈骗的嫌疑就很明显。
再比如,公司确实有正常的经营业务,只是这段时间回款慢,支票被退票后第一时间就和对方协商延期、分批付款,甚至提供了其他担保,最后也兑付了大部分款项。这种情形下,通常很难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还有一种很常见的情况:双方是合作多年的老客户,付款方式本来就是先货后款、滚动结算,某一次刚好赶上资金紧张支票被退,但双方还在正常沟通、继续履约,这种一般都按民事纠纷处理。

四、数额门槛也是入罪的硬性条件
就算行为性质有诈骗嫌疑,也要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才会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进行票据诈骗活动,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不再区分个人和单位的不同数额门槛。
如果涉案诈骗数额不足五万元,或者虽然金额达标但情节明显轻微,一般不会按刑事案件处理,而是由作为金融监管部门的中国人民银行按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比如罚款、暂停签发支票权限之类。
五、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根本不是一回事
开了空头支票,首先面临的往往是行政责任。根据《票据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签发空头支票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百分之五但不低于一千元的罚款,持票人还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百分之二的赔偿金。除此之外,人民银行还可能根据情节采取暂停签发支票、限制银行结算业务等管理措施,银行也会对出票人进行信用惩戒、纳入支付结算失信记录。
但行政处罚不等于刑事处罚。只有当签发空头支票的行为同时具备“骗取财物”的客观结果和“非法占有目的”的主观故意,并且数额达到标准时,才会进入刑法的评价范围。
实务里很多当事人一被报案,第一反应就是“我把钱还上是不是就没事了”。还钱确实是非常重要的情节,在行政处罚阶段可作为从轻情节考量,在刑事程序中也是重要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但如果行为本身已经符合票据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还钱不会直接就等于不追究刑事责任,只是会大幅影响最终的处理结果。
六、遇到这种情况家属该怎么做
第一,先把最基础的事实搞清楚。支票金额多少?到底是因为什么退票?是账户余额不足,还是印鉴不符、账户被冻结?退票之后有没有主动和对方协商?有没有部分兑付过?这些基本事实直接影响定性。
第二,保存好全部相关证据。包括支票存根、银行退票通知书、双方的交易合同、沟通记录、还款凭证、公司的财务报表、银行流水等等。这些材料对判断到底是民事纠纷、行政违法还是刑事犯罪至关重要。
第三,能兑付就尽快兑付,或者主动协商还款。如果确实只是资金周转的问题导致的空头支票,赶紧筹钱把钱付上,或者和对方达成分期还款的协议,拿到对方的谅解。这在很大程度上会影响案件最终的定性走向。
第四,别上来就乱认罪名。如果案件已经进入刑事程序,一定要在专业人员的帮助下判断行为性质,围绕“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这个核心做辩护。记住:签发空头支票本身确实是违法行为,但违法不等于犯罪。
一张空头支票,可能只是企业资金链暂时紧张的信号,也可能成为诈骗犯罪的工具。差别从来不在这张纸本身,而在开票人当时的主观心态,以及退票之后的应对行为。
对家属来说,遇到这种事先别慌。不是所有空头支票都会坐牢,也不是对方一报案就一定会立案。把事实捋清楚,把证据留完整,把该做的补救措施做到位,才是最要紧的。
法律上,民事违约、行政违法、刑事犯罪是三个完全不同的层级。开一张空头支票,往往还停留在前两层;只有同时具备非法占有目的、骗取了财物、数额达到标准,才会上升到刑事犯罪的层面。

【作者简介】
张智勇,全国优秀律师,智豪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首席合伙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重庆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分管刑事辩护)。执业29年,2009年带领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剥离民商事业务,完成全员刑事专业化转型。代理贵州省原副省长王晓光案(国家监委成立后001号案),云南省委原常委、省政协原副主席黄毅案,贵州省原副省长李再勇案,贵州省原政协副主席周建琨案4件省部级职务案,厅级数十件,各类受贿、行贿案上百件;并辩护代理了重庆不雅视频赵红霞案、四川交警开房丢枪案、云南鲁逸荣L置27个月案等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亲办重大疑难职务、诈骗及经济类刑案500余件,多人获无罪释放;带领团队办理刑案近万件。受聘西南政法大学量刑研究中心研究员及多所高校法律硕士兼职导师,律所实行全部刑案集体讨论。著有《职务犯罪组合拳辩护的实践与运用》《75项留置核心法律问题全解读》。
票据诈骗罪刑罚重吗、判多少年?
(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 物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九十九条 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井处没收财产。
第二百条单位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第二百八十七条 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票据诈骗罪适用取保候审的条件是什么
第六十七条 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第六十八条 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九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前款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应当退还保证金。[3]
这是司法机关办理取保候审的最主要法律依据。上述第一种情形中所谓的“可能判处”某种刑罚,就是指根据司法机关初步查明的涉嫌犯罪事实,承办案件的司法人员所认定的对其可能判处的刑罚,绝不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所触犯的刑法条文某一条款的法定最高刑,更不是指该条文规定的某种罪名的法定最高刑。第二种情形中所谓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是指根据司法机关已经查明的涉嫌犯罪事实,尽管可以认定其所犯罪行比较严重,且根据其对应的刑法条款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是,如果对其适用取保候审也不会发生社会危险性。
票据诈骗会被判刑吗、判多少年?
(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 物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九十九条 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井处没收财产。
第二百条单位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第二百八十七条 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条文之票据诈骗罪侵犯的客体
金融票据是可流通转让的信用支付工具。广义的金融票据包括各种有价证券,狭义的金融票据仅指汇票、本票和支票。作为一种可流通转让的有价证券,金融票据具有有价性、物权性、无因性、要式性等特点。有价性即金融票据以支付一定金钱为目的;物权性即占有票据就享有物权,持票人可以依法向票据债务人行使请求权;无因性即持票人出示票据就可以行使票据权利,对取得票据的原因不负证明责任;要式性指票据形式和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否则无效。由于金融票据具有上述特点,使用金融票据可以使资金使用效益大大提高,加速资金周转,及时清结债权债务,规范商业信用,还可以减少现金使用,节省流通费用。因此发展金融票据业务已成为我国金融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方向。但是,金融票据的上述特点也使违法犯罪分子出于贪利目的而想方设法利用票据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票据骗取他人财物的犯罪日益突出。这类犯罪往往是在金融票据的流通和使用过程中进行的,因而它不仅侵犯了他人财产权利,更影响了金融票据的信誉,妨害了金融票据的正常流通和使用,破坏了国家对金融票据业务的管理制度。
票据诈骗罪取保候审的变更撤销事由是什么
1.不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2.取保候审期限届满的。
3.发现采取取保候审决定不当的。
4.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5.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
6.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7.已被逮捕的被告人,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以及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8.已被逮捕的被告人,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的;
9.已被逮捕的被告人,因进行司法鉴定而尚未审结的案件,法律规定的期限届满的。
10.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取保候审的被保证人或者说是保证对象,既然保证对象都不存在了,取保候审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前提和意义,当然也应当予以撤销。
11.保证人死亡、重伤或者出现其他丧失保证能力情形的。保证人是取保候审的义务主体,保证人资格的存在以其具有保证能力为前提条件,如果没有或者丧失了保证能力,保证义务的履行就成为事实上的不可能,取保候审也就随之应当予以变更。
12.公安机关提请逮捕以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案件需要复议、复核的,或者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
票据诈骗罪的判刑标准是什么、判多少年?
(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 物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九十九条 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井处没收财产。
第二百条单位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第二百八十七条 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票据诈骗罪取保候审的期限是多久
在人民法院二审期间,犯罪嫌疑人羁押期已经超过一审法院所判处的有期徒刑的,也适用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票据诈骗罪判多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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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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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 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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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八十七条 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票据诈骗罪能适用取保候审吗?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五十二条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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