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一、案情簡介
宋某某,男,漢族,某汽車運輸公司部門經理,重慶打黑期間,因單位法定代表人等涉嫌黑社會等系列犯罪,宋某某涉案,被以強迫交易、非法拘禁罪刑事拘留。
宋某某在該汽車運輸公司某部門任職時,根據公司的統一安排和工作需要,在收取掛靠汽車駕駛員應當繳納而被長期拖欠的各種規費時,採取了限制駕駛員人身自由等方式,同時,透過一定的強制方式與駕駛員簽訂汽車買賣合同,進行交易活動。重慶打黑期間,該汽車公司老總涉黑,宋某某等相繼被抓獲到案。
二、律師辯護
智豪律師接受委託後,立即安排前往看守所會見了犯罪嫌疑人,詳細瞭解了案件有關情況,並向宋某某講解了當前的刑事政策,關於其涉及犯罪的構成要件、司法實踐中的處理情況等。
智豪律師研究論證本案後認為:宋某某的行為不構成犯罪,系根據自身職務需要而進行的正常活動,在行為中,雖然某些行為方式不恰當,但不宜上升到犯罪角度評價。同時,根據時事的變化(重慶公安局主要領導人出事),本案宜先採取取保候審方式處理恰當。
三、案件結果
在智豪律師向辦案機關提出書面取保候審申請後,智豪律師並主動聯絡溝通辦案機關,後辦案機關同意智豪律師意見,取保候審釋放了宋某某。
四、關聯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條【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二百三十八條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第二百二十六條 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宋某某,男,漢族,某汽車運輸公司部門經理,重慶打黑期間,因單位法定代表人等涉嫌黑社會等系列犯罪,宋某某涉案,被以強迫交易、非法拘禁罪刑事拘留。
宋某某在該汽車運輸公司某部門任職時,根據公司的統一安排和工作需要,在收取掛靠汽車駕駛員應當繳納而被長期拖欠的各種規費時,採取了限制駕駛員人身自由等方式,同時,透過一定的強制方式與駕駛員簽訂汽車買賣合同,進行交易活動。重慶打黑期間,該汽車公司老總涉黑,宋某某等相繼被抓獲到案。
二、律師辯護
智豪律師接受委託後,立即安排前往看守所會見了犯罪嫌疑人,詳細瞭解了案件有關情況,並向宋某某講解了當前的刑事政策,關於其涉及犯罪的構成要件、司法實踐中的處理情況等。
智豪律師研究論證本案後認為:宋某某的行為不構成犯罪,系根據自身職務需要而進行的正常活動,在行為中,雖然某些行為方式不恰當,但不宜上升到犯罪角度評價。同時,根據時事的變化(重慶公安局主要領導人出事),本案宜先採取取保候審方式處理恰當。
三、案件結果
在智豪律師向辦案機關提出書面取保候審申請後,智豪律師並主動聯絡溝通辦案機關,後辦案機關同意智豪律師意見,取保候審釋放了宋某某。
四、關聯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條【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二百三十八條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第二百二十六條 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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