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聯法條 第六十四條 【犯罪物品的處理】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第六十五條 【…
關聯法條
第六十四條 【犯罪物品的處理】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第六十五條 【一般累犯】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貝又卮Ψ#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規定的期限,對於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第六十七條 【自首】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第六十九條 【數罪併罰的一般原則】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執行有期徒刑。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後,管制仍須執行。
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併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
第一百九十六條 【信用卡詐騙罪】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惡意透支的。
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不歸還的行為。
【盜竊罪】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二十四條 【合同詐騙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2010)閘刑初字第513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閘北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姜某,男,1969年2月5日出生於上海市,漢族,初中文化程度,重慶市xx有限公司員工,2002年12月犯偽造公司印章罪被判處拘役四個月;2003年7月犯合同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2007年7月刑滿釋放;因涉嫌犯合同詐騙罪於2010年2月21日被刑事拘留,涉嫌犯合同詐騙罪、信用卡詐騙罪於同年3月26日被逮捕,現羈押於上海市閘北區看守所。
上海市閘北區人民檢察院以滬閘檢訴(2010)38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姜某犯合同詐騙罪、信用卡詐騙罪,於2010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
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上海市閘北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xx出庭支援公訴。
被告人姜某到庭參加訴訟。
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姜某於2009年2月5日,以“朱xx”名義,與上xx汽車租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xx公司)簽訂汽車租賃合同,向xx公司租賃一輛牌照為滬H26260的豐田TV7162GL-ID型轎車(價值人民幣96,900元)。
同年2月12日,被告人姜某又以上述同樣方法,向xx公司租賃一輛牌照為蘇ANF537的雪佛蘭SGM7164SX型轎車(價值人民幣77,600元)。
之後,被告人姜某先後將上述兩輛轎車,以人民幣5萬元的價格抵押給他人,所得錢款被周揮霍。
此外,被告人姜某於2008年3月,向中國民生銀行信用卡中心申領了信用額度為人民幣2萬元的信用卡(卡號4218700007501401)後,持該卡消費或提取現金共計人民幣18,672.61元。
經銀行多次催收,被告人姜某拒不歸還。
2010年2月20日晚,被告人姜某在重慶開往鄭州的K746次列車上被抓獲,並主動交代了公安機關尚未掌握的上述信用卡詐騙的事實。
上述事實,被告人姜某在庭審中不持異議,並有證人虞x、邱x、朱xx、江x、董xx的證言筆錄、辨認筆錄,xx公司汽車租賃合同,機動車登記證書、登記資訊、行駛證,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相關的《物品財產估價鑑定結論書》,中國民生銀行信用卡中心上海二部報案材料,相關的銀行信用卡登記資料、消費記錄、銀行催收記錄、《繳款告知函》,相關的《刑事判決書》、工作情況,被告人姜某的供述及其戶籍資料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姜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合同詐騙罪;還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信用卡惡意透支,數額較大,其行為又構成信用卡詐騙罪,依法應兩罪並罰予以懲處。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姜某犯合同詐騙罪、信用卡詐騙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援。
被告人姜某曾犯合同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刑滿釋放後五年內又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依法應予從重處罰。
鑑於被告人姜某到案後認罪態度較好,且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信用卡詐騙的罪行,故對其犯信用卡詐騙罪依法可認定為自首,並可從輕處罰。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 ,第一百九十六條 第一款 、第二款 ,第六十九條 ,第六十五條 第一款 ,第六十七條 ,第六十四條 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姜某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犯信用卡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九年二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二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2月20日起至2019年4月19日止;罰金應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繳付本院。)
二、違法所得予以追繳,發還被害人單位;作案工具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透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第六十四條 【犯罪物品的處理】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第六十五條 【一般累犯】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貝又卮Ψ#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規定的期限,對於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第六十七條 【自首】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第六十九條 【數罪併罰的一般原則】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執行有期徒刑。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後,管制仍須執行。
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併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
第一百九十六條 【信用卡詐騙罪】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惡意透支的。
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不歸還的行為。
【盜竊罪】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二十四條 【合同詐騙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2010)閘刑初字第513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閘北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姜某,男,1969年2月5日出生於上海市,漢族,初中文化程度,重慶市xx有限公司員工,2002年12月犯偽造公司印章罪被判處拘役四個月;2003年7月犯合同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2007年7月刑滿釋放;因涉嫌犯合同詐騙罪於2010年2月21日被刑事拘留,涉嫌犯合同詐騙罪、信用卡詐騙罪於同年3月26日被逮捕,現羈押於上海市閘北區看守所。
上海市閘北區人民檢察院以滬閘檢訴(2010)38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姜某犯合同詐騙罪、信用卡詐騙罪,於2010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
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上海市閘北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xx出庭支援公訴。
被告人姜某到庭參加訴訟。
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姜某於2009年2月5日,以“朱xx”名義,與上xx汽車租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xx公司)簽訂汽車租賃合同,向xx公司租賃一輛牌照為滬H26260的豐田TV7162GL-ID型轎車(價值人民幣96,900元)。
同年2月12日,被告人姜某又以上述同樣方法,向xx公司租賃一輛牌照為蘇ANF537的雪佛蘭SGM7164SX型轎車(價值人民幣77,600元)。
之後,被告人姜某先後將上述兩輛轎車,以人民幣5萬元的價格抵押給他人,所得錢款被周揮霍。
此外,被告人姜某於2008年3月,向中國民生銀行信用卡中心申領了信用額度為人民幣2萬元的信用卡(卡號4218700007501401)後,持該卡消費或提取現金共計人民幣18,672.61元。
經銀行多次催收,被告人姜某拒不歸還。
2010年2月20日晚,被告人姜某在重慶開往鄭州的K746次列車上被抓獲,並主動交代了公安機關尚未掌握的上述信用卡詐騙的事實。
上述事實,被告人姜某在庭審中不持異議,並有證人虞x、邱x、朱xx、江x、董xx的證言筆錄、辨認筆錄,xx公司汽車租賃合同,機動車登記證書、登記資訊、行駛證,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相關的《物品財產估價鑑定結論書》,中國民生銀行信用卡中心上海二部報案材料,相關的銀行信用卡登記資料、消費記錄、銀行催收記錄、《繳款告知函》,相關的《刑事判決書》、工作情況,被告人姜某的供述及其戶籍資料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姜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合同詐騙罪;還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信用卡惡意透支,數額較大,其行為又構成信用卡詐騙罪,依法應兩罪並罰予以懲處。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姜某犯合同詐騙罪、信用卡詐騙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援。
被告人姜某曾犯合同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刑滿釋放後五年內又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依法應予從重處罰。
鑑於被告人姜某到案後認罪態度較好,且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信用卡詐騙的罪行,故對其犯信用卡詐騙罪依法可認定為自首,並可從輕處罰。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 ,第一百九十六條 第一款 、第二款 ,第六十九條 ,第六十五條 第一款 ,第六十七條 ,第六十四條 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姜某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犯信用卡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九年二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二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2月20日起至2019年4月19日止;罰金應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繳付本院。)
二、違法所得予以追繳,發還被害人單位;作案工具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透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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