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法院一案例入選第二批民營經濟領域糾紛多元化解典型案例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清理拖欠企業賬款問題的重要部署,落實民營經濟促進法對保障民營經濟組織賬款權益的有關規定,充分發揮調解在解決企業賬款拖欠問題中的重要作用,引導民營企業透過自願和合法原則進行調解,10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與全國工商聯聯合釋出第二批民營經濟領域糾紛多元化解典型案例。本批典型案例共10個,聚焦解決拖欠企業賬款問題。其中,江西省宜春市“法院+工商聯”調解案例入選。
本批案例主要有以下特點:一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清理拖欠企業賬款的重要部署,維護企業合法權益。商會調解組織依託對行業交易習慣、付款週期、資金流轉規律的深刻理解,準確判斷債務形成的真實原因,發揮調解低成本、高效率、不傷和氣優勢,有針對性制定調解方案,實現債權人回款、債務人紓困、合作關係修復的多贏效果。二是強化“法院+商會”聯動化解,彰顯專業解紛優勢。依託“法院+商會”多元解紛機制,人民法院充分發揮指導調解職能,在法律適用尺度、釐清法律關係、明確司法裁判導向等方面為商會調解組織提供專業指導,強化司法保障;商會調解組織發揮“熟悉企業、熟知行業”的優勢,立足行業規則、商業慣例、交易習慣,準確發現爭議焦點和各方利益關切,制定切實可行的調解協議,透過行業自律和信用評價體系督促當事人主動履行調解協議,推動了涉企糾紛的高效化解。三是創新多元調解方式,形成可複製經驗做法。商會調解組織在調解方法上持續創新探索,採用多方聯動與“穿透式”“先解凍+分期付”“互利共贏”等解紛方式,形成了一批具有推廣價值的調解經驗做法。
案例九(多元解紛案例庫入庫編號:D2026-161-1-115-196)
某工程技術公司與某建設公司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調解案
——“商會搭臺、法官指導、企業協商”有效化解終止設計補償款爭議
基本案情
某工程技術公司透過競標承接某建設公司五個專案的設計工作,設計費為715.74萬元。後因專案規劃調整,五個專案全部終止,雙方就設計補償問題進行協商,約定以設計工作量完成比例為基準分別簽訂了各專案的設計補償合同,共計177.06萬元。某工程技術公司提交發票後,僅收到一個專案6.05萬元的款項,其他專案的設計費共計171.01萬元未予支援。某工程技術公司多次向某建設公司索要設計費,但某建設公司一直未支付,某工程技術公司向江西省宜春市工商聯請求予以協調解決。
調解過程及結果
工商聯收到請求後,為妥善化解糾紛,徵得雙方當事人同意後,指派宜春市總商會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同時,考慮到雙方爭議涉及專業法律問題,故依託最高人民法院與全國工商聯建立的“總對總”線上訴調對接機制,邀請江西省宜春市中級人民法院指派法官指導調解工作。
一是藉助商會平臺優勢,梳理雙方爭議癥結。調解員收到相關材料後,在查閱過往書面、電子材料的基礎上,認為可以從雙方均屬商會會員這一切入點推進化解工作。於是調解員藉助商會會員資訊系統,全面瞭解兩家公司的背景和經營情況,查閱與兩家公司同行業發生的類似案例,客觀梳理雙方產生矛盾的過程和原因。在此基礎上,與雙方多次溝通,瞭解到某建設公司對付款義務本身並無異議,爭議焦點在於補償金額是否合理。某建設公司認為是因為專案規劃受到調整,導致專案無法進行下去,屬於雙方都難以預見的客觀原因,造成的影響應當雙方共同承擔,所以專案的設計費也應當相應減少。
二是法院發揮指導作用,釐清權責關係。找準糾紛癥結後,調解員在法官指導下,圍繞合同效力、風險分擔、協議條款等進行充分研究。指導法官釋明:合同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已經履行的,當事人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有權請求賠償損失,具體標準可按照已完成設計成果的實際工作量、市場價格、投入成本等因素進行核算。雙方此前已就設計費補償問題簽訂了合同,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某建設公司以“共擔損失”為由主張單方減付,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調解員遂調整思路,重點與某建設公司溝通,扭轉其認為專案設計費“必須打折”的認知偏差。
三是運用商業思維,妥善化解糾紛。調解員從雙方均屬於商會會員、需要充分維護雙方今後可能存在的商業合作關係出發,引導雙方協商解決糾紛,致力於透過友好的、“面對面”交流縮小分歧。調解過程中,某工程技術公司考慮到某建設公司因為專案終止也產生了損失,主動作出讓步,某建設公司也表示願意尊重對方付出的勞動成果,雙方互諒互讓、解開“法結”同時解開“心結”,最終就支付工程款數額達成一致意見,該糾紛得以高效化解。
典型意義
本案系當事人在履行建設工程設計合同過程中因專案終止產生補償費用爭議而引發的建設工程合同糾紛,雙方均系商會會員,如透過訴訟方式解決,不利於兩家公司未來合作關係的構建,也會損害某建設公司在行業內的聲譽。本案中,工商聯收到當事人請求後,依託最高人民法院與全國工商聯建立的“總對總”線上訴調對接機制,透過“商會搭臺、法官指導、企業協商”遞進式解紛機制,快速梳理爭議焦點,既透過釋法釐清權利義務邊界,又透過說理引導雙方互諒互讓。調解過程中,商會站在情理角度,以商業思維考慮問題,引導企業從合作前景出發,用協商替代對抗;法官則發揮指導調解職能,站在法理角度剖析矛盾糾紛,發揮專業優勢,明確責任承擔規則,引導雙方形成合理預期,最終促使糾紛得以實質化解,既減輕企業解紛成本,又修復雙方關係,為後續合作留有空間,做到定分更重止爭。
來源:江西省高階人民法院 檢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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