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法》第214条)的构成要件、立案标准、量刑与辩护要点。

Article · 刑法第214条Updated 2026-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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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Q

假冒伪劣:如何认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立案标准

根据司法解释,个人销售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单位销售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侦查。对于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的,应当由有关部门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立案标准
假冒伪劣: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与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如何认定
区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与销售伪劣产品罪
1 、从客体上分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侵害的客体是商标权人的商标专用权和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其中,侵犯商标专用权是主要方面。而销售伪劣产品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其中,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主要方面。
区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与销售伪劣产品罪
2 、从客观要件说,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或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销售伪劣产品罪在客观方面则表现为行为人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5 万元以上的行为。
区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与销售伪劣产品罪
3、从产品、商品性质上看,销售伪劣产品罪犯罪的对象是伪劣产品,其产品是不合格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犯罪对象是假冒他人已注册商标的商品,它可能是伪劣产品,也可能是合格产品。
在案发现场查获的被告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行为如何认定?构成假冒商标罪吗?
在案发现场查获的被告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行为,即使在销售过程中,亦应当认定为犯罪既遂,但对于储存于被告人住所地的侵权商品应当认定为部分犯罪未遂,在量刑上酌情予以考虑。理由如下:
 
  第一,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系行为犯,只要进入销售程序,即只要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进行销售,不以是否销售出去为犯罪既遂的条件。我国台湾地区有的学者认为:“犯罪之构成,是否以发生一定之结果为要件,本得分为单纯行为犯与结果犯二种。前者,以一定行为之终了,其犯罪即已完成,其结果如何在非所问;后者,其犯罪之是否既遂,有待一定结果之已否发生,亦称实质犯。” 针对行为犯的概念,学术界存在不同的理解,一是从犯罪既遂的角度解释行为犯,即只要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危害行为就成立既遂的犯罪;另一大类观点认为,从法律规定的犯罪构成或者说法律条文本身规定来看,如果条文没有规定特定犯罪结果,只规定危害行为,那就是行为犯。两类观点在本质上无外乎解决犯罪既未遂的问题,属于分则的问题,应当个案把握。刑法第214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刑法规定主观上行为人对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属明知,客观上达到销售数额较大,即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法条文中关于销售数额并非对危害结果的规定,而是危害程度的规定,只要达到一定数额有刑法规制的必要,由此可以认为,该罪系行为犯、数额犯,而非结果犯。从行为犯的概念和性质理解,只要有销售的行为,而无需销售出去的结果,故可以认为只要行为实施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进入销售程序或环节,即达到该罪的犯罪既遂状态。本案中,被告人张某在交易场所,且在与王某交易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完全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危害行为,故应当认定被告人张某对现场查获的侵权物品达到犯罪既遂状态。
 
  第二,尚未进入销售阶段即被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应当认定为犯罪未遂。首先,虽然《知识产权案件解释》尚无明确规定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未遂)处理,但以销售为目的购买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与以销售为目的购买伪劣产品一样,都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特别是由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的特点,在查处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在绝大多数的情况下,能够查获的仅仅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本身,难以甚至根本无法查清行为的“销售金额”,如果对这种行为中情节严重的情形不追究刑事责任,不仅不利于保护注册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难以有效地遏制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分子,这显然与刑法设置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本意相违背。其次,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过程看,应当包括购进和销售 该商品两个阶段,只有行为人实施了其中一个阶段的行为,就应当认定为着手实行犯罪。行为人以销售为目的购进货值金额巨大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就被查获,实际上就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被查获)而未具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完全符合犯罪未遂的法律规定,应当按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未遂)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在本案中,被告人虽有已达到犯罪既遂状态的销售行为,但在其暂住地内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并未进入销售环节,只是购进而无销售,完全符合该罪的未遂状态。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出去的如何认定销售金额及犯罪停止形态?刑法条文对假冒商标罪如何规定?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应以非法经营数额作为定案依据,犯罪停止形态应认定为未遂。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是一种持续的行为,往往既有已经销售的部分,又有尚未销售的部分。由于购买者往往是知假买假,因此,报案或者配合司法机关取证的积极性并不高。司法机关对于销售者已经销售的商品金额往往难以查实,能够查实的,往往是其尚未销售的部分。严格地说,对于尚未销售部分根本无法计算“销售金额”。因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知产解释》)将“销售金额”解释为“销售假胃注册商标的商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一般认为,“所得”的违法收入指行为人出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后已经得到的违法收入;“应得”的违法收入指行为人已经出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后按照合同或者依照约定将要得到的违法收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即被查获,销售金额无法确定,但不能据此认为该种行为不能入罪。否则,将会使大量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行为得不到应有的打击。行为人购进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目的在于销售牟利。在此情况下,应当根据非法经营数额,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论处。因为非法经营数额的高低决定了其销售金额的多少,可以反映出其对社会可能造成的危害的大小。
    在确定以非法经营数额作为定罪量刑依据后,就需要解决犯罪形态问题。由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即被查获,本罪的实质行为即“销售”行为尚未完成,也就没有完成刑法分则所规定的该罪的全部构成要件。销售行为未完成是因为被执法人员及时查获,属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因此,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的犯罪停止形态,应当认定为未遂。另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角度分析,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未实际销售出去,其危害后果必然小于该类商品已经销售出去流人社会的情形。不论是对商标权利人的侵害,还是对市场秩序的侵犯,都会因为产品未售出而减小,认定该犯罪行为为犯罪未遂更符合罪责刑相当原则。本罪的主要客观行为是“销售”而非刑法分则中其他罪名规定的“贩卖”或者“买卖”,所以不能把为了“卖出”而“买入”的行为作为其客观方面的实质行为,不能以“买入”行为作为判断构成要件是否齐备的临界点。如果因为行为人已经购进了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就认为其行为齐备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基本构成要件,从而认定为犯罪既遂,或者因为行为人曾经实施过销售行为(虽然数额不能认定),就认定为犯罪既遂,既不符合刑法的基本理论,也难以做到罪责刑相当。2011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这类犯罪行为明确了以未遂形态处理的司法原则。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与假冒商标罪的相关说明,能够取保候审吗?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相关说明
一、本罪是依据人大常委会1993年2月22日《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而设立的一个新罪名。这次《刑法》修订确立了这一罪名。但有一个重要变化,即将《决定》所规定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改为“销售金额数额较大”。以销售额论罪而不再以违法所得论罪。
二、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无论是企事业单位还是个人,都可以构成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是“明知”是假冒商标产品而故意进行销售,过失或者疏忽大意而导致销售这类产品的,不能认定为本罪。但间接故意犯罪,即明知该产品可能系假冒商标的产品,仍不作了解不问不闻采取放任的态度进行销售,仍可以认定为构成本罪。
三、关于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和“数额巨大”的起点,法律并无明确规定,一般由“两高”在司法解释中确定一个幅度,再由各省市高级法院和检察院依据当地经济情况研究确定。
四、原《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立案标准的规定》的立案标准是以违法所得认定的,可以参考:“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2万元以上的。”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数额较大”的起点是:单位获利2万元、个人获利5千元以上;“数额巨大”的起点是:单位获利5万元、个人获利1万元以上。在量刑时,不但要看数额标准,同时要注意侵犯商标客体造成的后果、主观上是否屡教不改、所销商品是否对消费者及工农业生产带来危害等,综合进行分析。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因而只要符合条件,都可以申请取保候审。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是否完成的认定,假冒商标罪未完成的能取保候审?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是否完成的认定
第一,行为人收取了购买者的定金并已将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交付给购买者,但购买者尚未支付货款的,能否认定销售行为已经完成?
虽然对于已交付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但购买者尚未支付货款的情况,学者们多认为属于销售行为的未完成形态,对这种情况认定为销售行为的未完成欠妥当。
因为,虽然行为人还没有收取全部货款,但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已经交付给购买者的事实就意味着该行为对法益已经造成了实质的侵害,同时就本罪惩治的重点而言,并非是行为人主观上谋取非法经济利益的意图,因而应当将上述情况认定为销售行为的完成。
第二,购买者与销售者已达成购销协议并支付了货款但尚未提货的,能否认定销售者已完成了销售行为?
答案应是肯定的。因为,从销售一方来看,既然商品已经有了买主,又收取了货款,那么其销售的目的就已经实现;
从购买一方来看,虽然该种情况下,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所有权往往还没有转移给购买者,但毕竟购买者已经拥有了提取该批商品的权利;
从法益受损害的程度上看,该种情况中销售的主体活动已经完成,其对法益已经造成了实质的现实的损害,与已经完成了交付货物、收取货款两个环节的典型的销售完成行为对法益的损害没有本质的不同。
因而将该种情况认定为销售行为的完成是妥当的。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因而只要符合条件,都可以申请取保候审。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与销售伪劣产品罪、假冒商标罪能否取保候审?
区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与销售伪劣产品罪
1 、从客体上分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侵害的客体是商标权人的商标专用权和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其中,侵犯商标专用权是主要方面。而销售伪劣产品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其中,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主要方面。
区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与销售伪劣产品罪
?2 、从客观要件说,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或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销售伪劣产品罪在客观方面则表现为行为人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5 万元以上的行为。
区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与销售伪劣产品罪
3、从产品、商品性质上看,销售伪劣产品罪犯罪的对象是伪劣产品,其产品是不合格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犯罪对象是假冒他人已注册商标的商品,它可能是伪劣产品,也可能是合格产品。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因而只要符合条件,都可以申请取保候审。
销售假冒商标罪的商品的行为怎样正确认定,能够取保候审?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行为怎样正确认定
1.商品促销中搭送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是否属于销售行为?
对此,有学者认为该种行为不属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该种见解值得商榷。这种情况与广告宣传中为了扩大商品的知名度而不附加任何条件的赠送行为有质的不同。后者虽然最终目的是为了使商品能够销售出去,但其在向消费者赠送商品时没有要求消费者做任何的付出,因此,是真正的赠与行为,自然谈不上销售的问题。而前者则实际上向消费者发出要约:如果消费者想获得赠送的商品,必须购买销售方指定的商品。因此,向消费者赠送商品的行为是卖方销售的一种手段或策略,在实质上是搭售行为,是其整个销售行为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行为怎样正确认定
?2.用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支付债务的行为是否属于销售行为?
回答这一问题涉及到要否将销售行为的存在范围限定于商品流通过程之中的问题。按一般的理解,销售行为通常发生在商品的流通过程中。但这只能是一种狭义的理解。如果从广义上看,由于销售行为在本质上具有有偿转移商品所有权的特点,因而象用商品支付债务这种情况也可归于销售的范畴。
在刑法第214条仅规定本罪的行为为“销售”,而未明确限定其发生范围的情况下,考虑到用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支付债务的行为对本罪法益的侵犯,同发生在商品流通过程中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没有本质的区别,将本罪中的“销售”行为作广义的理解,并无不妥。否则,仅将本罪中销售行为的存在范围限定于商品流通过程之中,无疑是对用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支付债务的行为的放纵。这显然不利于全面、充分发挥刑法第214条规定对他人注册商标权的保护功能。因此,应当将用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支付债务的行为认定为本罪中的销售行为。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行为怎样正确认定
3.销售的着手和完成的认定
对于本罪中销售行为的着手,虽然理论上没有探讨,但并不意味着不存在问题。
从理论上讲,销售行为的实行必须存在一个前提条件,即要有买卖双方的存在。如果尚不存在一个购买者,那么,销售者在购买者出现之前为了实现销售商品的目的而实行的任何活动,都只能是销售的准备活动。因而只有销售者找到购买者之时,才能认定其销售行为已经着手。
具体来说,就是销售者与购买者达成商品购销的合意。如果销售者虽然向某个人或单位提出销售意向,但对方并没有接受,那么,由于客观上买方还不存在,因而销售行为还不能着手实行。因此,不仅实践中存在的为了销售假冒注册商品而实行的招揽购买者的行为属于犯罪的预备行为,就是那些为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实行的购买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存储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也大多属于犯罪的预备行为。当然,对于后种情况,并不能一概地认定为是销售的预备行为。如果销售者在实行这些行为之前已经找到购买者并与其达成了购销合意,就应当认定销售者已经开始实施了销售的实行行为。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因而只要符合条件,都可以申请取保候审。
销售假冒伪劣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与销售伪劣产品罪会判多少年?
区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与销售伪劣产品罪
1 、从客体上分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侵害的客体是商标权人的商标专用权和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其中,侵犯商标专用权是主要方面。而销售伪劣产品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其中,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主要方面。
区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与销售伪劣产品罪
?2 、从客观要件说,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或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销售伪劣产品罪在客观方面则表现为行为人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5 万元以上的行为。
区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与销售伪劣产品罪
3、从产品、商品性质上看,销售伪劣产品罪犯罪的对象是伪劣产品,其产品是不合格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犯罪对象是假冒他人已注册商标的商品,它可能是伪劣产品,也可能是合格产品。
重庆销售假冒商标罪的立案标准、判多少年?

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编辑:张智勇律师(重庆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

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立案标准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六十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刑法第214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个人销售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销售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第七十条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三)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已销售金额与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合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立案标准
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定罪上,销售者只有明知是假冒而进行销售,才构成本罪,如果不明知,则不构成本罪。

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规定:关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案件中尚未销售或者部分销售情形的定罪量刑问题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一)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部分销售,已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与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货值金额合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分别达到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五万元、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各法定刑幅度定罪处罚。
销售金额和未销售货值金额分别达到不同的法定刑幅度或者均达到同一法定刑幅度的,在处罚较重的法定刑或者同一法定刑幅度内酌情从重处罚。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立案标准
根据司法解释,个人销售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单位销售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侦查。对于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的,应当由有关部门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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