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一、案情簡介
姜某,女,1976年出生,漢族。2016年3月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某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現案件處於偵查階段。
2013年,姜某經他人介紹認識王某,王某向姜某先後借款8萬餘元,後經姜某多次催要,王某拒不還款。姜某聯絡陳某等人將王某拘禁在賓館內要求其還錢,後被公安機關在賓館捉獲
二、律師辯護
在接受委託後,為詳細瞭解案件細節,爭取為當事人申請取保候審,維護其自由的權利,智豪律師多次會見當事人,重點了解基本案情以及收集姜某債務的證據。
隨後,在智豪律師事務所特有的智豪刑事案件討論會上,承辦律師將本案提交全所律師集體討論,智豪律師為爭取為姜某申請取保候審提供了大量的意見和建議。
經過討論後,結合本案案情智豪律師迅速為姜某擬定了申請取保候審的法律意見,智豪律師提出:1. 本案系民間借款糾紛引發,被害人對本案發生有重大過錯;2. 姜某本人無打人行為,也未要求陳某等人對王某進行打罵; 3.姜某到案後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為,其本人也表示認罪、悔罪,人身危險性較小,對其取保候審不具有社會危害性;5.姜某系初犯、偶犯,無前科劣跡,沒有再犯危險性。
三、案件結果
最終,偵查機關採納了智豪律師申請取保候審的法律意見,對姜某作出了予以取保候審的決定。姜某被取保候審後,從看守所走出的那天就與家人一起來到了智豪律師事務所,向承辦律師表示感謝,並讚歎智豪律師的盡心盡責不愧於其“為生命辯護、為自由吶喊”的辯護信條!
四、關聯法律法規: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姜某,女,1976年出生,漢族。2016年3月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某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現案件處於偵查階段。
2013年,姜某經他人介紹認識王某,王某向姜某先後借款8萬餘元,後經姜某多次催要,王某拒不還款。姜某聯絡陳某等人將王某拘禁在賓館內要求其還錢,後被公安機關在賓館捉獲
二、律師辯護
在接受委託後,為詳細瞭解案件細節,爭取為當事人申請取保候審,維護其自由的權利,智豪律師多次會見當事人,重點了解基本案情以及收集姜某債務的證據。
隨後,在智豪律師事務所特有的智豪刑事案件討論會上,承辦律師將本案提交全所律師集體討論,智豪律師為爭取為姜某申請取保候審提供了大量的意見和建議。
經過討論後,結合本案案情智豪律師迅速為姜某擬定了申請取保候審的法律意見,智豪律師提出:1. 本案系民間借款糾紛引發,被害人對本案發生有重大過錯;2. 姜某本人無打人行為,也未要求陳某等人對王某進行打罵; 3.姜某到案後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為,其本人也表示認罪、悔罪,人身危險性較小,對其取保候審不具有社會危害性;5.姜某系初犯、偶犯,無前科劣跡,沒有再犯危險性。
三、案件結果
最終,偵查機關採納了智豪律師申請取保候審的法律意見,對姜某作出了予以取保候審的決定。姜某被取保候審後,從看守所走出的那天就與家人一起來到了智豪律師事務所,向承辦律師表示感謝,並讚歎智豪律師的盡心盡責不愧於其“為生命辯護、為自由吶喊”的辯護信條!
四、關聯法律法規: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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