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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衛生罪

食品衛生罪的構成要件、立案標準、量刑與辯護要點。

更新於 2026-10-22

立案標準

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應予以追究,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量刑標準

《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法釋〔2013〕12號  (自2013年5月4日起施行)
   第二條 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的“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
(一)造成輕傷以上傷害的;
(二)造成輕度殘疾或者中度殘疾的;
(三)造成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或者嚴重功能障礙的;
(四)造成十人以上嚴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
(五)其他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情形。
   ……
   第四條 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的“後果特別嚴重”:
(一)致人死亡或者重度殘疾的;
(二)造成三人以上重傷、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三)造成十人以上輕傷、五人以上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四)造成三十人以上嚴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
(五)其他特別嚴重的後果。
   第五條 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具有本解釋第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的“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
   第六條 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
  (一)生產、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
  (二)生產、銷售金額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有毒、有害食品的數量較大或者生產、銷售持續時間較長的;
  (三)生產、銷售金額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屬於嬰幼兒食品的;
  (四)生產、銷售金額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一年內曾因危害食品安全違法犯罪活動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的;
  (五)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毒害性強或者含量高的;
  (六)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七條 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生產、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或者具有本解釋第四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的“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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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如何認定食品衛生罪中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根據相關司法解釋,下列物質應當認定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一)法律、法規禁止在食品生產經營活動中新增、使用的物質;
(二)國務院有關部門公佈的《食品中可能違法新增的非食用物質名單》《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新增的物質名單》上的物質;
(三)國務院有關部門公告禁止使用的農藥、獸藥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質;
(四)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
食品衛生罪的“後果特別嚴重”如何認定?
根據相關司法解釋,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的“後果特別嚴重”:
(一)致人死亡或者重度殘疾的;
(二)造成三人以上重傷、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三)造成十人以上輕傷、五人以上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四)造成三十人以上嚴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
(五)其他特別嚴重的後果。
如何認定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的食品衛生罪“其他嚴重情節”的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 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
 
(一)生產、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的;
 
(二)生產、銷售金額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數量較大或者生產、銷售持續時間較長的;
 
(三)生產、銷售金額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屬於嬰幼兒食品的;
 
(四)生產、銷售金額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一年內曾因危害食品安全違法犯罪活動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的;
 
(五)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刑法條文第一百四十三條關於食品衛生罪的“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 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的“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
 
(一)造成輕傷以上傷害的;
 
(二)造成輕度殘疾或者中度殘疾的;
 
(三)造成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或者嚴重功能障礙的;
 
(四)造成十人以上嚴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
 
(五)其他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情形。
食品衛生罪中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如何認定
根據相關司法解釋,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的“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
(一)造成輕傷以上傷害的;
(二)造成輕度殘疾或者中度殘疾的;
(三)造成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或者嚴重功能障礙的;
(四)造成十人以上嚴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
(五)其他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情形。
   ……
食品衛生罪中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如何認定
根據相關司法解釋,下列物質應當認定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一)法律、法規禁止在食品生產經營活動中新增、使用的物質;
(二)國務院有關部門公佈的《食品中可能違法新增的非食用物質名單》《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新增的物質名單》上的物質;
(三)國務院有關部門公告禁止使用的農藥、獸藥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質;
(四)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
食品衛生罪後果特別嚴重會判多少年?
根據相關司法解釋,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的“後果特別嚴重”:
(一)致人死亡或者重度殘疾的;
(二)造成三人以上重傷、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三)造成十人以上輕傷、五人以上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四)造成三十人以上嚴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
(五)其他特別嚴重的後果。
食品衛生罪刑事案件中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該如何認定能取保候審嗎?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 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的“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
 
(一)造成輕傷以上傷害的;
 
(二)造成輕度殘疾或者中度殘疾的;
 
(三)造成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或者嚴重功能障礙的;
 
(四)造成十人以上嚴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
 
(五)其他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情形。
什麼叫食品衛生罪?如何取保候審?
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制度是指為保證食品的質量安全,具備規定條件的生產者才允許進行生產經營活動,具備規定條件的產品才允許生產銷售的一種行政監管制度。它是一項行政許可制度。制度建立的原則是事先保證和事後監督相結合、政府監管和企業自律相結合、充分發揮市場機制作用。
 
它主要包括三項基本內容: 1、食品生產企業必備條件審查制度:在國內加工銷售食品的企業,必須具備保證產品質量的必備條件,並按規定程式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後方可生產食品; 2、強制檢驗制定:食品生產企業必須履行法律義務,產品經檢格後方可出廠銷售; 3、食品質量安全標誌制度:檢驗合格出廠銷售的食品必須在其包裝上加印(貼)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標誌,即“QS”標誌。
 
 
衛生部:中國食品安全標準不存在內外有別,對食品衛生罪如何認定?
(一)關於食品安全標準工作進展情況
 
    自《食品安全法》公佈實施後,衛生部承擔了食品安全標準制定公佈職責,透過兩年多的努力,工作取得了明顯進展。
 
    一是完善了標準管理制度。公佈實施了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地方標準和企業標準管理辦法,按照公開、透明的原則,規定了標準制定公佈的程式和管理要求。組建了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審評委員會,由多個領域的權威專家擔任委員,提高食品安全標準審評水平。
 
    二是抓緊制(修)訂食品安全標準。目前已經公佈新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176項,包括68項乳品安全國家標準和食品新增劑、真菌毒素限量、預包裝食品標籤等基礎標準,會同農業部門制(修)訂農(獸)藥殘留限量標準。廢止了食品中鋅、銅、鐵限量標準,取消了食品汙染物限量標準中的硒指標。完成指定食品新增劑產品標準58項。
 
    三是清理整合現行食品標準。會同農業部門制定了清理整合現行標準的工作方案,部署開展202項食品標準清理整合工作,加快推進食品新增劑產品標準、食品包裝材料標準等標準清理整合工作,並公開徵求2011年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立項意見。
 
    四是做好標準宣傳貫徹工作。新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公佈後,我部主動公開標準文字,便於各方下載和查詢標準。廣泛收集標準實施中可能的出現問題,製作了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問答材料,解疑釋惑,動員各方積極宣傳貫徹新的食品安全標準。
 
    五是開展標準跟蹤評價。我部繼續加強國際食品新增劑法典委員會主持國工作,已連續五年舉辦國際食品新增劑法典委員會會議,並派員參加其他食品法典委員會會議,及時瞭解國際食品標準工作進展,完善我國食品安全標準體系。我部組織開展了新公佈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跟蹤評價,及時掌握標準的實施情況。
 
(二)關於現行食品標準基本情況
 
    據統計,現行食品、食品新增劑、食品相關產品的國家標準有1829項,地方標準有1201項。食品安全標準按照內容分類,可分為食品安全基礎標準、生產規範、產品標準、檢驗檢測方法等,與國際食品法典標準分類基本一致。
 
    現行食品標準覆蓋了所有食品範圍,基本涵蓋了從原料到產品中涉及健康危害的各種衛生安全指標,包括食品產品生產加工過程中包括原料收購與驗收、生產環境、裝置設施、工藝條件、衛生管理、產品出廠前檢驗等各個環節的衛生要求。
 
(三)我國食品安全標準不存在內外有別,甚至比國外標準松的問題
 
    按照WTO/SPS協定規定,各國為保護公眾健康,基於充足的科學依據,可以制定不同的食品安全標準。由於食品消費及膳食結構不同,生產經營實際情況各異,各國的食品標準存在差異是客觀存在的,也具有其科學依據。根據市場競爭或為了有助於樹立企業形象需要,食品生產企業可以制定嚴於國家標準的企業標準和管理制度,國家鼓勵企業這方面的行動。不同國家之間、國家標準與企業標準之間存在差異,都是客觀情況,並將長期存在。
 
    我國標準與國際標準基本一致。世界衛生組織和聯合國糧農組織1962年成立了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協調建立國際食品法典標準。加入WTO後,我國食品安全標準工作逐步與國際接軌。以食品中汙染物限量標準為例,我國標準與國際食品法典標準專案和指標值的符合率超過70%。需要說明的是,對不同國家標準的比較,應當全面、客觀,不應僅以個別標準或個別指標進行比較。例如在國外允許使用的萊克多巴胺、過氧化苯甲醯等物質,在我國屬於禁止使用品種。總體上講,我國正在按照《食品安全法》要求,逐步清理完善形成統一的食品安全標準體系,基本符合或接近國際食品法典標準。
 
    作為發展中國家,我國食品安全建設取得了較大進展,但是與發達國家相比,仍存在一定的差距,有的食品標準間還存在交叉、重複、缺失、標齡長等問題。衛生部會同相關部門加快食品安全標準清理完善工作,力爭儘快完成標準清理,形成統一、協調、完善的食品安全標準體系。
 
(四)食品安全標準工作堅持公開透明的原則
 
    食品安全標準是強制性技術法規,必須嚴格遵循公開透明原則。為食品安全標準制定工作的公開透明,衛生部制定了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工作程式, 在標準立項、制定、徵求意見、對外通報和審查等程式上,嚴格執行公開、透明要求。為避免企業利益對標準的影響,採取了以下措施:一是標準起草單位主要是研究機構、教育機構、學術團體和行業協會;二是標準草案嚴格公開徵求意見程式,包括企業、消費者在內的社會各方均可提出修改意見;三是嚴格遴選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審評委員會委員,特別規定委員不得在食品、食品新增劑、食品相關產品生產(經營)企業擔任職務。嚴格遴選委員候選人,並將擬任委員上網公示,聽取各方面意見,請各方監督。透過以上公開、透明制度的實施,既保障了食品安全標準的科學合理、安全可靠,又確保了包括企業在內的社會各方參與食品安全標準的暢通渠道和積極性,促進了食品安全標準工作的開展。衛生部鼓勵社會各界對標準工作提出建設性意見,以實現標準制定工作的公開、透明,提高標準的科學性、實用性。
 
(五)非食用物質不是食品新增劑
 
    非食用物質不是食品新增劑。在食品中新增非食用物質是嚴重威脅人民群眾飲食安全的犯罪行為,同時也是阻礙我國食品行業健康發展、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違法犯罪行為。長期以來,一些單位混淆了食品新增劑和非食用物質的界限,將從事違法犯罪活動,向食品中新增非食用物質(如孔雀石綠、蘇丹紅等)都稱為新增劑,誤將新增非食用物質引起的食品安全事件歸結為濫用食品新增劑。
 
    違法新增非食用物質和濫用食品新增劑整頓工作開展以來,衛生部會同相關部門建立了違法新增“黑名單”制度,共公佈了五批共47種“違法新增的非食用物質”,這47中物質都不是食品新增劑。具體名單可在衛生部網站查詢。
 
(六)如何防範違法新增非食用物質
 
    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採取有效措施,保證食品安全。法律同時還規定了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建立並執行原料驗收、生產過程安全管理等制度,對原料採購、原料驗收、投料等原料控制事項制定並實施控制要求。因此,食品企業嚴格執行法律、法規和包括《食品新增劑使用標準》在內的食品安全標準,不採購、使用非食用物質,堅持企業誠信和自律,是防範違法新增非食用物質的前提和基礎。同時,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食品生產、流通和餐飲消費等環節加強監管,督促落實企業主體責任,及時發現和查處違法使用非食用物質行為,移送公安司法機關加大刑事打擊力度,是防範違法新增非食用物質的有效手段。
 
    《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疾病資訊和監督管理資訊等,對發現的新增或者可能新增到食品中的非食品用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的名錄及檢測方法予以公佈。我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公佈了“非法新增的非食用物質”黑名單,指導各監管部門及時發現可能的違法新增物,並採取相應的監督管理措施,切實加強食品安全監管。
 
(七)如何加快完善食品新增劑產品標準
 
    根據我國現行食品新增劑產品標準情況,衛生部2009年9月18日聯合相關部門下發了《關於加強食品新增劑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確提出加快完善食品新增劑產品標準。2010年至今,衛生部已制定公佈了102項食品新增劑國家標準,指定了58項食品新增劑標準,完成了《食品新增劑使用標準》修訂。目前,除香品用香料和膠母糖基礎劑外,80%以上食品新增劑品種已制定(或指定)了相應的產品標準。
 
    為儘快完善食品新增劑產品標準,衛生部、質檢總局2011年釋出第6號公告,規定生產食品新增劑新品種的,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進行安全性評估,並符合《食品新增劑新品種管理辦法》的規定。擬生產尚未被食品新增劑國家標準覆蓋的食品新增劑產品的,生產企業可依據衛生部等9部門《關於加強食品新增劑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衛監督發〔2009〕89號)的規定,提出參照國際組織和相關國家標準指定產品標準(含質量要求、檢驗方法)的建議,並提供建議指定標準的文字和國內外相關標準資料。衛生部2011年第11號公告對指定標準所需資料進行了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