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信用卡诈骗罪

信用卡诈骗罪(《刑法》第196条)的构成要件、立案标准、量刑与辩护要点。

Article · 刑法第196条Updated 2026-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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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Q

信用卡欠着还不上算诈骗吗

银行催收与账单文件
信用卡欠着还不上算诈骗吗

当事人之前在外贸公司上班,疫情那几年生意不好,靠刷信用卡周转,前前后后欠了二十几万。后来又失业,彻底断了收入,银行催收电话打了好几个月。后来当事人突然接到派出所电话,说他涉嫌信用卡诈骗,要他过去配合调查。

家属问:欠信用卡还不上,真的会坐牢吗?

这个问题问的人很多。很多人把 “信用卡欠钱” 和 “信用卡诈骗” 混为一谈,一听银行说要报警,整个人先慌了神。实际上,大部分信用卡透支还不上,最后走的都是民事催收、上征信黑名单、法院强制执行这条路,不会轻易上升到刑事。但一旦真的符合 “恶意透支” 的构成要件,公安机关也确实可能立案。

一、还不上,不等于诈骗

刑法第 196 条规定了信用卡诈骗罪,其中一种情形就叫 “恶意透支”。很多人一看到 “透支” 两个字,就以为只要信用卡欠了钱、还不上,就是犯罪。这个理解实在太宽了。

普通的信用卡透支还不上,本质上就是个民事债务问题。你用真实身份办的卡,正常消费、正常取现,后来因为失业、生意失败、家人生病这些原因,资金周转不过来,没法按期还款。这种情况下,银行可以起诉你、申请强制执行、把你列入失信名单、冻结账户。但只要你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就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什么叫非法占有目的?说白了就是办卡或者透支的时候,你压根就没打算还,或者明知道没有还款能力还要大额透支,把钱拿去挥霍、赌博、还高利贷、转移藏起来,再或者透支后直接换手机号、搬家、失联,躲着银行催收。

一句话讲透:还不上和不想还,根本是两码事。

二、恶意透支的四个门槛

根据两高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恶意透支” 要同时满足四个条件,缺一个都不算:

第一,透支金额达到法定标准。2018 年之后,恶意透支 “数额较大” 的标准就从一万提到了五万。也就是说,目前要达到刑事立案的门槛,本金得在五万元以上。这里说的五万元,指的是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时尚未归还的实际透支本金,利息、滞纳金、手续费这些银行收的附加费用不算在内。不到五万的,通常不会按信用卡诈骗罪处理。

第二,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就是你透支已经超出了银行给你的信用额度,或者到了还款日没还,银行给了宽限期还是还不上。

第三,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这是个很关键的程序性条件,不是银行随便催两次就算数。有效催收得是在你透支超限额或者超期限之后,用你能够正常收悉的方式进行,而且两次催收之间至少要间隔三十天,从第二次催收完成之日起算,超过三个月还没还的,才符合这个门槛。当然也有例外,如果持卡人故意换手机号、搬家失联,刻意逃避催收的,就不受 “确认收悉” 和 “间隔三十日” 的常规限制了。

第四,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这是最核心的一条。如果是因为客观原因暂时还不上,但你一直接银行电话、主动协商还款方案、在尽力凑钱,通常不会被认定有非法占有目的。反过来,要是办卡时就提交虚假材料,透支后马上失联、转移财产,或者把钱全用在高档消费、赌博这些非必要支出上,主观上就很难洗脱嫌疑。

这四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三、哪些行为容易被认定成 “恶意”

实务里,公安和法院判断一个人有没有非法占有目的,通常会看这几个细节:

第一,办卡时有没有弄虚作假。用假身份证、假工作证明、假收入证明办的卡,从一开始就埋下了诈骗的嫌疑,银行一旦发现,报案的概率会很高。

第二,透支资金的去向。钱是用来正常消费、做生意、看病、交房租,还是拿去赌博、买奢侈品、还高利贷、转给家人转移?前者是正常用途,后者更容易被推定为压根不想还。

第三,逾期后的表现。逾期之后,你是主动联系银行说明情况、协商分期,哪怕每个月少还一点,还是直接关机、换号、搬家、拉黑催收人员?前者是有还款意愿的体现,后者是逃避还款义务的典型表现。

第四,明明有还款能力却拒不还款。有些人名下有房有车有存款,但就是不还信用卡,甚至把财产转到别人名下。这种情况,哪怕金额刚够五万,也容易被认定为恶意透支。

第五,是不是多张卡同时大额透支。一个人在好几家银行办了信用卡,短时间内全部刷爆,又没有任何还款安排,这种情形也很容易引起银行怀疑。

四、银行报案和公安立案,中间还有距离

银行催收最常说的一句话就是:不还钱就报警。但报警不等于立案,立案也不等于定罪。

银行报案,通常是把材料移交给公安机关。公安会先审查:金额够不够五万?有没有两次符合规定的有效催收?超过三个月没还的证据充不充分?有没有证据证明非法占有目的?这些条件都凑齐了,才会立案。

实务里,公安机关对信用卡纠纷其实卡得挺严。毕竟信用卡欠款太普遍了,要是每一起还不上都按诈骗处理,司法资源根本扛不住。所以通常只对那些金额比较大、主观恶意明显、故意躲避催收的案件才会立案。

如果真的接到公安传唤,家属先别慌。传唤只是个调查程序,说明公安在核实情况。当事人积极配合,如实说清楚透支的原因、钱用在哪了、做了哪些还款努力,这个阶段处理得当的话,很多案子最后都走不到起诉那一步。

五、家属能做什么

如果家里有人因为信用卡透支被传唤或者立案,张智勇律师建议按这几步来:

第一步,能尽早还钱就尽早还。这是最有效的化解方式。恶意透支案件有个很重要的特点:还钱的时间点不一样,法律效果差很多。根据司法解释,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全部还清本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在检察院提起公诉前全部还清,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在一审判决前全部还清,情节轻微的,法院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不过有一点得提前说清楚:这个从宽政策主要适用于 “数额较大” 也就是五万以上不满五十万的情形。要是欠款数额已经到了五十万以上的巨大档次,就算全额还清,也只是从轻量刑的情节,没法直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别抱着 “还钱就一定没事” 的想当然心态。另外,如果之前曾因信用卡诈骗受过刑事追究,或者两年内因信用卡诈骗受过行政处罚,这个从宽规定也不适用。

第二步,整理好能证明还款意愿的证据。比如和银行催收的通话录音、短信记录、分期还款协商记录、部分还款的凭证。这些都能证明当事人没有逃避债务的故意。

整理还款凭证材料

第三步,理清楚资金用途的凭证。如果透支的钱确实是用在家庭开支、生意周转、看病这些正当用途上,把相关的票据、流水整理出来。资金用途正当,是反驳非法占有目的的重要依据。

第四步,千万别失联、别转移财产。越躲问题越大。公安最忌讳的就是当事人失联、销毁证据、转移资产,这些行为本身就是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重要依据。

第五步,及时找律师介入。信用卡诈骗案在侦查初期回旋空间其实很大。律师可以帮着和银行协商、和公安沟通,整理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介入得越早,通常效果越好。

信用卡透支还不上,会不会变成信用卡诈骗罪?答案是:有可能,但绝不是必然。

普通欠款和恶意透支之间,隔着一道叫 “非法占有目的” 的墙。墙这边是民事债务,银行可以催、可以告、可以执行;墙那边才是刑事犯罪,得同时满足金额、催收程序、主观故意这几个条件。

家属碰到这种事,先别被 “信用卡诈骗” 这四个字吓倒,也别心大觉得只是欠钱没大事。先把事实理清楚,把证据固定好,该协商协商,该还款还款,该请律师请律师。只有把 “还不上” 和 “不想还” 的界限掰扯清楚,很多案子才不会从民事纠纷滑向刑事犯罪。

张智勇律师

【作者简介】

张智勇,全国优秀律师,智豪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首席合伙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重庆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分管刑事辩护)。执业29年,2009年带领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剥离民商事业务,完成全员刑事专业化转型。代理贵州省原副省长王晓光案(国家监委成立后001号案),云南省委原常委、省政协原副主席黄毅案,贵州省原副省长李再勇案,贵州省原政协副主席周建琨案4件省部级职务案,厅级数十件,各类受贿、行贿案上百件;并辩护代理了重庆不雅视频赵红霞案、四川交警开房丢枪案、云南鲁逸荣L置27个月案等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亲办重大疑难职务、诈骗及经济类刑案500余件,多人获无罪释放;带领团队办理刑案近万件。受聘西南政法大学量刑研究中心研究员及多所高校法律硕士兼职导师,律所实行全部刑案集体讨论。著有《职务犯罪组合拳辩护的实践与运用》《75项留置核心法律问题全解读》。

信用卡保险诈骗罪在实际中会判多少年?
目前国家在打击的信用卡诈骗案的过程中,以要求欠款者还款为主要目的。一般情况下,警察将犯罪嫌疑人进行刑拘后,看守所都会建议持卡人及其亲属进行还款,在持卡人进行还款后,大部分情况都可以进行保释。在受理案件的过程中,欠款的金额是以银行提供的数据为准,而银行提供的数据一般是包含了本金、利息、复利、滞纳金以及超限费等全部费用的总和。持卡人只能在按照银行提供的数据进行还款后,才可能进行保释。如果对银行的数额有异议,可在刑拘至法院开庭的时候再进行争议,一般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要在看守所里呆到三至四个月方能开庭。
信用卡保险诈骗立案追诉的刑法条文

   信用卡诈骗是指使用伪造、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根据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规定,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立案追诉: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
 
  (2)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信用卡保险诈骗罪既、未遂的标准如何规定?分别判多少年?
如何确定信用卡诈骗罪既、未遂的标准。由于信用卡诈骗罪侵犯的是双重客体,其危害结果具有双重性:一方面是对国家金融管理制度的侵犯,另一方面是对公私财产所有权的侵犯。那么,应以何种危害结果的发生作为信用卡诈骗罪既遂的标志呢?一种观点认为,在信用卡诈骗犯罪中,只要行为人非法使用信用卡套现或购物,不管是否已经实际骗取财物,都已对国家金融秩序造成了破坏,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既遂;另一种观点认为,认定信用卡诈骗罪的既遂标准不能与传统财产型犯罪相脱离,仍应以实际控制财产作为认定标准。]对此,我们赞成后一种观点,认为在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中,都难以仅将国家金融秩序受侵害作为区分信用卡诈骗罪既、未遂的标准,理由在于:
 
  1、由于信用卡诈骗行为必然侵犯国家金融秩序,以此作为既遂的标准,是将此类犯罪等同于刑法中的行为犯,从而形成信用卡诈骗中只有既遂没有未遂的局面。
 
  2、国家金融秩序受侵害是一种非物质性结果。从涉财产型犯罪来看,通常不宜将非物质性结果作为犯罪既遂的标志;同时,由于行为人完全可能在实施金融诈骗犯罪的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避免他人的财产损失,如果将非物质性结果作为既遂标志,则显然不利于鼓励行为人中止犯罪,不利于保护被害人的财产。
 
  3、刑法对信用卡诈骗罪规定了“数额较大”,旨在限制处罚范围,如果将国家金融秩序受侵害作为既遂,就可能与刑法限制处罚范围的宗旨相冲突。
 
  4、将行为人实际骗取与控制财物作为认定信用卡诈骗罪的既遂标准,与本罪的主要客体之间也并非矛盾。事实上,行为人实际控制财产也是金融秩序受侵害程度的一个重要表现,如果行为人尚未控制财产,就表明行为对金融秩序的破坏没有达到既遂的严重程度。
 
  5、相关司法解释也确立了骗取财产为此类犯罪既未遂标志。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12月16日《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指出:已经着手实行诈骗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获得财物的,是诈骗未遂。而该解释所说的诈骗案件包括了信用卡诈骗案件。这表明信用卡诈骗罪也是以行为人骗取财物为既遂标志的。
 
 
如何认定信用卡诈骗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构成本罪,行为人必须利用信用卡诈骗了数额较大的财物。因而,利用信用卡诈骗财物是否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是区别信用卡诈骗罪与非罪的界限。对于数额不是较大的信用卡诈骗行为,不能以犯罪论处。区别信用卡诈骗罪与非罪的另一标志是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例如,借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购物消费,也是一种冒用信用卡的欺诈行为,但由于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因而只能在有关当事人之间形成民事法律关系,而不能构成犯罪。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信用卡恶意透支的诈骗犯罪与信用卡善意透支的欠款纠纷容易混淆。因为两者都表现为行为人透支后没有及时向发卡银行归还本息的行为,区别的基本标准就是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具体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判断:
(1)行为人是否虚构或隐瞒了自己的真实身份。凡是行为人虚构身份进行透支的,就可以说明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是恶意透支,而不是善意透支。
(2)行为人是否具有还款的能力。行为人在透支后有能力偿还透支的本息却拒不偿还,可以说明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如果持卡人因信用程度差,透支后确实一时无力偿还透支的本息,应属于善意透支。
(3)行为人透支的行为方式。行为人谎称自己的信用卡丢失,向银行办理挂失手续后,又进行多次或大量透支消费的,说明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属于恶意透支。         
(4)透支的原因。在善意透支中行为人往往是急需用钱而按规定进行透支;而在恶意透支中,行为人并非出于急需或迫不得已才进行透支。
(5)透支后的表现。恶意透支的行为人在透支后往往大肆消费,或进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或者透支得手后逃之夭夭。而善意透支的行为人在透支后往往能及时向发卡银行增添存款,补足透支款,并按规定交付利息。
利用网络实施的信用卡保险诈骗行为能否取保候审?
近年来,随着电子商务的兴起,网上信用卡支付以其迅速、实时的特点成为网络经济活动中资金支付的主要方式。网络金融结算系统给每位用户设置了特殊的信用卡密码,以防止信用卡信息被他人恶意窃取和使用。但是由于网络和密码本身可能被侵入和破译,在网络上运用电子信息技术进行信用卡诈骗的行为也已经成为信用卡诈骗罪的新类型。因此,也有学者给出定义,所谓网络信用卡诈骗罪,是指通过计算机系统,利用可网上支付信用卡的功能、特性,出于诈骗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获取经济利益,故意实施诈骗活动而致他人财产损失的行为。
    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比较典型的犯罪形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网上消费。即获取被害人的账号密码后进行网上消费,骗取财物的行为。如上海市长宁区检察院曾经办理过一起案件,犯罪嫌疑人发现自己申领的某商业银行网上银行账户的初始密码均一致,通过在网上猜配与自己卡号相邻的信用卡的原始密码后,通过网上转账,骗取多名被害人钱款。二是利用网络伪造信用卡并使用。这类犯罪又分为两种,一种是行为人在管理信用卡信息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虚设信用卡账户信息,并在客户服务终端上使用这些非法信用卡信息进行诈骗活动,如青岛曾某伪造信用卡和信用卡诈骗案。还有一种是利用网络窃取他人信用卡资料后伪造信用卡并使用的,也就是俗称的“网络钓鱼”。如2005年,北京、广西公安机关先后破获了假冒银行网站盗划资金的案件。行为人在互联网上向用户发送虚假电子邮件,诱骗银行卡客户登录与真银行网站页面完全一致的假网站填写个人资料、账户号码及密码等内容。黑龙江一犯罪嫌疑人利用购物网站窃取持卡人的信息,累计推算出156万个有效银行卡卡号,破解了其中7万多个密码,伪造了8800多张银行卡,流窜到陕西、安徽、河北等地,多次作案,涉案金额几十万元。
    对于上述行为如何定性,笔者作如下分析:
    1.获取被害人的账号密码后通过网上消费骗取财物行为的认定
    一种观点认为应当以盗窃罪定罪,因为通过网络实施的信用卡诈骗罪是通过客户服务终端来进行的,与偷配或拾到他人钥匙后入户盗窃并无区别。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定信用卡诈骗罪,因为客户服务终端实际上相当于权利人的雇员,正是通过欺骗机器从而获得财物。笔者认为,应当认定为冒用型信用卡诈骗。刑法中规定的冒用型信用卡诈骗的行为方式与网络无卡冒用型从本质上是相同的,后者只是利用了网络的媒介,诈骗行为最终得以实现的关键仍是冒用行为。对于网上银行的法律地位,美国“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首先提出电子代理人的概念,它是指在没有人检查的情况下,独立采取某种措施对某个电子信息或履行作出反映的某个计算机程序或者其他手段。[3]同样,在网上银行使用信用卡时,行为人在获知信用卡的卡号及密码的情况下,可以轻易的通过网络终端连接到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电子代理人处,电子代理人通过一系列的身份认证之后,对行为人作出的金融指令进行操作。电子代理人具有以下特点:其一,电子代理人仅仅是程序或者电子商务交易终端,既不是自然人,也不是法人,在法律上不具有责任能力;其二,电子代理人是按权利人的要求所设置的,所以它的任何行为都是权利人的意志反映,它的行为后果自然应该由权利人承担。[4]根据电子代理人以上的特点,笔者认为电子代理人只是一个终端服务设备的存在,行为人实施网络无卡冒用行为的真正被骗者仍然是银行等金融机构。因此这类特殊的通过网络方式实施无卡冒用的行为仍应当认定为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方式,以信用卡诈骗罪论处。
    国外的立法己将此种行为明确列为信用卡诈骗罪的行为方式。如英国信用卡诈骗中有一种“不出示信用卡的诈骗”(card-not-present fraud)。即先盗取信用卡信息,然后通过邮件、电话、传真或网络利用信用卡进行消费。由于在这种情况下,信用卡和持卡人都无须真实出现,因此要鉴别提供所有所需信息的人是否持卡人本身,几乎不可能,发卡人也无法担保这一点,因此这是英国信用卡诈骗中最常见的情形,自1994年给英国银行造成200多万英镑的损失,以后年年大幅攀升,2003年损失达到1亿1600万英镑,比2002年上升6%[5]笔者认为,上述区别仅是因为不同国家对诈骗犯罪的分类方式的不同,但是对于日益增长的此类犯罪,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应当作为冒用型信用卡诈骗罪予以打击。
    2.利用网络非法窃取他人信用卡资料后伪造信用卡又使用行为的定性
    《刑法修正案(五)》新增了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罪,为打击信用卡犯罪增加了一个有力武器,其立法用意是打击实践中出现的大量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因为在无证据证明其与“伪造金融票证罪”、“信用卡诈骗罪”有共同故意时,难以单独治罪。在实践中,也发生了先利用侵入计算机网络系统窃取他人信用卡资料,而后伪造并使用的行为。行为人同时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和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罪,出于一个犯罪目的,属于牵连犯,应择一重罪处罚。由于信用卡诈骗罪法定刑的第一个量刑幅度为5年以下有期徒刑,高于窃取、收买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罪的3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应以信用卡诈骗罪论处。实际上,这种行为与“烧卡”相类似,也属于使用伪造的信用卡,因为其通过网络获取帐户信息和资料,虽然在形式上似乎是冒用,实为一种实质性的伪造行为。
 
信用卡保险诈骗立案追诉有哪些?会判多少年?
信用卡诈骗是指使用伪造、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根据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规定,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立案追诉: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
 
  (2)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如何认定
所谓信用卡透支,是指持卡人在发卡行账户上已经没有资金或者资金不足的情况下,根据发卡协议或者经银行批准,允许其超过现有资金额度支取现金或者持卡消费的行为。透支实质上是银行为客户提供的短期信贷,透支功能也是信用卡区别与其他金融凭证的最明显特征。信用卡透支建立在持卡人良好的资信基础上,因此,透支人仅限于合法持卡人,非合法持卡人利用所持信用卡进行透支的,不能认定为信用卡透支。透支可以分为善意透支和恶意透支。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认定
一、恶意透支的主体为“持卡人”。所谓“持卡人”,是指用合法的身份证明向银行申办并核准领取信用卡的人,即合法持卡人。如果行为人不是通过合法手段经过发卡行申领并经核准领取信用卡,而是通过伪造、骗领、捡拾、盗窃等手段获取信用卡后再使用的,则不能成为恶意透支中的“持卡人”,这类持卡人如果利用手中的信用卡实施犯罪,造成了大量透支,实质上是刑法所规定的使用伪造卡、使用骗领卡、冒用他人卡、盗窃他人卡等行为,不应以恶意透支型诈骗论处。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认定
?二、恶意透支在主观上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不是出于故意,而是因过失而造成透支的,就不构成恶意透支。如果虽出于故意但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例如为了治病、救灾等一时之急需,短期透支借用,事后积极设法归还的,也不构成恶意透支。
三、恶意透支客观上表现为:透支数额较大;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认定
四、恶意透支犯罪行为不仅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而且侵犯了信用卡管理制度。恶意透支的对象为持卡人本人持有的信用卡,骗领的、伪造的、作废的、拾到的或窃来的信用卡不是恶意透支的对象,而是诈骗或盗窃的对象。
哪些行为有可能会构成信用卡保险诈骗罪?如何取保候审?
哪些行为有可能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
所谓伪造的信用卡,是指模仿信用卡的质地、模式、版块、图样以及磁条密码等制造出来的信用卡。所谓使用,是指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利用伪造的信用卡,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包括用伪造的信用卡购买商品、支取现金,以及用伪造的信用卡接受各种服务等。
哪些行为有可能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使用作废的信用卡
作废的信用卡,是指根据法律和有关规定不能继续使用的过期的信用卡、无效的信用卡、被依法宣布作废的信用卡和持卡人在信用卡的有效期内中途停止使用,并将其交回发卡银行的信用卡,以及因挂失而失效的信用卡。此外,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还包括使用涂改卡。所谓涂改卡是指被涂改过卡号的无效信用卡。
哪些行为有可能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冒用他人的信用卡
冒用是指非持卡人以持卡人的名义使用持卡人的信用卡而骗取财物的行为。根据我国有关信用卡的规定,信用卡均限于合法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借或转让,这也是各国普遍遵循的一项原则。但是,如果信用卡与身份证合放在一起而同时丢失,则可能给拾得者或窃得者创造冒用的机会。这些拾得者或窃得者在取得他人的信用卡后,可能会利用持卡人发觉遗失之前,或者利用止付管理的时间差,采取冒充卡主身份,模仿卡主签名的手段,到信用卡特约商户或银行购物取款或享受服务,这些都是冒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诈骗犯罪的几种常见情形。
使用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
所谓恶意透支,根据《刑法》第196条第二款的规定,是指信用卡的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善意透支和恶意透支的本质区别在于行为人在主观上的差异。两者在客观上都是造成了透支,但善意透支的行为人主观上有先用后还的意图,届时归还透支款和利息,而恶意透支的行为人透支是为了将透支款占为己有,根本不想偿还或者也没有能力偿还,在行为上采取潜逃的方式躲避债务。
依照《刑法》的规定,行为人除了实施上述四种行为之一以外,还必须具备数额较大的要件。如果数额不大,即使有上述行为,也属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至于什么是“数额较大”,目前尚无明确的司法解释。但根据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个人诈骗数额较大是指5000元以上。信用卡诈骗罪的数额较大的起点可以参照此规定以5000元为宜。
信用卡诈骗罪中恶意透支行为如何认定
1、“骗卡型”透支。
持卡人在申领信用卡时弄虚作假,如伪造身份证、私刻公章、伪造保函、伪造证明等手段,骗取发卡人的信任,从而领取并持有信用卡,然后进行恶意透支。由于持卡人在申领信用卡时伪造申领文件,因此可以推断持卡人具有初始的恶意透支目的。在持卡人大量透支后,发卡人凭其所记载的持卡人信息催收透支款项时发现上当受骗,但损失已经无法换回。
信用卡诈骗罪中恶意透支行为的具体表现
2、“黑卡” 透支。
即合法持卡人利用无效真卡异地巨额透支。有些持卡人因超额使用等原因,信用卡已被发卡行列入止付名单而成为“黑卡”,但从发卡人发出止付通知到异地特约商户和银行接到止付通知之间有一定的时间差,不法分子利用这一技术漏洞,异地透支取现或购物,大肆作案。
3、“积少成多型”透支。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有效真卡进行恶意透支。持卡人短时间内在不同的特约商户、网点频繁领取或消费无需发卡人特别授权的最高金额,积少成多,导致巨额透支后逃匿,致使银行无法追回透支款。这种行为方式的特点,表面上符合法律、规章的规定,实则隐瞒事实真相,掩人耳目,本质在于欺骗发卡人,达到非法占有资金的目的。我国银行结算系统结算手段还比较落后,无法及时发现透支账户,而信用卡的重复使用性和各特约商户之间的独立性,决定了特约商户在受理限额内交易时只能鉴别信用卡和签字是否真实有效而对持卡人的守约信誉和交易次数无法鉴别,不法分子利用这一技术缺陷,通过在限额内重复使用达到大量透支的目的。
信用卡诈骗罪中恶意透支行为的具体表现
?4、“私相授受型”透支。
即合法持卡人与他人合伙利用真卡异地恶意透支。由于持卡人单独恶意透支,无论利用有效卡还是无效卡都易被查获,于是不法分子采取所谓“私相授受”的结伴方式恶意透支。具体表现为,合法持卡人将信用卡交与同伙,由同伙在外地疯狂购物消费,大肆恶意透支。当签购账单寄达合法持卡人时,合法持卡人提出本人没有异地消费的证明,向发卡人报称账项出错,拒绝承担该笔费用。由于凭借真卡异地购物时账单签名与卡上记录相符,发卡人较难查到合法持卡人与他人窜通恶意透支的依据。因此,这种恶意透支的手段比较狡猾,危害较大。
信用卡诈骗罪中恶意透支行为的具体表现
5、“交叉投保型”透支。
交叉投保,是指持卡人与担保人采取交叉投保,多头透支的形式有预谋地非法占有发卡人的资金。例如,甲为乙担保,乙为丙担保,丙为甲担保,二者分别向不同的发卡人申领信用卡,然后突出性反复透支,携款潜逃,或者秘密转移资金。准确确定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罪的行为,还应当把该罪行为与信用卡透支民事纠纷加以严格区分,避免造成冤假错案。笔者认为,以下几种情况应当按照普通经济纠纷处理:(1)因信用卡或者与身份证一起丢失,为经济损失的承担问题而发生的的纠纷;(2)因发卡人规定的透支利率不符合法律、规章的规定,持卡人透支后不愿接受该利率支付而引发的纠纷;(3)因发卡人管理制度存在漏洞,持卡人挂失后对被他人透支的款项不愿承担赔偿责任而产生的纠纷;(4)发生在信用卡管理、使用环节中,因其他有关事项而引起的纠纷。有些是因为非主观原因导致的催收不还,例如持卡人因未能及时收到发卡人的透支通知而造成的拖欠;持卡人因暂时资金周转不灵在透支后无法按时归还;因不可抗力暂时丧失偿还能力,等等。
6.“拆东墙补西墙型”透支。
持卡人在向多家银行申领到信用卡后,一人持有多张信用卡,透支后,采取以“拆东墙补西墙型”的方式,靠新透支偿还旧透支,以至于透支额愈来愈大,使其最终无力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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