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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cts
一、案情简介
宋某某,男,汉族,某汽车运输公司部门经理,重庆打黑期间,因单位法定代表人等涉嫌黑社会等系列犯罪,宋某某涉案,被以强迫交易、非法拘禁罪刑事拘留。
宋某某在该汽车运输公司某部门任职时,根据公司的统一安排和工作需要,在收取挂靠汽车驾驶员应当缴纳而被长期拖欠的各种规费时,采取了限制驾驶员人身自由等方式,同时,通过一定的强制方式与驾驶员签订汽车买卖合同,进行交易活动。重庆打黑期间,该汽车公司老总涉黑,宋某某等相继被抓获到案。
二、律师辩护
智豪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安排前往看守所会见了犯罪嫌疑人,详细了解了案件有关情况,并向宋某某讲解了当前的刑事政策,关于其涉及犯罪的构成要件、司法实践中的处理情况等。
智豪律师研究论证本案后认为:宋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系根据自身职务需要而进行的正常活动,在行为中,虽然某些行为方式不恰当,但不宜上升到犯罪角度评价。同时,根据时事的变化(重庆公安局主要领导人出事),本案宜先采取取保候审方式处理恰当。
三、案件结果
在智豪律师向办案机关提出书面取保候审申请后,智豪律师并主动联系沟通办案机关,后办案机关同意智豪律师意见,取保候审释放了宋某某。
四、关联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百二十六条 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宋某某,男,汉族,某汽车运输公司部门经理,重庆打黑期间,因单位法定代表人等涉嫌黑社会等系列犯罪,宋某某涉案,被以强迫交易、非法拘禁罪刑事拘留。
宋某某在该汽车运输公司某部门任职时,根据公司的统一安排和工作需要,在收取挂靠汽车驾驶员应当缴纳而被长期拖欠的各种规费时,采取了限制驾驶员人身自由等方式,同时,通过一定的强制方式与驾驶员签订汽车买卖合同,进行交易活动。重庆打黑期间,该汽车公司老总涉黑,宋某某等相继被抓获到案。
二、律师辩护
智豪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安排前往看守所会见了犯罪嫌疑人,详细了解了案件有关情况,并向宋某某讲解了当前的刑事政策,关于其涉及犯罪的构成要件、司法实践中的处理情况等。
智豪律师研究论证本案后认为:宋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系根据自身职务需要而进行的正常活动,在行为中,虽然某些行为方式不恰当,但不宜上升到犯罪角度评价。同时,根据时事的变化(重庆公安局主要领导人出事),本案宜先采取取保候审方式处理恰当。
三、案件结果
在智豪律师向办案机关提出书面取保候审申请后,智豪律师并主动联系沟通办案机关,后办案机关同意智豪律师意见,取保候审释放了宋某某。
四、关联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百二十六条 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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