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刑法》第388之一条)的构成要件、立案标准、量刑与辩护要点。

Article · 刑法第388之一条Updated 2026-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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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Q

离职后收受财物行为的受贿罪认定与利用影响力受贿边界分析

老周原先是某市住建局的科长,管了好多年施工审批,2019 年正式退休,彻底离开了体制。2022 年春节,以前他帮过的一个企业老板上门,放下 20 万,说就是感谢当年的关照。老周觉得人都退了两三年,职权也早就交出去了,收这笔钱顶多算人情往来,能有什么事。结果 2024 年监察机关倒查旧案,这笔钱直接被认定成了受贿。

家属来找我的时候,第一句话就是:人都退休了,手里早就没权了,怎么还能按受贿算? 答案说简单也简单,说复杂也复杂 —— 离职从来不是一道天然的防火墙。

核心分界点:有没有 “事先约定”

很多人直觉上觉得,受贿罪得是 “利用职务便利”,人都走了、权都交了,哪来的职务便利?这个逻辑听着没错,但法律对离职后收钱这件事,有专门的认定规则。

2007 年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写得很清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利,之前或者之后约定好在离职后收对方财物,离职后实际收受的,以受贿论处。 说白了,法律看的不是你收钱的时候有没有权,而是 “办事” 和 “收钱” 这两件事,有没有被 “事先约定” 这条线串在一起。有约定,本质就是把权钱交易的收款时间延后了,换了个时间点收钱而已;没有约定,两件事就是断开的。

三种常见情况,结局完全不同

第一种,在职时就有约定,离职后收钱,构成受贿。

这是最典型的情况。在职的时候帮了忙,双方明里暗里说好 “等我退了再说”“等你调走了再感谢”,不管是当面说透的,还是没挑明但彼此心照不宣的,只要在职时就收钱这件事达成了合意,离职后实际收了,就是受贿。 当然要说明一句:默示约定不是靠单方脑补出来的,得有相应的客观证据印证双方的合意,比如过往的交往模式、沟通记录、谋利和答谢的对应关系等等,不是说对方事后单方面送钱感谢,就等于之前有约定。 江苏就有过类似案例,缪某在卫健委任职时多次帮企业处理医保相关事项,老板提过退休后可以来企业当顾问,缪某当时没反对。后来他退休后以 “顾问费” 名义收了钱,法院最终认定属于事先约定,按受贿定罪。

第二种,在职时没约定,离职后单纯收感谢费,一般不构成受贿。

这也是争议最多的一类。很多人会拿 2016 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说事,说履职时没被请托、事后基于履职事由收钱也算受贿。

但这里有个关键的适用边界很多人没搞懂:这条规则管的是在职期间事后收钱的情况 —— 人还在岗位上,当时没请托,事情办完后对方送钱感谢,同样可以认定为他人谋利。 最高法刑二庭在官方解读里明确说过,这条规定没有修改此前的规则,离职后收受财物要定受贿,仍然要以在职时有事先约定为前提。

 这恰恰是辩护的核心空间之一。

如果确实在职时从来没提过、也没暗示过以后要收钱,纯粹是离职多年后对方出于感念主动送的,从法律上讲,就不该套到受贿罪里。

第三种,在职时就开始收,离职后基于同一谋利事项连续收,全部计入受贿总额。

2007 年的意见里还专门说了这一种:如果是离职前后连续收受请托人财物的,离职前后收受的部分,全都要计入受贿数额。 很多人以为离职后收的那部分能单独摘出去,其实不行。只要是基于同一段谋利关系、同一谋利事项持续不间断地收钱,哪怕中间跨过了离职这个节点,也会整体认定。数额一加总,很可能直接抬升一个量刑档次。

就算不构成受贿,也可能触犯另一个罪名

很多家属以为,只要打不掉受贿罪就没事了,其实不一定。 刑法里还有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专门管这种情况: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自己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在职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帮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从中索取或者收受财物的,照样要定罪。 它和受贿罪的核心区别是:受贿罪是直接用自己手里的职权办事,利用影响力受贿是用自己过去的身份、人脉和关系网去撬动别人的职权。人虽然走了,但以前的影响力还在,靠这个帮人办事收钱,同样踩刑事红线。

不构成犯罪,也不代表没后果

还有一点必须说透:哪怕最终不构成刑事犯罪,也不代表什么事都没有,尤其是退休人员。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十七条明确,已经退休的公职人员,退休前或退休后有违法行为的,虽然不再给予政务处分,但可以立案调查,依法应当予以降级、撤职、开除的,要相应调整其享受的待遇。

 说白了,刑事上不定罪,纪律上照样可以追责。钱收了,可能不用坐牢,但退休待遇可能被降、被调。违纪和犯罪是两条线,不是非黑即白,家属一定要有这个心理准备。 张智勇律师常说一句话:违纪违规不当然等于犯罪;反过来也一样,不构成犯罪,不代表没有任何后果。

这类案子,辩护的核心抓三点

回到老周的案子,家属最该问的从来不是 “能不能直接无罪”,而是先把这笔钱归到哪一类搞清楚。 “有没有事先约定” 是整个案子的命门。有约定,受贿罪的大框架基本就定了,辩护重点要放在数额认定、具体情节轻重上;没有约定,就有希望把受贿罪的指控打掉,但也要排查有没有利用影响力受贿的可能,或是违纪的风险。 

这类案件的辩护核心就三件事:一是有没有证据证明 “事先约定”,二是收钱和当年的履职事由有没有直接对应关系,三是有没有利用原影响力实际帮人办过事。把这三点查透了,案子的走向基本就清楚了。

很多人栽就栽在 “人都走了,收点钱算什么” 的侥幸里。可法律看的从来不是你收钱时在不在位,而是你当年办事的时候,有没有把 “日后收钱” 这笔账算在里面。权钱交易不会因为换了个时间点,就变成正常人情。

—— 张智勇律师 · 职务犯罪辩护

【作者简介】

张智勇,全国优秀律师,智豪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首席合伙人,现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重庆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分管刑事辩护)。深耕刑事法律实务29年,张智勇长期聚焦行贿类、职务犯罪、诈骗、经济犯罪及监察留置程序的理论与实战研究。早在2009年,他便带领其领衔创办的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剥离民商事业务,率先完成‘全员、全业务’的刑事专业化转型,将其打造为业内公认的西南地区专门从事刑事辩护的律师事务所。

执业以来,张智勇亲自参与办理各类重大疑难职务及诈骗、经济类刑案500余件,带领团队办理刑案超5000件,多起案件获评“年度十大刑事辩护经典案例”或被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全文收录。在实战之外,他坚持“法理与实务双向赋能”,受聘担任西南政法大学量刑研究中心研究员及多所高校法律硕士兼职导师,并在律所内部十余年坚持“集体讨论全部刑案”制度。其结合二十余年一线实战经验撰写的《职务犯罪组合拳辩护的实践与运用》、《75项留置核心法律问题全解读》等实务成果,为重大刑事案件精细化辩护提供了重要的参考。

此外,张智勇律师常年坚持新媒体普法,全网关注者已突破600万。面对这份海量的社会关注,他始终将其视为一种沉甸甸的社会责任与执业鞭策。通过持续输出专业的实务经验,他致力于打破复杂刑事案件中的信息壁垒,帮助更多陷入困境的家庭建立理性的法律认知,传递法律的温度与力量。

张智勇律师:斡旋受贿与利用影响力受贿区分标准

张智勇律师:斡旋受贿与利用影响力受贿区分标准

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时,经常碰到当事人、企业老板分不清三类中间人涉案行为。同样是牵线搭桥、托人办事收好处,有的最后按受贿罪重判,有的单独定利用影响力受贿,还有的只认定介绍贿赂,量刑差距很大。

不少人简单把三者归为"中间人捞好处",忽略了身份、靠什么关系办事、拿钱的底层逻辑完全不同。实务里经常出现定性争议,甚至一审、二审改变罪名,根源就是没分清权力影响力、私人关系、单纯撮合这三条边界。

今天张智勇律师来讲讲三类行为的区分点,顺带梳理日常最容易混淆的场景,同时说清一旦被调查,家属可以合规梳理哪些材料区分罪名边界。

一、先理清三类行为最核心的底层区别

三者虽然都存在"三方结构":请托人、中间人、办事公职人员,但从身份门槛、依靠的影响力、拿钱的主观目的、法律定性四个维度完全割裂,先给一个直观区分逻辑:

斡旋受贿:中间人本身是在职国家工作人员,靠自己职务、岗位带来的权力影响力托其他公职人员办事,自己直接收下请托人的财物,法律上按受贿罪论处,量刑最重。

利用影响力受贿:中间人不靠自身当下公职权力,依靠和办事官员的私人亲密关系、或是离职前原职权形成的人脉打招呼,私下收财物,单独成立独立罪名,不归属受贿罪范畴。

介绍贿赂:中间人只做单纯牵线、传话、对接,不自己占有大额贿赂款,只是促成行贿人和公职人员直接交易,仅情节严重才入罪,法定量刑最轻。

二、分维度拆解三类行为完整认定标准

(一)斡旋受贿(刑法第 388 条,属于受贿罪特殊类型)

身份硬性门槛:中间人必须是在职国家工作人员,普通商人、家属、离职干部不能单独构成本类行为。

依靠的影响力:权力性影响力。不是同学、亲友私人交情,而是自身岗位、单位层级带来的工作关联,比如同系统不同科室干部、上下级单位有业务往来的公职人员,凭借自身职权地位,让其他公职人员配合办事。

举个实例:市局某科室处长,和区县分管项目副局长无亲属关系,但日常存在业务对接;老板找到处长,转交 30 万请托,处长利用自身市局干部身份,托区县副局长放宽项目验收标准,全程依靠岗位层级带来的制约联系,属于典型斡旋受贿。

财物归属与主观心态:中间人直接收受、占有请托人给予的财物,钱归自己所有;必须是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单纯合规办事收钱不构罪。

关键细节:被托办事的公职人员,不需要知晓中间人收了财物,不影响斡旋受贿成立;若二人事前通谋、共同分赃,直接认定普通受贿共犯,不再评价斡旋受贿。

(二)利用影响力受贿(刑法第 388 条之一,独立罪名)

身份范围更广,分两类主体,影响力来源不同:

一是在职公职人员的近亲属、关系密切人(配偶、子女、多年挚友、特定关系人),依靠血缘、私交等非权力情感关系;

二是已经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其密切关系人,依靠过去任职职权形成的人脉影响力。

即便中间人本身有公职身份,只要全程只依靠私人亲密关系打招呼,不使用自身岗位权力,也定本罪而非斡旋受贿。

依靠的影响力:非权力性私人情感关系 / 离职旧职权人脉,和中间人当下的职务、岗位无关。

实例:某局长妻子,无公职身份,老板送 25 万,请她跟丈夫打招呼拿下工程审批;妻子私下收钱,未告知丈夫,依靠夫妻亲密关系托人办事,单独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

财物归属:中间人自行占有请托人财物;同样要求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关键区分点:如果办事公职人员知情并默许亲属收钱,双方形成通谋,直接认定共同受贿,不再定利用影响力受贿。

(三)介绍贿赂(刑法第 392 条,轻罪)

身份无限制:普通人、商人、公职人员都能成为主体,没有身份门槛。

行为本质:纯粹居间撮合,只传递信息、对接双方,不主动利用自身权力、私人关系施压办事,只是搭建行贿人和受贿公职人员的沟通渠道。

典型场景:企业老板认识一名普通生意人,知晓该生意人认识分管审批的科长;老板托中间人把 10 万现金转交给科长,中间人只负责传话、转交钱款,一分不留、不从中截留好处,仅起到搭桥作用。

财物心态:中间人不追求占有贿赂本金,钱款最终全部交给公职人员;本罪依附于行贿行为,仅请托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中间人撮合且情节严重,才追究刑责;单纯为合规事项搭桥送礼,一般不作刑事评价。

入罪门槛更高,处罚更轻:仅情节严重才追究刑责,最高刑期三年,远低于斡旋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

三、实务中最容易混淆的 3 类边界场景

场景 1:中间人既是在职公职人员,又是办事官员的亲友,同时具备两种影响力

办案机关优先核查实际依靠哪一种渠道办成事项:全程主要靠自身岗位层级施压,定斡旋受贿;有完整证据证实完全只依靠私人交情、从未动用自身职权地位,才认定利用影响力受贿。

若无法清晰区分两种影响力,且中间人具备在职公职身份,择一重罪按斡旋受贿处理;中间人无公职身份,则直接认定利用影响力受贿。

场景 2:中间人撮合过程中,私自扣下一部分贿赂款

分两种处理:仅少量收取跑腿辛苦费,主要钱款全部转交公职人员,且该辛苦费并非依托自身与官员密切关系的对价,整体仍评价介绍贿赂;截留大额钱款、该部分钱款是利用私人关系办事的对价,公职人员对此不知情,截留部分单独认定利用影响力受贿,不再单纯按介绍贿赂评价。

场景 3:离职干部托老同事办事收钱

离职后不再具备原有在职公职权力,此时依靠过去任职形成的人脉关系打招呼收钱,统一认定利用影响力受贿;若在职期间直接利用自身职权地位斡旋、在职时收取财物,才定斡旋受贿;在职时提前约定好处、离职后才收款,依托原职权人脉办事,仍认定利用影响力受贿。

四、三类行为的直观差异总结

身份限制:斡旋受贿仅限在职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影响力受贿为近亲属、密切关系人、离职干部;介绍贿赂无任何身份限制。

影响力来源:斡旋受贿靠现有职权、工作地位;利用影响力受贿靠私人亲友、离职旧职权人脉;介绍贿赂无任何影响力,仅单纯搭桥传话。

财物占有:斡旋、利用影响力受贿均是中间人自行占有大额财物;纯粹介绍贿赂中间人不占有贿赂本金,仅可能少量收取无对价的跑腿费。

利益要求:斡旋、利用影响力受贿必须谋取不正当利益;介绍贿赂成立的前提同样是请托人意图谋取不正当利益。

量刑轻重:斡旋受贿(受贿罪)最重,利用影响力受贿次之,介绍贿赂量刑最轻。

五、被监察机关核查后的稳妥处置思路

一旦因托人办事、居间转交钱款被立案核查,不要删除聊天记录、隐匿转账流水,额外产生不利评价,可以按下面思路梳理材料。

第一,完整整理往来记录,区分三类关键事实:中间人是否具备在职公职身份、托人办事依靠的是工作职权还是私人交情、有无截留占有请托人财物,整理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办事沟通书证,辅助办案机关区分三类罪名边界,避免单纯居间搭桥行为被拔高定性。同时核实中间人、办事官员是否事前存在分钱通谋,存在通谋则直接评价受贿共犯。

第二,如实说明钱款去向、自身获利情况,若确实占有涉案财物,主动足额上缴全部款项,如实供述属于可考量的从轻情节。

第三,如果涉案公职人员进入留置阶段,律师可在外围帮助家属梳理全套证据材料,指导家属依规提交书面情况说明,依法表达合理诉求,厘清中间人仅撮合、未利用权力影响力的客观事实。

第四,移送检察院、法院审理阶段,可围绕影响力来源、钱款占有情况、有无事前通谋提交书面意见,区分违纪行为与刑事犯罪,防止普通居间沟通行为直接认定为重罪。

同样是在请托人和公职人员之间牵线,三者罪名、量刑差距悬殊,定性的核心从来不是"有没有中间人",而是三个关键点:中间人是否为在职公职人员、办事依靠权力还是私人关系、中间人是否自行占有大额贿赂款项、双方是否事前通谋分赃。

在职干部依托自身岗位层级托同行办事、自己收下好处,属于斡旋受贿,按受贿罪从重评价;家属、亲友、离职干部依靠私人感情/旧职权人脉托官员办事、私下收钱,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普通人仅单纯传话转交钱款、不截留利益,且请托事项存在不正当诉求,才认定介绍贿赂,情节轻微的甚至不作刑事处理;中间人跟办事官员事前串通分赃,直接统一认定受贿共犯,不再拆分三类罪名。

不管是企业经营者还是公职人员身边亲友,都不能抱有"只是搭个线不碍事"的侥幸心理,不同居间行为对应的法律红线完全不同,一旦踩线,不仅自身要承担刑责,还会牵连相关公职人员一并接受调查。

【作者简介】

张智勇,全国优秀律师,智豪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首席合伙人,现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重庆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分管刑事辩护)。深耕刑事法律实务29年,张智勇长期聚焦行贿类、职务犯罪、诈骗、经济犯罪及监察留置程序的理论与实战研究。早在2009年,他便带领其领衔创办的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剥离民商事业务,率先完成‘全员、全业务’的刑事专业化转型,将其打造为业内公认的西南地区专门从事刑事辩护的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张智勇亲自参与办理各类重大疑难职务及诈骗、经济类刑案500余件,带领团队办理刑案超5000件,多起案件获评“年度十大刑事辩护经典案例”或被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全文收录。在实战之外,他坚持“法理与实务双向赋能”,受聘担任西南政法大学量刑研究中心研究员及多所高校法律硕士兼职导师,并在律所内部十余年坚持“集体讨论全部刑案”制度。其结合二十余年一线实战经验撰写的《职务犯罪组合拳辩护的实践与运用》、《75项留置核心法律问题全解读》等实务成果,为重大刑事案件精细化辩护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此外,张智勇律师常年坚持新媒体普法,全网关注者已突破600万。面对这份海量的社会关注,他始终将其视为一种沉甸甸的社会责任与执业鞭策。通过持续输出专业的实务经验,他致力于打破复杂刑事案件中的信息壁垒,帮助更多陷入困境的家庭建立理性的法律认知,传递法律的温度与力量。

张智勇律师:纵容亲属借职权获利并收受财物,罪与非罪如何界定

张智勇律师:纵容亲属借职权获利并收受财物,罪与非罪如何界定

办了多年职务犯罪案子,张智勇律师发现体制内不少人,始终分不清亲属之间钱权交织的那条边界。很多人心里默认,都是自家人,顺手帮家里打理点生意,收下晚辈、兄弟姐妹给的补贴、转账,顶多算正常人情往来,最坏也就是违规,根本沾不上犯罪。

可不少最终判刑的案件,根源都来自这种模糊认知。有人收下子女、手足送来的大额钱款,心里明明清楚,对方能赚到钱全靠自己手里的审批、项目、人事权限,却既不主动上交这笔钱,也没有全额退还;直到监察机关上门调查,才猛然察觉自己已经触碰了刑事红线。

这类行为没法一概而论,定性要综合钱款来源、双方是否事前串通、公职人员是否知情、有没有实际动用职权为第三方办事多重因素判断,还要区分单纯违纪、为亲友非法牟利、受贿罪共犯、利用影响力受贿四种完全不同的处理结果。今天张智勇律师就结合最常见的几类场景,把区分标准、实务争议点完整梳理出来。

一、无金钱往来,仅纵容亲属借职权谋利,大多只作违纪,特殊情形才涉刑

先说情节最轻的情形:公职人员没有收取亲属任何钱款,只是碍于亲情,放任配偶、子女、兄弟姐妹借着自己的职权、职务影响力承接项目、协调审批、规避监管赚取收益。

按照纪律处分相关规定,这种纵容特定关系人谋取私利的行为,属于违反廉洁纪律。只要不存在实质权钱交易,达不到刑事立案标准,处理方式以党纪政务处分为主,不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从中也能看出,违纪和刑事犯罪有着清晰的分界线,单纯家风不严、放任亲属牟利,不必然构成犯罪。

但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要格外留意一条特殊红线:如果利用采购、发包、定价权限,把单位稳定盈利的业务转交亲属经营,或是通过高买低卖、采购不合格产品向亲属输送利益,最终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达到立案标准,即便全程一分钱都没有收取,也可能单独构成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只是简单介绍业务,没有形成重大资产损失的,依旧只按违纪处理。

二、第三方请托人给亲属送财物,公职人员知情、未退还且实际谋利,认定共同受贿

这是办案过程中最高发,也最容易让人抱有侥幸心理的情形。

企业、办事群众为拿到政策倾斜、项目便利,主动找到公职人员的亲属,赠送现金、房产、股权等财物,亲属会把收钱的缘由、企业诉求完整告知公职人员。只有同时满足两项关键条件,才能认定公职人员具备受贿的主观故意:一是当事人清楚钱款属于请托对价;二是没有采取退还、上交等处置措施,还持续利用职务便利为对方落实请托事项。涉案金额达到 3 万元立案标准后,公职人员以受贿罪定罪,收钱的亲属同步认定为共犯。

举个实践里很典型的例子:分管工程招标的副局长,姐姐长期承接各家施工企业的居间业务,不少施工方主动向她支付大额好处费,姐姐把每一笔收款明细、企业诉求全部告知副局长,副局长后续在招标审核、项目验收环节持续为这些企业放宽标准。法院审理时会认定二人构成共同受贿,再结合各自作用区分主从犯裁量刑罚。

还有事前通谋的模式:公职人员提前和亲属商量,本人不出面接触钱款,由亲属代为收受请托人财物,之后自己利用职权兑现对方诉求,这种情形同样构成共同受贿。

反过来还有一种边界情形,如果公职人员仅仅知晓亲属收了第三方好处,但从头到尾没有利用职权为对方办事,不满足谋利的核心要件,就不能认定受贿共犯,收钱的亲属单独另行评价。

三、公职人员直接收受亲属本人钱款,利用职权帮亲属牟利,综合多要素区分馈赠与受贿

很多人分不清自家亲属无偿帮扶和权钱交易,法院审判不会单凭亲属远近下定论,会综合四个维度整体评判:钱款是否绑定明确的业务请托、金额是否远超本地日常人情往来标准、双方是否长期存在无偿经济扶持、钱款交付和职权关照是否一一对应。

第一种,配偶、未成年子女这类存在家庭共同财产、长期相互扶持的近亲属。公职人员利用职权帮家人打理生意、争取经营便利,亲属出于家庭扶持、日常赠与给出财物,不存在定向的业务交换,金额符合普通家庭往来尺度,一般不会作受贿评价。

可如果亲属经营的业务完全依附公职人员的职权才能存续,每一笔大额转账,都对应一次项目审批、政策关照,金额明显超出正常馈赠范畴,法院会认定这笔钱款本质是权钱交易,数额达标后以受贿罪处理。

第二种,已经独立分家、财产相互独立的成年兄弟姐妹、已婚子女。双方没有长期无偿帮扶的基础,亲属为拿到项目、补贴资质等明确利益主动输送大额财物,公职人员收下后利用职权提供便利,再主张属于家庭馈赠,很难被司法采信,通常直接认定受贿。

简单梳理区分逻辑:纯粹无对价的家庭帮扶、逢年过节的正常馈赠,不会触碰刑事红线;一旦钱款和职权关照形成固定的对价交换,再亲近的亲属,相关行为都有可能构成受贿。

四、公职人员全程不知情,亲属私自借影响力收钱谋不正当利益,亲属单独定利用影响力受贿

还有一类能完全割裂公职人员刑事责任的情形,核心判定标准是当事人自始至终被亲属隐瞒。

亲属私下打着公职人员的旗号,对接其他单位协调事项,私自收受请托人财物,但这里有一个不能忽略的定罪前提:必须是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整个过程亲属从未告知公职人员收钱、办事的相关事宜,当事人不存在任何默许、配合行为。

这种情况下,公职人员不构成任何刑事犯罪,最多以家风不严、纵容亲属牟利给予纪律处分;收钱的亲属,单独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如果只是协调合规事项,不存在任何不正当利益,亲属也不会涉及刑事追责,仅作违纪处理。

办案机关通常会调取聊天记录、银行流水、谈话笔录,完整核实公职人员知情与否,知情状态也是划分两类罪名的核心取证重点。

五、实务高频认知误区,很多人栽在这些片面理解里

误区一:钱是亲属收的,自己没经手、没使用就不犯罪

不少人觉得资金没有流入自己账户,整件事就和自己无关。相关司法解释明确否定这种想法:只要知晓亲属收受第三方请托财物,既不上交、不退还,还动用职权落实请托事项,就算一分赃款都没有使用,依旧具备受贿故意,构成共同犯罪。

误区二:只要是亲属之间转账,一律算作家庭人情

亲属身份只能作为参考要素,不能当成免责的盾牌。核心判断标准永远是钱款是否对应职权交换,大额、定向的利益输送,即便存在血缘关系,也无法规避刑事追责。

误区三:只是心里默许,没有主动打招呼、索要财物就情节轻微不用追责

单纯的默许态度不能单独定罪,必须配套知情、未上交、实际谋利三项完整要件;全部满足之后,放任的心态等同于认可整场权钱交易,数额达标就要承担刑事责任,不会因为没有主动索贿就直接免除处罚。

六、被监察机关核查后的稳妥处理思路

一旦因为亲属收受财物、借用职权牟利被启动调查,慌乱变卖房产、删除转账记录、刻意隐瞒资金往来,只会新增妨害司法的风险,可参考下面稳妥的处理方式。

第一,完整梳理全部银行流水、房产赠与合同、项目审批书证,把涉案相关资金梳理划分三类:长期无偿家庭赠与钱款、第三方请托人输送的对价资金、亲属自身合法经营收入,清晰划分违纪资金与合法家庭财产边界,辅助办案机关客观甄别,避免无关联的家庭往来资金被一并纳入涉案核查范围。最终财产定性,仍由司法机关结合全部证据综合认定。

第二,如果确实知晓亲属收受外部人员财物,主动配合调查,足额上缴全部涉案款项,如实供述全部经过。积极退赃、自愿认罪认罚属于法定从宽情节,结合涉案数额、危害后果,部分案件存在不起诉的空间。

第三,案件处于留置阶段时,按照现行规定律师无法会见当事人,只能在外围梳理全套书证材料,指导家属依规提交书面情况说明,依法表达合理诉求,协助办案机关区分行为性质,防止单纯家风问题、轻微违纪行为被不当拔高为刑事犯罪。

公职人员和亲属之间的钱款往来,血缘关系从来不能成为规避法律评价的挡箭牌。定性的核心始终围绕三层事实:钱款实际由谁支付、公职人员是否知情且未退缴、是否利用职权为对方谋取利益或不正当利益。

仅仅放任亲属牟利,不存在任何金钱对价往来,大多停留在纪律处分层面;知情亲属收受第三方好处、不上交且实际为对方办事,或是直接收取亲属大额对价钱款、动用职权提供便利,数额达标即构成受贿罪;全程不知情、亲属借影响力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收钱,则由亲属单独承担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刑事责任;国有单位工作人员履职造成重大资产损失的,还可能单独构成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手握公权力,公私边界半点不能模糊。不要抱着 “自家人无所谓” 的侥幸心理,分不清人情与交易的分界线,到最后不光自己身陷刑事风险,亲属也会一并承担对应的法律后果。


【作者简介】

张智勇,全国优秀律师,智豪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首席合伙人,现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重庆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分管刑事辩护)。深耕刑事法律实务29年,张智勇长期聚焦行贿类、职务犯罪、诈骗、经济犯罪及监察留置程序的理论与实战研究。早在2009年,他便带领其领衔创办的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剥离民商事业务,率先完成‘全员、全业务’的刑事专业化转型,将其打造为业内公认的西南地区专门从事刑事辩护的律师事务所。

执业以来,张智勇亲自参与办理各类重大疑难职务及诈骗、经济类刑案500余件,带领团队办理刑案超5000件,多起案件获评“年度十大刑事辩护经典案例”或被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全文收录。在实战之外,他坚持“法理与实务双向赋能”,受聘担任西南政法大学量刑研究中心研究员及多所高校法律硕士兼职导师,并在律所内部十余年坚持“集体讨论全部刑案”制度。其结合二十余年一线实战经验撰写的《职务犯罪组合拳辩护的实践与运用》、《75项留置核心法律问题全解读》等实务成果,为重大刑事案件精细化辩护提供了重要的参考。

此外,张智勇律师常年坚持新媒体普法,全网关注者已突破600万。面对这份海量的社会关注,他始终将其视为一种沉甸甸的社会责任与执业鞭策。通过持续输出专业的实务经验,他致力于打破复杂刑事案件中的信息壁垒,帮助更多陷入困境的家庭建立理性的法律认知,传递法律的温度与力量。

挂名股东系家属并领取分红,能否认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家属留言:
我老公被留置了,他是一个医院的副院长,分管医院后勤和设备采购。
他几年前让我在一家医院合作公司挂了个名,说当个股东方便一点,让外面的人不好说话。我也没管这家公司是干啥的,后来听说他们做的是医院的检验、影像、洗涤这些外包业务。
我一直没参与公司的运营,但每年年底都会收到点分红,有几万、也有十几万的时候,钱直接打到我银行卡上。我也没多想,就当是他给我的生活费。
现在他被办案机关带走了,我突然有点慌了。我名下的股份、这些分红,会不会被查出来?我这个身份和这些钱,是不是也有问题?

张智勇律师解答:
以我们曾经办理过这种类型的受贿案件的经验,你这个情况在医疗系统职务犯罪案件中是非常常见的类型,尤其是医院中层及以上干部通过亲属挂名在“合作公司”“外包平台”中获取好处的做法,近年来已成为办案机关重点打击的模式。
从法律上来说,你这个行为涉及的风险主要集中在《刑法》第388条之一——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为什么构成风险?你作为医院副院长的配偶,虽然没有职务身份,但你:
· 是该公司名义股东;
· 每年领取固定分红,并未参与实际经营;
· 公司与医院之间有持续性业务往来(检验、放射等后勤外包服务);
· 公司分红金额与丈夫职务分管范围高度重叠。
司法机关会结合这些事实来判断:
“你是否利用你丈夫的职务影响力,拿到医院的业务,从而获利。”
如果办案机关认定该公司之所以能与医院长期合作,是因为你丈夫在背后提供了便利、影响力或纵容默许,那么:
· 你就可能被认定为利用你与他之间的特殊关系,获取不正当利益;
· 那些看似“合法”的分红,就可能被定性为“变相受贿”;
· 你本人的行为,则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实施主体(家属亦可成为该罪主体)。
建议如下:
1. 认真梳理你在这家公司的实际角色,有没有出资、有没有签字、有没有投票权;
2. 准备公司章程、股东决议、历史财务记录,用于判断你是否只是“挂名”;
3. 如果确实只是挂名,但存在收钱行为,需要慎重准备资金说明和合法来源解释;
4. 如果办案机关对你进行谈话或传唤,建议在专业人士指导下处理,避免口误定性升级;
5. 特别注意:在目前医疗领域反腐背景下,“合作公司 + 家属股东”是一类高危线索模型,不要掉以轻心。
 
作者简介:
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人及首席合伙人,深耕刑事辩护领域29年,领衔创办了西南地区首家专注刑事辩护的专业律师事务所,并率先在全国范围内组建了“50+人职务犯罪辩护团队”。作为刑辩领域具有影响力的实务专家,他身兼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委会副主任、重庆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分管刑事辩护)、重庆市法学会常务理事等多项重要职务,并屡获殊荣,先后被授予“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市十佳律师”、“重庆市优秀律师”及“重庆最佳刑事辩护律师”称号,连续两届斩获“重庆经典刑事案例”奖项。
张智勇律师坚持“实务与理论并重”,担任西南大学量刑中心研究员及西南大学、重庆工商大学等多所高校兼职硕士生导师,结合二十余年办案经验著有《职务犯罪组合拳辩护的实践与运用》与《75项留置核心法律问题全解读》,系统梳理了职务犯罪辩护策略与监察留置法律痛点。他专注于职务犯罪、经济犯罪、诈骗犯罪等重大疑难案件辩护,亲自处理各类职务、经济类刑案500余件(大部分系受贿、贪污、行贿等职务犯罪),获得十余件无罪结果,累计带领、指导团队办理各类刑案辩护5000件以上。多年来,张智勇律师持续深耕全网平台,聚焦“案件实务”与“风险解读”,全网粉丝突破603万。他凭借精湛的专业功底与敢于直言的风格,赢得了广泛的社会关注与支持,是目前国内备受当事人和家属信赖的实战派刑辩专家。执业以来,他始终信奉艾伦·德肖维茨的格言:“只要我们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事实面前的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场官司。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律师辩护六大核心关键点
在职务犯罪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经常出现在“权力外围”:官员本人不一定直接收钱,但配偶、子女、司机、秘书、同学、合伙人等人,打着“我能说得上话”的旗号收财物。很多家属最困惑的点是:人没职权,凭什么也能定这么重的罪?
专业律师办这类案子,最怕两件事:第一,把普通人情往来讲成“影响力交易”;第二,把合法居间/中介费直接说成“对价”。但反过来讲,这个罪名也有它的“硬门槛”,只要把门槛卡住,辩护空间往往比受贿共犯更大。

一、先弄清:这个罪名到底在打谁?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有三个关键词:
1、主体: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
2、手段: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影响力,或利用离职后在原领域形成的影响力;
3、目的与结果: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收受财物。
一句话结论:它打的不是“你有没有职权”,而是“你是不是靠某个公职人员的影响力去换钱”。
二、第一关:谁算“关系密切的人”?别让范围被无限扩大
近亲属比较固定(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争议主要在“关系密切的人”。实务里,认定通常不是看头衔,而是看“你有没有能力把影响力变成结果”。
辩护律师可以把“关系密切”拆成四个可核验的问题:
· 交往是否长期稳定:是否长期频繁联系、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
· 是否存在利益捆绑:是否有资金往来、代持分红、共同购置资产;
· 是否具备接近与传递能力:能否接触到关键决策人/关键节点;
· 是否出现“请托—反馈—兑现”的闭环:说过什么、做过什么、拿到什么。
一句话结论:关系密切不是一句“认识很多年”,而是要能落到“影响力能不能被兑现”。
三、第二关:核心红线在“不正当利益”——很多案子就卡在这儿
与普通受贿罪不同,这个罪名强调“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但实务里“不正当”常被扩大解释,最常见是三类:
1、实体违规:不具备资质、明显不符条件、硬把项目塞进去。
2、程序违规(高发雷区):绕开招投标、先施工后手续、违规变更评标条件、暗箱加速审批。
3、公平性破坏:同样条件下,通过“打招呼”获得优先权、知情权、付款顺序等“时间差利益”。
一句话结论:你要盯住的不是“最后拿没拿到项目”,而是“拿到的优势是不是违反规则、破坏公平”。
四、第三关:合法居间还是影响力交易?辩护律师用三把刀切开
很多被告会说:我收的是中介费、居间费。这个抗辩能不能成立,专业律师一般用三把“切割刀”:
刀1:对价到底是什么?是劳务还是面子?
·合法居间:有合同、有工作记录(谈判、协调、材料、标书、方案)、收费接近行业区间;
·影响力交易:几乎没做实事,靠一句“我能搞定”,收费比例畸高或“旱涝保收”。
刀2:影响力是不是指向公权力?
·一旦交易链条里出现政府部门、国企事业单位、行政审批、招投标、资金拨付等,居间费性质会更敏感,证据审查必须更细。
刀3:官员/公职人员有没有实际介入?介入到什么程度?
·如果所谓“打招呼”根本查不到任何落地动作,被告只是对外吹嘘,甚至骗钱,那可能更像诈骗而不是利用影响力受贿。
· 但注意:走到诈骗不一定更轻,量刑要结合数额档次做策略选择。
一句话结论:能不能守住“中介费”,关键不在嘴上说得多像,而在“有没有劳务痕迹、有没有风险承担、有没有公权介入证据”。
五、最要命的一步:受贿共犯还是利用影响力受贿?就差一个“通谋”
这类案子真正的生死线,是官员和关系人之间有没有犯意联络(通谋)。辩护律师通常把它拆成三个时间点:
·事前知情/授意:更容易走向受贿共犯;
·事中默许/配合:证据一旦补齐,也可能按共犯走;
·事后知情:最大争议区——知情程度、知情时间、是否分赃、是否采取阻断措施,都会影响定性。
辩护时最实用的“通谋核对四问”:
1、他是否知道“收的是什么、谁给的、为啥给”?(概括 vs 具体)
2、知情发生在“办事前/办事中/办事后”的哪一刻?
3、知情后有没有“退还、上交、明确阻断”的客观动作?
4、家庭资产是否出现“赃款进入共同生活/共同支配”的痕迹?
张智勇律师在处理此类争点时,常把“知情时间点 + 分赃路径 + 阻断动作”作为三道硬核对:只要三道里有两道做不实,控方就很难把共犯链条焊死。
一句话结论:共犯不是靠推测,必须靠证据把“通谋”钉住;钉不住,就该回到利用影响力受贿的评价框架。
六、金融化的高发坑:干股、代持、分红——别被估值“抬数额”
利用影响力受贿里,越来越多的“好处”不以现金出现,而是股权、期权、分红、代持。辩护律师最常打的点有三类:
1、登记/变更是否真实:工商内档、决议签字、办理流程异常,是第一层。
2、有没有实质行权痕迹:分红、表决、处分、资金回流,缺哪一环就缺闭环。
3、数额口径与时间点:估值基准日选错、折扣不扣、用后期暴涨倒推早期价值,最容易把数额“算大”。
一句话结论:股权类好处最怕“结果倒推”,辩护要把一切拉回“证据闭环 + 合理口径”。
 
速查清单:辩护律师拿到卷宗先看这10项
1、关系证明:亲属/密切关系的证据是什么?
2、请托事项:具体到哪件事、哪个节点、哪份文件、谁拍板?
3、不正当利益:实体违规还是程序违规?证据在哪?
4、官员介入:有没有通话、见面、指示、审批异常轨迹?
5、劳务痕迹:有无合同、工作记录、交付成果、行业费率对照?
6、收钱路径:谁收、怎么收、进了谁的账户、谁能支配?
7、资金用途:是否进入共同生活/共同资产?
8、事后知情:知情时间点、知情程度、阻断动作是否可证?
9、电子数据: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定位轨迹取证链是否完整?
10、量刑变量:自首/立功/退赃/退赔的证据支撑是否充分?
 
十问速查(给当事人和家属也能看懂)
1、我没权力也能构罪吗?能。关键看你是不是靠公职人员的影响力换钱。
2、同学老乡收“介绍费”一定犯罪吗?不一定。要看对价是劳务还是影响力。
3、只打了一个电话算不算?不看动作大小,看是否指向公权力、是否形成结果闭环。
4、项目本来就符合条件,还算不正当利益吗?要看程序是否被破坏、是否获得不公平优势。
5、领导不知道亲属收钱能切割吗?可能。但要看知情时间点、资产路径和阻断动作。
6、事后知道了但没退还会怎样?风险很大,容易被解读为认可并纳入共犯链条。
7、中介费怎么证明是合法的?合同、工作记录、交付成果、行业费率、风险承担,缺一项说服力就弱。
8、代持股权最危险在哪?“实质控制”和“分红回流”,一旦坐实就很难解释。
9、估值被算很大怎么办?盯基准日、折扣、口径、鉴定方法,要求证据闭环。
10、这类案子最怕什么?最怕“关系链、因果链、利益链、共犯链”四链同时闭合。
 
结尾:别被“关系”带着走,要把推定拆开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看起来打的是“关系”,真正决定输赢的还是证据:关系是不是密切到能兑现影响力;请托事项是否具体;不正当利益如何落地;钱从哪来、到哪去、谁能支配;官员是否通谋、何时知情、有无阻断。辩护律师要做的不是喊口号,而是把推定拆开,把缺口摆出来——能拆开一处,就可能守住一处空间。
 
作者简介:
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人及首席合伙人,深耕刑事辩护领域29年,领衔创办了西南地区首家专注刑事辩护的专业律师事务所,并率先在全国范围内组建了“50+人职务犯罪辩护团队”。作为刑辩领域具有影响力的实务专家,他身兼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委会副主任、重庆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分管刑事辩护)、重庆市法学会常务理事等多项重要职务,并屡获殊荣,先后被授予“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市十佳律师”、“重庆市优秀律师”及“重庆最佳刑事辩护律师”称号,连续两届斩获“重庆经典刑事案例”奖项。
张智勇律师坚持“实务与理论并重”,担任西南大学量刑中心研究员及西南大学、重庆工商大学等多所高校兼职硕士生导师,结合二十余年办案经验著有《职务犯罪组合拳辩护的实践与运用》与《75项留置核心法律问题全解读》,系统梳理了职务犯罪辩护策略与监察留置法律痛点。他专注于职务犯罪、经济犯罪、诈骗犯罪等重大疑难案件辩护,亲自处理各类职务、经济类刑案500余件(大部分系受贿、贪污、行贿等职务犯罪),获得十余件无罪结果,累计带领、指导团队办理各类刑案辩护5000件以上。多年来,张智勇律师持续深耕全网平台,聚焦“案件实务”与“风险解读”,全网粉丝突破603万。他凭借精湛的专业功底与敢于直言的风格,赢得了广泛的社会关注与支持,是目前国内备受当事人和家属信赖的实战派刑辩专家。执业以来,他始终信奉艾伦·德肖维茨的格言:“只要我们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事实面前的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场官司。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特定关系人收取财物,官员是否构成受贿?
“钱是老婆收的,我根本不知道!”
“是司机背着我打的旗号,我没拿一分钱!”
在职务犯罪庭审中,这种辩解比较常见。法律将这些身边人定义为“特定关系人”。
当特定关系人收钱,官员是否构成受贿?张智勇律师认为,这绝不能搞“连坐”,必须看证据链是否形成了“通谋”的闭环。
01、核心辩点:官员的“明知”
受贿罪是故意犯罪。如果官员对身边人的收钱行为确实不知情,那么他就不构成受贿罪。
在阅卷时,可重点审查三个时间节点的证据:
1. 事前有无“招呼”:行贿人是否直接向官员暗示过“家里那点事我处理好了”?如果没有,官员的知情权存疑。
2. 事中有无“传递”:特定关系人收钱后,是否告知了官员?实务中,很多家属为了私房钱选择隐瞒,这就切断了官员的犯罪故意。
3. 事后有无“兑现”:官员是否因为这笔钱,违规为行贿人办了事?如果官员是公事公办,且不知道背后有利益输送,那么权钱交易的链条就是断裂的。
02、罪名之辩:“共同受贿”还是“利用影响力受贿?
这是一个极具技术含量的定性辩护,直接决定刑期长短。
· 情形一:共同受贿(重罪)
官员知道家属收钱,且利用职权办事。两人是拴在一根绳上的蚂蚱,均为主犯。
· 情形二:利用影响力受贿(轻罪)
家属背着官员,狐假虎威收钱,官员不知情。此时,官员无罪;家属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刑期低于受贿罪。
在口供“一对一”的情况下(家属说说了,官员说没说),律师必须深挖客观证据。如果家庭财务独立,且官员没有使用过这笔脏款的痕迹,律师应当坚决主张官员无罪,家属定性为利用影响力受贿。
【张智勇律师实务锦囊】
法律不讲连坐,只讲证据。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家属参与了权钱交易的“合谋”,仅仅是事后知情或被动保管,可坚决做无罪或罪轻辩护。法律讲究的是证据确凿的“共谋”。切勿因为道德压力而放弃法律上的辩护权利。
 
作者简介:
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人及首席合伙人,深耕刑事辩护领域29年,领衔创办了西南地区首家专注刑事辩护的专业律师事务所,并率先在全国范围内组建了“50+人职务犯罪辩护团队”。作为刑辩领域具有影响力的实务专家,他身兼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委会副主任、重庆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分管刑事辩护)、重庆市法学会常务理事等多项重要职务,并屡获殊荣,先后被授予“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市十佳律师”、“重庆市优秀律师”及“重庆最佳刑事辩护律师”称号,连续两届斩获“重庆经典刑事案例”奖项。
张智勇律师坚持“实务与理论并重”,担任西南政法大学量刑中心研究员及西南政法大学、重庆工商大学等多所高校兼职硕士生导师,结合二十余年办案经验著有《职务犯罪组合拳辩护的实践与运用》与《75项留置核心法律问题全解读》,系统梳理了职务犯罪辩护策略与监察留置法律痛点。他专注于职务犯罪、经济犯罪、诈骗犯罪等重大疑难案件辩护,亲自处理各类职务、经济类刑案500余件(大部分系受贿、贪污、行贿等职务犯罪),获得十余件无罪结果,累计带领、指导团队办理各类刑案辩护5000件以上。多年来,张智勇律师持续深耕全网平台,聚焦“案件实务”与“风险解读”,全网粉丝突破603万。他凭借精湛的专业功底与敢于直言的风格,赢得了广泛的社会关注与支持,是目前国内备受当事人和家属信赖的实战派刑辩专家。执业以来,他始终信奉艾伦·德肖维茨的格言:“只要我们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事实面前的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场官司。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情人被留置的法律风险及合法应对措施——专业律师解析
75项留置顾问核心法律问题(26)之《情人被留置后,法律风险有多大?》
情人被留置,家属该如何合法应对?本文从法律角度分析了7大风险,并提供专业建议,助您妥善处理。
重庆律师张智勇深耕职务犯罪辩护二十余年,率先提出“留置顾问”和"间接介入"概念,并系统整理了75项留置期间的核心法律问题。——原创内容,转载必究!

“情人”在法律上咋认定?没有“情人”这回事儿

先说第一个问题:官员领导的情人怎么认定?说实话,法律上压根儿没“情人”这个词儿。它只是社会关系里的称呼,不是啥法律术语。所以,办案机关在查案时,不会因为你是官员的“情人”就直接给你扣帽子,而是看你干了啥,扮演了啥角色。
根据《监察法》,留置是办案机关对涉嫌职务违法或犯罪的人采取的强制措施。情人被留置,说明办案人员手里已经攥了些证据,怀疑她跟官员的违法行为脱不了干系。换句话说,认定标准不是“她是不是情人”,而是“她有没有参与违法犯罪行为”。这点很重要,家属和被调查人得先搞明白,别被“情人”这标签吓蒙了。

留置后,情人可能面临啥法律风险?

既然被留置了,法律风险肯定少不了。我从多年办案经验出发,总结了三种最常见的情况:受贿罪的共犯、利用影响力受贿和洗钱罪。咱们一个个拆开讲。
1. 受贿罪的共犯:知不知道是关键
先说受贿罪的共犯。受贿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利益的行为。如果情人明知道官员在收黑钱,还帮着干了点啥,比如藏钱、转账,甚至参与伪造证据,那她就可能被当成共犯。
举个例子,官员收了1000万贿赂,情人知道这钱来路不正,还用自己账户存起来,或者帮着转移到国外。办案机关查账时,资金流向一暴露,办案人员拿着证据一问,她跑不掉。但如果她啥也不知道,只是被官员当“工具人”,比如钱存她名下,她以为是正当收入,那就不算共犯。关键就在“知不知道”和“干了啥”。
2. 利用影响力受贿:借官员的“光”捞钱
再来看利用影响力受贿。如果情人跟官员关系特别近(这基本不用怀疑),利用官员的权力帮别人办事,收了好处费,就可能摊上这罪名。
比如,某领导的情人拿着他的名头,去帮企业拿项目,自己收了几十万“感谢费”。这种情况下,办案人员会觉得她是借领导的“光环”捞钱,查起来就按利用影响力受贿走。我见过不少这种案例,询问时一问资金来源,露馅儿的特别多。
3. 洗钱罪:帮着“洗白”黑钱,后果严重
最后一个风险容易被忽略,就是洗钱罪。如果情人明知道官员的钱是贪污贿赂来的,还帮着转移、买房买车“洗白”,那就麻烦大了。
想象一下,官员收了500万现金,情人拿去开账户存起来,或者买套房子挂自己名下。办案机关顺着资金流一查,证据摆桌上,她可能就得面对洗钱罪的指控。这罪名不轻,家属和被调查人得格外留心。

真实案例解析:公职人员情人的遭遇

我给大家讲个真实案例。有一次,重庆张智勇职务团队接到一个求助。一位医院领导的家属找到我们,说这人被办案机关调查,他的“情人”也被留置了。办案人员怀疑她帮着转移了几百万赃款,询问时还发现她名下有几处不明财产。
我们有个特点,喜欢用集体智慧解决问题。查阅了大量类似案例,分析她的风险点:她知不知道钱哪儿来的?有没有主动参与?后来我们帮家属梳理了证据,告诉他们在询问时别乱说,避免自乱阵脚。这案子还没到最后,但我们尽力帮他们把风险降到最低。

家属和被调查人咋办?专业律师的干货建议

如果你的亲人或者自己被卷进这种事,别慌,我从留置顾问的角度给几条实操建议:
1. 搞清楚自己的角色  
   你是单纯被利用,还是真干了啥?赶紧找个留置顾问(就是专门在留置期间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聊聊,弄明白自己的处境。
2. 面对询问别瞎编  
   办案人员问话时,冷静点,别自己给自己挖坑。
3. 证据别藏着掖着  
   如果有能证明自己清白的证据,比如钱是合法来源,赶紧交给律师整理,别傻乎乎自己藏着。
4. 别拖着,早咨询  
   留置只是开始,后续调查还长着呢。拖得越久,越被动。找个靠谱的团队,比如有经验的律师,能帮你把问题掐在前面。

法律风险不是开玩笑

说实话,每次看到这种案例,我都替当事人捏把汗。情人在官员腐败案里,稍不留神就从“旁观者”变成“被调查人”。家属急得团团转,被调查人自己也慌得不行,但光慌没用,得有招儿啊。
办案机关查案可不含糊,留置只是个开头,后面的法律风险全看你怎么合法应对。我在这行这么多年,见过太多人因为不懂法、乱应对,最后把自己坑了。

作者简介:
张智勇律师,资深刑事辩护专家,现执业于智豪律师事务所,长期专注于职务犯罪、监察调查、刑事辩护领域的理论研究与实务探索。多年来办理大量监察调查和职务犯罪案件,尤其擅长监察阶段的律师间接介入策略和留置阶段的非会见式辩护,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和经典成功案例。
在业内率先提出并深入研究了“间接介入”和“留置顾问”法律实务方法,著有多篇学术论文和专业文章,影响深远,广受好评。
如何认定受贿罪共犯中“关系密切的人”

“关系密切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有共同的受贿故意和共同的受贿行为,则符合共同犯罪的特征,应构成受贿罪的共犯。根据《意见》第七条的相关规定,“特定关系人”在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的情形下,共同实施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的行为,特定关系人可以构成受贿罪的共犯。而特定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由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构成受贿罪的共犯则需要以双方共同占有财物为前提条件。根据《刑法修正案(七)》的有关规定,“关系密切的人”在单独的情形下即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如其与国家工作人员共谋,理应构成受贿罪的共犯。
    依据《意见》的有关规定,“关系密切的人”在与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受贿罪的共犯时的认定标准将不统一,即“关系密切的人”中属于“特定关系的人”的部分构成共同受贿,只需要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由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即可。而其他人被认定为共同受贿除了“通谋”之外,还必须有双方共同占有财物。在认定共同犯罪的标准问题上的不统一,势必在司法实务中引发分歧,因此笔者建议,此处应当修改《意见》的有关规定,将特定关系人和特定关系以外的人构成受贿罪共犯的标准予以统一,即二者都以“通谋”为要件,不再要求“必须共同占有财物”,这样有利于司法实务中更好的打击犯罪。
 

非特定关系人构成受贿的共犯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之间的关系,能申请取保候审吗?

    非特定关系人构成受贿共犯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界定
    通常情况下,国家工作人员要求请托人向第三人提供财物,该第三人必然与国家工作人员具有某种密切联系,或是其近亲属、情人,或是与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其他特定关系或者交易关系的人,否则有违常理。当然,可能在少数案件中,确实存在特定关系人以外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并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收取他人财物,但又没有证据证实其与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占有受贿财物。对此,应当区分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1)对于非特定关系人和国家工作人员共谋并收受财物后,由一方单独占有的,由于“共同占有”所反映出的共同受贿行为的“利益共同性”更多的时候表现为双方共同意志支配下由一方实施的处分行为,因此,只要有证据证实由一方单独占有是出于另一方处置行为的结果,应当认定二人构成共同受贿,对非特定关系人以受贿共犯论处。
   (2)对于仅有证据证实非特定关系人和国家工作人员共谋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但无证据证实二人对财物处置有共谋的,如非特定关系人单独占有财物的,可认定该非特定关系人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如国家工作人员单独占有财物的,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受贿罪,非特定关系人不构成受贿罪共犯。但如非特定关系人符合介绍贿赂罪的条件,可认定为介绍贿赂罪。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因而,只要符合条件,都可以申请取保候审。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本质特征如何认定
虽然在影响力交易犯罪的客观方面,条文中没有明确使用“使用影响力”一词,但从规定的内容上研究,其犯罪的实质是“利用影响力”。
 
  无论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还是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也好,行为的核心都是在利用行为人具有的影响力,而非直接利用行为人本人的职务之便,所以,这就是影响交易犯罪与受贿犯罪的质的区别。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因而,只要符合条件,都可以申请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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