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

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刑法》第294條)的構成要件、立案標準、量刑與辯護要點。

法條 · 刑法第294条更新於 2026-10-22
本罪名詳解正在整理中,可直接諮詢律師了解。
諮詢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辯護律師

1 分鐘說明情況,律師盡快回電

常見問題

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立案標準的刑法條文
行為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組織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
2、領導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
3、積極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的;
4、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的。
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罪的故意具體如何認定?
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責任形式是故意。這裡的故意,是指明知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行為而有意實施的主觀心理狀態。
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罪名解釋
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是指組織、領導或者參加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稱霸一方,為非作歹,欺壓、殘害群眾,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行為。

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多少年?

處罰  

根據刑法第294條第1款之規定,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第3款規定,犯本罪又有其他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非罪處理事由 根據前引司法解釋第3條第2款規定:“對於參加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沒有實施其他違法犯罪活動的,或者受矇蔽、脅迫參加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情節輕微的,可以不作為犯罪處罰。”這是本罪的非罪處理事由。
 

從重處罰事由 前引司法解釋第4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從重處罰。”這是本罪的從重處罰事由。 

 

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罪責
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責任形式是故意。這裡的故意,是指明知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行為而有意實施的主觀心理狀態。 

重慶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判多少年?

來源:智豪刑事律師網    編輯:張智勇律師(重慶律師協會刑事委員會副主任)

刑事知名律師張智勇釋義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量刑標準

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量刑標準

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定義:

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是指組織、領導或者參加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稱霸一方,為非作歹,欺壓、殘害群眾,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行為。

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量刑標準

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相關刑法條文

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第三款組織、領導和積極參加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進何違法犯罪活動,稱霸一方,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的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犯前兩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量刑標準

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相關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於問題的解釋》(2000.12.5法釋[2000]42號)

為依法懲治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犯罪活動,根據刑法有關規定,現就審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規定的“黑社會性質的組織”,一般應具備以下特徵:

(一)組織結構比較緊密,人數較多,有比較明確的組織者、領尋者,骨幹成員基本固定,有較為嚴格的組織紀律;

(二)透過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具有一定律的經濟實力;

(三)透過賄賂、威脅等手段,引誘、逼迫國家工作人員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活動,或者為其提供非法保護;

(四)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範圍內,以暴力、威脅、滋擾等手段,大肆進行敲詐勒索、欺行霸市、聚眾鬥毆、尋釁滋事、故意傷害等違法犯罪活動,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第四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從重處罰。

第七條對黑社會性質組織和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犯罪分子聚斂的財物及其收益,以及用於犯罪的工具等,應當依法追繳、沒收。

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從重處罰。(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節

從對於參加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沒有實施其他違法犯罪活動的,或者受輕矇蔽、脅迫參加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情節輕微的,可以不作為犯罪處情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案件具體應用節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二款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了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含義問題,解釋如下: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應當同時具備以下特徵:

(一)形成較穩定的犯罪組織,人數較多,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幹成員基本固定;

(二)有組織地透過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以支援該組織的活動;

(三)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多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

(四)透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包庇或者縱容,稱霸一方,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2002年4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透過)

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量刑標準

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犯罪構成:

客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社會公共秩序。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是社會危害性極為嚴重的主體要件,它的產生和存在對社會秩序和公眾安全構成極大威脅。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為了達到罪惡目的而乾的非法勾當帶來了販賣武器、增長暴力、城鄉失去安全,甚至干預政治事務,構成對國家當局的正面攻擊,引起社會情況惡化、社會秩序的擾亂。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的價值取向是企圖在以刑罰等國家強制力為後盾的法律秩序中建立以暴力等犯罪手段為後盾的反社會秩序,因此黑社會組織的存在是對以憲法為基礎的法治秩序的極大威脅,它對社會的破壞是自覺的、全方位的。不同於具體犯罪對社會關係某一部分或具體某一成員的權利的侵害。它動搖的是社會的根基,是社會群體的信念,給人民心理上造成一種邪惡當道、正義不存,善良的人們只能向邪惡低頭的錯覺。因此,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的客體要件是社會秩序。

"黑社會"為外來語,即英語Under一worldSociety,直譯為"地下社會",主要指秘密從事賣淫、盜竊等非法活動的社會集團。在國際社會中,包括聯合國預防與控制犯罪機構的官方檔案中,均視有組織犯罪為黑社會犯罪。所謂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是指三人以上不特定多數人,以獲取非法的經濟、政治利益為目的,用犯罪手段,按照企業化或幫會等方式組成的犯罪組織。依本條之規定,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是指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稱霸一方,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的組織。

黑社會性質組織,既不同於黑社會的有組織犯罪,也不同於我國刑法規定的"犯罪集團"。它的主要特點為:一是由三人以上組成,其中有組織者、領導者和積極參加者;二是組織嚴密,分工明確,形成核心、中心、外圈三個層次;三是紀律森嚴,違者格殺勿論;四是透過各種違法犯罪手段,瘋狂地聚斂社會財富,經濟實力雄厚,五是建立勢力範圍,以獲取非法的政治、經濟利益為目的;六是向政府和政法機關進行腐蝕和滲透,賄賂黨、政、司法官員,尋找政治靠山,建立保護傘。

有人主張,我國有強大的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政權,解放初期我們就摧毀了黑社會犯罪組織,現在沒有出現也不可能出現黑社會犯罪組織,沒有制定有關法律的必要。我們認為,產生這種看法的原因有兩個:一是黑社會犯罪組織的認定標準過高,他們往往以西方的黑手黨、南美的麥德林販毒集團和我國解放前杜月笙、黃金榮的青紅幫組織為藍本,象這樣有雄厚實力、嚴密組織、禍國殃民的龐大犯罪集團才稱得上黑社會組織,而我國沒有出現如此大規模的犯罪組織;二是對我國目前犯罪發展態勢和犯罪物件的內在發展規律缺乏科學的認識。現階段我國有組織犯罪的發展是觸目驚心的,就團伙犯罪而言,在整個犯罪中佔有很大的比重,而且有的犯罪團伙已發展到了相當的規模,如遼寧的段氏四兄弟集團、黑龍江的喬四集團、江蘇的吳家珍集團等集團都是初具規模的黑社會性質犯罪組織。退一步講,即使現在沒有高階形態的黑社會犯罪組織,根據犯罪發展的規律,有組織犯罪必將向規模化的黑社會組織發展。因此,制定懲治黑社會組織犯罪的刑事法律是十分必要的,否則,等到黑社會犯罪組織破繭成長、終成大患時再進行打擊,為時已晚,我們應吸取義大利懲治黑手黨失敗的教訓。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組織、領導和積極參加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稱霸一方,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的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行為。所謂組織黑社會性質組織,是指行為人為了實施其違法犯罪的目的,為首發起、糾集和組織有共同目的人,建立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行為。所謂領導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是指在黑社會性質的組織中處於領導地位,對該組織的活動進行策劃指揮、協調的行為。所謂參加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是指自願而積極加入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行為。本罪是行為犯,只要實施了組織、領導和積極參加黑社會性質的組織,即構成犯罪。同時本罪屬選擇性罪名,只要實施組織、領導、積極參加的行為之一的,即構成本罪。組織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定組織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罪,領導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定領導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罪,積極參加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定積極參加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罪。

犯本罪,同時又有其他犯罪行為,分別定罪,依本法關於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包括單位。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有明確的故意,即明知是黑社會性質的組織而積極參加;明知是黑社會性質的組織而組織、領導;如果不瞭解情況,參加了黑社會性質的組織,事後退出的,可能構成別的罪,而不按本罪追究刑事責任。當然,如果參加時不明知,加入後明知了仍不退出,則應按本罪追究刑事責任。本罪的追求目標是金錢和權力。

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罪名解析、如何認定

來源:智豪刑事律師網    編輯:張智勇律師(重慶律師協會刑事委員會副主任)

刑事知名律師張智勇釋義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定義:

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是指組織、領導或者參加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稱霸一方,為非作歹,欺壓、殘害群眾,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行為。

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犯罪構成:

本罪的客體為社會管理秩序。黑社會性質的組織,它的產生和存在對社會秩序和公眾安全構成極大威脅。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的形勢多種多樣,如販賣毒品、走私武器、暴力殺人、組織賣淫、腐蝕官員等等,使城鄉失去安全,引起社會情況惡化、社會秩序的擾亂。

所謂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是指三人以上不特定多數人,以獲取非法的經濟、政治利益為目的,用犯罪手段,按照企業化或幫會等方式組成的犯罪組織。依本條之規定,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是指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稱霸一方,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的組織。

黑社會性質組織,既不同於黑社會的有組織犯罪,也不同於我國刑法規定的“犯罪集團”。

它的主要特點為:
    一是由三人以上組成,其中有組織者、領導者和積極參加者;

  二是組織嚴密,分工明確,形成核心、中心、外圈三個層次;

  三是紀律森嚴,違者格殺勿論;

  四是透過各種違法犯罪手段,瘋狂地聚斂社會財富,經濟實力雄厚;

  五是建立勢力範圍,以獲取非法的政治、經濟利益為目的;

  六是向政府和政法機關進行腐蝕和滲透,賄賂黨、政、司法官員,尋找政治靠山,建立保護傘。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組織、領導和積極參加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稱霸一方,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的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行為。所謂組織黑社會性質組織,是指行為人為了實施其違法犯罪的目的,為首發起、糾集和組織有共同目的人,建立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行為。所謂領導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是指在黑社會性質的組織中處於領導地位,對該組織的活動進行策劃指揮、協調的行為。所謂參加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是指自願而積極加入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行為。本罪是行為犯,只要實施了組織、領導和積極參加黑社會性質的組織,即構成犯罪。同時本罪屬選擇性罪名,只要實施組織、領導、積極參加的行為之一的,即構成本罪。組織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定組織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罪,領導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定領導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罪,積極參加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定積極參加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罪。

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包括單位。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有明確的故意,即明知是黑社會性質的組織而積極參加;明知是黑社會性質的組織而組織、領導;如果不瞭解情況,參加了黑社會性質的組織,事後退出的,可能構成別的罪,而不按本罪追究刑事責任。當然,如果參加時不明知,加入後明知了仍不退出,則應按本罪追究刑事責任。本罪的追求目標是金錢和權力。

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認定

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與犯罪集團的界限

     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組織罪與犯罪集團之間的相同點在於:一是兩者都由三人以上所組成;二是都具有組織性質穩定性;三是都具有犯罪的目的;四是都具有嚴重的危害性。但是,它們之間也有明顯的區別:一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是一個罪名,而犯罪集團不是一個罪名,而是一種有組織的共同犯罪;二是犯罪的目的不盡相同。前者的犯罪目的,是以獲取非法的政治、經濟利益為目的,而後者的犯罪目的,除為了追求非法的經濟利益外,還有的透過犯罪尋找刺激,滿足私慾;三是組織嚴密程度、紀律約束有所不同。前者的組織更加嚴密,紀律更加森嚴,違者格殺勿論,而後者的組織結構和紀律約束,就沒有前者嚴密和森嚴;四是保護網不同。前者透過向黨、政、司法官員行賄,尋找政治靠山,建立強大的保護網,而後者一般的都沒有保護網,就是有也沒有前者強大;五是犯罪的形式有所不同。前者的犯罪形式多種多樣,如走私武器、彈藥、毒品、暴力殺人、綁架勒索、組織賣淫、開設賭場等等,而後者的犯罪形式單一,如走私犯罪集團、盜竊犯罪集團、詐騙犯罪集團。只有正確地區分它們的界限,才能準確地打擊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和犯罪集團。

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相關刑法條文及司法解釋

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第三款組織、領導和積極參加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進何違法犯罪活動,稱霸一方,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的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犯前兩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於問題的解釋》(2000.12.5 法釋[2000]42號)

    為依法懲治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犯罪活動,根據刑法有關規定,現就審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規定的“黑社會性質的組織”,一般應具備以下特徵:  

    (一)組織結構比較緊密,人數較多,有比較明確的組織者、領尋者,骨幹成員基本固定,有較為嚴格的組織紀律;         

    (二)透過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具有一定律的經濟實力;        

    (三)透過賄賂、威脅等手段,引誘、逼迫國家工作人員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活動,或者為其提供非法保護;

    (四)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範圍內,以暴力、威脅、滋擾等手段,大肆進行敲詐勒索、欺行霸市、聚眾鬥毆、尋釁滋事、故意傷害等違法犯罪活動,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了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含義問題,解釋如下: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應當同時具備以下特徵:

  (一)形成較穩定的犯罪組織,人數較多,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幹成員基本固定;

  (二)有組織地透過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以支援該組織的活動;

  (三)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多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

  (四)透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包庇或者縱容,稱霸一方,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2002年4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透過)

更多相關罪名及知識,請瀏覽智豪刑事律師網:

http://www.cqxslaw.com/

http://www.cqzhihaolaw.com/ 

重慶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立案標準如何認定

來源: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    編輯:張智勇律師(重慶律師協會刑事委員會副主任)

刑事知名律師張智勇釋義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立案標準

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立案標準

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是指組織、領導或者參加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稱霸一方,為非作歹,欺壓、殘害群眾,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行為。

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立案標準

根據刑法第294條第1款的規定,組織、領導或者參加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稱霸一方,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的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應當立案。

本罪為行為犯,只要組織、領導了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或者參加了該組織,並不要求再實施其他犯罪行為和造成犯罪結果,原則上就構成犯罪,應當立案追究。

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立案標準

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應當同時具備以下特徵:

  “(一)形成較穩定的犯罪組織,人數較多,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幹成員基本固定;

  “(二)有組織地透過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以支援該組織的活動;

  “(三)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多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

  “(四)透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包庇或者縱容,稱霸一方,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立案標準

2000年1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條第2款規定,對於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沒有實施其他違法犯罪活動的,或者受矇蔽、脅迫參加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情節輕微如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後雖有不良行為或者一般性的違法活動但危害不大的,可以不作為犯罪處理。

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立案標準

更多相關罪名及知識,請瀏覽智豪刑事律師網:

http://www.cqxslaw.com/

http://www.cqzhihaolaw.com/

相關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