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忙轉“黑錢”?“工具人”變“犯罪人”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幫忙轉“黑錢”?“工具人”變“犯罪人”

明知是“黑錢”還幫忙取現轉移資金?近日,西安市長安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案。

案件詳情:

2024年3月,為牟取非法利益,侯某夥同宋某,在明知取現的資金是網路違法犯罪資金的情況下,仍按照其上線的安排,先後聯絡李某印、李某、安某等提供銀行卡將網路賭博、電信詐騙等資金取現並轉移。經查,侯某、宋某先後分三次取現並轉移共計18萬餘元。

長安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被告人侯某、宋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透過取現等方式予以轉移,其行為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綜合被告人犯罪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後果及認罪態度等因素,依法判處被告人侯某有期徒刑一年又七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沒收違法所得;判處被告人宋某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沒收違法所得。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來源:陝西省高階人民法院 檢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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