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

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

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刑法》第140條)的構成要件、立案標準、量刑與辯護要點。

法條 · 刑法第140条更新於 2026-10-22

立案標準

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16條規定:
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偽劣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的;
2、偽劣產品尚未銷售,貨值金額十五萬元以上的;
3、偽劣產品銷售金額不滿五萬元,但將已銷售金額乘以三倍後,與尚未銷售的偽劣產品貨值金額合計十五萬元以上的。

量刑標準

《刑法》第一百四十條  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百萬元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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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刑罰重嗎、判多少年?
我國《刑法》第140條規定,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銷售金額5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20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的,處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50萬元以上不滿200萬元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200萬元以上的,處15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我國《刑法》第150條規定,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140條的規定處罰。
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適用取保候審的條件是什麼
第六十六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第六十七條 保證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與本案無牽連;
(二)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
(三)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處和收入。
第六十八條 保證人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監督被保證人遵守本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
(二)發現被保證人可能發生或者已經發生違反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行為的,應當及時向執行機關報告。
被保證人有違反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行為,保證人未及時報告的,對保證人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九條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四)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保證金,並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未違反前款規定的,取保候審結束的時候,應當退還保證金。[3]
這是司法機關辦理取保候審的最主要法律依據。上述第一種情形中所謂的“可能判處”某種刑罰,就是指根據司法機關初步查明的涉嫌犯罪事實,承辦案件的司法人員所認定的對其可能判處的刑罰,絕不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為所觸犯的刑法條文某一條款的法定最高刑,更不是指該條文規定的某種罪名的法定最高刑。第二種情形中所謂的“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是指根據司法機關已經查明的涉嫌犯罪事實,儘管可以認定其所犯罪行比較嚴重,且根據其對應的刑法條款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但是,如果對其適用取保候審也不會發生社會危險性。
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主體符合取保候審的主體要求嗎
取保候審的申請主體,對於取保候審的申請主體即申請取保候審的主體資格問題,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明文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有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收到申請後,應當在三日以內作出決定;不同意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不同意的理由。這是一項授權性規定,也是一項排他性規定,這一規定即將申請取保候審的主體資格授予給了已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以及辯護人。“法定代理人”就是指依法代理被代理人從事某種行為的人。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養父母、監護人和負有保護責任的機關、團體的代表;“近親屬”則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賦予了辯護人在刑事案件的三個階段(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審判階段)都可以以辯護人的名義提起取保候審的申請,並要求取保候審決定機關在三日內做出決定,如果不同意變更,應該告知申請人不同意的理由。
生產、銷售偽劣產品判多少年?
我國《刑法》第140條規定,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銷售金額5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20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的,處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50萬元以上不滿200萬元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200萬元以上的,處15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我國《刑法》第150條規定,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140條的規定處罰。
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會被判刑嗎、判多少年?
我國《刑法》第140條規定,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銷售金額5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20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的,處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50萬元以上不滿200萬元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200萬元以上的,處15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我國《刑法》第150條規定,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140條的規定處罰。
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在哪些情況下不能適用取保候審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第七十八條 :對累犯,犯罪集團的主犯,以自傷、自殘辦法逃避偵查的犯罪嫌疑人,嚴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嚴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審,但犯罪嫌疑人具有本規定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規定情形的除外【(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繼續偵查的。】。
根據《高檢規則》第三十八條 人民檢察院對於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審。
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取保候審的變更撤銷事由是什麼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如果發現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強制措施不當的,應當及時撤銷或者變更。”這一規定即意味著,法院、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都有對已經採取的強制措施的決定進行變更或者撤銷的權力。我們認為,這是適應案件的不同進展情況而作出的變通規定。應當說,這一規定是比較合適的。取保候審撤銷或者變更的表述方式及其理由主要有以下幾種:
1.不應當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2.取保候審期限屆滿的。
3.發現採取取保候審決定不當的。
4.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5.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案件不能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審結的。
6.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正在懷孕或者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7.已被逮捕的被告人,第一審人民法院判處管制或者宣告緩刑以及單獨適用附加刑,判決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
8.已被逮捕的被告人,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期間,被告人被羈押的時間已到第一審人民法院對其判處的刑期期限的;
9.已被逮捕的被告人,因進行司法鑑定而尚未審結的案件,法律規定的期限屆滿的。
10.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取保候審的被保證人或者說是保證物件,既然保證物件都不存在了,取保候審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前提和意義,當然也應當予以撤銷。
11.保證人死亡、重傷或者出現其他喪失保證能力情形的。保證人是取保候審的義務主體,保證人資格的存在以其具有保證能力為前提條件,如果沒有或者喪失了保證能力,保證義務的履行就成為事實上的不可能,取保候審也就隨之應當予以變更。
12.公安機關提請逮捕以後,檢察機關不批准逮捕,案件需要複議、複核的,或者移送起訴後,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需要複議、複核的。
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能適用取保候審嗎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五十二條 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申請取保候審。
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取保候審的期限是多久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
在人民法院二審期間,犯罪嫌疑人羈押期已經超過一審法院所判處的有期徒刑的,也適用取保候審。犯罪嫌疑人、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也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
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假冒偽劣犯罪未遂如何認定
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是否存在犯罪未遂
1.從社會危害性角度看
否定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存在犯罪未遂狀態的觀點認為,如果一個生產者只是生產了偽劣產品,一個銷售者只是購入偽劣產品,還沒有將偽劣產品推向市場 ,就既沒有破壞市場競爭秩序,也沒有侵犯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只是給自己帶來各種損失,刑法沒理由將之作為犯罪處理。這種觀點有待商榷。一個違法行為應當入罪還是出罪,最根本的決定因素是其是否具有社會危害性,那麼,生產者生產出偽劣產品準備銷售而尚未銷售和銷售者購入偽劣產品準備銷售而尚未銷售的行為是否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呢?眾所周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既侵犯了公平競爭的市場管理秩序,又侵犯了其他生產者、銷售者以及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偽劣產品尚未銷售,似乎並沒有對上述客體造成侵害,實則不然。社會危害性是指行為對社會關係實際造成的損害或者可能造成的損害。不僅已經完成的犯罪具有社會危害性,即使處於未完成形態的犯罪也同樣具有社會危害性。生產者生產了大量偽劣產品準備銷售、銷售者購進了大量偽劣產品準備銷售都是對市場秩序、其他生產者、銷售者、廣大消費者權益的嚴重威脅,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所以,不僅要嚴厲處罰那些已經將偽劣品推向市場,獲得銷售收入的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犯罪分子,對那些大量生產偽劣產品而尚未銷售或剛剛開始銷售偽劣產品的犯罪分子也應從嚴懲處,將其遏制在萌芽狀態,避免造成難以挽回的損失。
2.從罪名結構角度看
“兩高”關於刑法典罪名的解釋都將本罪歸納為“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本罪是選擇性罪名。在邏輯上存在以下幾種情況:生產偽劣產品罪、銷售劣產品罪,行為人既生產又銷售的,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雖然在現實中後兩種情況居多,但是不能因此否認第一種情況的客觀存在。
如果認為僅生產偽劣產品但尚未銷售就不構成犯罪,只有將偽劣產品銷售出去才是犯罪,那麼生產偽劣產品罪就不再是一個獨立的罪名了,立法者也沒有必要將生產偽劣產品的行為與銷售偽劣產品的行為並列規定為犯罪,只需規定銷售偽劣產品罪即可。透過對罪名結構的分析,我們大約可以揣測立法原意是將生產偽劣產品準備銷售而為銷售的行為包含在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範圍之內的,而這種情況顯然屬於未遂。
3.從證據的調查與運用角度看
主張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不存在未遂的觀點認為,在僅有生產行為而無銷售行為,或者銷售者僅有購進行為而未銷售時,如果對這種行為以未遂犯論處,會存在證據不足的問題。的確,在司法實踐中,很多生產偽劣產品的行為人在被查處時,一般都會辯解說,生產的偽劣產品根本不會用於銷售而是將其銷燬,銷售者也會辯稱對偽劣產品將留做自用或做其他適當處理而不是銷售,給調查取證造成很大困難,但是,證據不足或難以查證顯然不應成為我們否認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存在未遂的理由。
4.從司法實踐的角度看
《解釋》第二條規定:刑法第140條、第149條規定的“銷售金額”,是指生產者、銷售者出售偽劣產品後所得或應得的全部違法收入。偽劣產品尚未銷售的,貨值金額達到刑法第140條規定的銷售金額3倍以上的,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未遂)定罪處理。
從上述司法解釋我們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該解釋認為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存在未遂狀態。司法實踐中,不少案件也是按照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處理的。可見,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存在未遂形態不僅具有深刻的理論依據,也具有廣泛的實踐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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