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鉴定,生产、销售的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1. 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2. 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的; 3.…
刑法条文之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足以危害人体健康”
经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鉴定,生产、销售的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1. 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2. 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的;
3. 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
4. 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1. 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2. 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的;
3. 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
4. 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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