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案件簡介:
羅某作為重慶某電梯銷售有限公司負責人,與重慶市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簽訂了2臺電梯供貨和維護保養合同,電梯安裝完畢後,電梯經重慶市特種裝置檢測研究院檢測合格,但因提供的電梯商標與合同約定的商標有出入,故某區質量技術監督局不予發放合格證明,電梯未取得運營資格。
羅某長期經營電梯代理銷售和維護工作,在此之前一直是蘇州A電梯有限公司重慶地區的代理商,向客戶提供A電梯的產品及維護服務。在本案羅某與某建設集團簽訂電梯銷售合同後,正逢蘇州A電梯有限公司內部負責人變動,且工廠停止生產電梯。為履行合同,羅某與蘇州A電梯負責人協商,由羅某負責找其他電梯生產企業生產電梯,並貼A公司商標。同時,因A電梯公司已沒有正常經營,公司印章不能使用,其負責人要求羅某私刻A公司印章用於已安裝電梯的質量檢測和維護申請手續辦理。
某區質量技術監督局在電梯稽核過程中,發現上述商標和印章問題,因此未對該兩臺電梯發放合格證,並對印章進行鑑定,將收集的材料送交某區公安局經偵支隊。要求進行刑事立案並追究羅某的刑事責任。
羅某經公安機關傳喚後未辦理任何強制措施,羅某特委託智豪律師為其代理法律諮詢和法律幫助,若案件正式刑事立案後代理刑事案件辯護。
法律服務:
智豪律師經研究後認為,從本案案情委託人羅某可能涉嫌罪名有: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假冒註冊商標罪、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偽造公司印章罪等。
智豪律師根據本案情況,就上述相關罪名對委託人進行了專業法律分析:
一、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由於委託人提供的電梯已經重慶市特種裝置檢測研究院檢測合格,並非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在已有行政結論的前提下,不應以此罪名追究委託人的刑事責任。
二、假冒註冊商標罪和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構成此兩罪的前提是行為人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商品上使用與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以及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而在本案中,委託人雖在其他同類產品上使用了A電梯商標,但該使用是經過了A公司負責人許可,雖未簽訂任何書面檔案,但應向該負責人調查予以核實。經智豪律師向公安和質監局提出該問題,向該負責人予以核實,證明委託人使用A電梯商標確係得到了A公司的口頭授權,行為得到了註冊商標所有人的許可。因此不構成假冒註冊商標罪和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
三、偽造公司印章罪。由於質監局將委託人申請質檢所用印章與A公司印章進行了鑑定,鑑定結論為不一致。因此將本案移交公安機關。雖然偽造印章屬於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範圍,對於印章所有人是否有許可行為不影響案件的立案和審理。但在本案中,委託人本身就是蘇州A電梯有限公司重慶地區的代理商,此前辦理合同及質檢相關手續均是交由A公司蓋章。在本案中,也有證據證明確屬A公司內部問題造成該段時間無法蓋章的事實,並且是A公司授意委託人私刻印章以完成電梯銷售合同。因此,在本案中委託人的行為並無嚴重的社會危害性,也未將印章用於違法犯罪行為。因此,委託人的行為未造成危害後果,情節顯著輕微,可不作為犯罪處理。
案件結果:
經智豪律師與公安機關的溝通,公安機關認可智豪律師的意見,認為本案不宜作為刑事案件處理。要求委託人與某建設集團依據民事合同關係自行處理。
在智豪律師的幫助下,經與某建設集團多番溝通,最終委託人與某建設集團達成新的電梯改造協議,以其他品牌和型號的電梯對原有電梯進行替換,並取得了合格證,以民事和解形式結案。
智豪律師在提供法律服務過程中,與當事人積極溝通,協助當事人與電梯業主進行協商,申請並配合公安機關、質監局調取證據及證人證言,最終取得了圓滿的結果,當事人對智豪律師的工作表示非常滿意。
羅某作為重慶某電梯銷售有限公司負責人,與重慶市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簽訂了2臺電梯供貨和維護保養合同,電梯安裝完畢後,電梯經重慶市特種裝置檢測研究院檢測合格,但因提供的電梯商標與合同約定的商標有出入,故某區質量技術監督局不予發放合格證明,電梯未取得運營資格。
羅某長期經營電梯代理銷售和維護工作,在此之前一直是蘇州A電梯有限公司重慶地區的代理商,向客戶提供A電梯的產品及維護服務。在本案羅某與某建設集團簽訂電梯銷售合同後,正逢蘇州A電梯有限公司內部負責人變動,且工廠停止生產電梯。為履行合同,羅某與蘇州A電梯負責人協商,由羅某負責找其他電梯生產企業生產電梯,並貼A公司商標。同時,因A電梯公司已沒有正常經營,公司印章不能使用,其負責人要求羅某私刻A公司印章用於已安裝電梯的質量檢測和維護申請手續辦理。
某區質量技術監督局在電梯稽核過程中,發現上述商標和印章問題,因此未對該兩臺電梯發放合格證,並對印章進行鑑定,將收集的材料送交某區公安局經偵支隊。要求進行刑事立案並追究羅某的刑事責任。
羅某經公安機關傳喚後未辦理任何強制措施,羅某特委託智豪律師為其代理法律諮詢和法律幫助,若案件正式刑事立案後代理刑事案件辯護。
法律服務:
智豪律師經研究後認為,從本案案情委託人羅某可能涉嫌罪名有: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假冒註冊商標罪、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偽造公司印章罪等。
智豪律師根據本案情況,就上述相關罪名對委託人進行了專業法律分析:
一、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由於委託人提供的電梯已經重慶市特種裝置檢測研究院檢測合格,並非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在已有行政結論的前提下,不應以此罪名追究委託人的刑事責任。
二、假冒註冊商標罪和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構成此兩罪的前提是行為人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商品上使用與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以及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而在本案中,委託人雖在其他同類產品上使用了A電梯商標,但該使用是經過了A公司負責人許可,雖未簽訂任何書面檔案,但應向該負責人調查予以核實。經智豪律師向公安和質監局提出該問題,向該負責人予以核實,證明委託人使用A電梯商標確係得到了A公司的口頭授權,行為得到了註冊商標所有人的許可。因此不構成假冒註冊商標罪和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
三、偽造公司印章罪。由於質監局將委託人申請質檢所用印章與A公司印章進行了鑑定,鑑定結論為不一致。因此將本案移交公安機關。雖然偽造印章屬於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範圍,對於印章所有人是否有許可行為不影響案件的立案和審理。但在本案中,委託人本身就是蘇州A電梯有限公司重慶地區的代理商,此前辦理合同及質檢相關手續均是交由A公司蓋章。在本案中,也有證據證明確屬A公司內部問題造成該段時間無法蓋章的事實,並且是A公司授意委託人私刻印章以完成電梯銷售合同。因此,在本案中委託人的行為並無嚴重的社會危害性,也未將印章用於違法犯罪行為。因此,委託人的行為未造成危害後果,情節顯著輕微,可不作為犯罪處理。
案件結果:
經智豪律師與公安機關的溝通,公安機關認可智豪律師的意見,認為本案不宜作為刑事案件處理。要求委託人與某建設集團依據民事合同關係自行處理。
在智豪律師的幫助下,經與某建設集團多番溝通,最終委託人與某建設集團達成新的電梯改造協議,以其他品牌和型號的電梯對原有電梯進行替換,並取得了合格證,以民事和解形式結案。
智豪律師在提供法律服務過程中,與當事人積極溝通,協助當事人與電梯業主進行協商,申請並配合公安機關、質監局調取證據及證人證言,最終取得了圓滿的結果,當事人對智豪律師的工作表示非常滿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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