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紅等販賣、運輸毒品案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李某紅等販賣、運輸毒品案


關鍵詞  刑事/販賣、運輸毒品罪/暫予監外執行期間/共同犯罪/指揮跨省販運毒品  

裁判要點

對毒品共同犯罪進行死刑裁量時,要注意從犯意的提起、與毒品源頭的緊密程度、出資額、分工等方面進行審查,區分罪責大小,準確裁量刑罰。對於利用自身特殊狀況積極實施毒品犯罪,或者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以及暫予監外執行期間實施毒品犯罪的人員,應當依法從嚴懲處。

關聯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二款(一)項,第二十六條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四十八條,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一條,第六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一)項

一審:湖南省張家界中級人民法院(2022)湘08刑初7號(2022年8月10日)

二審:湖南省高階人民法院(2022) 湘刑終402號(2023年3月29日)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紅,男,1976年7月9日出生,無業。曾因犯尋釁滋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犯搶劫罪、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2018年3月6日因犯非法買賣製毒物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2019年4月26日因病被暫予監外執行。

2021年10月,被告人李某紅與女友孫某芸共謀從雲南省購買毒品運回湖南省張家界市販賣。李某紅聯絡毒品上家,親自或指使孫某芸向上家支付毒資,並僱用孫某、黃某念前往雲南運輸毒品。同年10月29日,公安機關將接取到毒品的孫某、黃某念抓獲,並從二人駕駛的越野車內查獲甲基苯丙胺(冰毒)5包,共計4959克。

湖南省張家界市人民法院於2022年8月10日作出(2022)湘08刑初7號刑事判決:被告人李某紅犯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與犯非法買賣製毒物品罪所判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三萬元並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孫某芸犯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孫某犯運輸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十二萬元;被告人黃某念犯運輸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宣判後,李某紅、孫某芸、孫某分別提出上訴。湖南省人民法院於 2023 年 3 月 28日作出(2022)湘刑終402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最高人民法院於2023年8月28日作出刑事裁定,依法核准對李某紅的死刑裁定。

裁判結果

湖南省張家界市中級人民法院於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作出(2022)湘08刑初7號刑事判決:一、被告人李某紅犯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與犯非法買賣製毒物品罪所判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三萬元並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二、被告人孫麗芸犯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三、被告人孫康犯運輸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十二萬元;四、被告人黃家念犯運輸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宣判後,原審被告人李某紅、孫麗芸、孫康均不服,分別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立案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於二○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作出(2022)湘刑終402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理由 

本案的爭議焦點有二:一是本案證據是否達到證據確實、 充分的標準;二是對被告人李某紅應當如何裁量刑罰。

其一,本案證據確實、充分,形成完整的證據鏈,足以認定李某紅夥同孫某芸販賣、運輸毒品的事實。儘管被告人李某紅在訴訟各階段均否認涉毒,但不影響全案事實的認定。具體而言:(1)本案線索來源清楚,系公安機關在採取技術偵查措施偵查其他毒品犯罪案件過程中,發現在控物件與李某紅商議購毒事宜,遂先後對李某紅、孫某芸採取技術偵查措施,公安機關提供的監聽錄音轉化文字記錄證實李某紅、孫某芸透過電話遙控指揮孫某到雲南接收並運輸毒品的事實;(2)孫某到案後供述穩定,證實其受李某紅、孫某芸的指使租車到雲南接收並運輸毒品,黃某念亦證實孫某在雲南接收、運輸毒品系受李某紅電話遙控指揮;(3)涉案資金往來全部來源於孫某芸的銀行賬戶,轉賬給毒品上家的購毒資金27.5萬元和孫某前往雲南接收、運輸毒品的開支1.7萬元,或由孫某芸直接轉賬給毒品上家,或由孫某芸轉賬給李某紅後再由李某紅轉賬給毒品上家或孫某;(4)李某紅、孫某芸全程指揮運毒活動,監聽錄音轉化文字記錄、銀行卡轉賬記錄、微信語音聊天和手機通話記錄、手機上網瀏覽記錄等證據共同證實,李某紅、孫某芸與孫某始終保持密切聯絡,掌握孫某在雲南的活動細節,得知孫某駕車在雲南境內多次遭到民警盤查後,為孫某聯絡在雲南換車,提前規劃路線、安排毒品攜帶方式等;(5)李某紅、孫某芸的無罪辯解不能成立,李某紅辯稱對孫某到雲南幹什麼不知情,系借款給孫某,其中轉賬給毒品上家的銀行卡賬戶系孫某提供,但李某紅身患尿毒症需要透析用錢,且與孫某芸沒有收入來源,本次轉賬支出近30萬元,顯然不合常理,亦與技偵錄音資料不符;孫某芸辯稱搜尋機場能託運多少毫升液體是為帶父母去旅遊、搜尋租車資訊是為了給李某紅幫忙、家裡的大額資金都是彩禮和存款、轉給李某紅21萬餘元是因為跟李某紅吵架了,亦明顯不符合常理。綜上,可以認定李某紅夥同孫某芸以販賣為目的購進毒品並指揮孫某、黃某念參與運輸毒品的犯罪事實。

其二,被告人李某紅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糾集他人跨省販運毒品,應當依法從嚴懲處。對於利用自身特殊狀況積極實施毒品犯罪,或者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以及暫予監外執行期間實施毒品犯罪的人員,依法從嚴懲處。本案中,被告人李某紅以販賣為目的購進甲基苯丙胺4959克,在共同犯罪中提供資金、聯絡毒品上家、糾集他人跨省運輸毒品,系罪責最大的主犯,有多次犯罪前科,且系在涉毒犯罪被決定暫予監外執行期間從事販毒活動,主觀惡性深,人身危險性和社會危害性大,依法應當適用死刑。


來源:湖南省高階人民法院 檢視原文

免費諮詢刑辯律師

1 分鐘說明情況,律師盡快回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