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忙转“黑钱”?“工具人”变“犯罪人”
明知是“黑钱”还帮忙取现转移资金?近日,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
案件详情:
2024年3月,为牟取非法利益,侯某伙同宋某,在明知取现的资金是网络违法犯罪资金的情况下,仍按照其上线的安排,先后联系李某印、李某、安某等提供银行卡将网络赌博、电信诈骗等资金取现并转移。经查,侯某、宋某先后分三次取现并转移共计18万余元。
长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侯某、宋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通过取现等方式予以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综合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及认罪态度等因素,依法判处被告人侯某有期徒刑一年又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判处被告人宋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来源: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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