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法院一案例入选第二批民营经济领域纠纷多元化解典型案例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清理拖欠企业账款问题的重要部署,落实民营经济促进法对保障民营经济组织账款权益的有关规定,充分发挥调解在解决企业账款拖欠问题中的重要作用,引导民营企业通过自愿和合法原则进行调解,10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与全国工商联联合发布第二批民营经济领域纠纷多元化解典型案例。本批典型案例共10个,聚焦解决拖欠企业账款问题。其中,江西省宜春市“法院+工商联”调解案例入选。
本批案例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清理拖欠企业账款的重要部署,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商会调解组织依托对行业交易习惯、付款周期、资金流转规律的深刻理解,准确判断债务形成的真实原因,发挥调解低成本、高效率、不伤和气优势,有针对性制定调解方案,实现债权人回款、债务人纾困、合作关系修复的多赢效果。二是强化“法院+商会”联动化解,彰显专业解纷优势。依托“法院+商会”多元解纷机制,人民法院充分发挥指导调解职能,在法律适用尺度、厘清法律关系、明确司法裁判导向等方面为商会调解组织提供专业指导,强化司法保障;商会调解组织发挥“熟悉企业、熟知行业”的优势,立足行业规则、商业惯例、交易习惯,准确发现争议焦点和各方利益关切,制定切实可行的调解协议,通过行业自律和信用评价体系督促当事人主动履行调解协议,推动了涉企纠纷的高效化解。三是创新多元调解方式,形成可复制经验做法。商会调解组织在调解方法上持续创新探索,采用多方联动与“穿透式”“先解冻+分期付”“互利共赢”等解纷方式,形成了一批具有推广价值的调解经验做法。
案例九(多元解纷案例库入库编号:D2026-161-1-115-196)
某工程技术公司与某建设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调解案
——“商会搭台、法官指导、企业协商”有效化解终止设计补偿款争议
基本案情
某工程技术公司通过竞标承接某建设公司五个项目的设计工作,设计费为715.74万元。后因项目规划调整,五个项目全部终止,双方就设计补偿问题进行协商,约定以设计工作量完成比例为基准分别签订了各项目的设计补偿合同,共计177.06万元。某工程技术公司提交发票后,仅收到一个项目6.05万元的款项,其他项目的设计费共计171.01万元未予支持。某工程技术公司多次向某建设公司索要设计费,但某建设公司一直未支付,某工程技术公司向江西省宜春市工商联请求予以协调解决。
调解过程及结果
工商联收到请求后,为妥善化解纠纷,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指派宜春市总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同时,考虑到双方争议涉及专业法律问题,故依托最高人民法院与全国工商联建立的“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邀请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指派法官指导调解工作。
一是借助商会平台优势,梳理双方争议症结。调解员收到相关材料后,在查阅过往书面、电子材料的基础上,认为可以从双方均属商会会员这一切入点推进化解工作。于是调解员借助商会会员信息系统,全面了解两家公司的背景和经营情况,查阅与两家公司同行业发生的类似案例,客观梳理双方产生矛盾的过程和原因。在此基础上,与双方多次沟通,了解到某建设公司对付款义务本身并无异议,争议焦点在于补偿金额是否合理。某建设公司认为是因为项目规划受到调整,导致项目无法进行下去,属于双方都难以预见的客观原因,造成的影响应当双方共同承担,所以项目的设计费也应当相应减少。
二是法院发挥指导作用,厘清权责关系。找准纠纷症结后,调解员在法官指导下,围绕合同效力、风险分担、协议条款等进行充分研究。指导法官释明:合同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已经履行的,当事人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具体标准可按照已完成设计成果的实际工作量、市场价格、投入成本等因素进行核算。双方此前已就设计费补偿问题签订了合同,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某建设公司以“共担损失”为由主张单方减付,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调解员遂调整思路,重点与某建设公司沟通,扭转其认为项目设计费“必须打折”的认知偏差。
三是运用商业思维,妥善化解纠纷。调解员从双方均属于商会会员、需要充分维护双方今后可能存在的商业合作关系出发,引导双方协商解决纠纷,致力于通过友好的、“面对面”交流缩小分歧。调解过程中,某工程技术公司考虑到某建设公司因为项目终止也产生了损失,主动作出让步,某建设公司也表示愿意尊重对方付出的劳动成果,双方互谅互让、解开“法结”同时解开“心结”,最终就支付工程款数额达成一致意见,该纠纷得以高效化解。
典型意义
本案系当事人在履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过程中因项目终止产生补偿费用争议而引发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双方均系商会会员,如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不利于两家公司未来合作关系的构建,也会损害某建设公司在行业内的声誉。本案中,工商联收到当事人请求后,依托最高人民法院与全国工商联建立的“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通过“商会搭台、法官指导、企业协商”递进式解纷机制,快速梳理争议焦点,既通过释法厘清权利义务边界,又通过说理引导双方互谅互让。调解过程中,商会站在情理角度,以商业思维考虑问题,引导企业从合作前景出发,用协商替代对抗;法官则发挥指导调解职能,站在法理角度剖析矛盾纠纷,发挥专业优势,明确责任承担规则,引导双方形成合理预期,最终促使纠纷得以实质化解,既减轻企业解纷成本,又修复双方关系,为后续合作留有空间,做到定分更重止争。
来源: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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