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标准
1、组织、策划、指挥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应予立案追诉。
2、积极参加聚众斗殴的,应予立案追诉。
所谓“组织”,是指有目的、有计划地将分散的人员安排起来使之成为某一特定的集团或群体。具体到本罪,只有运用言语等煽动和纠集多人去斗殴,并且负责组织的人数在3人以上,才能认定组织作用。
所谓“策划”,是指为实现特定目标而制定计划方案、进行部署安排。具体到本罪,策划作用是对聚众斗殴活动进行整体部署安排,制定具体的行动时间、地点、方案等。这种部署、计划安排即使最终没有完全被实行也不影响策划者的策划行为性质的成立。
所谓“指挥”,是指指使、命令、全面的调度。具体到本罪,指挥作用主要是指发号施令,命令、分配人员参加斗殴等。而且这种“指挥”也必须是全局性的,在斗殴过程中具体的参与人员临时性的分配打击对象或教唆他人采取某种打击方式等行为,一般不认定为“指挥”行为。
量刑标准
量刑标准:聚众斗殴罪的量刑:《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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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刑法条文中对聚众斗殴罪中“聚众”、“斗殴”如何区分?
聚众斗殴罪与群众中因民事纠纷而互相斗殴或者结伙械斗的界限如何认定
本罪一罪与数罪的界限如何认定?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转化犯的范围如何认定
根据刑法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本规定属于法律拟制。司法实践中,由于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复杂性,究竟该对谁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认识不一。一般认为,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对首要分子和直接加害人转化定罪,对其他积极参加者以聚众斗殴罪论处。但问题是:聚众斗殴罪是典型的聚众型犯罪,其最常见的表现是双方聚众斗殴。也就是说,双方皆有首要分子,在致人重伤、死亡的情形下,如果查不清直接加害人,也查不清共同加害人,是否应对双方的首要分子皆转化定罪?聚众斗殴中的重伤、死亡情形无非以下三种:可能是一方成员被对方成员斗殴所致,也可能是一方成员被己方成员误殴所致(打击错误或对象认识错误),抑或是无辜第三人被聚众斗殴参与人斗殴所致(打击错误或对象认识错误)。无论哪种情形,都不能排除所有聚众斗殴参与人员的伤害故意。因此,依据现行刑法,必须有人对重伤、死亡结果承担责任,在此情形下,似乎只有对双方首要分子皆转化定罪才能圆满处理问题。但是,其不合理处显而易见:在能查清直接加害人与共同加害人的情形下,一般仅对直接加害人与共同加害人以及此方的首要分子转化定罪,因为此种情形下的首要分子需对自己组织、指挥、策划的犯罪行为承担责任;而在查不清直接加害人与共同加害人的情形下,却对双方的首要分子转化定罪,等于是一方的首要分子对对方的犯罪行为承担责任,这明显违反责任主义原则。
笔者认为,聚众斗殴罪是必要的共同犯罪,要正确理解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必须依据共同犯罪理论。如前所述,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双方)及积极参加者(双方)至少都有伤害他人身体的故意,而不管伤害的具体对象是对方成员、己方成员或是无辜第三人,每个积极参加者都意识到自己不是在单独犯罪,而是与他人共同犯罪,每个积极参加者的行为都是整个共同犯罪行为的一部分,每个积极参加者都应当对整个共同犯罪行为造成的结果负责,而不论此结果是否其直接造成。所以,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对首要分子(双方)及所有积极参加者皆转化定罪,这样才不至于违反共同犯罪的基本理论。
(作者单位: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检察院) 殷芳保
聚众斗殴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界限如何认定
当然,本条第2款明文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这说明在聚众斗殴活动中,一旦造成他人重伤、死亡的,一律按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这是对犯罪的一种转化型规定。
关于对参加聚众斗殴受重伤或者死亡的人及其家属提出的民事赔偿请求能否予以支持问题的答复?会判多少年?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法研[2004]179号
【发布日期】2004.11.11
【实施日期】2004.11.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苏高法[2004]296号《关于对聚众斗殴案件中受伤或死亡的当事人及其家属提出的民事赔偿请求能否予以支持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聚众斗殴的参加者,无论是否首要分子,均明知自己的行为有可能产生伤害他人以及自己被他人的行为伤害的后果,其仍然参加聚众斗殴的,应当自行承担相应的刑事和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参加聚众斗殴,造成他人重伤或者死亡的,行为性质发生变化,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聚众斗殴中受重伤或者死亡的人,既是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的受害人,又是聚众斗殴犯罪的行为人。对于参加聚众斗殴受重伤或者死亡的人或其家属提出的民事赔偿请求,依法应予支持,并适用混合过错责任原则。
刑法条文对聚众斗殴客观方面如何规定的?
单方聚众型聚众斗殴客观行为表现方面,是否一定要形成互殴、对打的局面。根据《现代汉语词典释义》,“斗”即对打,“斗殴”指的是双方相互殴打,即双向的。所以,传统的聚众斗殴罪的客观要件必须是双方进行相互殴打。但笔者认为,单方聚众型聚众斗殴一方行为人争强好斗动机明显,因而纠集人员多,在打斗中出于压倒性优势,被殴打方往往不具备抗衡能力,处于一直处于被殴打的被动境地,以致于没有出现互相殴打的情形,所以,完全以互相殴打的客观表现形式为特征是涵盖不了单方聚众型聚聚众斗殴罪的客观表现方面的。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单方聚众殴打他人构成聚众斗殴罪应具备以下三个特征:1、聚众方必须是出于逞强争霸、报复泄愤的动机而聚集、纠集多人,意图与特定对象的对方一人或多人进行殴打或殴斗;2、纠集者或聚众倡导者、积极参加者有争斗的故意,争斗具体内容表现为通过聚众,暴力打击对方,将对方或对方的一人、多人打“服气”,对方服气也殴打,对方不服气也殴打,有较强的争斗意识;3、必须是3人以上聚集并参与殴斗、殴打,厮打的暴力程度较大,往往带有使用器物等严重暴力情节。对这种出于私仇、争霸一方、制服对手等非法目的,首要分子怀着与另一方互殴的故意心理而纠集多人拉帮结伙殴打对方的行为,应当符合聚众斗殴罪的特征。行为人不仅主观上有聚众斗殴的故意,而且客观上实施了聚众斗殴行为,不仅有首要分子,也有积极参加者,完全符合聚众斗殴罪构成要件。
聚众斗殴罪中共犯如何认定
聚众斗殴罪未遂形态如何认定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和一般流氓恶势力犯罪是否都可以申请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因而只要符合条件,都可以申请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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