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某涉嫌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智豪律師接受委託後成功為其取保

案情簡介

一、案情簡介 
嚴某,在重慶市某區銷售建築材料,在向客戶銷售材料時,將假冒公司註冊商標的建材也一併賣給了客戶,銷售數額達到十餘萬元。
接受委託後,智豪律師及時會見並將瞭解的案情提交團隊會議討論。
二、律師辯護
智豪律師事務所在其特有的團隊討論會議上對本案進行了認真細緻的分析,具體流程如下:首先,由主辦律師對本案向團隊所有律師介紹基本案情;其次,團隊所有律師討論案情,並結合自身多年辦案經驗對本案各抒己見,獻計獻策;最後,主辦律師對團隊討論意見進行彙總研究。
透過團隊討論,智豪律師提出:一、嚴某在本案中系從犯;二、嚴某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具有坦白情節;三、嚴某涉嫌犯罪情節較輕,社會危害不大;四、嚴某在本案中獲利較少,且願意退出違法所得;五、嚴某系初犯,且本次是因家庭困難為謀取私利而涉嫌犯罪,主觀惡性較小;可酌情考慮取保。
綜上,智豪律師根據會見和了解的案件情況,透過強大的團隊討論,擬定書面的取保候審申請和法律意見,提交辦案單位,並當面與辦案人員溝通取保理由。
三、案件結果
最終,偵查機關採納了智豪律師申請取保候審的法律意見,對梁某作出了予以取保候審的決定。
四、關聯法律法規
第二百一十四條 【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銷售金額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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