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案情回放 被告人:張某,女,1973年8月出生,漢族,因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於2009年6月15日被X區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16日被檢察院依法逮捕。2009年12月30日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向法院起訴,公訴機關指控張某李某羅某等人在重慶市各區縣等十餘個縣市發展傳銷會員800餘人,會員繳納現金三百餘萬元,公訴機關指控張某等人擾亂市場秩序,涉及人員眾多金額大,並認定情節嚴重(若認定情節嚴重,會被認定判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智豪刑辯團隊接受委託集體分析後認為,若認定情節嚴重,會被認定判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我們遂從公訴機關提供的證據仔細閱卷,多次會見在押嫌疑人,並向有關部門調查取證理清了辯護思路,以指控證據不足以認定傳銷會員800餘人著手(僅60餘人),傳銷金額應僅佔一百多萬元,並提出不屬情節嚴重的相關法律規定和大量的傳銷案例,本案中沒有其他案例入非法拘禁暴力威脅等行為,並舉示了大量的司法解釋及案例。最終法院採納辯護人的觀點,對本案沒認定情節嚴重並從輕判處三年。
智豪刑辯團隊(2010智豪刑字第70號)
本案於2010年5月結案歸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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