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

信用卡詐騙罪

信用卡詐騙罪(《刑法》第196條)的構成要件、立案標準、量刑與辯護要點。

法條 · 刑法第196条更新於 2026-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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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信用卡欠著還不上算詐騙嗎

銀行催收與賬單檔案
信用卡欠著還不上算詐騙嗎

當事人之前在外貿公司上班,疫情那幾年生意不好,靠刷信用卡週轉,前前後後欠了二十幾萬。後來又失業,徹底斷了收入,銀行催收電話打了好幾個月。後來當事人突然接到派出所電話,說他涉嫌信用卡詐騙,要他過去配合調查。

家屬問:欠信用卡還不上,真的會坐牢嗎?

這個問題問的人很多。很多人把 “信用卡欠錢” 和 “信用卡詐騙” 混為一談,一聽銀行說要報警,整個人先慌了神。實際上,大部分信用卡透支還不上,最後走的都是民事催收、上徵信黑名單、法院強制執行這條路,不會輕易上升到刑事。但一旦真的符合 “惡意透支” 的構成要件,公安機關也確實可能立案。

一、還不上,不等於詐騙

刑法第 196 條規定了信用卡詐騙罪,其中一種情形就叫 “惡意透支”。很多人一看到 “透支” 兩個字,就以為只要信用卡欠了錢、還不上,就是犯罪。這個理解實在太寬了。

普通的信用卡透支還不上,本質上就是個民事債務問題。你用真實身份辦的卡,正常消費、正常取現,後來因為失業、生意失敗、家人生病這些原因,資金週轉不過來,沒法按期還款。這種情況下,銀行可以起訴你、申請強制執行、把你列入失信名單、凍結賬戶。但只要你沒有非法佔有的目的,就不構成信用卡詐騙罪。

什麼叫非法佔有目的?說白了就是辦卡或者透支的時候,你壓根就沒打算還,或者明知道沒有還款能力還要大額透支,把錢拿去揮霍、賭博、還高利貸、轉移藏起來,再或者透支後直接換手機號、搬家、失聯,躲著銀行催收。

一句話講透:還不上和不想還,根本是兩碼事。

二、惡意透支的四個門檻

根據兩高關於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釋,“惡意透支” 要同時滿足四個條件,缺一個都不算:

第一,透支金額達到法定標準。2018 年之後,惡意透支 “數額較大” 的標準就從一萬提到了五萬。也就是說,目前要達到刑事立案的門檻,本金得在五萬元以上。這裡說的五萬元,指的是公安機關刑事立案時尚未歸還的實際透支本金,利息、滯納金、手續費這些銀行收的附加費用不算在內。不到五萬的,通常不會按信用卡詐騙罪處理。

第二,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就是你透支已經超出了銀行給你的信用額度,或者到了還款日沒還,銀行給了寬限期還是還不上。

第三,經發卡銀行兩次有效催收後超過三個月仍不歸還。這是個很關鍵的程式性條件,不是銀行隨便催兩次就算數。有效催收得是在你透支超限額或者超期限之後,用你能夠正常收悉的方式進行,而且兩次催收之間至少要間隔三十天,從第二次催收完成之日起算,超過三個月還沒還的,才符合這個門檻。當然也有例外,如果持卡人故意換手機號、搬家失聯,刻意逃避催收的,就不受 “確認收悉” 和 “間隔三十日” 的常規限制了。

第四,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目的。這是最核心的一條。如果是因為客觀原因暫時還不上,但你一直接銀行電話、主動協商還款方案、在盡力湊錢,通常不會被認定有非法佔有目的。反過來,要是辦卡時就提交虛假材料,透支後馬上失聯、轉移財產,或者把錢全用在高檔消費、賭博這些非必要支出上,主觀上就很難洗脫嫌疑。

這四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缺一不可。

三、哪些行為容易被認定成 “惡意”

實務裡,公安和法院判斷一個人有沒有非法佔有目的,通常會看這幾個細節:

第一,辦卡時有沒有弄虛作假。用假身份證、假工作證明、假收入證明辦的卡,從一開始就埋下了詐騙的嫌疑,銀行一旦發現,報案的機率會很高。

第二,透支資金的去向。錢是用來正常消費、做生意、看病、交房租,還是拿去賭博、買奢侈品、還高利貸、轉給家人轉移?前者是正常用途,後者更容易被推定為壓根不想還。

第三,逾期後的表現。逾期之後,你是主動聯絡銀行說明情況、協商分期,哪怕每個月少還一點,還是直接關機、換號、搬家、拉黑催收人員?前者是有還款意願的體現,後者是逃避還款義務的典型表現。

第四,明明有還款能力卻拒不還款。有些人名下有房有車有存款,但就是不還信用卡,甚至把財產轉到別人名下。這種情況,哪怕金額剛夠五萬,也容易被認定為惡意透支。

第五,是不是多張卡同時大額透支。一個人在好幾家銀行辦了信用卡,短時間內全部刷爆,又沒有任何還款安排,這種情形也很容易引起銀行懷疑。

四、銀行報案和公安立案,中間還有距離

銀行催收最常說的一句話就是:不還錢就報警。但報警不等於立案,立案也不等於定罪。

銀行報案,通常是把材料移交給公安機關。公安會先審查:金額夠不夠五萬?有沒有兩次符合規定的有效催收?超過三個月沒還的證據充不充分?有沒有證據證明非法佔有目的?這些條件都湊齊了,才會立案。

實務裡,公安機關對信用卡糾紛其實卡得挺嚴。畢竟信用卡欠款太普遍了,要是每一起還不上都按詐騙處理,司法資源根本扛不住。所以通常只對那些金額比較大、主觀惡意明顯、故意躲避催收的案件才會立案。

如果真的接到公安傳喚,家屬先別慌。傳喚只是個調查程式,說明公安在核實情況。當事人積極配合,如實說清楚透支的原因、錢用在哪了、做了哪些還款努力,這個階段處理得當的話,很多案子最後都走不到起訴那一步。

五、家屬能做什麼

如果家裡有人因為信用卡透支被傳喚或者立案,張智勇律師建議按這幾步來:

第一步,能儘早還錢就儘早還。這是最有效的化解方式。惡意透支案件有個很重要的特點:還錢的時間點不一樣,法律效果差很多。根據司法解釋,在公安機關立案前全部還清本息,情節顯著輕微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在檢察院提起公訴前全部還清,情節輕微的,可以不起訴;在一審判決前全部還清,情節輕微的,法院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不過有一點得提前說清楚:這個從寬政策主要適用於 “數額較大” 也就是五萬以上不滿五十萬的情形。要是欠款數額已經到了五十萬以上的巨大檔次,就算全額還清,也只是從輕量刑的情節,沒法直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別抱著 “還錢就一定沒事” 的想當然心態。另外,如果之前曾因信用卡詐騙受過刑事追究,或者兩年內因信用卡詐騙受過行政處罰,這個從寬規定也不適用。

第二步,整理好能證明還款意願的證據。比如和銀行催收的通話錄音、簡訊記錄、分期還款協商記錄、部分還款的憑證。這些都能證明當事人沒有逃避債務的故意。

整理還款憑證材料

第三步,理清楚資金用途的憑證。如果透支的錢確實是用在家庭開支、生意週轉、看病這些正當用途上,把相關的票據、流水整理出來。資金用途正當,是反駁非法佔有目的的重要依據。

第四步,千萬別失聯、別轉移財產。越躲問題越大。公安最忌諱的就是當事人失聯、銷燬證據、轉移資產,這些行為本身就是認定非法佔有目的的重要依據。

第五步,及時找律師介入。信用卡詐騙案在偵查初期迴旋空間其實很大。律師可以幫著和銀行協商、和公安溝通,整理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材料。介入得越早,通常效果越好。

信用卡透支還不上,會不會變成信用卡詐騙罪?答案是:有可能,但絕不是必然。

普通欠款和惡意透支之間,隔著一道叫 “非法佔有目的” 的牆。牆這邊是民事債務,銀行可以催、可以告、可以執行;牆那邊才是刑事犯罪,得同時滿足金額、催收程式、主觀故意這幾個條件。

家屬碰到這種事,先別被 “信用卡詐騙” 這四個字嚇倒,也別心大覺得只是欠錢沒大事。先把事實理清楚,把證據固定好,該協商協商,該還款還款,該請律師請律師。只有把 “還不上” 和 “不想還” 的界限掰扯清楚,很多案子才不會從民事糾紛滑向刑事犯罪。

張智勇律師

【作者簡介】

張智勇,全國優秀律師,智豪律師事務所管委會主任、首席合夥人,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刑事專業委員會副主任,重慶市律師協會副會長(分管刑事辯護)。執業29年,2009年帶領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剝離民商事業務,完成全員刑事專業化轉型。代理貴州省原副省長王曉光案(國家監委成立後001號案),雲南省委原常委、省政協原副主席黃毅案,貴州省原副省長李再勇案,貴州省原政協副主席周建琨案4件省部級職務案,廳級數十件,各類受賄、行賄案上百件;並辯護代理了重慶不雅影片趙紅霞案、四川交警開房丟槍案、雲南魯逸榮L置27個月案等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親辦重大疑難職務、詐騙及經濟類刑案500餘件,多人獲無罪釋放;帶領團隊辦理刑案近萬件。受聘西南政法大學量刑研究中心研究員及多所高校法律碩士兼職導師,律所實行全部刑案集體討論。著有《職務犯罪組合拳辯護的實踐與運用》《75項留置核心法律問題全解讀》。

信用卡保險詐騙罪在實際中會判多少年?
目前國家在打擊的信用卡詐騙案的過程中,以要求欠款者還款為主要目的。一般情況下,警察將犯罪嫌疑人進行刑拘後,看守所都會建議持卡人及其親屬進行還款,在持卡人進行還款後,大部分情況都可以進行保釋。在受理案件的過程中,欠款的金額是以銀行提供的資料為準,而銀行提供的資料一般是包含了本金、利息、複利、滯納金以及超限費等全部費用的總和。持卡人只能在按照銀行提供的資料進行還款後,才可能進行保釋。如果對銀行的數額有異議,可在刑拘至法院開庭的時候再進行爭議,一般情況下,犯罪嫌疑人要在看守所裡呆到三至四個月方能開庭。
信用卡保險詐騙立案追訴的刑法條文

   信用卡詐騙是指使用偽造、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利用信用卡惡意透支,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根據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的規定,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以立案追訴:
 
  (1)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數額在5000元以上的;
 
  (2)惡意透支,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
 
惡意透支,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在公安機關立案前已償還全部透支款息,情節顯著輕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
信用卡保險詐騙罪既、未遂的標準如何規定?分別判多少年?
如何確定信用卡詐騙罪既、未遂的標準。由於信用卡詐騙罪侵犯的是雙重客體,其危害結果具有雙重性:一方面是對國家金融管理制度的侵犯,另一方面是對公私財產所有權的侵犯。那麼,應以何種危害結果的發生作為信用卡詐騙罪既遂的標誌呢?一種觀點認為,在信用卡詐騙犯罪中,只要行為人非法使用信用卡套現或購物,不管是否已經實際騙取財物,都已對國家金融秩序造成了破壞,應認定為信用卡詐騙既遂;另一種觀點認為,認定信用卡詐騙罪的既遂標準不能與傳統財產型犯罪相脫離,仍應以實際控制財產作為認定標準。]對此,我們贊成後一種觀點,認為在刑法理論與司法實踐中,都難以僅將國家金融秩序受侵害作為區分信用卡詐騙罪既、未遂的標準,理由在於:
 
  1、由於信用卡詐騙行為必然侵犯國家金融秩序,以此作為既遂的標準,是將此類犯罪等同於刑法中的行為犯,從而形成信用卡詐騙中只有既遂沒有未遂的局面。
 
  2、國家金融秩序受侵害是一種非物質性結果。從涉財產型犯罪來看,通常不宜將非物質性結果作為犯罪既遂的標誌;同時,由於行為人完全可能在實施金融詐騙犯罪的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避免他人的財產損失,如果將非物質性結果作為既遂標誌,則顯然不利於鼓勵行為人中止犯罪,不利於保護被害人的財產。
 
  3、刑法對信用卡詐騙罪規定了“數額較大”,旨在限制處罰範圍,如果將國家金融秩序受侵害作為既遂,就可能與刑法限制處罰範圍的宗旨相沖突。
 
  4、將行為人實際騙取與控制財物作為認定信用卡詐騙罪的既遂標準,與本罪的主要客體之間也並非矛盾。事實上,行為人實際控制財產也是金融秩序受侵害程度的一個重要表現,如果行為人尚未控制財產,就表明行為對金融秩序的破壞沒有達到既遂的嚴重程度。
 
  5、相關司法解釋也確立了騙取財產為此類犯罪既未遂標誌。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12月16日《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指出:已經著手實行詐騙行為,只是由於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獲得財物的,是詐騙未遂。而該解釋所說的詐騙案件包括了信用卡詐騙案件。這表明信用卡詐騙罪也是以行為人騙取財物為既遂標誌的。
 
 
如何認定信用卡詐騙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構成本罪,行為人必須利用信用卡詐騙了數額較大的財物。因而,利用信用卡詐騙財物是否達到了數額較大的標準是區別信用卡詐騙罪與非罪的界限。對於數額不是較大的信用卡詐騙行為,不能以犯罪論處。區別信用卡詐騙罪與非罪的另一標誌是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有非法佔有的目的。例如,借用他人的信用卡進行購物消費,也是一種冒用信用卡的欺詐行為,但由於行為人主觀上不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因而只能在有關當事人之間形成民事法律關係,而不能構成犯罪。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信用卡惡意透支的詐騙犯罪與信用卡善意透支的欠款糾紛容易混淆。因為兩者都表現為行為人透支後沒有及時向髮卡銀行歸還本息的行為,區別的基本標準就是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具體可以從以下幾方面進行判斷:
(1)行為人是否虛構或隱瞞了自己的真實身份。凡是行為人虛構身份進行透支的,就可以說明其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是惡意透支,而不是善意透支。
(2)行為人是否具有還款的能力。行為人在透支後有能力償還透支的本息卻拒不償還,可以說明其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如果持卡人因信用程度差,透支後確實一時無力償還透支的本息,應屬於善意透支。
(3)行為人透支的行為方式。行為人謊稱自己的信用卡丟失,向銀行辦理掛失手續後,又進行多次或大量透支消費的,說明其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屬於惡意透支。         
(4)透支的原因。在善意透支中行為人往往是急需用錢而按規定進行透支;而在惡意透支中,行為人並非出於急需或迫不得已才進行透支。
(5)透支後的表現。惡意透支的行為人在透支後往往大肆消費,或進行其他違法犯罪活動,或者透支得手後逃之夭夭。而善意透支的行為人在透支後往往能及時向髮卡銀行增添存款,補足透支款,並按規定交付利息。
利用網路實施的信用卡保險詐騙行為能否取保候審?
近年來,隨著電子商務的興起,網上信用卡支付以其迅速、實時的特點成為網路經濟活動中資金支付的主要方式。網路金融結算系統給每位使用者設定了特殊的信用卡密碼,以防止信用卡資訊被他人惡意竊取和使用。但是由於網路和密碼本身可能被侵入和破譯,在網路上運用電子資訊科技進行信用卡詐騙的行為也已經成為信用卡詐騙罪的新型別。因此,也有學者給出定義,所謂網路信用卡詐騙罪,是指透過計算機系統,利用可網上支付信用卡的功能、特性,出於詐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獲取經濟利益,故意實施詐騙活動而致他人財產損失的行為。
    目前,我國司法實踐中出現的比較典型的犯罪形式主要有兩種:一是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網上消費。即獲取被害人的賬號密碼後進行網上消費,騙取財物的行為。如上海市長寧區檢察院曾經辦理過一起案件,犯罪嫌疑人發現自己申領的某商業銀行網上銀行賬戶的初始密碼均一致,透過在網上猜配與自己卡號相鄰的信用卡的原始密碼後,透過網上轉賬,騙取多名被害人錢款。二是利用網路偽造信用卡並使用。這類犯罪又分為兩種,一種是行為人在管理信用卡資訊的計算機資訊系統中,虛設信用卡賬戶資訊,並在客戶服務終端上使用這些非法信用卡資訊進行詐騙活動,如青島曾某偽造信用卡和信用卡詐騙案。還有一種是利用網路竊取他人信用卡資料後偽造信用卡並使用的,也就是俗稱的“網路釣魚”。如2005年,北京、廣西公安機關先後破獲了假冒銀行網站盜劃資金的案件。行為人在網際網路上向使用者傳送虛假電子郵件,誘騙銀行卡客戶登入與真銀行網站頁面完全一致的假網站填寫個人資料、賬戶號碼及密碼等內容。黑龍江一犯罪嫌疑人利用購物網站竊取持卡人的資訊,累計推算出156萬個有效銀行卡卡號,破解了其中7萬多個密碼,偽造了8800多張銀行卡,流竄到陝西、安徽、河北等地,多次作案,涉案金額幾十萬元。
    對於上述行為如何定性,筆者作如下分析:
    1.獲取被害人的賬號密碼後透過網上消費騙取財物行為的認定
    一種觀點認為應當以盜竊罪定罪,因為透過網路實施的信用卡詐騙罪是透過客戶服務終端來進行的,與偷配或拾到他人鑰匙後入戶盜竊並無區別。還有一種觀點認為,應當定信用卡詐騙罪,因為客戶服務終端實際上相當於權利人的僱員,正是透過欺騙機器從而獲得財物。筆者認為,應當認定為冒用型信用卡詐騙。刑法中規定的冒用型信用卡詐騙的行為方式與網路無卡冒用型從本質上是相同的,後者只是利用了網路的媒介,詐騙行為最終得以實現的關鍵仍是冒用行為。對於網上銀行的法律地位,美國“統一計算機資訊交易法”首先提出電子代理人的概念,它是指在沒有人檢查的情況下,獨立採取某種措施對某個電子資訊或履行作出反映的某個計算機程式或者其他手段。[3]同樣,在網上銀行使用信用卡時,行為人在獲知信用卡的卡號及密碼的情況下,可以輕易的透過網路終端連線到銀行等金融機構的電子代理人處,電子代理人透過一系列的身份認證之後,對行為人作出的金融指令進行操作。電子代理人具有以下特點:其一,電子代理人僅僅是程式或者電子商務交易終端,既不是自然人,也不是法人,在法律上不具有責任能力;其二,電子代理人是按權利人的要求所設定的,所以它的任何行為都是權利人的意志反映,它的行為後果自然應該由權利人承擔。[4]根據電子代理人以上的特點,筆者認為電子代理人只是一個終端服務裝置的存在,行為人實施網路無卡冒用行為的真正被騙者仍然是銀行等金融機構。因此這類特殊的透過網路方式實施無卡冒用的行為仍應當認定為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為方式,以信用卡詐騙罪論處。
    國外的立法己將此種行為明確列為信用卡詐騙罪的行為方式。如英國信用卡詐騙中有一種“不出示信用卡的詐騙”(card-not-present fraud)。即先盜取信用卡資訊,然後透過郵件、電話、傳真或網路利用信用卡進行消費。由於在這種情況下,信用卡和持卡人都無須真實出現,因此要鑑別提供所有所需資訊的人是否持卡人本身,幾乎不可能,髮卡人也無法擔保這一點,因此這是英國信用卡詐騙中最常見的情形,自1994年給英國銀行造成200多萬英鎊的損失,以後年年大幅攀升,2003年損失達到1億1600萬英鎊,比2002年上升6%[5]筆者認為,上述區別僅是因為不同國家對詐騙犯罪的分類方式的不同,但是對於日益增長的此類犯罪,按照我國刑法的規定,應當作為冒用型信用卡詐騙罪予以打擊。
    2.利用網路非法竊取他人信用卡資料後偽造信用卡又使用行為的定性
    《刑法修正案(五)》新增了竊取、收買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資訊資料罪,為打擊信用卡犯罪增加了一個有力武器,其立法用意是打擊實踐中出現的大量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資訊資料的行為,因為在無證據證明其與“偽造金融票證罪”、“信用卡詐騙罪”有共同故意時,難以單獨治罪。在實踐中,也發生了先利用侵入計算機網路系統竊取他人信用卡資料,而後偽造並使用的行為。行為人同時構成信用卡詐騙罪和竊取、收買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資訊資料罪,出於一個犯罪目的,屬於牽連犯,應擇一重罪處罰。由於信用卡詐騙罪法定刑的第一個量刑幅度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高於竊取、收買他人信用卡資訊資料罪的3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應以信用卡詐騙罪論處。實際上,這種行為與“燒卡”相類似,也屬於使用偽造的信用卡,因為其透過網路獲取帳戶資訊和資料,雖然在形式上似乎是冒用,實為一種實質性的偽造行為。
 
信用卡保險詐騙立案追訴有哪些?會判多少年?
信用卡詐騙是指使用偽造、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利用信用卡惡意透支,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根據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的規定,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以立案追訴:
 
  (1)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數額在5000元以上的;
 
  (2)惡意透支,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
 
惡意透支,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在公安機關立案前已償還全部透支款息,情節顯著輕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
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如何認定
所謂信用卡透支,是指持卡人在髮卡行賬戶上已經沒有資金或者資金不足的情況下,根據髮卡協議或者經銀行批准,允許其超過現有資金額度支取現金或者持卡消費的行為。透支實質上是銀行為客戶提供的短期信貸,透支功能也是信用卡區別與其他金融憑證的最明顯特徵。信用卡透支建立在持卡人良好的資信基礎上,因此,透支人僅限於合法持卡人,非合法持卡人利用所持信用卡進行透支的,不能認定為信用卡透支。透支可以分為善意透支和惡意透支。
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的認定
一、惡意透支的主體為“持卡人”。所謂“持卡人”,是指用合法的身份證明向銀行申辦並核准領取信用卡的人,即合法持卡人。如果行為人不是透過合法手段經過髮卡行申領並經核准領取信用卡,而是透過偽造、騙領、撿拾、盜竊等手段獲取信用卡後再使用的,則不能成為惡意透支中的“持卡人”,這類持卡人如果利用手中的信用卡實施犯罪,造成了大量透支,實質上是刑法所規定的使用偽造卡、使用騙領卡、冒用他人卡、盜竊他人卡等行為,不應以惡意透支型詐騙論處。
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的認定
?二、惡意透支在主觀上必須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如果行為人主觀上不是出於故意,而是因過失而造成透支的,就不構成惡意透支。如果雖出於故意但不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的,例如為了治病、救災等一時之急需,短期透支借用,事後積極設法歸還的,也不構成惡意透支。
三、惡意透支客觀上表現為:透支數額較大;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不歸還。
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的認定
四、惡意透支犯罪行為不僅侵犯了公私財產所有權,而且侵犯了信用卡管理制度。惡意透支的物件為持卡人本人持有的信用卡,騙領的、偽造的、作廢的、拾到的或竊來的信用卡不是惡意透支的物件,而是詐騙或盜竊的物件。
哪些行為有可能會構成信用卡保險詐騙罪?如何取保候審?
哪些行為有可能會構成信用卡詐騙罪
使用偽造的信用卡
所謂偽造的信用卡,是指模仿信用卡的質地、模式、版塊、圖樣以及磁條密碼等製造出來的信用卡。所謂使用,是指以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為目的,利用偽造的信用卡,騙取他人財物的行為。包括用偽造的信用卡購買商品、支取現金,以及用偽造的信用卡接受各種服務等。
哪些行為有可能會構成信用卡詐騙罪
?使用作廢的信用卡
作廢的信用卡,是指根據法律和有關規定不能繼續使用的過期的信用卡、無效的信用卡、被依法宣佈作廢的信用卡和持卡人在信用卡的有效期內中途停止使用,並將其交回髮卡銀行的信用卡,以及因掛失而失效的信用卡。此外,使用作廢的信用卡還包括使用塗改卡。所謂塗改卡是指被塗改過卡號的無效信用卡。
哪些行為有可能會構成信用卡詐騙罪
冒用他人的信用卡
冒用是指非持卡人以持卡人的名義使用持卡人的信用卡而騙取財物的行為。根據我國有關信用卡的規定,信用卡均限於合法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轉借或轉讓,這也是各國普遍遵循的一項原則。但是,如果信用卡與身份證合放在一起而同時丟失,則可能給拾得者或竊得者創造冒用的機會。這些拾得者或竊得者在取得他人的信用卡後,可能會利用持卡人發覺遺失之前,或者利用止付管理的時間差,採取冒充卡主身份,模仿卡主簽名的手段,到信用卡特約商戶或銀行購物取款或享受服務,這些都是冒用他人的信用卡進行詐騙犯罪的幾種常見情形。
使用信用卡進行惡意透支
所謂惡意透支,根據《刑法》第196條第二款的規定,是指信用卡的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不歸還的行為。善意透支和惡意透支的本質區別在於行為人在主觀上的差異。兩者在客觀上都是造成了透支,但善意透支的行為人主觀上有先用後還的意圖,屆時歸還透支款和利息,而惡意透支的行為人透支是為了將透支款佔為己有,根本不想償還或者也沒有能力償還,在行為上採取潛逃的方式躲避債務。
依照《刑法》的規定,行為人除了實施上述四種行為之一以外,還必須具備數額較大的要件。如果數額不大,即使有上述行為,也屬違法行為,不構成犯罪。至於什麼是“數額較大”,目前尚無明確的司法解釋。但根據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個人詐騙數額較大是指5000元以上。信用卡詐騙罪的數額較大的起點可以參照此規定以5000元為宜。
信用卡詐騙罪中惡意透支行為如何認定
1、“騙卡型”透支。
持卡人在申領信用卡時弄虛作假,如偽造身份證、私刻公章、偽造保函、偽造證明等手段,騙取髮卡人的信任,從而領取並持有信用卡,然後進行惡意透支。由於持卡人在申領信用卡時偽造申領檔案,因此可以推斷持卡人具有初始的惡意透支目的。在持卡人大量透支後,髮卡人憑其所記載的持卡人資訊催收透支款項時發現上當受騙,但損失已經無法換回。
信用卡詐騙罪中惡意透支行為的具體表現
2、“黑卡” 透支。
即合法持卡人利用無效真卡異地鉅額透支。有些持卡人因超額使用等原因,信用卡已被髮卡行列入止付名單而成為“黑卡”,但從髮卡人發出止付通知到異地特約商戶和銀行接到止付通知之間有一定的時間差,不法分子利用這一技術漏洞,異地透支取現或購物,大肆作案。
3、“積少成多型”透支。
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利用有效真卡進行惡意透支。持卡人短時間內在不同的特約商戶、網點頻繁領取或消費無需髮卡人特別授權的最高金額,積少成多,導致鉅額透支後逃匿,致使銀行無法追回透支款。這種行為方式的特點,表面上符合法律、規章的規定,實則隱瞞事實真相,掩人耳目,本質在於欺騙髮卡人,達到非法佔有資金的目的。我國銀行結算系統結算手段還比較落後,無法及時發現透支賬戶,而信用卡的重複使用性和各特約商戶之間的獨立性,決定了特約商戶在受理限額內交易時只能鑑別信用卡和簽字是否真實有效而對持卡人的守約信譽和交易次數無法鑑別,不法分子利用這一技術缺陷,透過在限額內重複使用達到大量透支的目的。
信用卡詐騙罪中惡意透支行為的具體表現
?4、“私相授受型”透支。
即合法持卡人與他人合夥利用真卡異地惡意透支。由於持卡人單獨惡意透支,無論利用有效卡還是無效卡都易被查獲,於是不法分子採取所謂“私相授受”的結伴方式惡意透支。具體表現為,合法持卡人將信用卡交與同夥,由同夥在外地瘋狂購物消費,大肆惡意透支。當籤購賬單寄達合法持卡人時,合法持卡人提出本人沒有異地消費的證明,向髮卡人報稱賬項出錯,拒絕承擔該筆費用。由於憑藉真卡異地購物時賬單簽名與卡上記錄相符,髮卡人較難查到合法持卡人與他人竄通惡意透支的依據。因此,這種惡意透支的手段比較狡猾,危害較大。
信用卡詐騙罪中惡意透支行為的具體表現
5、“交叉投保型”透支。
交叉投保,是指持卡人與擔保人採取交叉投保,多頭透支的形式有預謀地非法佔有髮卡人的資金。例如,甲為乙擔保,乙為丙擔保,丙為甲擔保,二者分別向不同的髮卡人申領信用卡,然後突出性反覆透支,攜款潛逃,或者秘密轉移資金。準確確定惡意透支信用卡詐騙罪的行為,還應當把該罪行為與信用卡透支民事糾紛加以嚴格區分,避免造成冤假錯案。筆者認為,以下幾種情況應當按照普通經濟糾紛處理:(1)因信用卡或者與身份證一起丟失,為經濟損失的承擔問題而發生的的糾紛;(2)因髮卡人規定的透支利率不符合法律、規章的規定,持卡人透支後不願接受該利率支付而引發的糾紛;(3)因髮卡人管理制度存在漏洞,持卡人掛失後對被他人透支的款項不願承擔賠償責任而產生的糾紛;(4)發生在信用卡管理、使用環節中,因其他有關事項而引起的糾紛。有些是因為非主觀原因導致的催收不還,例如持卡人因未能及時收到髮卡人的透支通知而造成的拖欠;持卡人因暫時資金週轉不靈在透支後無法按時歸還;因不可抗力暫時喪失償還能力,等等。
6.“拆東牆補西牆型”透支。
持卡人在向多家銀行申領到信用卡後,一人持有多張信用卡,透支後,採取以“拆東牆補西牆型”的方式,靠新透支償還舊透支,以至於透支額愈來愈大,使其最終無力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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