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標準
《刑事案件追訴標準三》第五條 [走私製毒物品案(刑法第三百五十條)]違反國家規定,非法運輸、攜帶製毒物品進出國(邊)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1-苯基-2-丙酮五千克以上;
(二)麻黃鹼、偽麻黃鹼及其鹽類和單方製劑五千克以上,麻黃浸膏、麻黃浸膏粉一百千克以上;
(三)3,4-亞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去甲麻黃素(去甲麻黃鹼)、甲基麻黃素(甲基麻黃鹼)、羥亞胺及其鹽類十千克以上;
(四)胡椒醛、黃樟素、黃樟油、異黃樟素、麥角酸、麥角胺、麥角新鹼、苯乙酸二十千克以上;
(五)N-乙醯鄰氨基苯酸、鄰氨基苯甲酸、哌啶一百五十千克以上;
(六)醋酸酐、三氯甲烷二百千克以上;
(七)乙醚、甲苯、丙酮、甲基乙基酮、高錳酸鉀、硫酸、鹽酸四百千克以上;
(八)其他用於製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劑相當數量的。
非法運輸、攜帶兩種以上製毒物品進出國(邊)境,每種製毒物品均沒有達到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量標準,但按前款規定的立案追訴數量比例折算成一種製毒物品後累計相加達到上述數量標準的,應予立案追訴。
為了走私製毒物品而採用生產、加工、提煉等方法非法制造易製毒化學品的,以走私製毒物品罪(預備)立案追訴。
實施走私製毒物品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查獲了易製毒化學品,結合行為人的供述和其他證據綜合審查判斷,可以認定其“明知”是製毒物品而走私或者非法買賣,但有證據證明確屬被矇騙的除外:
(一)改變產品形狀、包裝或者使用虛假標籤、商標等產品標誌的;
(二)以藏匿、夾帶、偽裝或者其他隱蔽方式運輸、攜帶易製毒化學品逃避檢查的;
(三)抗拒檢查或者在檢查時丟棄貨物逃跑的;
(四)以偽報、藏匿、偽裝等矇蔽手段逃避海關、邊防等檢查的;
(五)選擇不設海關或者邊防檢查站的路段繞行出入境的;
(六)以虛假身份、地址或者其他虛假方式辦理託運、寄遞手續的;
(七)以其他方法隱瞞真相,逃避對易製毒化學品依法監管的。
明知他人實施走私製毒物品犯罪,而為其運輸、儲存、代理進出口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便利的,以走私製毒物品罪的共犯立案追訴。
第六條 [非法買賣製毒物品案(刑法第三百五十條)]違反國家規定,在境內非法買賣製毒物品,數量達到本規定第五條第一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非法買賣兩種以上製毒物品,每種製毒物品均沒有達到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量標準,但按前款規定的立案追訴數量比例折算成一種製毒物品後累計相加達到上述數量標準的,應予立案追訴。
違反國家規定,實施下列行為之一的,認定為本條規定的非法買賣製毒物品行為:
(一)未經許可或者備案,擅自購買、銷售易製毒化學品的;
(二)超出許可證明或者備案證明的品種、數量範圍購買、銷售易製毒化學品的;
(三)使用他人的或者偽造、變造、失效的許可證明或者備案證明購買、銷售易製毒化學品的;
(四)經營單位違反規定,向無購買許可證明、備案證明的單位、個人銷售易製毒化學品的,或者明知購買者使用他人的或者偽造、變造、失效的許可證明或者備案證明,向其銷售易製毒化學品的;
(五)以其他方式非法買賣易製毒化學品的。易製毒化學品生產、經營、使用單位或者個人未辦理許可證明或者備案證明,購買、銷售易製毒化學品,如果有證據證明確實用於合法生產、生活需要,依法能夠辦理只是未及時辦理許可證明或者備案證明,且未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可不以非法買賣製毒物品罪立案追訴。
為了非法買賣製毒物品而採用生產、加工、提煉等方法非法制造易製毒化學品的,以非法買賣製毒物品罪(預備)立案追訴。
非法買賣製毒物品主觀故意中的“明知”,依照本規定第五條第四款的有關規定予以認定。
明知他人實施非法買賣製毒物品犯罪,而為其運輸、儲存、代理進出口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便利的,以非法買賣製毒物品罪的共犯立案追訴。
(一)1-苯基-2-丙酮五千克以上;
(二)麻黃鹼、偽麻黃鹼及其鹽類和單方製劑五千克以上,麻黃浸膏、麻黃浸膏粉一百千克以上;
(三)3,4-亞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去甲麻黃素(去甲麻黃鹼)、甲基麻黃素(甲基麻黃鹼)、羥亞胺及其鹽類十千克以上;
(四)胡椒醛、黃樟素、黃樟油、異黃樟素、麥角酸、麥角胺、麥角新鹼、苯乙酸二十千克以上;
(五)N-乙醯鄰氨基苯酸、鄰氨基苯甲酸、哌啶一百五十千克以上;
(六)醋酸酐、三氯甲烷二百千克以上;
(七)乙醚、甲苯、丙酮、甲基乙基酮、高錳酸鉀、硫酸、鹽酸四百千克以上;
(八)其他用於製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劑相當數量的。
非法運輸、攜帶兩種以上製毒物品進出國(邊)境,每種製毒物品均沒有達到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量標準,但按前款規定的立案追訴數量比例折算成一種製毒物品後累計相加達到上述數量標準的,應予立案追訴。
為了走私製毒物品而採用生產、加工、提煉等方法非法制造易製毒化學品的,以走私製毒物品罪(預備)立案追訴。
實施走私製毒物品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查獲了易製毒化學品,結合行為人的供述和其他證據綜合審查判斷,可以認定其“明知”是製毒物品而走私或者非法買賣,但有證據證明確屬被矇騙的除外:
(一)改變產品形狀、包裝或者使用虛假標籤、商標等產品標誌的;
(二)以藏匿、夾帶、偽裝或者其他隱蔽方式運輸、攜帶易製毒化學品逃避檢查的;
(三)抗拒檢查或者在檢查時丟棄貨物逃跑的;
(四)以偽報、藏匿、偽裝等矇蔽手段逃避海關、邊防等檢查的;
(五)選擇不設海關或者邊防檢查站的路段繞行出入境的;
(六)以虛假身份、地址或者其他虛假方式辦理託運、寄遞手續的;
(七)以其他方法隱瞞真相,逃避對易製毒化學品依法監管的。
明知他人實施走私製毒物品犯罪,而為其運輸、儲存、代理進出口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便利的,以走私製毒物品罪的共犯立案追訴。
第六條 [非法買賣製毒物品案(刑法第三百五十條)]違反國家規定,在境內非法買賣製毒物品,數量達到本規定第五條第一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非法買賣兩種以上製毒物品,每種製毒物品均沒有達到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量標準,但按前款規定的立案追訴數量比例折算成一種製毒物品後累計相加達到上述數量標準的,應予立案追訴。
違反國家規定,實施下列行為之一的,認定為本條規定的非法買賣製毒物品行為:
(一)未經許可或者備案,擅自購買、銷售易製毒化學品的;
(二)超出許可證明或者備案證明的品種、數量範圍購買、銷售易製毒化學品的;
(三)使用他人的或者偽造、變造、失效的許可證明或者備案證明購買、銷售易製毒化學品的;
(四)經營單位違反規定,向無購買許可證明、備案證明的單位、個人銷售易製毒化學品的,或者明知購買者使用他人的或者偽造、變造、失效的許可證明或者備案證明,向其銷售易製毒化學品的;
(五)以其他方式非法買賣易製毒化學品的。易製毒化學品生產、經營、使用單位或者個人未辦理許可證明或者備案證明,購買、銷售易製毒化學品,如果有證據證明確實用於合法生產、生活需要,依法能夠辦理只是未及時辦理許可證明或者備案證明,且未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可不以非法買賣製毒物品罪立案追訴。
為了非法買賣製毒物品而採用生產、加工、提煉等方法非法制造易製毒化學品的,以非法買賣製毒物品罪(預備)立案追訴。
非法買賣製毒物品主觀故意中的“明知”,依照本規定第五條第四款的有關規定予以認定。
明知他人實施非法買賣製毒物品犯罪,而為其運輸、儲存、代理進出口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便利的,以非法買賣製毒物品罪的共犯立案追訴。
量刑標準
違反國家規定,非法生產、買賣、運輸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於製造毒品的原料、配劑,或者攜帶上述物品進出境,情節較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為其生產、買賣、運輸前款規定的物品的,以製造毒品罪的共犯論處。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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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如何認定買賣製毒物品罪的數量
根據相關司法解釋:
實施犯罪行為,以走私製毒物品罪、非法買賣製毒物品罪定罪處罰的,應當以涉案麻黃鹼類複方製劑中麻黃鹼類物質的含量作為涉案製毒物品的數量。
實施犯罪行為,以製造毒品罪定罪處罰的,應當將涉案麻黃鹼類複方製劑所含的麻黃鹼類物質可以製成的毒品數量作為量刑情節考慮。
多次實施行為未經處理的,涉案製毒物品的數量累計計算。
實施犯罪行為,以走私製毒物品罪、非法買賣製毒物品罪定罪處罰的,應當以涉案麻黃鹼類複方製劑中麻黃鹼類物質的含量作為涉案製毒物品的數量。
實施犯罪行為,以製造毒品罪定罪處罰的,應當將涉案麻黃鹼類複方製劑所含的麻黃鹼類物質可以製成的毒品數量作為量刑情節考慮。
多次實施行為未經處理的,涉案製毒物品的數量累計計算。
如何認定買賣製毒物品罪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凡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實施了非法買賣製毒物品的人,均可構成本罪。單位也可成為本罪的主體。
如何認定買賣製毒物品罪侵犯的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於製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劑的管制。我國對製毒化學物品實行由國家統一歸口管理制度。我國 1989 的加入的《聯合國禁止非法販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公約》中第三條第一款規定,明知其用途或目的是生產或製造麻醉藥品或精神藥品而製造、運輸、分銷裝置、材料或表一和表二所列的化學品,各締約國應採取可能必要的措施將其故意行為確定其為國內法中的刑事犯罪。
本罪的犯罪物件是國家統一管制的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於製造毒品的原料或配劑。至於什麼是“其他”,法律沒有具體規定,需要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參照聯合國公約作出具體規定。目前,可以參照《公約》中附表所列的幾種可用於製造毒品的化學物品,這些物品是麻黃鹼、麥角新鹼、麥角胺、麥角酸、 1 -苯基- 2 -丙酮、偽麻黃鹼、醋酸酐、丙酮、鄰氨基苯甲酸、乙醚、苯乙醚、哌啶,並規定這些物質可能存在的鹽類包括在內。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農業部、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關於進一步加強麻黃草管理嚴厲打擊非法買賣麻黃草等違法犯罪活動的通知》(2013.5.21)第三點的規定:
以提取麻黃鹼類製毒物品後進行走私或者非法販賣為目的,採挖、收購麻黃草,涉案麻黃草所含的麻黃鹼類製毒物品達到相應定罪數量標準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分別以走私製毒物品罪、非法買賣製毒物品罪定罪處罰。
明知他人制造毒品或者走私、非法買賣製毒物品,向其提供麻黃草或者提供運輸、儲存麻黃草等幫助的,分別以製造毒品罪、走私製毒物品罪、非法買賣製毒物品罪的共犯論處。
以製造毒品罪、走私製毒物品罪、非法買賣製毒物品罪定罪處罰的,涉案製毒物品的數量按照三百千克麻黃草摺合一千克麻黃鹼計算;以製造毒品罪定罪處罰的,無論涉案麻黃草數量多少,均應追究刑事責任。
本罪的犯罪物件是國家統一管制的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於製造毒品的原料或配劑。至於什麼是“其他”,法律沒有具體規定,需要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參照聯合國公約作出具體規定。目前,可以參照《公約》中附表所列的幾種可用於製造毒品的化學物品,這些物品是麻黃鹼、麥角新鹼、麥角胺、麥角酸、 1 -苯基- 2 -丙酮、偽麻黃鹼、醋酸酐、丙酮、鄰氨基苯甲酸、乙醚、苯乙醚、哌啶,並規定這些物質可能存在的鹽類包括在內。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農業部、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關於進一步加強麻黃草管理嚴厲打擊非法買賣麻黃草等違法犯罪活動的通知》(2013.5.21)第三點的規定:
以提取麻黃鹼類製毒物品後進行走私或者非法販賣為目的,採挖、收購麻黃草,涉案麻黃草所含的麻黃鹼類製毒物品達到相應定罪數量標準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分別以走私製毒物品罪、非法買賣製毒物品罪定罪處罰。
明知他人制造毒品或者走私、非法買賣製毒物品,向其提供麻黃草或者提供運輸、儲存麻黃草等幫助的,分別以製造毒品罪、走私製毒物品罪、非法買賣製毒物品罪的共犯論處。
以製造毒品罪、走私製毒物品罪、非法買賣製毒物品罪定罪處罰的,涉案製毒物品的數量按照三百千克麻黃草摺合一千克麻黃鹼計算;以製造毒品罪定罪處罰的,無論涉案麻黃草數量多少,均應追究刑事責任。
買賣製毒物品罪的共同犯罪的如何認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印發<關於辦理走私、非法買賣麻黃鹼類複方製劑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第三條的規定:
明知他人利用麻黃鹼類製毒物品製造毒品,向其提供麻黃鹼類複方製劑,為其利用麻黃鹼類複方製劑加工、提煉製毒物品,或者為其獲取、利用麻黃鹼類複方製劑提供其他幫助的,以製造毒品罪的共犯論處。
明知他人走私或者非法買賣麻黃鹼類製毒物品,向其提供麻黃鹼類複方製劑,為其利用麻黃鹼類複方製劑加工、提煉製毒物品,或者為其獲取、利用麻黃鹼類複方製劑提供其他幫助的,分別以走私製毒物品罪、非法買賣製毒物品罪的共犯論處。
明知他人利用麻黃鹼類製毒物品製造毒品,向其提供麻黃鹼類複方製劑,為其利用麻黃鹼類複方製劑加工、提煉製毒物品,或者為其獲取、利用麻黃鹼類複方製劑提供其他幫助的,以製造毒品罪的共犯論處。
明知他人走私或者非法買賣麻黃鹼類製毒物品,向其提供麻黃鹼類複方製劑,為其利用麻黃鹼類複方製劑加工、提煉製毒物品,或者為其獲取、利用麻黃鹼類複方製劑提供其他幫助的,分別以走私製毒物品罪、非法買賣製毒物品罪的共犯論處。
犯買賣製毒物品罪該如何認定
違反國家規定,非法生產、買賣、運輸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於製造毒品的原料、配劑,或者攜帶上述物品進出境,情節較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為其生產、買賣、運輸前款規定的物品的,以製造毒品罪的共犯論處。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為其生產、買賣、運輸前款規定的物品的,以製造毒品罪的共犯論處。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為他人實施非法買賣製毒物品提供便利的行為是否構成買賣製毒物品罪?該如何認定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三)》第6條第7款規定,明知他人實施非法買賣製毒物品犯罪,而為其運輸、儲存、代理進出口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便利的,以非法買賣製毒物品罪的共犯立案追訴。
刑法條文關於以虛假身份、地址辦理託運、郵寄手續來走私或者非法買賣製毒物品可以認定明知的規定
以虛假身份、地址辦理託運、郵寄手續的來走私或者非法買賣製毒物品,且查獲了易製毒化學品,結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其他證據,經綜合審查判斷,可以認定其“明知”是製毒物品而走私或者非法買賣,但有證據證明確屬被矇騙的除外。
刑法條文: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對本罪規定了以下幾個處刑幅度: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1、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2、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3、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
4、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5、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從重處罰。對多次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未經處理的,毒品數量累計計算。
刑法條文: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對本罪規定了以下幾個處刑幅度: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1、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2、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3、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
4、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5、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從重處罰。對多次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未經處理的,毒品數量累計計算。
在非法買賣製毒物品罪中,刑法條文關於共同犯罪的認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印發<關於辦理走私、非法買賣麻黃鹼類複方製劑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第三條的規定:
明知他人利用麻黃鹼類製毒物品製造毒品,向其提供麻黃鹼類複方製劑,為其利用麻黃鹼類複方製劑加工、提煉製毒物品,或者為其獲取、利用麻黃鹼類複方製劑提供其他幫助的,以製造毒品罪的共犯論處。
明知他人走私或者非法買賣麻黃鹼類製毒物品,向其提供麻黃鹼類複方製劑,為其利用麻黃鹼類複方製劑加工、提煉製毒物品,或者為其獲取、利用麻黃鹼類複方製劑提供其他幫助的,分別以走私製毒物品罪、非法買賣製毒物品罪的共犯論處。
明知他人利用麻黃鹼類製毒物品製造毒品,向其提供麻黃鹼類複方製劑,為其利用麻黃鹼類複方製劑加工、提煉製毒物品,或者為其獲取、利用麻黃鹼類複方製劑提供其他幫助的,以製造毒品罪的共犯論處。
明知他人走私或者非法買賣麻黃鹼類製毒物品,向其提供麻黃鹼類複方製劑,為其利用麻黃鹼類複方製劑加工、提煉製毒物品,或者為其獲取、利用麻黃鹼類複方製劑提供其他幫助的,分別以走私製毒物品罪、非法買賣製毒物品罪的共犯論處。
走私、非法買賣製毒物品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刑法條文規定
走私、非法買賣製毒物品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於辦理製毒物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六)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刑法條文: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對本罪規定了以下幾個處刑幅度: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1、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2、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3、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
4、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5、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從重處罰。對多次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未經處理的,毒品數量累計計算。
刑法條文規定哪些行為可以認定為非法買賣製毒物品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於辦理製毒物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違反國家規定,實施下列行為之一的,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五十條規定的非法買賣製毒物品行為:
1、未經許可或者備案,擅自購買、銷售易製毒化學品的;
2、超出許可證明或者備案證明的品種、數量範圍購買、銷售易製毒化學品的;
3、使用他人的或者偽造、變造、失效的許可證明或者備案證明購買、銷售易製毒化學品的;
4、經營單位違反規定,向無購買許可證明、備案證明的單位、個人銷售易製毒化學品的,或者明知購買者使用他人的或者偽造、變造、失效的購買許可證明、備案證明,向其銷售易製毒化學品的;
5、以其他方式非法買賣易製毒化學品的。
刑法條文: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對本罪規定了以下幾個處刑幅度: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1、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2、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3、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
4、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5、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從重處罰。對多次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未經處理的,毒品數量累計計算。
1、未經許可或者備案,擅自購買、銷售易製毒化學品的;
2、超出許可證明或者備案證明的品種、數量範圍購買、銷售易製毒化學品的;
3、使用他人的或者偽造、變造、失效的許可證明或者備案證明購買、銷售易製毒化學品的;
4、經營單位違反規定,向無購買許可證明、備案證明的單位、個人銷售易製毒化學品的,或者明知購買者使用他人的或者偽造、變造、失效的購買許可證明、備案證明,向其銷售易製毒化學品的;
5、以其他方式非法買賣易製毒化學品的。
刑法條文: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對本罪規定了以下幾個處刑幅度: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1、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2、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3、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
4、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5、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從重處罰。對多次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未經處理的,毒品數量累計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