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空頭支票抵扣欠款構成票據詐騙嗎?

用空頭支票抵扣欠款構成 票據詐騙 嗎? 有個家屬的老公是做建材生意的,給下游客戶開了張八十萬的轉賬支票,本想著月底幾筆貨款到賬就能兌付,結果客戶提前去銀行提示付款,賬戶裡餘額不夠,支票直接被退了。客戶那邊二話不說就報了警,說她老公涉嫌票據詐…

用空頭支票抵扣欠款構成票據詐騙嗎?

銀行櫃檯遞交退票支票
用空頭支票抵扣欠款構成票據詐騙嗎?

有個家屬的老公是做建材生意的,給下游客戶開了張八十萬的轉賬支票,本想著月底幾筆貨款到賬就能兌付,結果客戶提前去銀行提示付款,賬戶裡餘額不夠,支票直接被退了。客戶那邊二話不說就報了警,說她老公涉嫌票據詐騙。

她特別委屈:不就是賬上暫時倒不開嗎?補上不就行了?怎麼還能要坐牢?

開空頭支票和構成票據詐騙罪,中間差著好幾層門檻。不是但凡支票被退票,就能直接扣上詐騙的帽子。

一、什麼是空頭支票

空頭支票是票據法上的概念,簡單說就是出票人簽發的支票金額,超過了他在付款銀行實有的存款金額,等到持票人去銀行提示付款時,銀行賬上沒錢兌付,就會做退票處理,這張支票就是大家常說的空頭支票。

這裡張智勇律師要說明一點:空頭支票的判斷時點是付款提示時,而非出票當天。哪怕開票的時候賬上資金充足,等到客戶去銀行兌付時賬戶餘額不足,同樣屬於空頭支票。

實務裡出現空頭支票的原因太多了:有的是企業資金週轉暫時卡殼,算好了回款時間差了幾天;有的是財務人員操作失誤,寫錯了金額或者走錯了賬戶;有的是上游欠款沒收回,臨時透支;當然也有的是明知賬上沒錢,故意開支票騙貨。

原因不同,對應的法律後果也不同。

二、票據詐騙罪,不是隻看有沒有空頭支票

刑法第194條規定的票據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利用金融票據進行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行為。常見的情形包括:明知是偽造、變造的匯票、本票、支票而使用;明知是作廢的票據而使用;冒用他人的票據;簽發空頭支票或者與其預留印鑑不符的支票,騙取財物;出票人簽發無資金保證的匯票、本票或者出票時作虛假記載,騙取財物。

張智勇律師提醒注意這裡的核心,不只是“簽發空頭支票”這個行為本身,而是“騙取財物”和“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實務中認定這類犯罪,要求行為人明知賬戶內資金不足、或者印鑑不符,仍然簽發支票騙取對方財物。如果只是財務人員操作失誤、銀行系統到賬延遲、賬戶被司法機關臨時凍結這些客觀原因導致的支票無法兌付,一般不會認定為票據詐騙罪。

說白了,只有開空頭支票的目的就是騙對方的貨物、服務或者資金,主觀上有非法佔有的想法,客觀上也實施了這個行為,才可能構成票據詐騙罪。另外票據詐騙罪也是單位可以構成的罪名,如果是公司作為主體實施票據詐騙,對單位判處罰金,同時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如果只是單純資金緊張、賬上暫時沒錢,事後也一直在想辦法籌措兌付,通常只屬於票據違法行為,到不了犯罪的程度。

三、怎麼判斷有沒有非法佔有目的

這是家屬最關心的問題。非法佔有目的看不見摸不著,不能憑空推定,得結合交易背景、履約能力、資金去向、事後表現綜合判斷。

比如,公司賬上長期沒什麼資金,也沒有穩定的收入來源,卻連續大額開支票採購貨物,收到貨之後立刻低價變賣、轉移貨款,這種情況詐騙的嫌疑就很明顯。

再比如,公司確實有正常的經營業務,只是這段時間回款慢,支票被退票後第一時間就和對方協商延期、分批付款,甚至提供了其他擔保,最後也兌付了大部分款項。這種情形下,通常很難認定具有非法佔有目的。

還有一種很常見的情況:雙方是合作多年的老客戶,付款方式本來就是先貨後款、滾動結算,某一次剛好趕上資金緊張支票被退,但雙方還在正常溝通、繼續履約,這種一般都按民事糾紛處理。

鐵柵欄走廊與審訊桌

四、數額門檻也是入罪的硬性條件

就算行為性質有詐騙嫌疑,也要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才會追究刑事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進行票據詐騙活動,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不再區分個人和單位的不同數額門檻。

如果涉案詐騙數額不足五萬元,或者雖然金額達標但情節明顯輕微,一般不會按刑事案件處理,而是由作為金融監管部門的中國人民銀行按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比如罰款、暫停簽發支票許可權之類。

五、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根本不是一回事

開了空頭支票,首先面臨的往往是行政責任。根據《票據管理實施辦法》規定,簽發空頭支票的,由中國人民銀行處以票面金額百分之五但不低於一千元的罰款,持票人還有權要求出票人賠償支票金額百分之二的賠償金。除此之外,人民銀行還可能根據情節採取暫停簽發支票、限制銀行結算業務等管理措施,銀行也會對出票人進行信用懲戒、納入支付結算失信記錄。

但行政處罰不等於刑事處罰。只有當簽發空頭支票的行為同時具備“騙取財物”的客觀結果和“非法佔有目的”的主觀故意,並且數額達到標準時,才會進入刑法的評價範圍。

實務裡很多當事人一被報案,第一反應就是“我把錢還上是不是就沒事了”。還錢確實是非常重要的情節,在行政處罰階段可作為從輕情節考量,在刑事程式中也是重要的從輕、減輕處罰情節。但如果行為本身已經符合票據詐騙罪的構成要件,還錢不會直接就等於不追究刑事責任,只是會大幅影響最終的處理結果。

六、遇到這種情況家屬該怎麼做

第一,先把最基礎的事實搞清楚。支票金額多少?到底是因為什麼退票?是賬戶餘額不足,還是印鑑不符、賬戶被凍結?退票之後有沒有主動和對方協商?有沒有部分兌付過?這些基本事實直接影響定性。

第二,儲存好全部相關證據。包括支票存根、銀行退票通知書、雙方的交易合同、溝通記錄、還款憑證、公司的財務報表、銀行流水等等。這些材料對判斷到底是民事糾紛、行政違法還是刑事犯罪至關重要。

第三,能兌付就儘快兌付,或者主動協商還款。如果確實只是資金週轉的問題導致的空頭支票,趕緊籌錢把錢付上,或者和對方達成分期還款的協議,拿到對方的諒解。這在很大程度上會影響案件最終的定性走向。

第四,別上來就亂認罪名。如果案件已經進入刑事程式,一定要在專業人員的幫助下判斷行為性質,圍繞“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目的”這個核心做辯護。記住:簽發空頭支票本身確實是違法行為,但違法不等於犯罪。

一張空頭支票,可能只是企業資金鍊暫時緊張的訊號,也可能成為詐騙犯罪的工具。差別從來不在這張紙本身,而在開票人當時的主觀心態,以及退票之後的應對行為。

對家屬來說,遇到這種事先別慌。不是所有空頭支票都會坐牢,也不是對方一報案就一定會立案。把事實捋清楚,把證據留完整,把該做的補救措施做到位,才是最要緊的。

法律上,民事違約、行政違法、刑事犯罪是三個完全不同的層級。開一張空頭支票,往往還停留在前兩層;只有同時具備非法佔有目的、騙取了財物、數額達到標準,才會上升到刑事犯罪的層面。

張智勇律師

【作者簡介】

張智勇,全國優秀律師,智豪律師事務所管委會主任、首席合夥人,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刑事專業委員會副主任,重慶市律師協會副會長(分管刑事辯護)。執業29年,2009年帶領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剝離民商事業務,完成全員刑事專業化轉型。代理貴州省原副省長王曉光案(國家監委成立後001號案),雲南省委原常委、省政協原副主席黃毅案,貴州省原副省長李再勇案,貴州省原政協副主席周建琨案4件省部級職務案,廳級數十件,各類受賄、行賄案上百件;並辯護代理了重慶不雅影片趙紅霞案、四川交警開房丟槍案、雲南魯逸榮L置27個月案等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親辦重大疑難職務、詐騙及經濟類刑案500餘件,多人獲無罪釋放;帶領團隊辦理刑案近萬件。受聘西南政法大學量刑研究中心研究員及多所高校法律碩士兼職導師,律所實行全部刑案集體討論。著有《職務犯罪組合拳辯護的實踐與運用》《75項留置核心法律問題全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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