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清法院审理一起“渗坑排污”刑事案件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自 2026 年 8 月 15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正式施行以来,武清法院崔黄口法庭(环境资源法庭)坚持以司法力量守护生态环境,在办理一起“渗坑排污”刑事案件中,打通刑事审判与生态修复衔接通道,实现惩治犯罪与生态修复有机统一。
该案被告人为规避环境监管,通过渗坑非法排放含重金属超标的废水。废水长期下渗,持续侵蚀周边土地,致使周边土壤遭受污染,公共生态环境利益受到损害,构成污染环境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规定,损害赔偿磋商系生态救济的重要前置性程序。
案件审理期间,承办法官在依法推进刑事审判的同时,紧扣法典制度精神,秉持修复优先导向,主动引导启动磋商程序,协调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作为赔偿权利人与被告人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工作。经法院居中协调,双方围绕污染事实认定、损害量化评估、修复技术方案、履行期限与方式等核心内容开展多轮沟通,被告人表示同意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最终顺利达成赔偿协议。协议签署后,被告人已全额履行赔偿义务,并严格按照修复方案推进污染治理和生态恢复工作,受损区域环境质量得到有效改善。
来源: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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