託請辦事無果、收取款項未退還,是詐騙還是民事糾紛?

託請辦事無果、收取款項未退還,是詐騙還是民事糾紛? 有一個案子,當事人的父親涉嫌職務犯罪被留置,家屬經人介紹認識了一個“中間人”,對方聲稱跟某些機關“很熟”,可以幫忙“協調”,讓當事人早點出來。家屬前後給了八十多萬。半年過去了,人沒出來,錢…

託請辦事無果、收取款項未退還,是詐騙還是民事糾紛?

檔案遞交場景
託請辦事無果、收取款項未退還,是詐騙還是民事糾紛?

有一個案子,當事人的父親涉嫌職務犯罪被留置,家屬經人介紹認識了一個“中間人”,對方聲稱跟某些機關“很熟”,可以幫忙“協調”,讓當事人早點出來。家屬前後給了八十多萬。半年過去了,人沒出來,錢也沒退。中間人先是推脫,後來電話不接、微信不回。

請託辦事、試圖透過不正當手段干預司法辦案(俗稱“花錢撈人”)、託關係入學、找門路承攬工程……錢給了,事沒辦成,錢也要不回來。是詐騙還是民事糾紛?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但法律上,區分這兩者的標準其實是清晰的。

一、先釐清兩個法律關係的本質

詐騙罪和民事委託糾紛,在表面上看起來很像:都是一方收了錢,答應替另一方辦事,最後事沒辦成,錢也沒退。

但兩者在法律性質上完全不同。

詐騙罪是刑事犯罪,規定在刑法第266條。它的構成要件是:行為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這裡的核心在於“騙”——行為人一開始就沒打算辦事,或者明知自己根本沒有能力辦事,卻虛構了辦事的能力和條件,讓被害人相信並交付財物。

民事委託糾紛是民事法律關係,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條。委託合同是委託人和受託人約定,由受託人處理委託人事務的合同,既可以是有償的,也可以是無償的。如果受託人收了錢,也確實去辦了,只是最後因為各種原因沒辦成,那屬於合同履行問題,應當透過民事訴訟解決,要求返還委託費用或者賠償損失。

所以,兩者的分水嶺不在於“事沒辦成”,也不在於“錢沒退”,而在於收錢的人從一開始是打算真辦事,還是從一開始就沒打算辦。

二、實務中怎麼區分?關鍵看這幾點

司法機關在判斷一個“請託辦事”的案件是詐騙還是民事糾紛時,通常會從以下幾個方面審查:

第一,收錢的人到底有沒有辦事的能力。

這是最基礎的判斷。如果對方確實在某單位工作、確實認識相關人員、確實有渠道可以協調,即便最後因為政策變化、上級干預、客觀條件限制等原因沒辦成,也很難認定為詐騙。因為對方至少具備履約的基礎條件,有履約的真實意願。

但如果對方根本不是什麼“有關係的人”,所謂的“內部渠道”完全是編出來的,身份是偽造的,認識的人是虛構的——這就是典型的虛構事實,構成詐騙的可能性就很大。

第二,錢款的真實去向。

錢收了之後,是用於“辦事”本身,還是被據為己有、揮霍一空?這是判斷非法佔有目的的關鍵證據。

實務中常見的情況是,收錢的人確實拿出了一部分錢去協調關係、請客送禮、支付必要的費用,即便這些費用在道德或紀律層面有問題,但至少說明他有履約行為。如果錢一到賬就用於買房、買車、賭博、還債,或者轉到了與辦事完全無關的賬戶,那就很難說他有真實的履約意願。

第三,有沒有實際的履約行為。

收錢之後,對方有沒有為辦事做過任何實質性努力?比如有沒有去相關單位遞交材料、有沒有約見過相關人員、有沒有推動過程性的進展?如果這些都沒有,收了錢就再無下文,那認定為詐騙的可能性就比較大。

反過來,如果對方確實做了不少工作,只是因為客觀原因最終沒能成功,那就是民事糾紛的範疇。當然,這裡的前提是對方所謂的“履約行為”本身是合法的。如果他所謂的“辦事”是去行賄、拉攏腐蝕公職人員,那這種“履約”不僅不能成為免責理由,反而可能涉及其他違法犯罪。

第四,事沒辦成之後的態度。

這一點經常被家屬忽視,但在實務中很重要。事情沒辦成之後,對方是積極解釋原因、協商退款方案,還是直接失聯、拉黑、換號碼?

如果對方一開始就沒打算退錢,事一黃就玩消失,那說明他在收錢的時候可能就做好了“不退”的準備。如果對方還在協商退款,只是因為資金週轉問題暫時退不了,那認定為詐騙就需要更謹慎。

當然,事後失聯並不能單獨證明詐騙故意,還需要結合前面幾個因素綜合判斷。

第五,請託事項本身的合法性。

這一點張智勇律師需要特別說明。如果請託的事項本身是違法的——比如試圖透過不正當手段干預司法辦案(俗稱“花錢撈人”)、花錢買官、花錢消除犯罪記錄——那麼請託人與收錢人之間的“委託關係”本身不受法律保護。這種情況下,即便認定為民事糾紛,法院通常也會以“違背公序良俗”為由認定委託合同無效。但合同無效後錢能不能要回來,司法實踐中做法並不統一——部分法院會根據雙方過錯程度,扣除必要的實際支出後判令酌情返還,部分法院則以“不法原因給付、風險自擔”為由駁回返還請求。總體上說,涉及違法請託的案子,透過民事途徑把錢要回來的難度很大。

但這並不意味著收錢的人就構成詐騙。請託事項違法,隻影響民事合同的效力,不影響刑事犯罪的構成要件判斷。詐騙罪的認定,還是要回到“是否虛構事實、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目的”這個核心標準上來。

三、為什麼這類案子公安常說“去法院起訴”

很多家屬不理解:明明被騙了,為什麼公安不立案?

這裡有幾個現實原因。

第一個,證據門檻。詐騙罪立案需要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發生,也就是要有初步體現對方虛構事實、具有非法佔有目的的相關線索。但請託辦事的案件中,雙方往往是口頭約定,沒有書面合同,錢款往來也是現金或者私人轉賬。家屬能提供的證據,通常只有轉賬記錄和對方的承諾。這些證據只能證明“收了錢、事沒辦”,但證明不了“一開始就沒打算辦”。

第二個,履約行為的證明難度大。即便對方確實沒有辦事能力,但如果他編造了一些“正在協調”“已經找人談過”的假象,家屬很難拿出反證。而公安機關在沒有充分證據的情況下,不敢輕易啟動刑事程式。

第三個,刑民交叉的模糊性。很多案子處於“灰色地帶”——對方確實有一些關係,也確實去協調了,但事情就是沒辦成。這種情況下,到底是“盡力了沒辦成”還是“明知辦不成還收錢”,界限非常模糊。公安機關出於審慎,可能會建議走民事訴訟。

案卷桌面示意

四、家屬遇到這種案子,該怎麼處理

第一,固定證據。儲存所有的轉賬記錄、聊天記錄、通話錄音。如果有中間人,也要把中間人的資訊、溝透過程固定下來。證據越充分,後續不管是報案還是起訴,都越有利。

第二,評估對方到底有沒有履約能力。對方是什麼身份?有沒有固定工作?所謂的“關係”是否存在?這些是判斷能否刑事立案的重要依據。如果對方完全是虛構身份、編造關係,報案的成功率會高很多。

第三,查清資金去向。錢打過去之後,對方是怎麼用的?有沒有用於約定的事項?如果資金被挪用或者揮霍,這是認定非法佔有目的的核心證據。

第四,刑事和民事可以同步走。先去公安機關報案,如果公安不立案,要求出具《不予立案通知書》,可以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複議,也可以向檢察院申請立案監督。同時,也可以去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返還費用。兩條路在程式啟動階段不衝突,但如果後續公安機關決定立案偵查,民事案件可能會根據具體情況中止審理,等刑事案件有結果後再恢復。

第五,對“請託事項”本身要有清醒認識。如果請託的事項涉及違法——比如試圖透過不正當手段干預司法辦案(俗稱“花錢撈人”)、花錢買官——那麼即便民事起訴,法院也可能以“違背公序良俗”為由駁回訴訟請求。這種情況下,維權的空間本身就很小。所謂“花錢消災”,很多時候到最後是“錢花了,災沒消,人也搭進去了”。

請託辦事沒辦成、錢沒退,是詐騙還是民事糾紛?答案是:要看證據。

如果對方從一開始就沒打算辦事,虛構了辦事能力,收了錢就揮霍或者失聯——這大機率是詐騙,應該堅決報案。

如果對方確實有能力、有意願,也去辦了,只是最後沒辦成——這屬於民事糾紛,走法院起訴更實際。

對家屬來說,最要緊的不是急著給對方定罪,而是儘快固定證據、查清資金去向、評估對方的真實履約能力,然後決定走哪條路。

法律不保護試圖透過不正當渠道獲取利益的人,但也不會放過以“辦事”為名行詐騙之實的人。把事實搞清楚,才能找到正確的出口。

張智勇律師

【作者簡介】

張智勇,全國優秀律師,智豪律師事務所管委會主任、首席合夥人,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刑事專業委員會副主任,重慶市律師協會副會長(分管刑事辯護)。執業29年,2009年帶領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剝離民商事業務,完成全員刑事專業化轉型。代理貴州省原副省長王曉光案(國家監委成立後001號案),雲南省委原常委、省政協原副主席黃毅案,貴州省原副省長李再勇案,貴州省原政協副主席周建琨案4件省部級職務案,廳級數十件,各類受賄、行賄案上百件;並辯護代理了重慶不雅影片趙紅霞案、四川交警開房丟槍案、雲南魯逸榮L置27個月案等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親辦重大疑難職務、詐騙及經濟類刑案500餘件,多人獲無罪釋放;帶領團隊辦理刑案近萬件。受聘西南政法大學量刑研究中心研究員及多所高校法律碩士兼職導師,律所實行全部刑案集體討論。著有《職務犯罪組合拳辯護的實踐與運用》《75項留置核心法律問題全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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