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清法院審理一起“滲坑排汙”刑事案件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武清法院審理一起“滲坑排汙”刑事案件

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自 2026 年 8 月 15 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法典》正式施行以來,武清法院崔黃口法庭(環境資源法庭)堅持以司法力量守護生態環境,在辦理一起“滲坑排汙”刑事案件中,打通刑事審判與生態修復銜接通道,實現懲治犯罪與生態修復有機統一。

該案被告人為規避環境監管,透過滲坑非法排放含重金屬超標的廢水。廢水長期下滲,持續侵蝕周邊土地,致使周邊土壤遭受汙染,公共生態環境利益受到損害,構成汙染環境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條規定,損害賠償磋商系生態救濟的重要前置性程式。

案件審理期間,承辦法官在依法推進刑事審判的同時,緊扣法典制度精神,秉持修復優先導向,主動引導啟動磋商程式,協調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作為賠償權利人與被告人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工作。經法院居中協調,雙方圍繞汙染事實認定、損害量化評估、修復技術方案、履行期限與方式等核心內容開展多輪溝通,被告人表示同意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最終順利達成賠償協議。協議簽署後,被告人已全額履行賠償義務,並嚴格按照修復方案推進汙染治理和生態恢復工作,受損區域環境質量得到有效改善。

來源:天津市高階人民法院 檢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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