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貪汙賄賂罪

利用影響力受賄罪

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刑法》第388之一條)的構成要件、立案標準、量刑與辯護要點。

法條 · 刑法第388之一条更新於 2026-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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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離職後收受財物行為的受賄罪認定與利用影響力受賄邊界分析

老周原先是某市住建局的科長,管了好多年施工審批,2019 年正式退休,徹底離開了體制。2022 年春節,以前他幫過的一個企業老闆上門,放下 20 萬,說就是感謝當年的關照。老周覺得人都退了兩三年,職權也早就交出去了,收這筆錢頂多算人情往來,能有什麼事。結果 2024 年監察機關倒查舊案,這筆錢直接被認定成了受賄。

家屬來找我的時候,第一句話就是:人都退休了,手裡早就沒權了,怎麼還能按受賄算? 答案說簡單也簡單,說複雜也複雜 —— 離職從來不是一道天然的防火牆。

核心分界點:有沒有 “事先約定”

很多人直覺上覺得,受賄罪得是 “利用職務便利”,人都走了、權都交了,哪來的職務便利?這個邏輯聽著沒錯,但法律對離職後收錢這件事,有專門的認定規則。

2007 年兩高《關於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條寫得很清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請託人謀利,之前或者之後約定好在離職後收對方財物,離職後實際收受的,以受賄論處。 說白了,法律看的不是你收錢的時候有沒有權,而是 “辦事” 和 “收錢” 這兩件事,有沒有被 “事先約定” 這條線串在一起。有約定,本質就是把權錢交易的收款時間延後了,換了個時間點收錢而已;沒有約定,兩件事就是斷開的。

三種常見情況,結局完全不同

第一種,在職時就有約定,離職後收錢,構成受賄。

這是最典型的情況。在職的時候幫了忙,雙方明裡暗裡說好 “等我退了再說”“等你調走了再感謝”,不管是當面說透的,還是沒挑明但彼此心照不宣的,只要在職時就收錢這件事達成了合意,離職後實際收了,就是受賄。 當然要說明一句:默示約定不是靠單方腦補出來的,得有相應的客觀證據印證雙方的合意,比如過往的交往模式、溝通記錄、謀利和答謝的對應關係等等,不是說對方事後單方面送錢感謝,就等於之前有約定。 江蘇就有過類似案例,繆某在衛健委任職時多次幫企業處理醫保相關事項,老闆提過退休後可以來企業當顧問,繆某當時沒反對。後來他退休後以 “顧問費” 名義收了錢,法院最終認定屬於事先約定,按受賄定罪。

第二種,在職時沒約定,離職後單純收感謝費,一般不構成受賄。

這也是爭議最多的一類。很多人會拿 2016 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汙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說事,說履職時沒被請託、事後基於履職事由收錢也算受賄。

但這裡有個關鍵的適用邊界很多人沒搞懂:這條規則管的是在職期間事後收錢的情況 —— 人還在崗位上,當時沒請託,事情辦完後對方送錢感謝,同樣可以認定為他人謀利。 最高法刑二庭在官方解讀裡明確說過,這條規定沒有修改此前的規則,離職後收受財物要定受賄,仍然要以在職時有事先約定為前提。

 這恰恰是辯護的核心空間之一。

如果確實在職時從來沒提過、也沒暗示過以後要收錢,純粹是離職多年後對方出於感念主動送的,從法律上講,就不該套到受賄罪裡。

第三種,在職時就開始收,離職後基於同一謀利事項連續收,全部計入受賄總額。

2007 年的意見裡還專門說了這一種:如果是離職前後連續收受請託人財物的,離職前後收受的部分,全都要計入受賄數額。 很多人以為離職後收的那部分能單獨摘出去,其實不行。只要是基於同一段謀利關係、同一謀利事項持續不間斷地收錢,哪怕中間跨過了離職這個節點,也會整體認定。數額一加總,很可能直接抬升一個量刑檔次。

就算不構成受賄,也可能觸犯另一個罪名

很多家屬以為,只要打不掉受賄罪就沒事了,其實不一定。 刑法裡還有個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專門管這種情況: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自己原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透過其他在職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幫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從中索取或者收受財物的,照樣要定罪。 它和受賄罪的核心區別是:受賄罪是直接用自己手裡的職權辦事,利用影響力受賄是用自己過去的身份、人脈和關係網去撬動別人的職權。人雖然走了,但以前的影響力還在,靠這個幫人辦事收錢,同樣踩刑事紅線。

不構成犯罪,也不代表沒後果

還有一點必須說透:哪怕最終不構成刑事犯罪,也不代表什麼事都沒有,尤其是退休人員。 《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二十七條明確,已經退休的公職人員,退休前或退休後有違法行為的,雖然不再給予政務處分,但可以立案調查,依法應當予以降級、撤職、開除的,要相應調整其享受的待遇。

 說白了,刑事上不定罪,紀律上照樣可以追責。錢收了,可能不用坐牢,但退休待遇可能被降、被調。違紀和犯罪是兩條線,不是非黑即白,家屬一定要有這個心理準備。 張智勇律師常說一句話:違紀違規不當然等於犯罪;反過來也一樣,不構成犯罪,不代表沒有任何後果。

這類案子,辯護的核心抓三點

回到老周的案子,家屬最該問的從來不是 “能不能直接無罪”,而是先把這筆錢歸到哪一類搞清楚。 “有沒有事先約定” 是整個案子的命門。有約定,受賄罪的大框架基本就定了,辯護重點要放在數額認定、具體情節輕重上;沒有約定,就有希望把受賄罪的指控打掉,但也要排查有沒有利用影響力受賄的可能,或是違紀的風險。 

這類案件的辯護核心就三件事:一是有沒有證據證明 “事先約定”,二是收錢和當年的履職事由有沒有直接對應關係,三是有沒有利用原影響力實際幫人辦過事。把這三點查透了,案子的走向基本就清楚了。

很多人栽就栽在 “人都走了,收點錢算什麼” 的僥倖裡。可法律看的從來不是你收錢時在不在位,而是你當年辦事的時候,有沒有把 “日後收錢” 這筆賬算在裡面。權錢交易不會因為換了個時間點,就變成正常人情。

—— 張智勇律師 · 職務犯罪辯護

【作者簡介】

張智勇,全國優秀律師,智豪律師事務所管委會主任、首席合夥人,現任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刑事專業委員會副主任、重慶市律師協會副會長(分管刑事辯護)。深耕刑事法律實務29年,張智勇長期聚焦行賄類、職務犯罪、詐騙、經濟犯罪及監察留置程式的理論與實戰研究。早在2009年,他便帶領其領銜創辦的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剝離民商事業務,率先完成‘全員、全業務’的刑事專業化轉型,將其打造為業內公認的西南地區專門從事刑事辯護的律師事務所。

執業以來,張智勇親自參與辦理各類重大疑難職務及詐騙、經濟類刑案500餘件,帶領團隊辦理刑案超5000件,多起案件獲評“年度十大刑事辯護經典案例”或被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參考》全文收錄。在實戰之外,他堅持“法理與實務雙向賦能”,受聘擔任西南政法大學量刑研究中心研究員及多所高校法律碩士兼職導師,並在律所內部十餘年堅持“集體討論全部刑案”制度。其結合二十餘年一線實戰經驗撰寫的《職務犯罪組合拳辯護的實踐與運用》、《75項留置核心法律問題全解讀》等實務成果,為重大刑事案件精細化辯護提供了重要的參考。

此外,張智勇律師常年堅持新媒體普法,全閘道器注者已突破600萬。面對這份海量的社會關注,他始終將其視為一種沉甸甸的社會責任與執業鞭策。透過持續輸出專業的實務經驗,他致力於打破複雜刑事案件中的資訊壁壘,幫助更多陷入困境的家庭建立理性的法律認知,傳遞法律的溫度與力量。

張智勇律師:斡旋受賄與利用影響力受賄區分標準

張智勇律師:斡旋受賄與利用影響力受賄區分標準

辦理職務犯罪案件時,經常碰到當事人、企業老闆分不清三類中間人涉案行為。同樣是牽線搭橋、託人辦事收好處,有的最後按受賄罪重判,有的單獨定利用影響力受賄,還有的只認定介紹賄賂,量刑差距很大。

不少人簡單把三者歸為"中間人撈好處",忽略了身份、靠什麼關係辦事、拿錢的底層邏輯完全不同。實務裡經常出現定性爭議,甚至一審、二審改變罪名,根源就是沒分清權力影響力、私人關係、單純撮合這三條邊界。

今天張智勇律師來講講三類行為的區分點,順帶梳理日常最容易混淆的場景,同時說清一旦被調查,家屬可以合規梳理哪些材料區分罪名邊界。

一、先理清三類行為最核心的底層區別

三者雖然都存在"三方結構":請託人、中間人、辦事公職人員,但從身份門檻、依靠的影響力、拿錢的主觀目的、法律定性四個維度完全割裂,先給一個直觀區分邏輯:

斡旋受賄:中間人本身是在職國家工作人員,靠自己職務、崗位帶來的權力影響力託其他公職人員辦事,自己直接收下請託人的財物,法律上按受賄罪論處,量刑最重。

利用影響力受賄:中間人不靠自身當下公職權力,依靠和辦事官員的私人親密關係、或是離職前原職權形成的人脈打招呼,私下收財物,單獨成立獨立罪名,不歸屬受賄罪範疇。

介紹賄賂:中間人只做單純牽線、傳話、對接,不自己佔有大額賄賂款,只是促成行賄人和公職人員直接交易,僅情節嚴重才入罪,法定量刑最輕。

二、分維度拆解三類行為完整認定標準

(一)斡旋受賄(刑法第 388 條,屬於受賄罪特殊型別)

身份硬性門檻:中間人必須是在職國家工作人員,普通商人、家屬、離職幹部不能單獨構成本類行為。

依靠的影響力:權力性影響力。不是同學、親友私人交情,而是自身崗位、單位層級帶來的工作關聯,比如同系統不同科室幹部、上下級單位有業務往來的公職人員,憑藉自身職權地位,讓其他公職人員配合辦事。

舉個例項:市局某科室處長,和區縣分管專案副局長無親屬關係,但日常存在業務對接;老闆找到處長,轉交 30 萬請託,處長利用自身市局幹部身份,託區縣副局長放寬專案驗收標準,全程依靠崗位層級帶來的制約聯絡,屬於典型斡旋受賄。

財物歸屬與主觀心態:中間人直接收受、佔有請託人給予的財物,錢歸自己所有;必須是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單純合規辦事收錢不構罪。

關鍵細節:被託辦事的公職人員,不需要知曉中間人收了財物,不影響斡旋受賄成立;若二人事前通謀、共同分贓,直接認定普通受賄共犯,不再評價斡旋受賄。

(二)利用影響力受賄(刑法第 388 條之一,獨立罪名)

身份範圍更廣,分兩類主體,影響力來源不同:

一是在職公職人員的近親屬、關係密切人(配偶、子女、多年摯友、特定關係人),依靠血緣、私交等非權力情感關係;

二是已經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以及其密切關係人,依靠過去任職職權形成的人脈影響力。

即便中間人本身有公職身份,只要全程只依靠私人親密關係打招呼,不使用自身崗位權力,也定本罪而非斡旋受賄。

依靠的影響力:非權力性私人情感關係 / 離職舊職權人脈,和中間人當下的職務、崗位無關。

例項:某局長妻子,無公職身份,老闆送 25 萬,請她跟丈夫打招呼拿下工程審批;妻子私下收錢,未告知丈夫,依靠夫妻親密關係託人辦事,單獨構成利用影響力受賄。

財物歸屬:中間人自行佔有請託人財物;同樣要求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關鍵區分點:如果辦事公職人員知情並默許親屬收錢,雙方形成通謀,直接認定共同受賄,不再定利用影響力受賄。

(三)介紹賄賂(刑法第 392 條,輕罪)

身份無限制:普通人、商人、公職人員都能成為主體,沒有身份門檻。

行為本質:純粹居間撮合,只傳遞資訊、對接雙方,不主動利用自身權力、私人關係施壓辦事,只是搭建行賄人和受賄公職人員的溝通渠道。

典型場景:企業老闆認識一名普通生意人,知曉該生意人認識分管審批的科長;老闆託中間人把 10 萬現金轉交給科長,中間人只負責傳話、轉交錢款,一分不留、不從中截留好處,僅起到搭橋作用。

財物心態:中間人不追求佔有賄賂本金,錢款最終全部交給公職人員;本罪依附於行賄行為,僅請託人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行賄、中間人撮合且情節嚴重,才追究刑責;單純為合規事項搭橋送禮,一般不作刑事評價。

入罪門檻更高,處罰更輕:僅情節嚴重才追究刑責,最高刑期三年,遠低於斡旋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

三、實務中最容易混淆的 3 類邊界場景

場景 1:中間人既是在職公職人員,又是辦事官員的親友,同時具備兩種影響力

辦案機關優先核查實際依靠哪一種渠道辦成事項:全程主要靠自身崗位層級施壓,定斡旋受賄;有完整證據證實完全只依靠私人交情、從未動用自身職權地位,才認定利用影響力受賄。

若無法清晰區分兩種影響力,且中間人具備在職公職身份,擇一重罪按斡旋受賄處理;中間人無公職身份,則直接認定利用影響力受賄。

場景 2:中間人撮合過程中,私自扣下一部分賄賂款

分兩種處理:僅少量收取跑腿辛苦費,主要錢款全部轉交公職人員,且該辛苦費並非依託自身與官員密切關係的對價,整體仍評價介紹賄賂;截留大額錢款、該部分錢款是利用私人關係辦事的對價,公職人員對此不知情,截留部分單獨認定利用影響力受賄,不再單純按介紹賄賂評價。

場景 3:離職幹部託老同事辦事收錢

離職後不再具備原有在職公職權力,此時依靠過去任職形成的人脈關係打招呼收錢,統一認定利用影響力受賄;若在職期間直接利用自身職權地位斡旋、在職時收取財物,才定斡旋受賄;在職時提前約定好處、離職後才收款,依託原職權人脈辦事,仍認定利用影響力受賄。

四、三類行為的直觀差異總結

身份限制:斡旋受賄僅限在職國家工作人員;利用影響力受賄為近親屬、密切關係人、離職幹部;介紹賄賂無任何身份限制。

影響力來源:斡旋受賄靠現有職權、工作地位;利用影響力受賄靠私人親友、離職舊職權人脈;介紹賄賂無任何影響力,僅單純搭橋傳話。

財物佔有:斡旋、利用影響力受賄均是中間人自行佔有大額財物;純粹介紹賄賂中間人不佔有賄賂本金,僅可能少量收取無對價的跑腿費。

利益要求:斡旋、利用影響力受賄必須謀取不正當利益;介紹賄賂成立的前提同樣是請託人意圖謀取不正當利益。

量刑輕重:斡旋受賄(受賄罪)最重,利用影響力受賄次之,介紹賄賂量刑最輕。

五、被監察機關核查後的穩妥處置思路

一旦因託人辦事、居間轉交錢款被立案核查,不要刪除聊天記錄、隱匿轉賬流水,額外產生不利評價,可以按下面思路梳理材料。

第一,完整整理往來記錄,區分三類關鍵事實:中間人是否具備在職公職身份、託人辦事依靠的是工作職權還是私人交情、有無截留佔有請託人財物,整理聊天記錄、轉賬憑證、辦事溝通書證,輔助辦案機關區分三類罪名邊界,避免單純居間搭橋行為被拔高定性。同時核實中間人、辦事官員是否事前存在分錢通謀,存在通謀則直接評價受賄共犯。

第二,如實說明錢款去向、自身獲利情況,若確實佔有涉案財物,主動足額上繳全部款項,如實供述屬於可考量的從輕情節。

第三,如果涉案公職人員進入留置階段,律師可在外圍幫助家屬梳理全套證據材料,指導家屬依規提交書面情況說明,依法表達合理訴求,釐清中間人僅撮合、未利用權力影響力的客觀事實。

第四,移送檢察院、法院審理階段,可圍繞影響力來源、錢款佔有情況、有無事前通謀提交書面意見,區分違紀行為與刑事犯罪,防止普通居間溝通行為直接認定為重罪。

同樣是在請託人和公職人員之間牽線,三者罪名、量刑差距懸殊,定性的核心從來不是"有沒有中間人",而是三個關鍵點:中間人是否為在職公職人員、辦事依靠權力還是私人關係、中間人是否自行佔有大額賄賂款項、雙方是否事前通謀分贓。

在職幹部依託自身崗位層級託同行辦事、自己收下好處,屬於斡旋受賄,按受賄罪從重評價;家屬、親友、離職幹部依靠私人感情/舊職權人脈託官員辦事、私下收錢,構成利用影響力受賄;普通人僅單純傳話轉交錢款、不截留利益,且請託事項存在不正當訴求,才認定介紹賄賂,情節輕微的甚至不作刑事處理;中間人跟辦事官員事前串通分贓,直接統一認定受賄共犯,不再拆分三類罪名。

不管是企業經營者還是公職人員身邊親友,都不能抱有"只是搭個線不礙事"的僥倖心理,不同居間行為對應的法律紅線完全不同,一旦踩線,不僅自身要承擔刑責,還會牽連相關公職人員一併接受調查。

【作者簡介】

張智勇,全國優秀律師,智豪律師事務所管委會主任、首席合夥人,現任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刑事專業委員會副主任、重慶市律師協會副會長(分管刑事辯護)。深耕刑事法律實務29年,張智勇長期聚焦行賄類、職務犯罪、詐騙、經濟犯罪及監察留置程式的理論與實戰研究。早在2009年,他便帶領其領銜創辦的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剝離民商事業務,率先完成‘全員、全業務’的刑事專業化轉型,將其打造為業內公認的西南地區專門從事刑事辯護的律師事務所。執業以來,張智勇親自參與辦理各類重大疑難職務及詐騙、經濟類刑案500餘件,帶領團隊辦理刑案超5000件,多起案件獲評“年度十大刑事辯護經典案例”或被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參考》全文收錄。在實戰之外,他堅持“法理與實務雙向賦能”,受聘擔任西南政法大學量刑研究中心研究員及多所高校法律碩士兼職導師,並在律所內部十餘年堅持“集體討論全部刑案”制度。其結合二十餘年一線實戰經驗撰寫的《職務犯罪組合拳辯護的實踐與運用》、《75項留置核心法律問題全解讀》等實務成果,為重大刑事案件精細化辯護提供了重要的參考。此外,張智勇律師常年堅持新媒體普法,全閘道器注者已突破600萬。面對這份海量的社會關注,他始終將其視為一種沉甸甸的社會責任與執業鞭策。透過持續輸出專業的實務經驗,他致力於打破複雜刑事案件中的資訊壁壘,幫助更多陷入困境的家庭建立理性的法律認知,傳遞法律的溫度與力量。

張智勇律師:縱容親屬借職權獲利並收受財物,罪與非罪如何界定

張智勇律師:縱容親屬借職權獲利並收受財物,罪與非罪如何界定

辦了多年職務犯罪案子,張智勇律師發現體制內不少人,始終分不清親屬之間錢權交織的那條邊界。很多人心裡預設,都是自家人,順手幫家裡打理點生意,收下晚輩、兄弟姐妹給的補貼、轉賬,頂多算正常人情往來,最壞也就是違規,根本沾不上犯罪。

可不少最終判刑的案件,根源都來自這種模糊認知。有人收下子女、手足送來的大額錢款,心裡明明清楚,對方能賺到錢全靠自己手裡的審批、專案、人事許可權,卻既不主動上交這筆錢,也沒有全額退還;直到監察機關上門調查,才猛然察覺自己已經觸碰了刑事紅線。

這類行為沒法一概而論,定性要綜合錢款來源、雙方是否事前串通、公職人員是否知情、有沒有實際動用職權為第三方辦事多重因素判斷,還要區分單純違紀、為親友非法牟利、受賄罪共犯、利用影響力受賄四種完全不同的處理結果。今天張智勇律師就結合最常見的幾類場景,把區分標準、實務爭議點完整梳理出來。

一、無金錢往來,僅縱容親屬借職權謀利,大多隻作違紀,特殊情形才涉刑

先說情節最輕的情形:公職人員沒有收取親屬任何錢款,只是礙於親情,放任配偶、子女、兄弟姐妹藉著自己的職權、職務影響力承接專案、協調審批、規避監管賺取收益。

按照紀律處分相關規定,這種縱容特定關係人謀取私利的行為,屬於違反廉潔紀律。只要不存在實質權錢交易,達不到刑事立案標準,處理方式以黨紀政務處分為主,不會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從中也能看出,違紀和刑事犯罪有著清晰的分界線,單純家風不嚴、放任親屬牟利,不必然構成犯罪。

但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要格外留意一條特殊紅線:如果利用採購、發包、定價許可權,把單位穩定盈利的業務轉交親屬經營,或是透過高買低賣、採購不合格產品向親屬輸送利益,最終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達到立案標準,即便全程一分錢都沒有收取,也可能單獨構成為親友非法牟利罪;只是簡單介紹業務,沒有形成重大資產損失的,依舊只按違紀處理。

二、第三方請託人給親屬送財物,公職人員知情、未退還且實際謀利,認定共同受賄

這是辦案過程中最高發,也最容易讓人抱有僥倖心理的情形。

企業、辦事群眾為拿到政策傾斜、專案便利,主動找到公職人員的親屬,贈送現金、房產、股權等財物,親屬會把收錢的緣由、企業訴求完整告知公職人員。只有同時滿足兩項關鍵條件,才能認定公職人員具備受賄的主觀故意:一是當事人清楚錢款屬於請託對價;二是沒有采取退還、上交等處置措施,還持續利用職務便利為對方落實請託事項。涉案金額達到 3 萬元立案標準後,公職人員以受賄罪定罪,收錢的親屬同步認定為共犯。

舉個實踐裡很典型的例子:分管工程招標的副局長,姐姐長期承接各家施工企業的居間業務,不少施工方主動向她支付大額好處費,姐姐把每一筆收款明細、企業訴求全部告知副局長,副局長後續在招標稽核、專案驗收環節持續為這些企業放寬標準。法院審理時會認定二人構成共同受賄,再結合各自作用區分主從犯裁量刑罰。

還有事前通謀的模式:公職人員提前和親屬商量,本人不出面接觸錢款,由親屬代為收受請託人財物,之後自己利用職權兌現對方訴求,這種情形同樣構成共同受賄。

反過來還有一種邊界情形,如果公職人員僅僅知曉親屬收了第三方好處,但從頭到尾沒有利用職權為對方辦事,不滿足謀利的核心要件,就不能認定受賄共犯,收錢的親屬單獨另行評價。

三、公職人員直接收受親屬本人錢款,利用職權幫親屬牟利,綜合多要素區分饋贈與受賄

很多人分不清自家親屬無償幫扶和權錢交易,法院審判不會單憑親屬遠近下定論,會綜合四個維度整體評判:錢款是否繫結明確的業務請託、金額是否遠超本地日常人情往來標準、雙方是否長期存在無償經濟扶持、錢款交付和職權關照是否一一對應。

第一種,配偶、未成年子女這類存在家庭共同財產、長期相互扶持的近親屬。公職人員利用職權幫家人打理生意、爭取經營便利,親屬出於家庭扶持、日常贈與給出財物,不存在定向的業務交換,金額符合普通家庭往來尺度,一般不會作受賄評價。

可如果親屬經營的業務完全依附公職人員的職權才能存續,每一筆大額轉賬,都對應一次專案審批、政策關照,金額明顯超出正常饋贈範疇,法院會認定這筆錢款本質是權錢交易,數額達標後以受賄罪處理。

第二種,已經獨立分家、財產相互獨立的成年兄弟姐妹、已婚子女。雙方沒有長期無償幫扶的基礎,親屬為拿到專案、補貼資質等明確利益主動輸送大額財物,公職人員收下後利用職權提供便利,再主張屬於家庭饋贈,很難被司法採信,通常直接認定受賄。

簡單梳理區分邏輯:純粹無對價的家庭幫扶、逢年過節的正常饋贈,不會觸碰刑事紅線;一旦錢款和職權關照形成固定的對價交換,再親近的親屬,相關行為都有可能構成受賄。

四、公職人員全程不知情,親屬私自借影響力收錢謀不正當利益,親屬單獨定利用影響力受賄

還有一類能完全割裂公職人員刑事責任的情形,核心判定標準是當事人自始至終被親屬隱瞞。

親屬私下打著公職人員的旗號,對接其他單位協調事項,私自收受請託人財物,但這裡有一個不能忽略的定罪前提:必須是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整個過程親屬從未告知公職人員收錢、辦事的相關事宜,當事人不存在任何默許、配合行為。

這種情況下,公職人員不構成任何刑事犯罪,最多以家風不嚴、縱容親屬牟利給予紀律處分;收錢的親屬,單獨構成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如果只是協調合規事項,不存在任何不正當利益,親屬也不會涉及刑事追責,僅作違紀處理。

辦案機關通常會調取聊天記錄、銀行流水、談話筆錄,完整核實公職人員知情與否,知情狀態也是劃分兩類罪名的核心取證重點。

五、實務高頻認知誤區,很多人栽在這些片面理解裡

誤區一:錢是親屬收的,自己沒經手、沒使用就不犯罪

不少人覺得資金沒有流入自己賬戶,整件事就和自己無關。相關司法解釋明確否定這種想法:只要知曉親屬收受第三方請託財物,既不上交、不退還,還動用職權落實請託事項,就算一分贓款都沒有使用,依舊具備受賄故意,構成共同犯罪。

誤區二:只要是親屬之間轉賬,一律算作家庭人情

親屬身份只能作為參考要素,不能當成免責的盾牌。核心判斷標準永遠是錢款是否對應職權交換,大額、定向的利益輸送,即便存在血緣關係,也無法規避刑事追責。

誤區三:只是心裡默許,沒有主動打招呼、索要財物就情節輕微不用追責

單純的默許態度不能單獨定罪,必須配套知情、未上交、實際謀利三項完整要件;全部滿足之後,放任的心態等同於認可整場權錢交易,數額達標就要承擔刑事責任,不會因為沒有主動索賄就直接免除處罰。

六、被監察機關核查後的穩妥處理思路

一旦因為親屬收受財物、借用職權牟利被啟動調查,慌亂變賣房產、刪除轉賬記錄、刻意隱瞞資金往來,只會新增妨害司法的風險,可參考下面穩妥的處理方式。

第一,完整梳理全部銀行流水、房產贈與合同、專案審批書證,把涉案相關資金梳理劃分三類:長期無償家庭贈與錢款、第三方請託人輸送的對價資金、親屬自身合法經營收入,清晰劃分違紀資金與合法家庭財產邊界,輔助辦案機關客觀甄別,避免無關聯的家庭往來資金被一併納入涉案核查範圍。最終財產定性,仍由司法機關結合全部證據綜合認定。

第二,如果確實知曉親屬收受外部人員財物,主動配合調查,足額上繳全部涉案款項,如實供述全部經過。積極退贓、自願認罪認罰屬於法定從寬情節,結合涉案數額、危害後果,部分案件存在不起訴的空間。

第三,案件處於留置階段時,按照現行規定律師無法會見當事人,只能在外圍梳理全套書證材料,指導家屬依規提交書面情況說明,依法表達合理訴求,協助辦案機關區分行為性質,防止單純家風問題、輕微違紀行為被不當拔高為刑事犯罪。

公職人員和親屬之間的錢款往來,血緣關係從來不能成為規避法律評價的擋箭牌。定性的核心始終圍繞三層事實:錢款實際由誰支付、公職人員是否知情且未退繳、是否利用職權為對方謀取利益或不正當利益。

僅僅放任親屬牟利,不存在任何金錢對價往來,大多停留在紀律處分層面;知情親屬收受第三方好處、不上交且實際為對方辦事,或是直接收取親屬大額對價錢款、動用職權提供便利,數額達標即構成受賄罪;全程不知情、親屬借影響力謀取不正當利益並收錢,則由親屬單獨承擔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的刑事責任;國有單位工作人員履職造成重大資產損失的,還可能單獨構成為親友非法牟利罪。

手握公權力,公私邊界半點不能模糊。不要抱著 “自家人無所謂” 的僥倖心理,分不清人情與交易的分界線,到最後不光自己身陷刑事風險,親屬也會一併承擔對應的法律後果。


【作者簡介】

張智勇,全國優秀律師,智豪律師事務所管委會主任、首席合夥人,現任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刑事專業委員會副主任、重慶市律師協會副會長(分管刑事辯護)。深耕刑事法律實務29年,張智勇長期聚焦行賄類、職務犯罪、詐騙、經濟犯罪及監察留置程式的理論與實戰研究。早在2009年,他便帶領其領銜創辦的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剝離民商事業務,率先完成‘全員、全業務’的刑事專業化轉型,將其打造為業內公認的西南地區專門從事刑事辯護的律師事務所。

執業以來,張智勇親自參與辦理各類重大疑難職務及詐騙、經濟類刑案500餘件,帶領團隊辦理刑案超5000件,多起案件獲評“年度十大刑事辯護經典案例”或被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參考》全文收錄。在實戰之外,他堅持“法理與實務雙向賦能”,受聘擔任西南政法大學量刑研究中心研究員及多所高校法律碩士兼職導師,並在律所內部十餘年堅持“集體討論全部刑案”制度。其結合二十餘年一線實戰經驗撰寫的《職務犯罪組合拳辯護的實踐與運用》、《75項留置核心法律問題全解讀》等實務成果,為重大刑事案件精細化辯護提供了重要的參考。

此外,張智勇律師常年堅持新媒體普法,全閘道器注者已突破600萬。面對這份海量的社會關注,他始終將其視為一種沉甸甸的社會責任與執業鞭策。透過持續輸出專業的實務經驗,他致力於打破複雜刑事案件中的資訊壁壘,幫助更多陷入困境的家庭建立理性的法律認知,傳遞法律的溫度與力量。

掛名股東系家屬並領取分紅,能否認定利用影響力受賄罪?
家屬留言:
我老公被留置了,他是一個醫院的副院長,分管醫院後勤和裝置採購。
他幾年前讓我在一家醫院合作公司掛了個名,說當個股東方便一點,讓外面的人不好說話。我也沒管這家公司是幹啥的,後來聽說他們做的是醫院的檢驗、影像、洗滌這些外包業務。
我一直沒參與公司的運營,但每年年底都會收到點分紅,有幾萬、也有十幾萬的時候,錢直接打到我銀行卡上。我也沒多想,就當是他給我的生活費。
現在他被辦案機關帶走了,我突然有點慌了。我名下的股份、這些分紅,會不會被查出來?我這個身份和這些錢,是不是也有問題?

張智勇律師解答:
以我們曾經辦理過這種型別的受賄案件的經驗,你這個情況在醫療系統職務犯罪案件中是非常常見的型別,尤其是醫院中層及以上幹部透過親屬掛名在“合作公司”“外包平臺”中獲取好處的做法,近年來已成為辦案機關重點打擊的模式。
從法律上來說,你這個行為涉及的風險主要集中在《刑法》第388條之一——利用影響力受賄罪。
為什麼構成風險?你作為醫院副院長的配偶,雖然沒有職務身份,但你:
· 是該公司名義股東;
· 每年領取固定分紅,並未參與實際經營;
· 公司與醫院之間有持續性業務往來(檢驗、放射等後勤外包服務);
· 公司分紅金額與丈夫職務分管範圍高度重疊。
司法機關會結合這些事實來判斷:
“你是否利用你丈夫的職務影響力,拿到醫院的業務,從而獲利。”
如果辦案機關認定該公司之所以能與醫院長期合作,是因為你丈夫在背後提供了便利、影響力或縱容默許,那麼:
· 你就可能被認定為利用你與他之間的特殊關係,獲取不正當利益;
· 那些看似“合法”的分紅,就可能被定性為“變相受賄”;
· 你本人的行為,則構成“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的實施主體(家屬亦可成為該罪主體)。
建議如下:
1. 認真梳理你在這家公司的實際角色,有沒有出資、有沒有簽字、有沒有投票權;
2. 準備公司章程、股東決議、歷史財務記錄,用於判斷你是否只是“掛名”;
3. 如果確實只是掛名,但存在收錢行為,需要慎重準備資金說明和合法來源解釋;
4. 如果辦案機關對你進行談話或傳喚,建議在專業人士指導下處理,避免口誤定性升級;
5. 特別注意:在目前醫療領域反腐背景下,“合作公司 + 家屬股東”是一類高危線索模型,不要掉以輕心。
 
作者簡介:
張智勇,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主任、創始人及首席合夥人,深耕刑事辯護領域29年,領銜創辦了西南地區首家專注刑事辯護的專業律師事務所,並率先在全國範圍內組建了“50+人職務犯罪辯護團隊”。作為刑辯領域具有影響力的實務專家,他身兼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刑委會副主任、重慶市律師協會副會長(分管刑事辯護)、重慶市法學會常務理事等多項重要職務,並屢獲殊榮,先後被授予“全國優秀律師”、“重慶市十佳律師”、“重慶市優秀律師”及“重慶最佳刑事辯護律師”稱號,連續兩屆斬獲“重慶經典刑事案例”獎項。
張智勇律師堅持“實務與理論並重”,擔任西南大學量刑中心研究員及西南大學、重慶工商大學等多所高校兼職碩士生導師,結合二十餘年辦案經驗著有《職務犯罪組合拳辯護的實踐與運用》與《75項留置核心法律問題全解讀》,系統梳理了職務犯罪辯護策略與監察留置法律痛點。他專注於職務犯罪、經濟犯罪、詐騙犯罪等重大疑難案件辯護,親自處理各類職務、經濟類刑案500餘件(大部分系受賄、貪汙、行賄等職務犯罪),獲得十餘件無罪結果,累計帶領、指導團隊辦理各類刑案辯護5000件以上。多年來,張智勇律師持續深耕全網平臺,聚焦“案件實務”與“風險解讀”,全網粉絲突破603萬。他憑藉精湛的專業功底與敢於直言的風格,贏得了廣泛的社會關注與支援,是目前國內備受當事人和家屬信賴的實戰派刑辯專家。執業以來,他始終信奉艾倫·德肖維茨的格言:“只要我們決定受理這個案子,擺在事實面前的只有一個日程——打贏這場官司。我將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託人解救出來,不管這樣做會產生什麼後果。”
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律師辯護六大核心關鍵點
在職務犯罪裡,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條之一)經常出現在“權力外圍”:官員本人不一定直接收錢,但配偶、子女、司機、秘書、同學、合夥人等人,打著“我能說得上話”的旗號收財物。很多家屬最困惑的點是:人沒職權,憑什麼也能定這麼重的罪?
專業律師辦這類案子,最怕兩件事:第一,把普通人情往來講成“影響力交易”;第二,把合法居間/中介費直接說成“對價”。但反過來講,這個罪名也有它的“硬門檻”,只要把門檻卡住,辯護空間往往比受賄共犯更大。

一、先弄清:這個罪名到底在打誰?
利用影響力受賄罪有三個關鍵詞:
1、主體: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或“與其關係密切的人”;
2、手段:利用該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影響力,或利用離職後在原領域形成的影響力;
3、目的與結果: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並收受財物。
一句話結論:它打的不是“你有沒有職權”,而是“你是不是靠某個公職人員的影響力去換錢”。
二、第一關:誰算“關係密切的人”?別讓範圍被無限擴大
近親屬比較固定(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爭議主要在“關係密切的人”。實務裡,認定通常不是看頭銜,而是看“你有沒有能力把影響力變成結果”。
辯護律師可以把“關係密切”拆成四個可核驗的問題:
· 交往是否長期穩定:是否長期頻繁聯絡、共同生活或共同經營;
· 是否存在利益捆綁:是否有資金往來、代持分紅、共同購置資產;
· 是否具備接近與傳遞能力:能否接觸到關鍵決策人/關鍵節點;
· 是否出現“請託—反饋—兌現”的閉環:說過什麼、做過什麼、拿到什麼。
一句話結論:關係密切不是一句“認識很多年”,而是要能落到“影響力能不能被兌現”。
三、第二關:核心紅線在“不正當利益”——很多案子就卡在這兒
與普通受賄罪不同,這個罪名強調“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但實務裡“不正當”常被擴大解釋,最常見是三類:
1、實體違規:不具備資質、明顯不符條件、硬把專案塞進去。
2、程式違規(高發雷區):繞開招投標、先施工後手續、違規變更評標條件、暗箱加速審批。
3、公平性破壞:同樣條件下,透過“打招呼”獲得優先權、知情權、付款順序等“時間差利益”。
一句話結論:你要盯住的不是“最後拿沒拿到專案”,而是“拿到的優勢是不是違反規則、破壞公平”。
四、第三關:合法居間還是影響力交易?辯護律師用三把刀切開
很多被告會說:我收的是中介費、居間費。這個抗辯能不能成立,專業律師一般用三把“切割刀”:
刀1:對價到底是什麼?是勞務還是面子?
·合法居間:有合同、有工作記錄(談判、協調、材料、標書、方案)、收費接近行業區間;
·影響力交易:幾乎沒做實事,靠一句“我能搞定”,收費比例畸高或“旱澇保收”。
刀2:影響力是不是指向公權力?
·一旦交易鏈條裡出現政府部門、國企事業單位、行政審批、招投標、資金撥付等,居間費性質會更敏感,證據審查必須更細。
刀3:官員/公職人員有沒有實際介入?介入到什麼程度?
·如果所謂“打招呼”根本查不到任何落地動作,被告只是對外吹噓,甚至騙錢,那可能更像詐騙而不是利用影響力受賄。
· 但注意:走到詐騙不一定更輕,量刑要結合數額檔次做策略選擇。
一句話結論:能不能守住“中介費”,關鍵不在嘴上說得多像,而在“有沒有勞務痕跡、有沒有風險承擔、有沒有公權介入證據”。
五、最要命的一步:受賄共犯還是利用影響力受賄?就差一個“通謀”
這類案子真正的生死線,是官員和關係人之間有沒有犯意聯絡(通謀)。辯護律師通常把它拆成三個時間點:
·事前知情/授意:更容易走向受賄共犯;
·事中默許/配合:證據一旦補齊,也可能按共犯走;
·事後知情:最大爭議區——知情程度、知情時間、是否分贓、是否採取阻斷措施,都會影響定性。
辯護時最實用的“通謀核對四問”:
1、他是否知道“收的是什麼、誰給的、為啥給”?(概括 vs 具體)
2、知情發生在“辦事前/辦事中/辦事後”的哪一刻?
3、知情後有沒有“退還、上交、明確阻斷”的客觀動作?
4、家庭資產是否出現“贓款進入共同生活/共同支配”的痕跡?
張智勇律師在處理此類爭點時,常把“知情時間點 + 分贓路徑 + 阻斷動作”作為三道硬核對:只要三道里有兩道做不實,控方就很難把共犯鏈條焊死。
一句話結論:共犯不是靠推測,必須靠證據把“通謀”釘住;釘不住,就該回到利用影響力受賄的評價框架。
六、金融化的高發坑:乾股、代持、分紅——別被估值“抬數額”
利用影響力受賄裡,越來越多的“好處”不以現金出現,而是股權、期權、分紅、代持。辯護律師最常打的點有三類:
1、登記/變更是否真實:工商內檔、決議簽字、辦理流程異常,是第一層。
2、有沒有實質行權痕跡:分紅、表決、處分、資金迴流,缺哪一環就缺閉環。
3、數額口徑與時間點:估值基準日選錯、折扣不扣、用後期暴漲倒推早期價值,最容易把數額“算大”。
一句話結論:股權類好處最怕“結果倒推”,辯護要把一切拉回“證據閉環 + 合理口徑”。
 
速查清單:辯護律師拿到卷宗先看這10項
1、關係證明:親屬/密切關係的證據是什麼?
2、請託事項:具體到哪件事、哪個節點、哪份檔案、誰拍板?
3、不正當利益:實體違規還是程式違規?證據在哪?
4、官員介入:有沒有通話、見面、指示、審批異常軌跡?
5、勞務痕跡:有無合同、工作記錄、交付成果、行業費率對照?
6、收錢路徑:誰收、怎麼收、進了誰的賬戶、誰能支配?
7、資金用途:是否進入共同生活/共同資產?
8、事後知情:知情時間點、知情程度、阻斷動作是否可證?
9、電子資料:聊天記錄、轉賬記錄、定位軌跡取證鏈是否完整?
10、量刑變數:自首/立功/退贓/退賠的證據支撐是否充分?
 
十問速查(給當事人和家屬也能看懂)
1、我沒權力也能構罪嗎?能。關鍵看你是不是靠公職人員的影響力換錢。
2、同學老鄉收“介紹費”一定犯罪嗎?不一定。要看對價是勞務還是影響力。
3、只打了一個電話算不算?不看動作大小,看是否指向公權力、是否形成結果閉環。
4、專案本來就符合條件,還算不正當利益嗎?要看程式是否被破壞、是否獲得不公平優勢。
5、領導不知道親屬收錢能切割嗎?可能。但要看知情時間點、資產路徑和阻斷動作。
6、事後知道了但沒退還會怎樣?風險很大,容易被解讀為認可並納入共犯鏈條。
7、中介費怎麼證明是合法的?合同、工作記錄、交付成果、行業費率、風險承擔,缺一項說服力就弱。
8、代持股權最危險在哪?“實質控制”和“分紅迴流”,一旦坐實就很難解釋。
9、估值被算很大怎麼辦?盯基準日、折扣、口徑、鑑定方法,要求證據閉環。
10、這類案子最怕什麼?最怕“關係鏈、因果鏈、利益鏈、共犯鏈”四鏈同時閉合。
 
結尾:別被“關係”帶著走,要把推定拆開
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看起來打的是“關係”,真正決定輸贏的還是證據:關係是不是密切到能兌現影響力;請託事項是否具體;不正當利益如何落地;錢從哪來、到哪去、誰能支配;官員是否通謀、何時知情、有無阻斷。辯護律師要做的不是喊口號,而是把推定拆開,把缺口擺出來——能拆開一處,就可能守住一處空間。
 
作者簡介:
張智勇,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主任、創始人及首席合夥人,深耕刑事辯護領域29年,領銜創辦了西南地區首家專注刑事辯護的專業律師事務所,並率先在全國範圍內組建了“50+人職務犯罪辯護團隊”。作為刑辯領域具有影響力的實務專家,他身兼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刑委會副主任、重慶市律師協會副會長(分管刑事辯護)、重慶市法學會常務理事等多項重要職務,並屢獲殊榮,先後被授予“全國優秀律師”、“重慶市十佳律師”、“重慶市優秀律師”及“重慶最佳刑事辯護律師”稱號,連續兩屆斬獲“重慶經典刑事案例”獎項。
張智勇律師堅持“實務與理論並重”,擔任西南大學量刑中心研究員及西南大學、重慶工商大學等多所高校兼職碩士生導師,結合二十餘年辦案經驗著有《職務犯罪組合拳辯護的實踐與運用》與《75項留置核心法律問題全解讀》,系統梳理了職務犯罪辯護策略與監察留置法律痛點。他專注於職務犯罪、經濟犯罪、詐騙犯罪等重大疑難案件辯護,親自處理各類職務、經濟類刑案500餘件(大部分系受賄、貪汙、行賄等職務犯罪),獲得十餘件無罪結果,累計帶領、指導團隊辦理各類刑案辯護5000件以上。多年來,張智勇律師持續深耕全網平臺,聚焦“案件實務”與“風險解讀”,全網粉絲突破603萬。他憑藉精湛的專業功底與敢於直言的風格,贏得了廣泛的社會關注與支援,是目前國內備受當事人和家屬信賴的實戰派刑辯專家。執業以來,他始終信奉艾倫·德肖維茨的格言:“只要我們決定受理這個案子,擺在事實面前的只有一個日程——打贏這場官司。我將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託人解救出來,不管這樣做會產生什麼後果。”
特定關係人收取財物,官員是否構成受賄?
“錢是老婆收的,我根本不知道!”
“是司機揹著我打的旗號,我沒拿一分錢!”
在職務犯罪庭審中,這種辯解比較常見。法律將這些身邊人定義為“特定關係人”。
當特定關係人收錢,官員是否構成受賄?張智勇律師認為,這絕不能搞“連坐”,必須看證據鏈是否形成了“通謀”的閉環。
01、核心辯點:官員的“明知”
受賄罪是故意犯罪。如果官員對身邊人的收錢行為確實不知情,那麼他就不構成受賄罪。
在閱卷時,可重點審查三個時間節點的證據:
1. 事前有無“招呼”:行賄人是否直接向官員暗示過“家裡那點事我處理好了”?如果沒有,官員的知情權存疑。
2. 事中有無“傳遞”:特定關係人收錢後,是否告知了官員?實務中,很多家屬為了私房錢選擇隱瞞,這就切斷了官員的犯罪故意。
3. 事後有無“兌現”:官員是否因為這筆錢,違規為行賄人辦了事?如果官員是公事公辦,且不知道背後有利益輸送,那麼權錢交易的鏈條就是斷裂的。
02、罪名之辯:“共同受賄”還是“利用影響力受賄?
這是一個極具技術含量的定性辯護,直接決定刑期長短。
· 情形一:共同受賄(重罪)
官員知道家屬收錢,且利用職權辦事。兩人是拴在一根繩上的螞蚱,均為主犯。
· 情形二:利用影響力受賄(輕罪)
家屬揹著官員,狐假虎威收錢,官員不知情。此時,官員無罪;家屬構成“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刑期低於受賄罪。
在口供“一對一”的情況下(家屬說說了,官員說沒說),律師必須深挖客觀證據。如果家庭財務獨立,且官員沒有使用過這筆髒款的痕跡,律師應當堅決主張官員無罪,家屬定性為利用影響力受賄。
【張智勇律師實務錦囊】
法律不講連坐,只講證據。如果沒有證據證明家屬參與了權錢交易的“合謀”,僅僅是事後知情或被動保管,可堅決做無罪或罪輕辯護。法律講究的是證據確鑿的“共謀”。切勿因為道德壓力而放棄法律上的辯護權利。
 
作者簡介:
張智勇,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主任、創始人及首席合夥人,深耕刑事辯護領域29年,領銜創辦了西南地區首家專注刑事辯護的專業律師事務所,並率先在全國範圍內組建了“50+人職務犯罪辯護團隊”。作為刑辯領域具有影響力的實務專家,他身兼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刑委會副主任、重慶市律師協會副會長(分管刑事辯護)、重慶市法學會常務理事等多項重要職務,並屢獲殊榮,先後被授予“全國優秀律師”、“重慶市十佳律師”、“重慶市優秀律師”及“重慶最佳刑事辯護律師”稱號,連續兩屆斬獲“重慶經典刑事案例”獎項。
張智勇律師堅持“實務與理論並重”,擔任西南政法大學量刑中心研究員及西南政法大學、重慶工商大學等多所高校兼職碩士生導師,結合二十餘年辦案經驗著有《職務犯罪組合拳辯護的實踐與運用》與《75項留置核心法律問題全解讀》,系統梳理了職務犯罪辯護策略與監察留置法律痛點。他專注於職務犯罪、經濟犯罪、詐騙犯罪等重大疑難案件辯護,親自處理各類職務、經濟類刑案500餘件(大部分系受賄、貪汙、行賄等職務犯罪),獲得十餘件無罪結果,累計帶領、指導團隊辦理各類刑案辯護5000件以上。多年來,張智勇律師持續深耕全網平臺,聚焦“案件實務”與“風險解讀”,全網粉絲突破603萬。他憑藉精湛的專業功底與敢於直言的風格,贏得了廣泛的社會關注與支援,是目前國內備受當事人和家屬信賴的實戰派刑辯專家。執業以來,他始終信奉艾倫·德肖維茨的格言:“只要我們決定受理這個案子,擺在事實面前的只有一個日程——打贏這場官司。我將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託人解救出來,不管這樣做會產生什麼後果。”
情人被留置的法律風險及合法應對措施——專業律師解析
75項留置顧問核心法律問題(26)之《情人被留置後,法律風險有多大?》
情人被留置,家屬該如何合法應對?本文從法律角度分析了7大風險,並提供專業建議,助您妥善處理。
重慶律師張智勇深耕職務犯罪辯護二十餘年,率先提出“留置顧問”和"間接介入"概念,並系統整理了75項留置期間的核心法律問題。——原創內容,轉載必究!

“情人”在法律上咋認定?沒有“情人”這回事兒

先說第一個問題:官員領導的情人怎麼認定?說實話,法律上壓根兒沒“情人”這個詞兒。它只是社會關係裡的稱呼,不是啥法律術語。所以,辦案機關在查案時,不會因為你是官員的“情人”就直接給你扣帽子,而是看你幹了啥,扮演了啥角色。
根據《監察法》,留置是辦案機關對涉嫌職務違法或犯罪的人採取的強制措施。情人被留置,說明辦案人員手裡已經攥了些證據,懷疑她跟官員的違法行為脫不了干係。換句話說,認定標準不是“她是不是情人”,而是“她有沒有參與違法犯罪行為”。這點很重要,家屬和被調查人得先搞明白,別被“情人”這標籤嚇蒙了。

留置後,情人可能面臨啥法律風險?

既然被留置了,法律風險肯定少不了。我從多年辦案經驗出發,總結了三種最常見的情況:受賄罪的共犯、利用影響力受賄和洗錢罪。咱們一個個拆開講。
1. 受賄罪的共犯:知不知道是關鍵
先說受賄罪的共犯。受賄罪是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財物,為他人謀利益的行為。如果情人明知道官員在收黑錢,還幫著幹了點啥,比如藏錢、轉賬,甚至參與偽造證據,那她就可能被當成共犯。
舉個例子,官員收了1000萬賄賂,情人知道這錢來路不正,還用自己賬戶存起來,或者幫著轉移到國外。辦案機關查賬時,資金流向一暴露,辦案人員拿著證據一問,她跑不掉。但如果她啥也不知道,只是被官員當“工具人”,比如錢存她名下,她以為是正當收入,那就不算共犯。關鍵就在“知不知道”和“幹了啥”。
2. 利用影響力受賄:借官員的“光”撈錢
再來看利用影響力受賄。如果情人跟官員關係特別近(這基本不用懷疑),利用官員的權力幫別人辦事,收了好處費,就可能攤上這罪名。
比如,某領導的情人拿著他的名頭,去幫企業拿專案,自己收了幾十萬“感謝費”。這種情況下,辦案人員會覺得她是借領導的“光環”撈錢,查起來就按利用影響力受賄走。我見過不少這種案例,詢問時一問資金來源,露餡兒的特別多。
3. 洗錢罪:幫著“洗白”黑錢,後果嚴重
最後一個風險容易被忽略,就是洗錢罪。如果情人明知道官員的錢是貪汙賄賂來的,還幫著轉移、買房買車“洗白”,那就麻煩大了。
想象一下,官員收了500萬現金,情人拿去開賬戶存起來,或者買套房子掛自己名下。辦案機關順著資金流一查,證據擺桌上,她可能就得面對洗錢罪的指控。這罪名不輕,家屬和被調查人得格外留心。

真實案例解析:公職人員情人的遭遇

我給大家講個真實案例。有一次,重慶張智勇職務團隊接到一個求助。一位醫院領導的家屬找到我們,說這人被辦案機關調查,他的“情人”也被留置了。辦案人員懷疑她幫著轉移了幾百萬贓款,詢問時還發現她名下有幾處不明財產。
我們有個特點,喜歡用集體智慧解決問題。查閱了大量類似案例,分析她的風險點:她知不知道錢哪兒來的?有沒有主動參與?後來我們幫家屬梳理了證據,告訴他們在詢問時別亂說,避免自亂陣腳。這案子還沒到最後,但我們盡力幫他們把風險降到最低。

家屬和被調查人咋辦?專業律師的乾貨建議

如果你的親人或者自己被捲進這種事,別慌,我從留置顧問的角度給幾條實操建議:
1. 搞清楚自己的角色  
   你是單純被利用,還是真幹了啥?趕緊找個留置顧問(就是專門在留置期間提供法律服務的律師)聊聊,弄明白自己的處境。
2. 面對詢問別瞎編  
   辦案人員問話時,冷靜點,別自己給自己挖坑。
3. 證據別藏著掖著  
   如果有能證明自己清白的證據,比如錢是合法來源,趕緊交給律師整理,別傻乎乎自己藏著。
4. 別拖著,早諮詢  
   留置只是開始,後續調查還長著呢。拖得越久,越被動。找個靠譜的團隊,比如有經驗的律師,能幫你把問題掐在前面。

法律風險不是開玩笑

說實話,每次看到這種案例,我都替當事人捏把汗。情人在官員腐敗案裡,稍不留神就從“旁觀者”變成“被調查人”。家屬急得團團轉,被調查人自己也慌得不行,但光慌沒用,得有招兒啊。
辦案機關查案可不含糊,留置只是個開頭,後面的法律風險全看你怎麼合法應對。我在這行這麼多年,見過太多人因為不懂法、亂應對,最後把自己坑了。

作者簡介:
張智勇律師,資深刑事辯護專家,現執業於智豪律師事務所,長期專注於職務犯罪、監察調查、刑事辯護領域的理論研究與實務探索。多年來辦理大量監察調查和職務犯罪案件,尤其擅長監察階段的律師間接介入策略和留置階段的非會見式辯護,積累了豐富的實踐經驗和經典成功案例。
在業內率先提出並深入研究了“間接介入”和“留置顧問”法律實務方法,著有多篇學術論文和專業文章,影響深遠,廣受好評。
如何認定受賄罪共犯中“關係密切的人”

“關係密切的人”與國家工作人員有共同的受賄故意和共同的受賄行為,則符合共同犯罪的特徵,應構成受賄罪的共犯。根據《意見》第七條的相關規定,“特定關係人”在與國家工作人員通謀的情形下,共同實施為請託人謀取利益的行為,特定關係人可以構成受賄罪的共犯。而特定關係人以外的其他人與國家工作人員通謀,由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託人謀取利益,收受請託人財物,構成受賄罪的共犯則需要以雙方共同佔有財物為前提條件。根據《刑法修正案(七)》的有關規定,“關係密切的人”在單獨的情形下即構成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如其與國家工作人員共謀,理應構成受賄罪的共犯。
    依據《意見》的有關規定,“關係密切的人”在與國家工作人員構成受賄罪的共犯時的認定標準將不統一,即“關係密切的人”中屬於“特定關係的人”的部分構成共同受賄,只需要與國家工作人員通謀,由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託人謀取利益的行為即可。而其他人被認定為共同受賄除了“通謀”之外,還必須有雙方共同佔有財物。在認定共同犯罪的標準問題上的不統一,勢必在司法實務中引發分歧,因此筆者建議,此處應當修改《意見》的有關規定,將特定關係人和特定關係以外的人構成受賄罪共犯的標準予以統一,即二者都以“通謀”為要件,不再要求“必須共同佔有財物”,這樣有利於司法實務中更好的打擊犯罪。
 

非特定關係人構成受賄的共犯與利用影響力受賄罪之間的關係,能申請取保候審嗎?

    非特定關係人構成受賄共犯與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的界定
    通常情況下,國家工作人員要求請託人向第三人提供財物,該第三人必然與國家工作人員具有某種密切聯絡,或是其近親屬、情人,或是與國家工作人員具有其他特定關係或者交易關係的人,否則有違常理。當然,可能在少數案件中,確實存在特定關係人以外的人與國家工作人員通謀,並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便利收取他人財物,但又沒有證據證實其與國家工作人員共同佔有受賄財物。對此,應當區分以下情況進行處理:
   (1)對於非特定關係人和國家工作人員共謀並收受財物後,由一方單獨佔有的,由於“共同佔有”所反映出的共同受賄行為的“利益共同性”更多的時候表現為雙方共同意志支配下由一方實施的處分行為,因此,只要有證據證實由一方單獨佔有是出於另一方處置行為的結果,應當認定二人構成共同受賄,對非特定關係人以受賄共犯論處。
   (2)對於僅有證據證實非特定關係人和國家工作人員共謀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利,但無證據證實二人對財物處置有共謀的,如非特定關係人單獨佔有財物的,可認定該非特定關係人構成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如國家工作人員單獨佔有財物的,國家工作人員構成受賄罪,非特定關係人不構成受賄罪共犯。但如非特定關係人符合介紹賄賂罪的條件,可認定為介紹賄賂罪。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因而,只要符合條件,都可以申請取保候審。

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的本質特徵如何認定
雖然在影響力交易犯罪的客觀方面,條文中沒有明確使用“使用影響力”一詞,但從規定的內容上研究,其犯罪的實質是“利用影響力”。
 
  無論是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該國家工作人員關係密切的人,透過該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或利用該國家工作人員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透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還是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近親屬以及其他與其關係密切的人,利用該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原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透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也好,行為的核心都是在利用行為人具有的影響力,而非直接利用行為人本人的職務之便,所以,這就是影響交易犯罪與受賄犯罪的質的區別。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因而,只要符合條件,都可以申請取保候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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