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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用個人賬戶幫朋友取現也涉嫌犯罪嗎

用個人賬戶幫朋友取現也涉嫌犯罪嗎
一個年輕姑娘諮詢:半年前有個朋友找她幫忙,說自己的銀行卡限額了,讓她幫忙收一筆錢,再取現金給他。朋友答應給她五百塊好處費。她沒多想,錢到賬後就去 ATM 取了出來。最近公安找到她,說她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要配合調查。
她一臉委屈:“我就是幫朋友取了個錢,怎麼就要坐牢了?”
用自己的賬戶幫別人收錢、取現,聽起來是件小事,但背後的刑事風險一點也不小。
一、為什麼幫忙取個錢也會涉嫌犯罪
很多人覺得,錢不是我的,我只是過一下手,能有什麼問題?但刑法看的不是錢在誰手裡,而是你知不知道這筆錢的來歷,以及你在這個流轉鏈條裡起了什麼作用。
如果這筆錢是詐騙、賭博、傳銷、販毒、貪汙賄賂等犯罪得來的,你用自己的賬戶接收、取現、轉賬,客觀上就是在幫助犯罪分子把贓款“洗白”。刑法上可能涉及好幾個罪名,最常見的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和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
二、最容易踩的坑: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刑法第312條規定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簡單說,就是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還幫忙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
“幫朋友取現”這個行為,如果符合兩個條件,就很可能落進這個罪名:第一,你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這筆錢是犯罪所得;第二,你實施了接收、取現、轉賬等行為,妨礙司法機關對贓款的追繳。
這個罪同樣要求達到一定數額或情節標準,不是所有幫忙取現的行為都直接入罪。零星小額、且確實不明知資金性質的幫忙,未達到立案追訴標準的,通常不按犯罪處理。
實務中,司法機關判斷“明知”,不會只聽你嘴上怎麼說。如果你收取了明顯高於正常水平的好處費,或者對方頻繁讓你幫忙取現,或者讓你刻意避開銀行櫃檯、分拆取現,實務中常結合這些證據綜合推定明知。
三、幫信罪:不是你收的也可能是你的事
除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還有一類常見罪名是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也就是常說的“幫信罪”。
幫信罪規定在刑法第287條之二,指的是明知他人利用資訊網路實施犯罪,為其提供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行為。這裡得明確一點:幫信罪只針對資訊網路類的上游犯罪,不是所有犯罪的幫忙收款都能套上這個罪名。
如果你把自己的銀行卡、支付寶、微信收款碼提供給朋友,對方用來收取網路詐騙款、網路賭博資金這類資訊網路犯罪的贓款,即便你沒有親自去取現,也可能構成幫信罪。幫信罪要求“情節嚴重”,比如為三個以上物件提供幫助、支付結算金額二十萬元以上、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等。實務中,出借、出售、出租銀行卡、電話卡,是典型的幫信罪高發行為。
幫信罪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有時容易混淆。簡單說,如果幫助行為發生在上游犯罪實施過程中,比如把賬戶提供給詐騙團伙用於接收被害人的錢,通常更符合幫信罪;如果錢已經到了賬戶裡,你只是幫忙取現、轉賬、套現,幫助贓款脫離追查,通常更符合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兩者可能競合,司法機關會根據參與階段和主觀明知內容選擇適用。

四、什麼情況下會升級成詐騙共犯
如果幫忙取現不是臨時起意,而是事前就和對方通謀,從一開始就知道對方在搞詐騙、傳銷、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集資詐騙,並且你在這個騙局裡負責收款、取現、轉移資金,那性質就變了。你可能不再只是下游的幫助犯,而是被認定為詐騙罪、集資詐騙罪、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等上游犯罪的共犯。
張智勇律師提醒:共犯和幫信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區別,主要在於你參與的時間和明知的內容。如果你是在詐騙行為實施過程中參與,並且明知對方在騙取他人財物,就可能構成共犯。如果你只是在贓款已經產生之後,幫忙轉移、取現,一般認定為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五、洗錢罪:特定上游犯罪才涉及
還有一種更重的罪名是洗錢罪,規定在刑法第191條。洗錢罪針對的是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汙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這七類上游犯罪所得及其收益。
如果你幫忙取現的錢,來自這七類犯罪之一,而且你明知是犯罪所得還透過各種方式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就可能構成洗錢罪。洗錢罪的法定刑比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更重,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六、怎麼判斷自己有沒有風險
不是所有幫忙取現的行為都構成犯罪。以下幾種情況,風險程度明顯不同:
第一,偶爾幫親戚朋友代收一筆錢,沒有收取額外好處,對方也沒有讓你刻意規避監管,在確實不明知資金來源違法的情況下,通常屬於正常人情往來,不構成犯罪。
第二,收取了好處費,但對資金來源沒有特別追問,這種情形有一定風險。司法實務中,“應當知道”會結合取現方式、好處費比例、雙方關係、是否有規避監管行為等證據綜合判斷,不能簡單地以“我沒問”來免責。
第三,明知道或者強烈懷疑錢來路不正,仍然幫忙取現、轉賬,風險就很高了。尤其是對方讓你用多個賬戶、分拆取現、避開監控、刪除聊天記錄,這些行為本身就會反過來證明你的主觀明知。
七、已經被公安找了,家屬應該怎麼辦
第一,先穩住情緒,不要擅自處理涉案款項。如果這筆錢還沒被司法機關凍結,貿然轉給他人或者退回給上游人員,可能被視為轉移、隱匿證據。要不要退、退多少、退給誰,應該在律師指導下依法處理。
第二,保留所有聊天記錄、轉賬記錄、取現憑證、對方承諾好處費的證據。這些材料對證明你主觀上是否明知、是否獲利、獲利多少,非常重要。
第三,儘快找律師介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幫信罪、詐騙共犯,三個罪名的量刑差異很大。律師需要做的,是判斷你究竟屬於哪一個環節、主觀明知達到什麼程度、有沒有從犯、自首、立功、認罪認罰等情節。
第四,不要輕易替他人承擔責任,更不要按他人要求作虛假陳述。有些上游犯罪分子會找熟人幫忙取現,承諾“出事了我扛”。真出事了,對方往往第一個撇清關係。你的賬戶、你的取現記錄、你的銀行流水,才是司法機關認定的核心證據。
用自己的賬戶幫朋友取現,這件事本身的危險性,遠遠高於大多數人的直覺判斷。你以為是幫忙,司法上可能是在掩飾、隱瞞犯罪所得;你以為只是過手,實際上可能已經成為犯罪鏈條的一環。
對家屬來說,最重要的是第一時間搞清楚:錢是什麼性質?幫忙取現的人知不知道?獲利多少?有沒有聊天記錄能證明?
不是每一次幫忙取現都會構成犯罪,但每一次心存僥倖的“幫個忙”,都可能讓自己從證人變成嫌疑人。刑事風險面前,謹慎從來不是小題大做。

【作者簡介】
張智勇,全國優秀律師,智豪律師事務所管委會主任、首席合夥人,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刑事專業委員會副主任,重慶市律師協會副會長(分管刑事辯護)。執業29年,2009年帶領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剝離民商事業務,完成全員刑事專業化轉型。代理貴州省原副省長王曉光案(國家監委成立後001號案),雲南省委原常委、省政協原副主席黃毅案,貴州省原副省長李再勇案,貴州省原政協副主席周建琨案4件省部級職務案,廳級數十件,各類受賄、行賄案上百件;並辯護代理了重慶不雅影片趙紅霞案、四川交警開房丟槍案、雲南魯逸榮L置27個月案等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親辦重大疑難職務、詐騙及經濟類刑案500餘件,多人獲無罪釋放;帶領團隊辦理刑案近萬件。受聘西南政法大學量刑研究中心研究員及多所高校法律碩士兼職導師,律所實行全部刑案集體討論。著有《職務犯罪組合拳辯護的實踐與運用》《75項留置核心法律問題全解讀》。
提供銀行卡、電話卡“跑分”算詐騙共犯嗎?律師講清認定

提供銀行卡、電話卡“跑分”算詐騙共犯嗎?律師講清認定
這些年見過太多類似的家屬:孩子剛大學畢業,被人介紹去做“跑分”,說刷刷流水就能拿提成。結果銀行卡被凍結,人也被帶走了。罪名一會兒是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一會兒又是詐騙罪,家屬徹底搞不懂:不都是提供了張銀行卡嗎,怎麼罪名差這麼多?
這個問題其實特別關鍵。罪名定錯了,量刑可能差出好幾年。
一、先搞明白什麼叫“跑分”
“跑分”不是個法律術語,是實務裡的俗稱。一般就是把自己的銀行卡、電話卡、支付賬戶借給別人用,對方用這些賬戶收賬、轉錢,賬戶提供者按流水金額抽成。
銀行卡和電話卡在裡面作用不一樣:銀行卡主要用來收款、轉賬、取現;電話卡大多用來註冊賬號、收驗證碼、打引流電話。具體定什麼罪,不光看你提供了哪種卡,更要看這張卡最後實際被用來幹了什麼。
這些流水裡的錢,很多來自電信網路詐騙、網路賭博、洗錢這類違法犯罪。提供賬戶的人,客觀上確實幫上游犯罪轉了錢。但刑法上到底定什麼罪,核心看他主觀上知道多少、實際參與有多深。
二、幫信罪和詐騙罪共犯,法律邊界在哪
幫信罪的全稱是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構成要件很明確:明知他人利用資訊網路實施犯罪,還為其提供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才構成犯罪,通常結合賬戶數量、流水金額、違法所得數額等綜合認定。
張智勇律師提醒,這裡的“明知”是概括性的,不要求你確切知道上游是詐騙、賭博還是洗錢,但也不能憑空推定。實務裡一般結合具體情形綜合判斷,比如經監管部門警告後仍繼續操作、使用虛假身份開戶、頻繁更換賬戶、獲利明顯高於正常市場標準、專門為了規避監管走賬等等。
詐騙罪共犯的門檻就高多了。要成立詐騙共犯,得是事前就和詐騙的人通謀,明知上游乾的是詐騙,還主動提供幫助,並且幫助行為和最後騙到錢的結果有因果關係。簡單說,幫信罪是“我知道你在網上幹壞事,但具體幹啥我不管”,詐騙共犯是“我知道你在騙人,我還幫你一起騙”。
這點區別聽著就一句話,到了法庭上可能就是三年以下和三年以上,甚至十年以上的差距。
實務中還有個介於兩者之間的罪名: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和幫信罪不一樣,它一般發生在上游犯罪既遂之後,行為人明知是犯罪所得,還幫忙轉移、取現、換匯,但又不明知上游具體是詐騙的,可能定這個罪。量刑上它比幫信罪重,但比詐騙共犯輕,核心就看行為人接觸資金的時候,知不知道這是贓款,以及是在犯罪過程中幫忙,還是事後幫忙銷贓。
三、實務中怎麼區分這兩個罪名
辦案機關判斷的時候,不會只數你提供了幾張卡,會綜合看主觀認知和客觀行為兩方面。
第一個看獲利方式。幫信罪的“跑分”通常是按流水比例抽成,比如千分之一、千分之三,行為人只關心流水走了多少,不太在乎錢從哪來。而詐騙共犯的獲利往往和詐騙結果直接掛鉤,事前說好按詐騙涉案金額比例分贓、拿提成,或者直接領取高額固定報酬。
第二個看參與程度。幫信罪的行為人一般只出賬戶,不碰具體詐騙環節。詐騙共犯就可能深度參與了,比如做引流、背話術、負責收款轉賬、取現分贓,有的甚至直接跟受害人對接。
第三個看認知證據。聊天記錄裡如果只有“過流水”“刷積分”“走賬”這類模糊說法,一般只能往幫信罪靠。如果明確聊到“這是詐騙來的錢”“被害人的款”“話術”“殺豬盤”“盤口”這類具體內容,就很容易往詐騙共犯方向認定。
第四個看資金特徵。幫信罪的“跑分”資金通常來源很雜,可能是賭博、詐騙、洗錢混在一起走。詐騙共犯的資金來源就相對單一,基本就是自己參與的那幾起詐騙的贓款。
四、為什麼很多案子一開始按詐騙立案,最後變成幫信
這類案子偵查初期,公安機關往往先以詐騙罪立案。因為受害人報案都說“我被騙了”,錢最終流到哪個賬戶,賬戶持有人自然先被列為嫌疑人。
但查著查著就會發現,提供賬戶的人可能就是單純“跑分”賺點提成,既沒參與具體詐騙操作,也不知道上游乾的就是詐騙,這時候就會變更罪名為幫信罪。這種情況在實務裡特別常見。
所以家屬別一聽到“詐騙”兩個字就慌。偵查階段的罪名不是最終結論,關鍵要看證據能不能證明行為人明知上游是詐騙,並且有幫助詐騙的共同故意。
五、幾個容易誤判的情形
第一種,介紹別人“跑分”自己從中抽成。這種情況介紹人自己通常先構成幫信罪,但如果介紹的時候明明白白告訴對方“這些錢是詐騙來的”,那就可能構成詐騙共犯。
第二種,提供賬戶後又幫忙取現、轉賬。如果只是為了完成“跑分”任務,按對方指示操作,一般還是定幫信罪。但如果明知是詐騙贓款,還主動幫忙轉移、拆分、取現、換匯,就可能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甚至詐騙共犯。
第三種,長期、大量、高頻提供賬戶。偶爾出一兩張卡,可能情節輕微。但如果組織好幾個人、長期穩定提供大量賬戶,獲利還很高,辦案機關更容易認定主觀惡性深,甚至會推定你對上游犯罪是有明確認知的。
第四種,學生、務工人員這類“工具人”。這類人大多是被高額報酬誘惑進去的,主觀惡性不大。如果確實不明知上游是詐騙,現有證據也推定不了明知,也可能因情節顯著輕微、主觀上確實不具備犯罪明知而不按犯罪處理,或者按幫信罪從輕處理。
“跑分”類案件的罪名認定,說穿了就一句話:主觀明知的內容,決定了最終的罪名。
知道對方在利用資訊網路犯罪,但不知道具體是詐騙,通常是幫信罪。知道對方在實施詐騙,還事前通謀、積極提供幫助,才是詐騙共犯。
家屬遇到這類案子,別隻盯著“提供了幾張卡”“轉了多少錢”這些客觀行為。更重要的是去看聊天記錄、轉賬備註、實際工作內容、獲利方式,這些才是判斷主觀明知的關鍵證據。
罪名從來不是憑空定的,是靠證據一環一環堆出來的。找到對當事人最有利的那個環節,就是辯護的切入點。

【作者簡介】
張智勇,全國優秀律師,智豪律師事務所管委會主任、首席合夥人,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刑事專業委員會副主任,重慶市律師協會副會長(分管刑事辯護)。執業29年,2009年帶領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剝離民商事業務,完成全員刑事專業化轉型。代理貴州省原副省長王曉光案(國家監委成立後001號案),雲南省委原常委、省政協原副主席黃毅案,貴州省原副省長李再勇案,貴州省原政協副主席周建琨案4件省部級職務案,廳級數十件,各類受賄、行賄案上百件;並辯護代理了重慶不雅影片趙紅霞案、四川交警開房丟槍案、雲南魯逸榮L置27個月案等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親辦重大疑難職務、詐騙及經濟類刑案500餘件,多人獲無罪釋放;帶領團隊辦理刑案近萬件。受聘西南政法大學量刑研究中心研究員及多所高校法律碩士兼職導師,律所實行全部刑案集體討論。著有《職務犯罪組合拳辯護的實踐與運用》《75項留置核心法律問題全解讀》。
幫人裝裝置、拉群,到底是幫信還是詐騙同夥?一文講清兩罪區別
這幾年類似的案子越來越多。GOIP 裝置、AI 外呼系統(就是可批次自動撥號、播放預設語音甚至模擬真人對話的智慧呼叫系統)、引流拉群,這些技術本身當然不違法,但一旦跟詐騙沾上邊,提供技術的人輕則涉嫌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下稱"幫信罪"),重則直接被認定為詐騙共犯。
一、技術中立,不等於法律免責
很多做技術的人都有個誤區:我只管賣裝置、做系統、接訂單,客戶拿去幹什麼跟我沒關係。這套邏輯在民事上或許說得通,放到刑事里根本站不住腳。
《刑法》裡的共同犯罪,核心就是"共同故意"四個字。
按照電信網路詐騙案件的相關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電信網路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法發〔2016〕32號)第四部分第(三)項),明知他人實施電信網路詐騙犯罪,仍提供網際網路接入、伺服器託管、網路儲存、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援,或者提供支付結算等幫助的,以共同犯罪論處;提供改號軟體、通話線路等技術服務時,發現主叫號碼被改為境內號碼仍提供服務的,同樣以共同犯罪論處。此外,製作、提供詐騙方案、術語清單、語音包、資訊等的,以詐騙共同犯罪論處。不是說你親手騙了錢才算,你給騙子遞了刀子,一樣可能擔責。很多人又會說:那我嘴上說我不知道,還能定我?當然不是光看口供。司法機關認定"明知",一般都是結合你的職業背景、收費價格、服務內容、客戶身份、交易模式等綜合判斷的。比如做 AI 外呼系統的,客戶要求配大量虛擬號碼、自動換號、隱藏真實主叫,話術裡全是"冒充客服退款""中獎通知""高收益投資",正常人一眼都能看出不對勁,你還要接著做,再說自己不知情就很難站得住腳。
這裡張智勇律師也要掰扯清楚一個很多人容易混淆的點:同樣是涉及資金轉賬、取現,定性可能完全不一樣。
· 幫信罪:只是提供支付結算通道、不清楚上游具體做的是哪類犯罪,大機率構成幫信罪; ·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詐騙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仍予以轉賬、套現、取現,事前又無通謀的,按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處理;事前通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 詐騙罪共犯:事前就跟詐騙團伙串通好了,專門分工負責轉賬取錢,那本質就是詐騙罪共犯。二、GOIP、AI 外呼、引流推廣,各自的紅線在哪裡?
這三類服務,是現在電信詐騙案件裡最常見的幫助行為,紅線各不一樣。
GOIP 裝置
這類裝置本身可用於正規跨境客服場景,但實務裡涉案的 GOIP,基本都是用來給詐騙電話轉接、隱藏真實來源的。這裡得提醒一句:明知對方用於電信網路詐騙,還幫忙架設、維護、看管 GOIP 裝置的,司法實踐中很多直接就按詐騙罪共犯論處。尤其是把裝置藏在偏遠出租屋、頻繁更換地點、按小時或者按通話量計費的,風險極高。
AI 外呼系統
這類系統正規的企業營銷、客戶回訪都在用,但如果客戶要求你做虛假話術、冒充公檢法或者銀行客服、批次撥打陌生號碼,話術裡還明確涉及轉賬、驗證碼、賬戶安全這些敏感內容,就一定要警惕。
引流推廣
透過短影片、社交平臺、群聊拉人進群、加好友、導流量。正常的商業推廣當然沒問題,但如果推廣的內容是"刷單返利""高額投資""免費領禮品"這類明顯有坑的專案,明知道背後大機率是詐騙,還繼續按人頭收費幫著引流,就很可能構成犯罪幫助行為。
三、幫信罪和詐騙共犯,區別在哪?
實務裡提供技術支援的人,往往要麼被控詐騙共犯,要麼被控幫信罪,很多人搞不清兩者差在哪。核心差別其實就在"明知"的程度和內容。
· 詐騙罪共犯:要求你明確知道對方在實施詐騙,並且有共同詐騙的故意。比如你專門給詐騙團伙維護 GOIP,清楚他們就是用來打詐騙電話騙錢的,那就是詐騙共犯。· 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要求低一層——你知道對方在利用資訊網路幹違法犯罪的事,但不要求你清楚知道具體是詐騙、還是賭博、還是別的。只要你知道不對勁,還提供技術支援、廣告推廣、支付結算這些幫助,情節嚴重的就構成幫信罪。幫信罪的"情節嚴重"有明確的法定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非法利用資訊網路、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9〕15號)第十二條第一款,明知他人利用資訊網路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幫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一)為三個以上物件提供幫助的;(二)支付結算金額二十萬元以上的;(三)以投放廣告等方式提供資金五萬元以上的;(四)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五)二年內曾因非法利用資訊網路、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危害計算機資訊系統安全受過行政處罰,又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的;(六)被幫助物件實施的犯罪造成嚴重後果的。這裡張智勇律師也順帶說下罪名競合的問題:如果證據足以證明你明知對方就是在實施電信網路詐騙,還繼續提供技術支援,此時詐騙共犯和幫信罪就會出現競合。依據法發〔2016〕32號第三部分第(七)項,實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規定之行為構成幫信罪,同時構成詐騙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也就是按詐騙罪共犯定罪處罰。
實務裡很多技術人員最終定的是幫信罪而不是詐騙共犯,核心原因就是證據只能證明他們知道客戶乾的不是正經事,但不足以證明他們明確知道就是詐騙。
四、如果你是技術提供方,怎麼判斷自己有沒有踩線?
如果你是做通訊、軟體、推廣的技術從業者,碰到以下幾種情況,建議多留個心眼,彆著急接單。
客戶不願意透露真實身份和具體用途。正規公司談合作,營業執照、業務範圍都是明的。如果對方只會說"你照做就行,別問那麼多",大機率有問題。
交易價格明顯高出市場價。架設普通呼叫系統、GOIP 租賃什麼行情,業內基本都有數。對方願意出遠超市場的價格,往往是因為這事見不得光。
服務內容明顯在規避監管。比如要求隱藏主叫號碼、批次買虛擬號、自動切換 IP、繞開運營商風控,這些需求本身就說明客戶在躲什麼。
話術內容涉及敏感資訊。如果能接觸到客戶的話術,裡面全是轉賬、驗證碼、退款、投資返利這些,基本就不是正常業務。
交易方式反常。頻繁換對接人、今天微信明天換境外通訊工具、要求用虛擬貨幣結算,這種操作模式基本都和灰黑產掛鉤。
五、如果你已經被控告,怎麼辯護?
如果因為提供這類技術服務被立案了,辯護的核心通常圍繞兩個關鍵點:一是主觀上到底知不知情,二是客觀上有沒有起到實質性幫助。
主觀明知的辯護
如果確實不知道客戶在實施詐騙,就要拿出對應的證據:比如簽了正規的服務合同、對方提供了營業執照、按正常市場價格收費、溝透過程裡你詢問過用途對方也給出了合理解釋。這些都能用來證明你缺乏犯罪的明知。
罪名定性的辯護
如果檢察院按詐騙罪共犯起訴,但現有證據只能證明你知道對方在利用網路做違法的事,不足以證明你明確知道是詐騙,就可以主張定性不當,爭取改成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畢竟幫信罪的法定刑比詐騙罪輕得多。
情節輕重的辯護
就算最終定了罪,也要看作用大小。如果定的是詐騙共犯,就重點論證你在整個鏈條裡只起次要輔助作用、獲利不多、參與時間短,爭取認定從犯從輕減輕;如果定的是幫信罪,就結合獲利金額、參與程度、有沒有自首退贓這些情節,爭取從輕處罰甚至緩刑。
技術本身沒有對錯,但用技術的人有。GOIP、AI 外呼、引流推廣這些工具,用在正道上是提升效率的利器,用在歪路上就是詐騙的幫兇。做技術的人,別眼裡只有訂單和利潤。客戶到底是做什麼的、要求你規避的是什麼、話術裡有沒有貓膩,稍微上點心就能看出來。
你覺得自己只是"提供技術服務",在司法機關眼裡可能就是"幫助犯罪"。真等出事了再說"我不知道",往往已經晚了。接單前多問一句、多核實一步,可能就能避開一場無妄的刑事風險。

【作者簡介】
張智勇,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主任,執業29年來代理了貴州省原副省長王曉光案、雲南原省委常委政協副主席黃毅案、貴州省原副省長李再勇案、貴州省原政協副主席周建琨案4件省部級職務案,廳級數十件,以及國企、私企人員等各類受賄行賄案上百件,辦理了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重慶不雅影片趙紅霞案、四川交警開房丟槍案、重慶企業家魯逸榮L置27個月案等,讓多人無罪釋放。張智勇律師只做刑事案件,擅長職務辯護,行賄,經濟犯罪、程式辯護等各類刑案,不畏強權,敢於發聲,始終秉持正義至上的執業原則積極為當事人爭取合法權益。帶領團隊辦理各類刑事案件近萬件,數百件取保不起訴判決無罪案例,為眾多當事人實現了無罪釋放,贏得了委託人的廣泛信賴與高度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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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張智勇,重慶市律師協會副會長,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主任(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全國優秀律師事務所,是一家專注刑事案的重慶律師事務所) 擅長領域:經濟犯罪、職務犯罪、網路新型犯罪、毒品犯罪等大要案辯護 執業理念:只要我決定受理這個案子,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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