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红等贩卖、运输毒品案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李某红等贩卖、运输毒品案


关键词  刑事/贩卖、运输毒品罪/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共同犯罪/指挥跨省贩运毒品  

裁判要点

对毒品共同犯罪进行死刑裁量时,要注意从犯意的提起、与毒品源头的紧密程度、出资额、分工等方面进行审查,区分罪责大小,准确裁量刑罚。对于利用自身特殊状况积极实施毒品犯罪,或者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以及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实施毒品犯罪的人员,应当依法从严惩处。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一)项

一审:湖南省张家界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8刑初7号(2022年8月10日)

二审: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 湘刑终402号(2023年3月29日)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红,男,1976年7月9日出生,无业。曾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8年3月6日因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2019年4月26日因病被暂予监外执行。

2021年10月,被告人李某红与女友孙某芸共谋从云南省购买毒品运回湖南省张家界市贩卖。李某红联系毒品上家,亲自或指使孙某芸向上家支付毒资,并雇用孙某、黄某念前往云南运输毒品。同年10月29日,公安机关将接取到毒品的孙某、黄某念抓获,并从二人驾驶的越野车内查获甲基苯丙胺(冰毒)5包,共计4959克。

湖南省张家界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10日作出(2022)湘08刑初7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李某红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所判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孙某芸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孙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二万元;被告人黄某念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宣判后,李某红、孙某芸、孙某分别提出上诉。湖南省人民法院于 2023 年 3 月 28日作出(2022)湘刑终40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最高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28日作出刑事裁定,依法核准对李某红的死刑裁定。

裁判结果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作出(2022)湘08刑初7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李某红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所判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被告人孙丽芸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三、被告人孙康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二万元;四、被告人黄家念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李某红、孙丽芸、孙康均不服,分别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于二○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作出(2022)湘刑终40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一是本案证据是否达到证据确实、 充分的标准;二是对被告人李某红应当如何裁量刑罚。

其一,本案证据确实、充分,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认定李某红伙同孙某芸贩卖、运输毒品的事实。尽管被告人李某红在诉讼各阶段均否认涉毒,但不影响全案事实的认定。具体而言:(1)本案线索来源清楚,系公安机关在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侦查其他毒品犯罪案件过程中,发现在控对象与李某红商议购毒事宜,遂先后对李某红、孙某芸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公安机关提供的监听录音转化文字记录证实李某红、孙某芸通过电话遥控指挥孙某到云南接收并运输毒品的事实;(2)孙某到案后供述稳定,证实其受李某红、孙某芸的指使租车到云南接收并运输毒品,黄某念亦证实孙某在云南接收、运输毒品系受李某红电话遥控指挥;(3)涉案资金往来全部来源于孙某芸的银行账户,转账给毒品上家的购毒资金27.5万元和孙某前往云南接收、运输毒品的开支1.7万元,或由孙某芸直接转账给毒品上家,或由孙某芸转账给李某红后再由李某红转账给毒品上家或孙某;(4)李某红、孙某芸全程指挥运毒活动,监听录音转化文字记录、银行卡转账记录、微信语音聊天和手机通话记录、手机上网浏览记录等证据共同证实,李某红、孙某芸与孙某始终保持密切联系,掌握孙某在云南的活动细节,得知孙某驾车在云南境内多次遭到民警盘查后,为孙某联系在云南换车,提前规划路线、安排毒品携带方式等;(5)李某红、孙某芸的无罪辩解不能成立,李某红辩称对孙某到云南干什么不知情,系借款给孙某,其中转账给毒品上家的银行卡账户系孙某提供,但李某红身患尿毒症需要透析用钱,且与孙某芸没有收入来源,本次转账支出近30万元,显然不合常理,亦与技侦录音资料不符;孙某芸辩称搜索机场能托运多少毫升液体是为带父母去旅游、搜索租车信息是为了给李某红帮忙、家里的大额资金都是彩礼和存款、转给李某红21万余元是因为跟李某红吵架了,亦明显不符合常理。综上,可以认定李某红伙同孙某芸以贩卖为目的购进毒品并指挥孙某、黄某念参与运输毒品的犯罪事实。

其二,被告人李某红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纠集他人跨省贩运毒品,应当依法从严惩处。对于利用自身特殊状况积极实施毒品犯罪,或者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以及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实施毒品犯罪的人员,依法从严惩处。本案中,被告人李某红以贩卖为目的购进甲基苯丙胺4959克,在共同犯罪中提供资金、联系毒品上家、纠集他人跨省运输毒品,系罪责最大的主犯,有多次犯罪前科,且系在涉毒犯罪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期间从事贩毒活动,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大,依法应当适用死刑。


来源: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查看原文

免费咨询刑辩律师

1 分钟说明情况,律师尽快回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