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涉嫌信用卡詐騙,智豪辯護獲緩刑

案情簡介

2015年4月,王某萌生了利用他人信用卡資訊資料實施詐騙的想法後,透過從事抵押貸款業務的中介人員與需要辦理信用卡的被害人結實。在佩戴實現偽造的工商銀行工作牌在某步行街先後與兩位被害人見面,宣稱自己可以辦理透支額度較高的工商銀行信用卡,騙取到被害人的身份證照片、銀行信用記錄等個人資訊資料。經一系列的手段行為,王某共騙得被害人款項20900餘元。最終被檢察機關以涉嫌信用卡詐騙罪提起公訴。
信用卡詐騙罪的客觀行為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使用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惡意透支的方法進行詐騙活動。作為詐騙犯罪的一種,該罪的特殊之處在於以行為人以信用卡作為犯罪工具進行詐騙活動。本案中,王某在騙得被害人的個人資訊後,利用被害人的個人資訊資料各註冊了一個支付寶號,再分別將被害人的支付寶與工商銀行賬號進行繫結,以支付寶轉賬的方式將而被害人事先存入賬戶內的20900餘元轉入王某自己控制的銀行賬戶內。王某的犯罪行為符合冒用他人信用卡的信用卡詐騙行為方式。智豪律師在接受律所的指派後,仔細研讀了本案的案卷材料,多次會見當事人並與之交流,透過對當事人解釋信用卡詐騙罪相關的法律規定,當事人對承辦律師制定的對罪名不持異議,但從量刑方面著手,爭取從輕、減輕的量刑後果的辯護方案。
經過充分的庭前準備,承辦律師在庭上發表了精彩的辯護詞。承辦律師表示,被告人王某的主觀惡性較小,實施信用卡詐騙的行為只是其一時貪財衝動所致,而且被告人在案發後積極主動地退還、賠償被害人,對被害人沒有產生任何的危害結果。犯罪情節顯著輕微,社會危害性較小。另外,被告人王某歸案後,在案件的各個階段中對犯罪事實都能如實供述,前後供述未有矛盾之處。《關於適用簡易程式審理公訴案件的若干意見》第九條規定:人民法院對自願認罪的被告,酌情予以從輕處罰。故根據最高院量刑指導第六條,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減少基準刑20%以下。因此,應當認定被告人王某認罪態度好,可以酌情從輕處罰。法院在聽取智豪辯護律師內容豐富的辯護意見後,對辯護律師的大部分意見都予以了採納,最終認定王某犯信用卡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這一辯護結果達到了王某及辯護律師的預期,承辦律師盡職盡責,以其專業的辯護能力、豐富的辦案經驗幫助當事人成功獲取了緩刑,贏得了當事人的高度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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