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條文之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足以危害人體健康”

經省級以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設定或者確定的藥品檢驗機構鑑定,生產、銷售的假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的“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 1. 含有超標準的有毒有害物質的; 2. 不含所標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貽誤診治的; 3.…

刑法條文之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足以危害人體健康”

經省級以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設定或者確定的藥品檢驗機構鑑定,生產、銷售的假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的“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
1. 含有超標準的有毒有害物質的;
2. 不含所標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貽誤診治的;
3. 所標明的適應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範圍,可能造成貽誤診治的;
4. 缺乏所標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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