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某被控行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智豪律師爭自首減輕處罰(本案為刑法修正案九實施前辦理案例)

案情簡介

案情簡介:
被告人馬某,男,1965年5月出生,漢族,初中文化,系某公司經理。因涉嫌犯行賄罪,於2013年4月1日被指定監視居住,同年4月6日被刑事拘留,4月22日被依法逮捕。
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馬某於80年代末認識張某(另案處理)。二十年來,馬某與張某一直保持聯絡,經常往來,關係密切。在此期間,張某先後擔任某建設有限公司董事長、黨委書記等職務。被告人馬某利用與張某的密切關係,並利用張某的職務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收受他人財物共計300萬元。
2012年7月份,馬某為了感謝張某幫助王某、柯某拿到建設工程專案,馬某從他人送的300萬元中拿出50萬元,送給王某。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馬某透過與其關係密切的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收受他人財物共計300萬元;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將上述違法所得中的50萬元給予國家工作人員,情節特別嚴重,應當以利用影響力受賄罪、行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刑法知識連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83條及386條(該規定為刑法修正案九實施前的規定)
(一)個人貪汙、受賄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二)個人貪汙、受賄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
(三)個人貪汙、受賄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辯護策略:
馬某被檢察院採取強制措施後,家屬在萬分焦急中,經朋友推薦,慕名前來智豪所。當事人家屬將瞭解的案情簡單介紹後,智豪律師對馬某涉嫌的罪名以及法律規定進行了詳細的解釋,並且分析了不同情節下的法定刑。出於對智豪律師的信任,當事人家屬隨即辦理了委託手續,希望智豪律師儘快會見馬某,瞭解涉嫌犯罪情況。
智豪律師接案後24小時內會見了當事人馬某。會見中,智豪律師首先介紹了接受其家屬委託的情況,並獲得了馬某的委託同意。接著,智豪律師向馬某瞭解了到案情況和案件事實等程式和實體上的問題,併為其提供法律上的幫助。會見中,智豪律師瞭解到,馬某對於涉嫌犯罪的事實沒有異議,只是希望智豪律師能夠儘量幫助其減輕處罰。同樣的,智豪律師第一次會見中,馬某陳述的到案經過和供述情況即引起了智豪律師的重視。
審查起訴階段,智豪律師查閱了全案證據材料,重點關注了馬某到案情況,希望發現自首的相關證據。智豪律師閱卷中發現,雖然馬某是在檢察院已經掌握了其涉嫌行賄的線索後被帶至檢察院的,但是其到案後不僅如實交代了涉嫌行賄的犯罪事實,而且主動交代了利用影響力受賄300萬元的事實,其中行賄罪有可能屬於“被追訴前主動交代”,利用影響力受賄又可能屬於餘罪自首。如果這兩個法定減免刑罰的情節均能夠成立,即使數罪併罰,那麼馬某也可能被判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承辦律師立即將本案提交全所律師討論,智豪團隊指出:第一,雖然馬某被帶至檢察院後交代了行賄犯罪,但是檢察院於次日才立案,符合被追訴前主動交代,關鍵抓住立案追訴的時間節點。第二,餘罪自首的事實和證據應當比較充分,庭前及時與公訴人溝通,希望在審查起訴環節就能夠認定。
隨後,智豪律師多次與公訴人溝通餘罪自首問題,最終起訴書中即對馬某涉嫌利用影響力受賄罪認定自首。
庭審中,智豪律師充分闡述了上述兩點法定從輕處罰理由,並結合馬某系初犯、偶犯,積極退贓等情節,希望法院能夠從輕判處。
 
辯護結果: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馬某被採取強制措施後,如實供述其未被司法機關掌握的利用影響力受賄的犯罪事實,是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代行賄行為,依法可以減輕處罰。對辯護人的辯護意見予以採納。法院判決,被告人馬某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犯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
實踐中,行賄50萬元法定刑即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案中,智豪律師充分發揮團隊優勢,從證據中發現有利線索,最終使得法院能夠認定自首和被追訴前主動供述兩個最重要的減免刑罰情節。當事人及其家屬從沒想到過能夠有如此好的判決結果,對智豪律師萬分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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