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渎职罪

滥用职权罪

滥用职权罪(《刑法》第397条)的构成要件、立案标准、量刑与辩护要点。

Article · 刑法第397条Updated 2026-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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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Q

人被带走为何是留置不是拘留?律师讲清两者区别


人被带走为何是留置不是拘留?律师讲清两者区别

家属咨询:“张律师,我老公被带走了。来人说监察机关的,不是公安局。这到底是什么意思?是不是比公安抓人更麻烦?”监察机关带走人,确实不等于公安抓人,但背后的法律逻辑,很多家属根本没弄明白。今天张智勇律师就把这个事说透。

留置不是公安抓人,而是监察机关的调查手段

“留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规定的一种调查措施,不是刑事强制措施,更不是判刑。监察机关在调查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时,如果被调查人符合法定条件,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以便进一步调查取证。

什么条件下才能留置?监察法规定得很清楚:监察机关已经掌握了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和证据,但还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同时,被调查人存在可能逃跑、自杀,可能串供、伪造或毁灭证据,或者案情重大复杂等情形之一。也就是说,留置不是想留就留,必须依法审批。它的法律性质,是监察调查阶段的措施,目的是查清事实,不是刑事处罚。所以家属第一步要摆正一个认识:留置本身不等于定罪。人被留置了,后面还有监察机关调查、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法院审理判决好几个阶段。在哪个阶段澄清事实、争取从轻,取决于证据和法律怎么适用。

为什么职务犯罪不是公安、检察院先出手?

这是监察体制改革后的制度安排。2018年监察法施行以后,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实行监察全覆盖。普通公职人员的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调查权,主要由监察委员会行使,不再像过去那样由检察院自侦、公安协查多头办理。当然也有例外,比如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等侵犯公民权利的犯罪,检察院仍享有立案侦查权。

一名干部被留置,往往意味着监察机关已经掌握了一些问题线索,进入了正式的监察调查程序。那公安和检察院干什么?简单说:公安主要负责普通刑事案件的侦查,比如盗窃、诈骗、伤害、交通肇事这些;检察院在职务犯罪案件里,主要负责监察机关移送后的审查起诉、提起公诉,以及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法院最后负责审判定罪。

所以职务犯罪的常规流程是:监察机关调查 → 检察院审查起诉 → 法院审判。公安一般不在最前面介入。只有纯非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的职务犯罪,比如职务侵占、挪用资金、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这些,才通常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不归监察机关管。

留置期间,律师能见吗?家属能做什么?

这是原先家属问得最多的问题,也是最容易踩雷的地方。按照现行监察法,留置期间律师没有会见权。监察机关调查阶段,辩护律师不能像普通刑事案件侦查阶段那样去看守所会见当事人。这个规矩,家属一定要清楚,不要被一些人忽悠。

那律师完全没用吗?不是。律师可以在外围做很多事:帮助家属依法表达诉求;指导家属整理与案件有关的合法财产凭证、家庭支出材料;为后续审查起诉阶段提前做法律分析、准备辩护思路。等案件移送检察院后,律师就可以依法阅卷、会见当事人、提交辩护意见了。

家属在留置期间,最重要的是稳住阵脚。不要轻信“花钱捞人”的说法,不要到处打听案情干扰证人,更不要替当事人转移财产、删聊天记录。这些行为不仅帮不上忙,还可能有新的法律责任。依法可以做的事包括:向监察机关了解留置的场所和期限;如果认为某些财产与案件无关,可以准备相关证据材料,依法申请解除查封、扣押或冻结;有合理诉求的,也可以通过书面方式依法表达。

留置多长时间?会不会一直拖着?

监察法对留置期限有明确限制: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仍不能办结的,经法定审批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普通案件留置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两类特殊情形可突破上述期限:一是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经国家监察委员会批准可再延长二个月;二是调查中发现另有重大职务犯罪的,经国家监委批准可重新计算留置时间一次。

留置期限届满,监察机关会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要么查明不构成违法犯罪、撤销案件并解除留置,要么认定涉嫌犯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如果移送检察院,检察机关会先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再在法定期限内审查决定是否逮捕。到了那个阶段,律师就可以会见、阅卷、提交意见了。

别把“违纪违法”和“犯罪”混为一谈

有些家属一听监察机关介入,就觉得“完了,肯定要坐牢”。其实不是。监察机关调查的结果,可能是职务违法,也可能是职务犯罪。两者法律后果差别很大。职务违法可能受到政务处分,比如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职务犯罪才会移送司法机关,面临刑事审判。

而且,即便涉嫌犯罪,能不能定罪、定什么罪、量刑轻重,最终都要看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准确。审判之前,任何人都不能被认定有罪。家属不要一听留置就绝望,更不要病急乱投医。

监察机关留置和公安抓人,最大的区别在于:前者是监察机关对职务违法犯罪进行调查的中间措施,后者通常是刑事案件侦查阶段的强制措施。制度这样设计,是为了把对公职人员的监督、调查、处置统一起来,防止过去“九龙治水”的弊端。

家属遇到这种事,先接受一个事实:从留置到判决,有漫长的路要走。这段路怎么走,远比谁把人带走的更重要。早点了解程序、稳住情绪、依法准备材料,比什么都强。律师能做的是在合法范围内提供专业帮助,而不是替当事人“摆平”。案件最终怎么判,证据和法律说了算。

【作者简介】

张智勇,全国优秀律师,智豪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首席合伙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重庆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分管刑事辩护)。执业29年,2009年带领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剥离民商事业务,完成全员刑事专业化转型。代理贵州省原副省长王晓光案(国家监委成立后001号案),云南省委原常委、省政协原副主席黄毅案,贵州省原副省长李再勇案,贵州省原政协副主席周建琨案4件省部级职务案,厅级数十件,各类受贿、行贿案上百件;并辩护代理了重庆不雅视频赵红霞案、四川交警开房丢枪案、云南鲁逸荣L置27个月案等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亲办重大疑难职务、诈骗及经济类刑案500余件,多人获无罪释放;带领团队办理刑案近万件。受聘西南政法大学量刑研究中心研究员及多所高校法律硕士兼职导师,律所实行全部刑案集体讨论。著有《职务犯罪组合拳辩护的实践与运用》《75项留置核心法律问题全解读》。

不作为与拖延履职型渎职犯罪的构成要件与重大损失认定分析

有位老太太的儿子在街道办工作,群众反映某处危房有安全隐患,他收了报告没往上交,也没去现场看。两个月后房子塌了,伤了人。现在监察机关说她儿子涉嫌渎职,已经被留置了。老太太不停地说:“他就是懒,他不是坏人啊。”

我听完只能告诉她:懒归懒,但懒出了后果,法律上是要算账的。先把最基础的主体问题说清楚:街道办的工作人员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范畴,符合玩忽职守罪的主体要求,不是只有身居高位的领导才会触犯这类罪名。

不作为、拖延履职,可能构成玩忽职守罪

刑法上,渎职是一个大类,老百姓常说的 “渎职” 其实对应着好几个罪名。最常见的是两个:一个是滥用职权,一个是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多半是主动作为,比如明知不该批还是批了、明知不能放还是放了。玩忽职守则相反,是该做的事没做,或者做了但没做到位。拖延履职、收了报告不处理、发现问题不报告、该检查的不去检查,都可能落到这里面。

如果这种不作为或者严重不负责任,最终造成了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大损失,那就可能构成刑法第 397 条的玩忽职守罪。

“重大损失” 不是一句空话,有具体标准

很多家属不理解:我儿子就是没及时上报,怎么就犯罪了?这里要看损失有多大。

根据 2012 年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玩忽职守罪中的 “重大损失” 通常包括几种情形:造成一人以上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伤,或者九人以上轻伤,或者重伤与轻伤人数达到相应组合标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 当然这一项没有统一的量化指标,通常由司法机关结合案件波及范围、群众反响、舆论影响程度等综合认定;等等。不同领域还有一些特别规定,比如食品安全、安全生产、环境污染这些,标准可能更细。

这里张智勇律师也说个实务里很容易踩的认知误区:刑法上认定的经济损失,是以立案时已经实际造成的财产损失为准。哪怕立案后把钱追回来了、损失全额挽回了,也不会从犯罪数额里扣减,只能作为后续量刑时的从轻情节。很多家属以为事后补上钱就不算犯罪了,其实是搞反了时间节点。

老太太儿子那个案子,房子塌了、有人受伤,这就已经触到了 “重大损失” 的边。不是单纯的工作态度问题,而是可能涉嫌犯罪的问题。

关键要看因果关系,多因一果不能全算在一个人头上

不过,也不是说只要出了事、当事人恰好有职责,就一定构成玩忽职守罪。刑法讲究因果关系。

什么意思呢?就是当事人的不作为,必须和最终的损害结果之间有直接关联。他如果不拖延、及时履职,这个损失是不是就可以避免?如果是,那因果关系成立。如果即使他及时做了,结果还是一样,那可能就不构成犯罪,最多是违纪或者行政问责。

比如群众反映危房问题,如果他及时上报、组织人员撤离,房子虽然还是塌了,但没人受伤,那结果就完全不同。反过来,如果他上报了、也采取措施了,但房子结构问题太严重还是塌了,那就要具体分析他的履职是否到位,不能简单归罪。

我们办过的不少这类案子里,还经常碰到 “多因一果” 的情况:最后出了重大后果,往往不是某一个人的问题,而是审批、巡查、上报好几个环节都有疏漏。这种情况下不是谁职位低谁担责,也不是谁最后经手谁背全锅,每个人只需要在自己法定的职责范围内,对自己的过错承担对应的责任,不用为整个链条里其他人的失职兜底。这也是玩忽职守案件里非常核心的辩护切入点。

玩忽职守是过失犯罪,不能按主从犯分

这一点家属经常搞混。如果单位里好几个人都牵涉进来,家属会问:我家这个是不是从犯?能不能轻一点?

这里要分清楚。玩忽职守罪是过失犯罪。刑法第 25 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也就是说,几个人都失职导致一个结果的,不按主犯、从犯来分,而是根据每个人自己的职责、过错程度,分别承担责任。

如果案情里同时存在故意的滥用职权行为,那另当别论。故意犯罪可以成立共同犯罪,可以分主从犯。但单纯的不作为、拖延履职这类玩忽职守,不能把主从犯的框架硬套上去。

纪律处分和刑事犯罪之间,隔着一道证据线

还是那句话:违纪违规不当然等于犯罪。

工作拖拉、作风散漫、程序不到位,这些最多是违纪,受个处分、影响考核晋升。但一旦符合了玩忽职守罪的构成要件,有证据证明他的不作为和重大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那就是刑事犯罪,后果完全两样。

所以家属在咨询的时候,不要一听到 “渎职” 就先慌。要弄清楚:损失的数额或者后果到没到立案标准?他到底有没有履职义务?他的不作为和损害结果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这些问题搞清楚了,才能判断事情的严重程度。

留置阶段家属能做什么

留置期间家属能配合的,是把他平时的工作职责、相关文件、会议记录、报告材料、微信工作群记录这些整理出来。律师在外围做法律分析,判断他的行为在法律上到底属于违纪还是犯罪,能不能形成书面意见,帮助家属依法表达诉求、提交必要情况说明。

说到底,懒政有时候比乱政更隐蔽。老百姓常说 “当官不为民做主,不如回家卖红薯”,话虽糙,但道理不糙。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手里握着公共权力,该办的事不办、该管的事不管,老百姓的利益就可能实实在在受损。

但另一方面,我们也要防止把一般性的工作失误、管理瑕疵、甚至是已经尽力但结果不好的情况,一股脑儿按犯罪处理。每一个玩忽职守罪的认定,都必须经得起证据和因果关系的检验。

家属这个阶段能做的,是先把事情原委摸清楚,把证据材料保存好,不要急着去 “找人”,更不要想着去疏通什么。该是什么就是什么,法律的定性最终看的是事实,不是情绪。

—— 张智勇律师 · 职务犯罪辩护

【作者简介】

张智勇,全国优秀律师,智豪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首席合伙人,现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重庆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分管刑事辩护)。深耕刑事法律实务29年,张智勇长期聚焦行贿类、职务犯罪、诈骗、经济犯罪及监察留置程序的理论与实战研究。早在2009年,他便带领其领衔创办的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剥离民商事业务,率先完成‘全员、全业务’的刑事专业化转型,将其打造为业内公认的西南地区专门从事刑事辩护的律师事务所。

执业以来,张智勇亲自参与办理各类重大疑难职务及诈骗、经济类刑案500余件,带领团队办理刑案超5000件,多起案件获评“年度十大刑事辩护经典案例”或被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全文收录。在实战之外,他坚持“法理与实务双向赋能”,受聘担任西南政法大学量刑研究中心研究员及多所高校法律硕士兼职导师,并在律所内部十余年坚持“集体讨论全部刑案”制度。其结合二十余年一线实战经验撰写的《职务犯罪组合拳辩护的实践与运用》、《75项留置核心法律问题全解读》等实务成果,为重大刑事案件精细化辩护提供了重要的参考。

此外,张智勇律师常年坚持新媒体普法,全网关注者已突破600万。面对这份海量的社会关注,他始终将其视为一种沉甸甸的社会责任与执业鞭策。通过持续输出专业的实务经验,他致力于打破复杂刑事案件中的信息壁垒,帮助更多陷入困境的家庭建立理性的法律认知,传递法律的温度与力量。

张家豪律师:社保医保干部突然被留置,办案人员到底会查什么?



张家豪律师:社保医保干部突然被留置,办案人员到底会查什么?

文 / 张家豪律师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级律师

 

社保医保系统的干部突然被留置,办案人员到底会查哪些方面?

很多家属以为,调查方向无非是收了几笔好处费、帮熟人办了几个手续。实际上,这类案件查得比大多数家属想象得更深、更广。

2026年,医保基金监管仍处于高压状态。国家医保局明确继续开展医保基金管理突出问题专项整治,飞行检查覆盖定点医药机构、经办机构、参保人和参保单位。大数据、异常指标、举报线索和资金流会同时进入调查视野。

张家豪团队办理过多起社保医保领域职务犯罪案件。站在辩护律师角度看,除了明面上的好处费,办案人员通常还会沿着三条利益链向下追。

一、第一条线:违规办理参保、补缴

职工参保、社保一次性补缴、提前办理退休均设有法定准入门槛、硬性材料规范与多层级审核机制,并非可通过人为操作随意变通。

部分社保经办人员利用参保录入、业务初审、最终审批的职务权限,为不符合法定条件人员违规办结参保、补缴、养老退休待遇申领业务,并按办件人数、业务成果收受请托人财物。

家属普遍存在认知误区:仅认为只是帮忙疏通办事流程、收取少量劳务辛苦费,不涉及严重刑事犯罪。但司法定性层面存在多重罪名竞合:

单纯利用职务便利违规操作、收受财物,构成受贿罪;

违规审批行为造成社保基金大额流失、重大经济损失的,同时触犯滥用职权罪;

事前明知请托人意图骗取社保基金,仍全程提供审核放行便利的,甚至将以诈骗罪共犯追责。

同一套违规履职行为,最终定性会根据行为人主观明知程度、岗位权责边界、基金损失后果产生区分,横跨违纪、受贿、渎职、诈骗共犯四类法律评价。

二、第二条线:定点医院、药店和中介形成的利益共同体

该链条是当前医保基金专项整治、监察反腐的核心打击对象。

定点医院、零售药店、代办中介若想通过虚假住院、虚开药品处方、伪造诊疗病历、诊疗项目串换等手段套取医保统筹基金,必然需要突破医保结算、日常稽查、违规处罚、定点资质复核等监管关口,完整利益输送链条通常分工明确:医药机构炮制虚假诊疗业务,窗口经办人员审核放行,稽查干部提前通风报信;案发后分管领导出面协调减轻处罚、保留定点经营资质,各方按照套取的医保结算资金总额按比例分赃。

此类案件一律按窝串案全链条彻查,办案机关会交叉比对经营者、公职人员的通讯记录、资金转账流水、审批单据、月度异常结算数据,不仅核查涉案人员收受贿赂总额,更会将每一笔赃款与对应的结算批次、现场稽查、行政处罚事项精准对应,固定长期稳定利益捆绑的主观合意证据。

三、第三条线:审批、经办和审核权背后的渎职与侵占

基层劳保所、社保所行政层级不高,但部分岗位集参保信息录入、业务初审、待遇复核、养老金发放全流程权限于一身;若单位内控机制失效、办公账号密码混用,单人即可规避多层交叉审核。

实务中衍生两类典型犯罪:一是虚构参保人员信息、冒用群众身份资料套取养老金;二是假借代办社保名义骗取群众大额代办资金。

此类案件司法定性的核心难点,在于区分履职过失与刑事故意,关键界定标准包含五大维度:审核疏漏是政策理解偏差、普通工作失误,还是明知申报材料虚假仍主动放行;违规业务源于单位集体决策,还是个人擅自越权操作;涉案资金流入私人账户侵占,还是用于单位开支填补历史缺口;基金损失由单人直接违规行为造成,还是制度漏洞、多岗位失职、上级决策多重因素叠加导致。

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贪污罪、诈骗罪共犯四者定罪标准差异极大,定性一旦偏差,刑期跨度可达数年。

 

四、社保医保类职务犯罪天然具备充足辩护空间

很多家属找到我们时非常慌:“人已经留置,是不是就已经定了?”

我明确告诉大家,社保医保案件通常业务链条长、政策文件多、数据口径复杂,恰恰存在大量需要精细审查的边界。

(一)定性之辩:厘清罪名竞合,划定行为边界

区分核心争议:钱款往来属于受贿还是单位公款侵占;履职失范构成滥用职权还是疏忽型玩忽职守;涉案人员属于诈骗共犯,还是仅存在一般性审核过失;违规操作系单位集体意志,还是个人独立犯罪行为。

四类罪名对主观故意、职务便利、客观行为、危害结果的证明标准完全不同,不能仅以社保基金产生损失,即对全部经办人员统一归责定罪。

(二)金额之辩:重构损失核算口径,精准核减涉案数额

哪些属于受贿,哪些属于正常人情往来、劳务报酬或者借款?基金损失如何计算?违规参保人员已经缴纳的保费是否应当扣除?已经返还或者追回的待遇如何评价?损失是逐人计算,还是整体计算?

数额认定直接决定量刑档次,绝非单纯财务数据重算,需结合参保政策、缴费凭证、待遇发放记录、责任主体一一对应拆分。张家豪团队办理同类案件中,通过纠正损失计算逻辑,曾将指控500万元涉案金额核减至100万元。

(三)量刑情节之辩:挖掘全部法定、酌定从轻事由

有没有自首、坦白、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事实?退赃退赔是否到位?基金损失是否已经追回?当事人在共同犯罪中是组织者、审批者,还是只执行了其中一个环节?

这些情节都会对最终处理产生实质影响。

五、真正的专业审查,要回到岗位、流程和资金

社保医保案件不能只看一份处分决定或者一张损失汇总表。

律师团队需要把岗位职责、审批流程、系统权限、登录记录、政策文件、资金流向和具体人员逐项对应:谁有权初审,谁有权复核,谁实际操作账号,谁决定放行,谁从中获利,谁对最终损失具有直接作用。

因此,家里如果有社保医保系统人员被留置,先别乱,也别急着把所有问题都认下来。先把可能涉及的罪名摸清楚,把每一笔资金、每一次审批和每一个岗位的责任边界审扎实。

这类案子看着复杂,真正可辩的点也非常多。找对定性,算准金额,厘清责任,结果往往会与最初预想的完全不同

【本文作者】

张家豪律师,现任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级律师,长期专注于职务犯罪有效辩护、重大经济犯罪及重特大刑事案件。在执业生涯中,张家豪律师曾参与辩护李再勇、周建琨等省部级受贿案、全国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故意杀人案,以及CCTV《今日说法》报道的特大集资诈骗案等标志性案件。

张家豪律师以细腻、严谨的办案风格著称,擅长无罪辩护、证据辩护和程序辩护,善于从庞杂的卷宗材料、资金数据和诉讼程序中精准识别证据矛盾与辩护突破口。依托全国知名刑事律所——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处理上万件刑事案件的实战积累,张家豪律师带领辩护团队集体研判、协同作战,已成功办理上百件重大刑事案件,并为当事人争取到无罪、不起诉、缓刑及大幅降档减刑等有效辩护结果。

放宽审批标准造成巨额损失的滥用职权罪认定与法律风险

放宽审批标准造成巨额损失的滥用职权罪认定与法律风险

做职务犯罪辩护这些年,碰过不少在审批岗上出事的当事人,刚见面时多半都想不通。有人说,我就是觉得企业不容易,标准卡那么死项目推不动,松松手让它过了,又没往自己兜里揣一分钱,怎么就成犯罪了?还有人觉得,顶多算工作失职、把关不严,给个处分、挪个岗位也就到头了,犯得着动用刑法吗?

这种想法其实挺普遍的。很多人对审批权的认知还停留在 "能松能紧、看人下菜",觉得反正都是公家的事,放宽点标准也不算什么大错。可真要造成了巨额损失,性质就完全变了。今天张智勇律师就来聊聊:审批时主动放宽标准造成损失,到底会怎么定性、怎么量刑,责任边界又在哪。

先把最基础的定性掰扯清楚:主动放宽标准,到底是工作失职,还是滥用职权?

很多人容易把这类事笼统归为 "工作失误",其实不全对。实务里是要分情况的:如果本该认真审核,却因为粗心大意、马虎敷衍,没发现不符合标准的地方,稀里糊涂就批了,那就更偏向玩忽职守。但如果明知道项目达不到审批要求,却故意降低门槛、放宽标准,违规给通过了,那就不是疏忽的问题了,属于典型的滥用职权。

两者看着都是没把好关,主观上差得很远。一个是没上心,一个是明知故犯。项目审批里常说的 "开口子""放水",大多是后者 —— 明知道资质不够、材料不全、强制性标准没达到,出于人情、压力或者其他考虑,强行给过了。这种行为,本质上就是超越或者违背职责规定处理公务,踩的是滥用职权的红线。

当然,岗位性质不同,对应的罪名也不一样。如果是政府职能部门的审批岗,比如发改、住建、自然资源这些部门的工作人员,违规审批项目造成公共财产损失,一般定滥用职权罪,对应刑法第 397 条。如果是国企、事业单位内部负责项目审批、投资决策的人员,放宽标准给项目放行,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对应的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两个罪名名字不一样,量刑档位其实大体相当,普通情形下都是分两档:造成重大损失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里得额外提一句很多人容易忽略的加重情形。如果违规审批不是单纯的把关不严,而是出于徇私情、谋私利的徇私舞弊情节,量刑会直接上一个台阶。按照刑法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滥用职权罪的,基础档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能到五年以上十年以下。不少人觉得只要不往自己兜里装钱就没事,可哪怕只是卖个人情、给亲友行方便,只要被认定为徇私舞弊,处罚力度会比普通的滥用职权大得多。

再说说大家最关心的数额问题:多少钱算 "重大损失",到什么程度会升级量刑?

按照现行司法解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造成经济损失 30 万元以上的,就达到了 "重大损失" 的立案标准,够得上刑事追责;如果经济损失到了 150 万元以上,就属于 "情节特别严重",量刑直接升到三年到七年这个档位。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的立案门槛也基本一致,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 30 万元以上的,就可以立案追诉。

这里得说明白,法律上说的经济损失,不是账面预估的数字,是立案时已经实际造成的财产损失。比如项目烂尾了、投资收不回来了、财政补贴被骗走了,真金白银亏出去了,才算数。而且不光是直接亏的钱,为了挽回损失、处置善后花出去的各种开支,也会算在损失里面。

也有人会问,后来项目又盈利了、损失追回来了,是不是就不算了?一般来说,立案前已经主动挽回的部分,可以相应扣减;但立案之后才追回来的,通常不影响定性,只是量刑时可以酌情从轻。说白了,损失已经实际发生过,事后补救是悔罪表现,不等于行为没发生过。

同样是放宽审批标准,实务里有的人判得重、有的人责任轻,差别到底在哪?

这类案子很少有一刀切的,同样造成几百万损失,最后处理结果可能差很多。关键看几个核心因素。

首先看决策方式。如果是个人绕过集体研究、擅自拍板放宽标准,那责任肯定重;如果是经过班子集体讨论、按正式会议纪要走的流程,个人只是其中一个执行环节,责任相对会分散。但别误以为走了集体程序就能把个人责任全撇干净 —— 如果集体研究的事项本身就明显违反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牵头提议、主导拍板的人照样要担责,不是拉着大家一起开会就能免责。实务中通常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不是参会的人人人有份,但核心决策者肯定跑不掉。

其次看原因力大小。很多项目出问题不是单一原因造成的,审批放宽可能只是其中一环,后面还有市场行情突变、实际控制人挪用资金、后续监管环节缺位等等因素叠加。这种多因一果的情况,会按照审批失职在整个损失里的原因力比例来认定责任,不会把所有账都算在审批头上。

还有就是有没有上级干预。如果是上级领导明确批示、要求放宽标准,你在过程中提出过书面异议、留了痕迹,那责任会明显减轻。但如果明知上级的要求明显违规,不仅不反对,还主动配合出主意规避规定,那就是共同参与,该担的责任一点也少不了。

另外很重要的一点,就是有没有主动挽回损失。如果案发前就主动采取措施,追回了大部分损失,或者积极配合处置、把缺口补上,不管是对定性还是量刑,都会有很大的积极作用。但前提是主动作为,不是等着案发了才临时补救。

也别草木皆兵,不是所有放宽标准的行为都构成犯罪。

这点必须说清楚:审批工作里本来就有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间,但这个空间一定是在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明确授权的幅度之内的。如果只是在允许的范围内酌情把握,没有造成实际损失,或者损失数额很小,那大多还在违纪违规的范畴里。

比如有些项目只是个别辅助材料有瑕疵,核心资质和条件都满足,审批时在规则范围内酌情宽容了一下,也没造成什么实际损失,那就是工作不规范,谈不上犯罪。但如果是核心条件不达标、明显违反强制性规定,还强行放行,最后造成了重大损失,那就很难用 "工作失误" 来解释了。

说到底,审批权本质上是责任,不是可以随便送人情的筹码。很多人觉得,反正钱不进自己口袋,松松手没什么大不了。可公家的钱、国有资产,也不是凭空来的,因为你一次放水造成几百万上千万的损失,不可能一句 "把关不严" 就揭过去。

在审批岗上待着,守住底线其实不难:该走的程序别省,该核的标准别松,该提的异议别藏,该留的痕迹别丢。真碰到拿不准的、有压力的,按规则来、走集体决策,总比个人担风险强。

别等损失酿成了、案子找上门了,才后悔当初不该松那一口气。公职也好,国企也好,职业生涯几十年,栽在一次 "放水" 上,怎么算都不值得。

【作者简介】

张智勇,全国优秀律师,智豪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首席合伙人,现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重庆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分管刑事辩护)。深耕刑事法律实务29年,张智勇长期聚焦行贿类、职务犯罪、诈骗、经济犯罪及监察留置程序的理论与实战研究。早在2009年,他便带领其领衔创办的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剥离民商事业务,率先完成‘全员、全业务’的刑事专业化转型,将其打造为业内公认的西南地区专门从事刑事辩护的律师事务所。

执业以来,张智勇亲自参与办理各类重大疑难职务及诈骗、经济类刑案500余件,带领团队办理刑案超5000件,多起案件获评“年度十大刑事辩护经典案例”或被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全文收录。在实战之外,他坚持“法理与实务双向赋能”,受聘担任西南政法大学量刑研究中心研究员及多所高校法律硕士兼职导师,并在律所内部十余年坚持“集体讨论全部刑案”制度。其结合二十余年一线实战经验撰写的《职务犯罪组合拳辩护的实践与运用》、《75项留置核心法律问题全解读》等实务成果,为重大刑事案件精细化辩护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此外,张智勇律师常年坚持新媒体普法,全网关注者已突破600万。面对这份海量的社会关注,他始终将其视为一种沉甸甸的社会责任与执业鞭策。通过持续输出专业的实务经验,他致力于打破复杂刑事案件中的信息壁垒,帮助更多陷入困境的家庭建立理性的法律认知,传递法律的温度与力量。

执行上级违法命令的滥用职权责任认定及免责边界

执行上级违法命令的滥用职权责任认定及免责边界

之前碰上个基层的当事人,坐在会客室里半天缓不过劲,翻来覆去就一句话:"这事是局长开会定的,我就是个跑腿签字的,怎么最后算我滥用职权?"

这种委屈我听太多了。很多在体制内、国企做事的人,脑子里都有个根深蒂固的想法:下级服从上级天经地义,领导拍板的事,我照做就行,出了问题有领导扛着,轮不到我担责。甚至有人觉得,反正不是我主动要干的,领导强压下来,我总不能丢工作吧?

这话不能说全错,服从上级命令确实是公职人员的基本义务,但 "听领导的"从来不是万能的免责金牌。真要是踩了红线,哪怕是领导安排的,该担的责任一样跑不掉。今天张智勇律师就把这事的边界讲清楚,也算给所有在岗位上的人提个醒。

执行上级命令,法律上从来不是全免责

很多人不知道,法律对"执行上级命令"其实是有明确梯度划分的,不是一刀切全免责,也不是一刀切全追责。

按照规定,如果你觉得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可以向上级提改正或者撤销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还是要求你执行的,你应当执行,后果由上级负责,你不用承担责任。但有个例外:如果上级的命令是明显违法的,你还照样去执行,那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说白了就是:一般的工作失误、程序瑕疵,你提过异议但领导坚持,出事了领导扛;但明摆着违法的事,你还跟着干,那就不能全推给领导了。

什么叫"明显违法"?凭常识就能判断

那什么叫"明显违法"?实务里其实没那么玄乎,就是普通人凭着常识和岗位职责都能判断出来这事不合规矩。

比如明明没有任何征收手续、也没走法定程序,领导让你带队去强拆老百姓的房子;比如企业明显不符合发证条件,领导打个招呼就让你批许可证、盖公章;再比如专项扶持资金有明确的使用范围,领导让你虚列名目套出来挪作单位其他开支。这些事不需要你有多高的法律水平,凭日常的工作规矩和基本常识就知道不能干,真干了,就很难用"领导让我做的"来免责。

我见过不少基层的经办人,心里也知道这事不对,但架不住领导施压,想着"天塌下来有高个子顶着",就签字执行了。等真出了事、造成了重大损失,领导的责任跑不了,经办的人也一样要被追责,谁也躲不掉。

你首先是国家工作人员,其次才是某个领导的下属

也有人会问:我就是个干活的,领导让我做我能不做吗?拒绝了会不会被穿小鞋?

我能理解这种难处,但法律之所以设定"明显违法必须拒绝"的规则,本质上是因为:你首先是国家工作人员,其次才是某个领导的下属。你的职责是对法律负责、对公共利益负责,不是对某一个领导个人负责。真碰到明显突破底线的事,你不拒绝,等于默认了违法的后果,自然要承担对应的责任。

追责不只看有没有执行,还要看你的态度和行为

而且从实务来看,追责不是只看有没有执行,还要看你在整个过程里的态度和行为。

如果你从一开始就提出了反对意见,有书面记录、有会议纪要留痕,领导强行要求你执行,那通常你的责任会很轻,甚至不追究刑事责任;但如果你明明知道不对,不仅不反对,还主动帮着出主意、想办法规避规定,积极推动事情落地,那性质就变了,说明你主观上是认同的,自然要按共同违法来算。

集体研究决定的事,出事了谁担责

两高的渎职司法解释里写得很明白:以集体研究形式实施的渎职犯罪,要追究负有责任的人员;对具体执行人员,要综合看行为性质、有没有提出反对意见、危害结果大小,再决定追不追责、怎么处罚。也不是不分主次各打五十大板,决策者通常承担主要责任,单纯被动执行、没有参与谋划的人员,大多会按作用大小区分责任轻重,量刑上也会有所区别,不会和决策者完全同罚;要是情节显著轻微、主观恶意很小,也可能不追究刑事责任,转作政务、党纪处理。不是说干活的就一定背锅,也不是说决策者就全责,关键看你在里面起了什么作用。

领导担了责,不代表你就没事

还有个常见误区,很多人觉得"领导担了责,我就没事了"。

恰恰相反,渎职犯罪很多时候是"一案多责"。决策的领导要担领导责任,执行的人要担执行责任,谁也替不了谁。领导拍板违法决定,肯定是主要责任;但经办人明知违规还具体实施,造成了重大损失,同样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的共犯,只是责任轻重有别。

之前有个规划系统的案子,分管领导打招呼让给一栋违建楼补办手续,具体办事的科员明知道这栋楼超了容积率、不符合规划,还是按领导意思办了证,后来楼体出了安全问题,造成了巨额损失。最后领导和办事的两个人都定了滥用职权罪,只是量刑上根据作用大小有所区分。

别觉得自己职位低、只是执行,就不会出事。法律看的是你有没有参与违法、有没有造成后果,不是看你级别高不高。

违纪违规不等于犯罪,但别因此放松警惕

当然也不用过度紧张,不是只要有点违规就构成犯罪。

日常工作里很多程序瑕疵、管理不规范的问题,大多属于违纪违规范畴,给个警告、记过处分,整改纠正也就处理了,不会直接上升到刑事追责。违纪违规不当然等于犯罪,只有当滥用职权的行为造成了法定的重大损失——比如致人伤亡、达到立案标准的直接经济损失,或是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够得上刑事立案标准了,才会走到定罪量刑那一步。

但也别因为"不一定犯罪"就放松警惕。很多刑事案子,都是从一次次"反正领导让干的"小违规开始,慢慢越走越远,等损失攒够了,再想回头就晚了。

最后几句实在话

在岗位上做事,服从上级是本分,但服从不是盲从。一般的工作安排、业务上的不同意见,按领导要求来没问题,这是行政效率的要求;但碰到明显踩法律红线的事,别抱着侥幸往下冲,也别拿"我只是个办事的"自我安慰。

真拿不准的事,多问问法规部门,多提书面意见,把自己的异议留好痕迹;明显违法的事,该拒绝就拒绝。比起一份工作,自己的职业生涯、甚至人身自由,显然更重要。

"领导让干的"这五个字,从来都不是免罪金牌。真出事了,没人能替你扛下所有后果。

【作者简介】

张智勇,全国优秀律师,智豪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首席合伙人,现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重庆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分管刑事辩护)。深耕刑事法律实务29年,张智勇长期聚焦行贿类、职务犯罪、诈骗、经济犯罪及监察留置程序的理论与实战研究。早在2009年,他便带领其领衔创办的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剥离民商事业务,率先完成‘全员、全业务’的刑事专业化转型,将其打造为业内公认的西南地区专门从事刑事辩护的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张智勇亲自参与办理各类重大疑难职务及诈骗、经济类刑案500余件,带领团队办理刑案超5000件,多起案件获评“年度十大刑事辩护经典案例”或被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全文收录。在实战之外,他坚持“法理与实务双向赋能”,受聘担任西南政法大学量刑研究中心研究员及多所高校法律硕士兼职导师,并在律所内部十余年坚持“集体讨论全部刑案”制度。其结合二十余年一线实战经验撰写的《职务犯罪组合拳辩护的实践与运用》、《75项留置核心法律问题全解读》等实务成果,为重大刑事案件精细化辩护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此外,张智勇律师常年坚持新媒体普法,全网关注者已突破600万。面对这份海量的社会关注,他始终将其视为一种沉甸甸的社会责任与执业鞭策。通过持续输出专业的实务经验,他致力于打破复杂刑事案件中的信息壁垒,帮助更多陷入困境的家庭建立理性的法律认知,传递法律的温度与力量。

职务犯罪案件为什么较真同录?张家豪律师的程序辩护打法

职务犯罪案件为什么较真同录?张家豪律师的程序辩护打法

文/张家豪律师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级律师

职务犯罪案件,家属最常问的三个问题是:同步录音录像要不要调?能不能调到?调到了到底有没有用?

张家豪律师团队办理的多起职务犯罪案件中,同步录音录像已经不只是一个程序材料,而是撬动案件事实、证据资格、指控金额甚至管辖问题的重要突破口。

这个方向的厉害之处,不在于一句“申请调取”,而在于拿到同录之后,律师能不能逐帧审查、逐句比对,把纸面笔录背后的真实讯问过程还原出来。

一、办案观察:越来越多职务犯罪案件,同录真的调出来了

张家豪律师团队在新疆二审案件、云南案件、重庆案件、陕西央企总经理受贿和滥用职权二审案件,以及内蒙古厅级干部案件中,都围绕同步录音录像开展过有效辩护工作。

其中,湖北一个案件中,团队通过调取和审查同录,甚至推动案件改变管辖,移送异地审理。

这背后的制度基础,是新《监察法》及《监察法实施条例》的进步。过去调取同录常常面临层层审批障碍,现在律师在程序辩护上有了更明确的法律支撑。

二、同录为什么重要:纸面笔录不一定等于真实问话

在不少职务犯罪案件中,口供仍然是指控体系的重要支柱。纸面笔录写得越完整、越流畅,越要警惕它是否真实反映了讯问过程。

湖北某案件中,同步录音录像显示,办案人员在制作笔录过程中存在明显修改行为;但最后进入卷宗的纸质笔录,却没有任何修改痕迹。纸面记载的内容和录像中的实际对话差距巨大。

甚至,笔录上写着当事人供述了大量有罪内容,但同录对应时间段里,实际只是闲聊,并没有进行相关讯问。这样的笔录来源,就必须被严格追问合法性、真实性。

三、张家豪律师团队的程序辩护打法

第一步,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申请。调取同录不能停留在口头要求上,必须通过排非、庭前会议、书面申请等方式,把取证合法性问题正式摆到程序中。

第二步,持续争取。职务犯罪案件中,同录不是轻轻一要就会交出来的。律师要在沟通中反复强调争议焦点、证据合法性和庭审实质化审查的必要性。

第三步,逐帧审查。拿到同录只是开始,真正的工作是把视频和笔录逐一比对,精确到几分几秒、谁说了什么、笔录如何概括、是否存在诱导、修改、跳问、补录。

第四步,制作比对表。程序问题不能只靠感觉,必须形成清晰表格,把“视频内容”和“纸面笔录”一一对应,让法庭能看懂、愿意看、无法回避。

四、相关罪名辩护思路:职务犯罪既要打实体,也要打程序

受贿罪辩护,要审查是否利用职务便利、是否存在具体请托事项、财物性质是否属于贿赂、收受财物与谋利事项之间是否存在对应关系。

滥用职权罪辩护,要审查职责来源、权限边界、决策程序、损失结果以及行为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不能因为结果不好,就倒推行为人一定构成犯罪。

职务犯罪共同的辩护重点,是证据体系。口供是否稳定,书证能否印证,证人证言是否相互矛盾,鉴定或审计结论是否可靠,都是精细化审查的方向。

程序辩护的意义就在于:一旦关键口供存在违法取证、笔录失真或同录不一致,整个指控体系都可能被撬动。

五、这个打法厉害在哪里

职务犯罪案件的难,不只是身份高、金额大、材料多,更在于很多家属和当事人一开始就觉得“不可辩”。

张家豪律师认为:千万不要被卷宗表面的完整性迷惑,而是回到证据形成过程本身:这句话是不是当事人真实说的?笔录是不是同步制作的?有没有诱导、删改、补录?同录能不能推翻纸面记载?

真正有效的职务犯罪辩护,不是空喊无罪,而是把每一个程序权利用到极致,把每一份证据的形成过程查到底。

【本文作者】

张家豪律师,现任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级律师,深耕职务犯罪有效辩护与重特大经济犯罪案件领域。在执业生涯中,张家豪律师曾参与辩护李再勇、周建琨等省部级受贿案、全国具有巨大影响力的故意杀人案,以及CCTV《今日说法》报道的特大集资诈骗案等众多标志性案件。张家豪律师以细腻严谨的办案风格著称,擅长无罪辩护及程序辩护,在庞杂的卷宗中进行精细化审查,精准识别证据瑕疵。依托全国知名的刑事律所——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处理过上万件刑事案件,实战经验丰富),张家豪律师带领其辩护团队集体作战,已成功办理上百件重大刑事案件,并为当事人争取到无罪、不起诉、缓刑及大幅降档减刑的有效辩护结果。

办案机关正式立案和留置的条件是什么?留置后一定有罪吗?
办案机关正式立案和留置的条件是什么?留置后一定有罪吗?
作为一名办理过大量职务犯罪案件的律师,我常常听到当事人和家属焦虑地问:“办案机关立案调查的条件是什么?留置后是不是就一定有罪?”这个问题让我想起了我们团队之前办理的一个印象深刻的案件——李某,因涉嫌贿赂被办案机关立案调查,结果在调查中突然出现了戏剧性的反转。
那么,办案机关到底在什么情况下会立案调查?立案后,又为什么有些人最终无罪? 张智勇律师来解答这个问题。

01、办案机关脸的条件

简单来说,如果你做了违反党纪、国家法律的事情,且有证据支撑,办案机关就可能会启动调查程序。具体来说,立案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初步证据:办案机关发现有人涉嫌违反党纪或法律,比如贪污、滥用职权、失职渎职等,且有初步证据支撑。
2. 举报或线索:很多案件都是通过群众举报、内部审计或其他渠道曝光的。比如,某些地方政府官员的腐败行为,可能是通过举报或审计发现了异常资金流动。
3. 初步核查:在立案前,办案机关通常会先进行初步核查,看看是否有足够的证据和违纪违法的事实。

02、留置条件

什么情况下会采取留置:
· 案件重大、复杂:案件涉及的事实、证据复杂,需要深入调查。
· 逃跑、自杀风险:如果调查对象有逃跑或自杀的风险,留置是为了防止案件真相被掩盖。
· 可能串供或销毁证据:如果被调查人可能与他人串供、伪造证据,留置可以有效避免证据被篡改。
· 妨碍调查的行为:如果被调查人有阻碍调查、影响案件进展的行为,也可以依法采取留置。

03留置后一定有罪吗?不一定!

留置措施在很多人眼里就等同于“有罪”。但实际上,留置并不等于有罪。被留置的人并不一定最终被判定有罪。留置只是办案机关在特定情况下采取的一种强制性调查措施,它帮助调查机关收集证据,但是否定罪,还要依靠法院的审理和判断。
在实务中,留置之后,直接解除留置,或者不移送司法的案例也存在,当然这要看具体是什么罪名、犯罪金额高还是低、主犯还是从犯。
 
04结语:
留置并不等于有罪,它只是调查阶段的一个程序,最终是否定罪,依赖的是证据和法院的司法认定。如果你或你的亲人遇到了这种情况,记住:留置后不一定有罪,公正的审判和程序正义才是最重要的。

作者简介:
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人及首席合伙人,深耕刑事辩护领域29年,领衔创办了西南地区首家专注刑事辩护的专业律师事务所,并率先在全国范围内组建了“50+人职务犯罪辩护团队”。作为刑辩领域具有影响力的实务专家,他身兼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委会副主任、重庆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分管刑事辩护)、重庆市法学会常务理事等多项重要职务,并屡获殊荣,先后被授予“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市十佳律师”、“重庆市优秀律师”及“重庆最佳刑事辩护律师”称号,连续两届斩获“重庆经典刑事案例”奖项。
张智勇律师坚持“实务与理论并重”,担任西南大学量刑中心研究员及西南大学、重庆工商大学等多所高校兼职硕士生导师,结合二十余年办案经验著有《职务犯罪组合拳辩护的实践与运用》与《75项留置核心法律问题全解读》,系统梳理了职务犯罪辩护策略与监察留置法律痛点。他专注于职务犯罪、经济犯罪、诈骗犯罪等重大疑难案件辩护,亲自处理各类职务、经济类刑案500余件(大部分系受贿、贪污、行贿等职务犯罪),获得十余件无罪结果,累计带领、指导团队办理各类刑案辩护5000件以上。多年来,张智勇律师持续深耕全网平台,聚焦“案件实务”与“风险解读”,全网粉丝突破603万。他凭借精湛的专业功底与敢于直言的风格,赢得了广泛的社会关注与支持,是目前国内备受当事人和家属信赖的实战派刑辩专家。执业以来,他始终信奉艾伦·德肖维茨的格言:“只要我们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事实面前的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场官司。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职务案件如何调取同步录音录像?

如果您或家人正面临职务犯罪调查(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等),或者已进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一定会特别关注:案卷中那些看似“完美无缺”的有罪供述,背后是否存在程序瑕疵或非法取证情形?同步录音录像作为全程记录讯问过程的客观载体,能够直观还原留置期间的真实环境与细节,为发现诱导、疲劳审讯等线索提供最直接的依据,从而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张智勇律师深耕职务犯罪辩护领域近30年,办理过包括国家监察委员会“001号”案件在内的多起省部级职务犯罪案件。在其《职务犯罪组合拳辩护的实践及运用》《75项留置核心法律问题全解读》等实务著作中反复强调:同步录音录像就是职务犯罪程序辩护中的“黑匣子”,不放过每一帧画面、不遗漏每一秒声音,往往能成为刺破“纸面完美”、实现非法证据排除的关键突破口。


真实案例分享(基于张智勇律师团队近年办理的代表性案件)  

近期张智勇律师的一起职务犯罪案件中,辩护律师依法申请调取了20余张同步录音录像光盘。逐帧审查后发现,画面中当事人头发凌乱、胡须浓密、仪容极度不整,整体呈现出长时间未得到基本生活照料的状态。此前会见时当事人曾反映,留置期间连续两个多月未被允许理发、洗澡。为后续程序辩护提供了有力支撑。

另一个由张智勇律师团队办理的刑事犯罪案件中,讯问笔录明确记载“下午五点半讯问结束”,但录像文件拖至结尾仍剩整整一个小时未播放内容,且该时段完全没有声音。更关键的是,次日标称“上午九点”的提讯录像中,管教开门送水时,门缝外竟呈现漆黑夜空。夏季上午九点出现此种光线条件,显然不符合自然规律。这直接提示当事人可能未返回监室休息,而是遭受了连续多日的疲劳讯问。律师团队据此提出不能排除非法取证可能性的意见,最终法院依法对相关口供予以排除,当事人得以争取到更为有利的处理结果。

这些细腻的实务案例充分说明,同步录音录像绝非可有可无的“附件”,而是职务犯罪辩护中还原真相、保护权益的最客观武器。下面结合2026年最新法律规定与张智勇律师等资深从业者的实务经验,从当事人视角系统展开操作要点及家属配合事项。

第一部分:为什么同步录音录像是职务犯罪辩护的重要客观依据?  

职务犯罪案件(尤其是监察机关留置阶段)的案卷,文字供述往往逻辑严密、表述完整。但当事人及其家属常反映存在诱导性提问、疲劳战术、心理高压或不当承诺(如“承认就按违纪处理不移送司法”)等情形。这些问题在书面笔录中难以显现,而同步录音录像能完整记录讯问全过程、环境细节与当事人精神状态,成为法庭审查取证合法性的最直接、最可靠证据。

法律依据明确且具有可操作性:  

《刑事诉讼法》及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四条规定:依法应当录音录像而未随案移送的,人民法院必要时可以通知人民检察院在指定时间内移送;未移送导致不能排除非法取证可能的,相关证据应当依法排除。  

《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明确:监察机关对被调查人谈话、讯问等必须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笔录记载的时间、地点、内容等须与录像一致;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需要调取的,监察机关应当依法提供。 

张智勇律师在多年实务中指出,早一步获取并精细审查录像,就能早发现程序瑕疵、早申请排除非法口供,从而大幅降低量刑风险,甚至实现程序性突破或定性调整。对当事人而言,这一步往往是案件走向的“关键钥匙”。 

第二部分:律师如何帮助申请调取同步录音录像?(详细实用步骤)  

办案机关有时会以“笔录已足够”“无必要”为由暂缓提供。此时,专业律师会通过书面申请详细阐述“必要性”,将具体矛盾点一一列明。

1. 尽早准备并提交详细书面申请  

申请书需精准列举:某份笔录第X页内容与银行流水、证人证言存在明显矛盾;某次讯问持续十余小时无合理休息间隔;当事人反映的异常身体状况(如头痛、失眠)与笔录“精神正常”描述不符等。  

同时强调法律义务:不调取录像将导致法庭无法全面履行取证合法性审查职责。申请一律采用EMS邮寄或当面递交并要有签收留痕,便于后续监督追责。

2. 后续跟进与权利主张  

若检察院或法院同意调取却仅允许现场查看、不提供复制光盘,律师可当场援引“证明妨害规则”:控方掌握最佳证据却拒不提供,法庭可对相关笔录的真实性、合法性作出不利推定。法律支撑同上引《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七十四条。  

当事人及家属可提供的关键配合:将当事人回忆的留置/讯问细节(具体日期、持续时长、提问内容、身体异常如头晕目眩、情绪崩溃等)整理成书面材料,精准帮助律师锁定申请锚点。张智勇律师团队的实务经验显示,这种“细节锚点+书面申请”的组合方式,申请成功率显著提升。

第三部分:拿到录像后如何进行细致审查?(逐帧比对实操技巧)  

获取光盘后,审查绝非简单快进,而是系统性、逐帧式比对。张智勇律师团队的惯常做法包括:  

· 时间与口型同步核对:笔录记载的讯问起止时间是否与录像时间戳完全一致?当事人回答时的唇形、语速是否与笔录文字完全匹配?  

· 休息与精神状态观察:计算实际休息间隔是否符合《监察法实施条例》关于“合理休息”的要求;留意当事人是否出现红眼、频繁打哈欠、身体前倾、声音沙哑等疲劳迹象。  

上述两个案例正是通过此类细腻比对,分别印证了“非人道照料限制”与“连续疲劳审讯”,最终实现非法口供排除。张智勇律师强调:审查录像需“像看电影一样慢放”,往往一个细微的光影变化或沉默时段,就能成为决定性证据。

第四部分:监察机关留置案件的特别审查要点(最常见场景)  

留置阶段录像通常不会主动随案移送。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可向检察院书面申请,要求其依据《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向监察机关调取;在审判阶段则直接向法院提出。  

重点审查内容包括:是否存在心理高压谈话、虚假承诺诱导、长时间连续讯问、睡眠剥夺等。张智勇律师在其专著中系统梳理了75项常见痛点,为此类审查提供了实务框架。实务中,通过对留置录像的精细分析,曾有多起厅局级受贿案件成功指出证据瑕疵,实现了从轻、减轻甚至部分指控不成立的良好结果。

第五部分:遇到阻挠时的合法维权途径  

若办案机关存在推诿、拖延,律师可:  

· 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十七条,向上一级检察院提出控告申诉(可通过12309全国检察服务热线或平台);  

· 向律师协会或司法行政机关申请维权支持;  

· 必要时申请人民监督员介入监督。  

这些均为合法、规范渠道,目的在于促进程序透明与公正。张智勇律师团队在办理多起职务犯罪案件中,均通过上述途径有效推动了大量的录像调取。 

附录:当事人常见问题速答  

1:我能自行申请调取录像吗?  

答:理论上可以,但律师具有法定阅卷、调查取证权,申请理由更专业、成功率更高,建议委托专业律师操作。  

2:录像仅允许在法院查看、不准复制怎么办?  

答:律师可援引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刑他字239号)批复等规定,要求准许复制非涉密材料。  

3:录像存在断档、故障或剪辑痕迹怎么办?  

答:全程同步不间断是法定强制要求,断档部分对应的笔录依法应予排除或不作为定案依据。  

4:检察院称未收到留置录像怎么办?  

答:律师可要求检察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及时调取,并在法律意见书中明确指出可能影响起诉条件。

职务犯罪案件程序复杂、专业性强,同步录音录像的依法调取与细致审查,往往成为决定案件走向的关键一步。张智勇律师等专注该领域的资深刑事辩护律师,通过多年实务积累,为众多当事人提供了可靠的程序保护路径。建议当事人及家属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及时咨询专业律师进行个性化评估与协助。本文基于公开法律规定与实务经验整理,仅供参考,不构成具体法律意见。每个案件均有特殊性,尽早进行专业评估至关重要。  

希望本文能为面临相关情形的读者提供实用参考,帮助通过合法程序维护正当权益,实现公平公正的结果。


作者简介:

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人及首席合伙人,深耕刑事辩护领域29年,领衔创办了西南地区首家专注刑事辩护的专业律师事务所,并率先在全国范围内组建了“50+人职务犯罪辩护团队”。作为刑辩领域具有影响力的实务专家,他身兼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委会副主任、重庆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分管刑事辩护)、重庆市法学会常务理事等多项重要职务,并屡获殊荣,先后被授予“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市十佳律师”、“重庆市优秀律师”及“重庆最佳刑事辩护律师”称号,连续两届斩获“重庆经典刑事案例”奖项。张智勇律师坚持“实务与理论并重”,担任西南大学量刑中心研究员及西南大学、重庆工商大学等多所高校兼职硕士生导师,结合二十余年办案经验著有《职务犯罪组合拳辩护的实践与运用》与《75项留置核心法律问题全解读》,系统梳理了职务犯罪辩护策略与监察留置法律痛点。他专注于职务犯罪、经济犯罪、诈骗犯罪等重大疑难案件辩护,亲自处理各类职务、经济类刑案500余件(大部分系受贿、贪污、行贿等职务犯罪),获得十余件无罪结果,累计带领、指导团队办理各类刑案辩护5000件以上。多年来,张智勇律师持续深耕全网平台,聚焦“案件实务”与“风险解读”,全网粉丝突破603万。他凭借精湛的专业功底与敢于直言的风格,赢得了广泛的社会关注与支持,是目前国内备受当事人和家属信赖的实战派刑辩专家。执业以来,他始终信奉艾伦·德肖维茨的格言:“只要我们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事实面前的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场官司。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与无罪辩护策略

案情概述
2011年,一家煤业公司为了骗取工伤保险基金,不惜伪造了三名死亡工人的投保手续。这笔本不该领取的工伤赔偿金额高达450万元!时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一位领导干部赵某在负责这起工亡认定调查时,面对提交上来的死亡证明书、事故报告书等材料,没有尽到应有的审查核实责任,疏忽大意地认定了该起工伤。这导致社保基金蒙受了巨额损失——煤业公司成功骗取了工伤保险金共计450万元。事后,这起事件暴露,引起了办案机关的高度关注。
更令人震惊的是,在工伤认定及其后续的行政诉讼过程中,赵某还涉嫌收受他人现金30万元。
也就是说,他不仅被指责失职,还被指控利用职权收受好处费!办案机关随即对赵某立案调查,以涉嫌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对其展开全面审查。一个原本扎根基层、服务于社保事业的公务人员,如今站在了风口浪尖,被推上了被告席。
 
当事人如何选择辩护团队?
案件发生后,当事人四处打听能够提供有效辩护的律师团队,最终经朋友介绍,找到了张智勇职务辩护律师团队。在职务犯罪辩护领域,张智勇团队以研究深度和实战经验见长,尤其是在复杂、证据存疑的案件中,凭借集体讨论、集体智慧的办案模式,已经帮助多个当事人。相比单打独斗的律师,团队作战能够从不同角度剖析案件,有效规避风险,最大化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当事人正是看重了这一点,在面对检方的强势指控时,他希望由团队的集体智慧来分析案件,找出突破口,而不是孤军奋战、单兵作战。毕竟,在职务犯罪辩护领域,每一个细节都可能影响案件走向,专业、系统的策略才能确保不被动应对,而是主动布局。
 
公诉机关指控
检察机关在起诉书中指控赵某犯有两项严重的职务犯罪:
滥用职权罪:作为人社局工伤认定负责人,赵某在履职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滥用职权,未严格审核煤业公司提交的材料,直接导致国家工伤保险基金损失惨重(450万元)。
受贿罪:赵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手中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30万元。
 
深入案例检索与法律研究:滥用职权罪的构成与无罪辩护策略
在滥用职权罪的辩护策略中,我们特别检索了近年来法院判决的相关案例,发现滥用职权罪的定罪标准存在较高的认定门槛。在司法实践中,该罪名的适用并非只需满足“行政行为失误”这一条件,而是要求行为人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并且其行为直接造成了严重的损失。以下,我们从法律规定、司法解释、案例分析等方面展开论述,以论证本案赵某的行为不构成滥用职权罪。
 
一、滥用职权罪的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7条第1款的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一罪名的成立必须满足以下几个关键要素:
1. 主体:行为人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 主观方面:行为人须具有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损害公共财产或国家利益,仍然放任甚至积极推动该行为的发生。
3. 客观方面:必须有“滥用职权”的行为,并且该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造成了“重大损失”。
4. 因果关系:滥用职权的行为必须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联系。
在赵某的案件中,公诉机关指控其在工伤认定过程中没有严格审查,导致煤业公司骗取450万元工伤保险金。因此,是否构成滥用职权罪,关键在于:
· 赵某是否“故意”放任虚假材料通过审批?
· 赵某的行为是否直接导致了保险基金损失?
· 赵某的行为是否属于工作失误,还是超越职权范围的滥用?
 
二、最高法、最高检关于滥用职权罪的司法解释
根据《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03年),滥用职权罪的认定标准如下:
滥用职权罪是以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明显的放任、故意为前提,而非一般的工作失误或判断错误。
同时,《关于办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
行政失误或者因认识能力、判断能力限制导致的决策失误,不宜认定为滥用职权罪。
这表明,司法实践中对于滥用职权罪的认定是有较高门槛的。简单的失误或过失行为,若不具有主观上的明显故意,通常不会被认定为滥用职权罪,而是可能被追究行政责任或纪律责任。
 
三、相关无罪案例分析 
1. 某地公务员因工作疏忽导致企业违规获取财政补贴,法院最终认定不构成滥用职权罪
· 案情:该公务员因未能严格审核企业提供的补贴申请材料,导致财政补贴被骗取。
· 法院判决:认定该公务员未主动滥用职权,而是因工作疏忽未发现企业的欺骗行为,且其审批行为符合当时的行政规范,因此不构成犯罪。
2. 某国企领导因审批错误导致国有资产损失,但法院认为其没有主观故意,因此不构成滥用职权罪
· 案情:该领导在国企资金审批过程中,因错误评估投资项目的收益,导致国有资产受损。
· 法院判决:认为其行为是基于业务判断的失误,并非主观上故意滥用职权,最终作出无罪判决。
3. 某政府工作人员因未能严格审核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法院最终认为其属于工作失误,免于刑事处罚
· 案情:该工作人员在审核社会保险基金申请时,因对政策理解偏差,批准了一笔违规申请。
· 法院判决:认定其行为属于行政失误,并未构成刑事犯罪。
 
四、本案赵某的无罪辩护观点 
基于上述法律规定、司法解释及相关案例,赵某的行为不符合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理由如下:
1. 赵某无主观故意:他在审批过程中并未有意放任违规材料通过,也没有证据表明其在明知材料造假的情况下仍然批准。
2. 赵某的行为属于工作失误:赵某的审批行为是在常规程序内进行,并非越权决策;审批流程还经过了分管领导的审核批准,不是其个人行为。
3. 审批行为与最终损失无直接因果关系:保险基金的损失主要源于煤业公司的欺诈行为,而非赵某的个体行为所导致,因此不能将其作为直接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
赵某的案件在司法认定上属于行政审批失误,而非刑事犯罪,依据最高法、最高检的相关规定,以及近年来司法实践中的无罪案例,其行为更应当属于行政过失,而不是滥用职权。
 
与检察官沟通交涉
在与检察官的交涉过程中,我们不仅仅局限于法律问题,还向检方详细介绍了赵某的个人情况:
赵某的父亲身患重病,长期住院治疗,需要高昂的医疗费用。
赵某的妻子没有稳定工作,家庭经济压力巨大。
赵某的子女年幼,正处于求学阶段,急需家庭经济支撑。
基于这些实际情况,我们向检方提出,若按照滥用职权罪进行定罪,判处实刑将对赵某家庭造成毁灭性打击。同时,我们进一步强调,本案更适合行政处罚,而非刑事处罚,希望检方能够审慎考虑。
 
法庭上的据理力争
在庭审阶段,辩护律师与公诉方展开了激烈的法庭交锋。公诉方强调赵某未尽到审查责任,造成450万元工伤保险基金的损失。但我们据理力争:
滥用职权罪需要明确的“滥用”行为,而赵某只是履职失误,并无主观恶意。
工伤认定的审核是多级审批流程,赵某只是其中一环,不能将责任完全归咎于他。
许多社会保险案件中,类似的失误都未被追究刑事责任,本案应遵循同样的处理原则。
公诉方:“赵某在审核过程中,明知企业可能存在造假嫌疑,仍然签字认定,这是滥用职权的表现。”
辩护律师:“但赵某并没有从该审批中获得任何直接或间接利益,他依赖的是企业提供的合法手续,并按照正常流程进行审批。如果因为任何审批错误都要被追究滥用职权罪,那么类似案件是否都要上升到刑事处罚?”
 
关于受贿罪的抗辩
针对受贿罪的指控,辩护律师强调,赵某并非无偿收受款项,而是存在合理的劳务对价。
赵某除了在工伤保险审批过程中履行职责,还凭借自身专业背景,为企业提供了工程相关材料的修改、认证服务。
这些服务并非赵某职权范围内的行为,而是他个人专业能力的体现,属于合理的市场化劳务。
其中30万元中的一部分,实际为赵某多年来提供的工程咨询、材料审核、政策解读等专业服务的报酬。
辩护律师强调:“我们必须区分权钱交易与合理劳务收入,如果公职人员在职期间的所有报酬都被认定为受贿,那么许多领域的专业人士都会受到不公正待遇。”
 
案件最终结果及当事人感言
经过激烈的庭审辩论,法院最终认定赵某在工伤认定过程中的行为不构成滥用职权罪,采纳了辩护律师提出的“集体决策责任”观点。同时,关于受贿罪部分,法院认为赵某收受款项中部分属于合理劳务报酬,最终对其进行了减轻处罚。
当判决结果宣布后,赵某激动地说:“这段时间,我几乎每天都处于崩溃边缘,直到张律师和他的团队给了我信心,让我知道自己不是孤立无援的。”
在与律师的交谈中,他表示:“希望你们可以帮助更多像我一样被误解、被冤枉的人,能够在法律的框架下得到真正的公平对待。”

作者简介:
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人及首席合伙人,深耕刑事辩护领域29年,领衔创办了西南地区首家专注刑事辩护的专业律师事务所,并率先在全国范围内组建了“50+人职务犯罪辩护团队”。作为刑辩领域具有影响力的实务专家,他身兼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委会副主任、重庆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分管刑事辩护)、重庆市法学会常务理事等多项重要职务,并屡获殊荣,先后被授予“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市十佳律师”、“重庆市优秀律师”及“重庆最佳刑事辩护律师”称号,连续两届斩获“重庆经典刑事案例”奖项。张智勇律师坚持“实务与理论并重”,担任西南政法大学量刑中心研究员及西南政法大学、重庆工商大学等多所高校兼职硕士生导师,结合二十余年办案经验著有《职务犯罪组合拳辩护的实践与运用》与《75项留置核心法律问题全解读》,系统梳理了职务犯罪辩护策略与监察留置法律痛点。他专注于职务犯罪、经济犯罪、诈骗犯罪等重大疑难案件辩护,亲自处理各类职务、经济类刑案500余件(大部分系受贿、贪污、行贿等职务犯罪),获得十余件无罪结果,累计带领、指导团队办理各类刑案辩护5000件以上。多年来,张智勇律师持续深耕全网平台,聚焦“案件实务”与“风险解读”,全网粉丝突破603万。他凭借精湛的专业功底与敢于直言的风格,赢得了广泛的社会关注与支持,是目前国内备受当事人和家属信赖的实战派刑辩专家。执业以来,他始终信奉艾伦·德肖维茨的格言:“只要我们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事实面前的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场官司。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公职人员签字不慎造成损失,就是滥用职权?
在行政审批、工程建设、安监执法等领域,公职人员最怕的就是“出事”。
一旦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环境污染或巨额国有资产流失,办案机关往往第一时间启动“责任倒查”。那个在审批单上签了字的官员,往往首当其冲,面临滥用职权罪或玩忽职守罪的指控。
“我是被下面的人骗了才签的字”、“我是执行上级领导的口头指示”……这些辩解在法庭上有效吗?
张智勇律师认为,渎职类犯罪的辩护,是一场对行政逻辑和刑法因果关系的深度推演。辩护的核心战役,在于切断因果关系,构建职务行为的“防火墙”。

一、 核心辩点:因果关系的阻断
刑法规定,滥用职权必须“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控方的逻辑通常是:因为你签了字(行为),所以项目通过了,所以后来亏损了(结果)。
在办理此类案件时,要重点审查是否存在“多因一果”或“介入因素”,从而阻断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1. 被蒙蔽受骗:诈骗是主因
如果公职人员已经尽到了法律规定的形式审查义务(查了证照、看了原件),但因申请人(如企业)提供了伪造的、高仿真的虚假材料(假公章、假审计报告)导致审批通过。
此时,公职人员主观上没有滥用的故意,客观上是被欺诈的受害者。律师应主张:损失的根本原因是第三人的诈骗犯罪行为,而非公职人员的职权行为。诈骗行为是介入因素,阻断了签字行为与损失的因果链条。
2. 具体的执行偏差
比如工程事故,虽然官员违规发了施工证,但楼房倒塌的直接原因是施工方偷工减料、擅自更改图纸。如果能证明施工方的违法行为是导致事故的独立、主要原因,那么官员的责任可能仅止步于行政处分,而不构成刑事犯罪。
二、 损失之辩:损失真的“重大”吗?
滥用职权罪有明确的立案标准(如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这里的“损失”必须是实际损失。
未实现债权不是损失:如果违规放贷或违规担保,但担保物足值,且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追回,或者债权正在执行过程中。那么损失处于“待定”状态,不能直接认定为刑事上的“实际损失”。律师应申请法院中止审理,等待民事结果。
资产评估的质证:办案机关出具的《损失评估报告》可能存在高估。律师需要引入专业的会计师辅助人,对评估方法、评估基准日进行严苛质证。一旦将损失金额核减至标准以下,案件即可撤销或判无罪。
三、 责任分担:集体研究与个人决定
“这是会上集体讨论定的。”
虽然“法不责众”在刑法上不完全适用,但如果是严格按照议事规则、经过集体充分讨论做出的决策,即便决策错误,也往往属于“决策失误”或“工作失误”,而非个人滥用职权。
需要深入调取会议纪要、现场录音,证明当事人并未隐瞒事实、并未强行拍板,并未违反议事程序。如果能证明这是集体意志的体现,且没有利益输送,那么将案件定性为行政违规的可能性将大大增加。
 
结语:
在履职风险日益增加的今天,专业的刑事辩护是公职人员的权利保障。切断错误的因果链条,还原履职的客观环境,是法律赋予辩护律师的使命。
在渎职犯罪的审判中,法院对于“刑法因果关系”的认定标准高于一般的行政责任认定。
 
【实务主流观点】
主流裁判观点认为,必须证明渎职行为是导致损失的“决定性原因”或“直接原因”。如果存在严重的第三人诈骗、不可抗力或具体的执行偏差等介入因素,办案机关通常会阻断刑事责任的归属。此外,对于为了地方经济发展而造成的“决策性失误”,只要不涉及个人私利和恶意滥用,实务中适用“容错机制”,作无罪或免予刑事处罚处理的案例并不鲜见。
 
 
作者简介:
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人及首席合伙人,深耕刑事辩护领域29年,领衔创办了西南地区首家专注刑事辩护的专业律师事务所,并率先在全国范围内组建了“50+人职务犯罪辩护团队”。作为刑辩领域具有影响力的实务专家,他身兼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委会副主任、重庆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分管刑事辩护)、重庆市法学会常务理事等多项重要职务,并屡获殊荣,先后被授予“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市十佳律师”、“重庆市优秀律师”及“重庆最佳刑事辩护律师”称号,连续两届斩获“重庆经典刑事案例”奖项。张智勇律师坚持“实务与理论并重”,担任西南政法大学量刑中心研究员及西南政法大学、重庆工商大学等多所高校兼职硕士生导师,结合二十余年办案经验著有《职务犯罪组合拳辩护的实践与运用》与《75项留置核心法律问题全解读》,系统梳理了职务犯罪辩护策略与监察留置法律痛点。他专注于职务犯罪、经济犯罪、诈骗犯罪等重大疑难案件辩护,亲自处理各类职务、经济类刑案500余件(大部分系受贿、贪污、行贿等职务犯罪),获得十余件无罪结果,累计带领、指导团队办理各类刑案辩护5000件以上。多年来,张智勇律师持续深耕全网平台,聚焦“案件实务”与“风险解读”,全网粉丝突破603万。他凭借精湛的专业功底与敢于直言的风格,赢得了广泛的社会关注与支持,是目前国内备受当事人和家属信赖的实战派刑辩专家。执业以来,他始终信奉艾伦·德肖维茨的格言:“只要我们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事实面前的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场官司。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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