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魏某,男,1980年出生,漢族,高中文化,個體戶。因涉嫌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2015年8月7日被刑事刑拘。
魏某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後,其家屬慕名前來智豪所諮詢。據魏某家屬介紹,魏某經營一家超市,同時在外承包一些工程。此次涉案是由於超市銷售部分假煙,被他人舉報,隨後魏某前往公安機關投案自首,當日公安機關對魏某刑事拘留。
智豪律師聽取魏某家屬陳述後,進行專業的分析,併力爭為魏某取保候審。
辯護策略:
接受委託後,智豪律師隨即前往看守所會見魏某。據魏某介紹,他是接公安機關通知,從外地趕往公安機關配合調查;就銷售假煙的數量、銷售金額、獲利等方面,魏某介紹其涉嫌銷售假煙銷售金額3萬元多元,尚不足5萬元。
會見後,智豪律師前往公安機關了解已經查清的案件事實,並向公安機關提出取保申請。據公安機關掌握的證據顯示,魏某涉嫌銷售假煙已經超出5萬元,達到了該罪的立案追訴標準。然而,智豪律師認為:1.魏某涉嫌犯罪金額較小。魏某涉嫌犯罪金額剛剛達到銷售偽劣產品罪立案追訴標準,社會危害性較小。2.魏某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節,依法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3.魏某系初犯、偶犯,認罪、悔罪,人身危險性較小,對其採取取保候審措施不致於產生社會危險性。據此,智豪律師希望公安機關變更魏某的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公安機關承辦人稱提交領導研究後答覆律師。
三日後,公安機關告知律師,稱本案部分事實尚未查清,暫時不同意取保。智豪律師再次會見魏某,並告知其相關情況;智豪律師將根據瞭解的案件情況,爭取在刑拘三十日期限屆滿前再次申請公安機關對魏某取保候審。
刑拘第二十七日,智豪律師再次到公安機關與承辦人溝通意見,在第一次法律意見的基礎上強調了本案的涉案金額和社會危害性較小的情況、以及魏某自首、人身危險性較小、取保候審不致於再犯等情節,希望公安機關能夠對魏某取保候審。
最後,公安機關決定對魏某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
辯護結果:
取保候審期間,智豪律師不斷與公安機關以及其他行政監管部門聯絡,希望本案作為行政違法案件予以行政處罰,撤銷刑事案件。經研究後,相關部門對魏某作出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一年的取保候審期滿後,公安機關對魏某解除取保候審,撤銷案件。
法律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非法生產、銷售菸草專賣品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生產、銷售偽劣捲菸、雪茄煙等菸草專賣品,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處罰。
犯罪嫌疑人魏某,男,1980年出生,漢族,高中文化,個體戶。因涉嫌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2015年8月7日被刑事刑拘。
魏某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後,其家屬慕名前來智豪所諮詢。據魏某家屬介紹,魏某經營一家超市,同時在外承包一些工程。此次涉案是由於超市銷售部分假煙,被他人舉報,隨後魏某前往公安機關投案自首,當日公安機關對魏某刑事拘留。
智豪律師聽取魏某家屬陳述後,進行專業的分析,併力爭為魏某取保候審。
辯護策略:
接受委託後,智豪律師隨即前往看守所會見魏某。據魏某介紹,他是接公安機關通知,從外地趕往公安機關配合調查;就銷售假煙的數量、銷售金額、獲利等方面,魏某介紹其涉嫌銷售假煙銷售金額3萬元多元,尚不足5萬元。
會見後,智豪律師前往公安機關了解已經查清的案件事實,並向公安機關提出取保申請。據公安機關掌握的證據顯示,魏某涉嫌銷售假煙已經超出5萬元,達到了該罪的立案追訴標準。然而,智豪律師認為:1.魏某涉嫌犯罪金額較小。魏某涉嫌犯罪金額剛剛達到銷售偽劣產品罪立案追訴標準,社會危害性較小。2.魏某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節,依法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3.魏某系初犯、偶犯,認罪、悔罪,人身危險性較小,對其採取取保候審措施不致於產生社會危險性。據此,智豪律師希望公安機關變更魏某的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公安機關承辦人稱提交領導研究後答覆律師。
三日後,公安機關告知律師,稱本案部分事實尚未查清,暫時不同意取保。智豪律師再次會見魏某,並告知其相關情況;智豪律師將根據瞭解的案件情況,爭取在刑拘三十日期限屆滿前再次申請公安機關對魏某取保候審。
刑拘第二十七日,智豪律師再次到公安機關與承辦人溝通意見,在第一次法律意見的基礎上強調了本案的涉案金額和社會危害性較小的情況、以及魏某自首、人身危險性較小、取保候審不致於再犯等情節,希望公安機關能夠對魏某取保候審。
最後,公安機關決定對魏某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
辯護結果:
取保候審期間,智豪律師不斷與公安機關以及其他行政監管部門聯絡,希望本案作為行政違法案件予以行政處罰,撤銷刑事案件。經研究後,相關部門對魏某作出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一年的取保候審期滿後,公安機關對魏某解除取保候審,撤銷案件。
法律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非法生產、銷售菸草專賣品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生產、銷售偽劣捲菸、雪茄煙等菸草專賣品,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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