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不對死亡結果負責,非法拘禁罪成功輕判一年

案情簡介

智豪律師成功辯護非法拘禁致人死亡案,認定起從犯僅判一年有餘!
基本案情:
歐陽某,重慶人,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重慶市某區公安局立案偵查並刑事拘留,因該案的被害人有一個死亡的嚴重後果,家屬請律師十分慎重,也十分焦慮,最終選擇了專做刑事案件的智豪律師擔任歐陽某辯護律師。
接受委託:
歐陽某的家屬一直都認為歐陽某平時比較聽話,不至於到犯罪的地步,現在居然牽扯到命案,在走了所謂的“找關係”路線之後發現刑事案件確實不是簡單的找關係就可以解決的。後家屬諮詢了多家律師事務所,還是覺得智豪律師分析案件客觀、冷靜,不會為了承接案件就包承諾、包打贏,而是客觀分析律師在刑事案件中的工作內容,專業水準等,比如本案被害人的死亡與歐陽某可能存在的非法拘禁行為是否具有刑法上的因果聯絡,是否系實行過限等等。
最終,家屬決定聘請智豪律師。
律師工作:
接受委託後,智豪律師當天前往看守所會見歐陽某,瞭解了案件的基本情況,首先,律師詢問了歐陽某自己對這個案件的意見;其次,仔細向歐陽某瞭解本案的發展經過;第三,向其介紹了法律、司法解釋關於當前法院關於非法拘罪量刑標準等方面的規定,希望其提前做好準備。最後,律師詢問了歐陽某的生活、心情方面的具體情況,安慰其不要有太大壓力。

回到所裡,智豪律師將該案在週五的例會上進行了激烈的討論,該案中因附帶原告稱被告歐陽某對被害人的死亡結果承擔責任,因為被告歐陽某有拿刀的行為。大家經過討論認為:拿刀不等於就明知要實施殺害行為,應當結合案發的環境來考慮,針對歐陽某來講,他理解的無非就是夏某兩口子因為經濟糾紛產生衝突,家務事。其拿刀的主要目的是因為對方有保鏢,刀主要是用來嚇唬保鏢,不能讓歐陽某來預料同案人員夏某要殺害被害人,連夏某自己也沒有辦法預料自己要殺害被害人,怎麼能夠認定歐陽某有疏忽大意的過失呢?所以,歐陽某既不對被害人的死亡承擔刑事責任,也不承擔民事責任。
其次,智豪律師認為,本案的一個焦點是刑法上的實行過限的問題。根據刑法第25條第1款規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的成立條件有三:主體必須是二人以上;客觀上必須有共同犯罪行為;主觀上必須有共同犯罪故意。而在共同犯罪中,個別共犯在共同犯罪過程中實施了超出共同犯罪故意範圍的犯罪行為,刑法理論上稱之為共犯的實行過限。對於實行過限的行為,僅由個別的共犯承擔相應的責任,其他共犯對實行過限的行為無須承擔責任。據此,在非法拘禁的共同犯罪中,個別共犯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或死亡的,如果個別共犯的行為超出了原共同故意即非法拘禁的故意範圍,就應認定該共犯的行為屬實行過限,其他共犯對該實行過限行為引起的法律後果不承擔法律責任。根據以上分析,歐陽某作為非法拘禁的實行者,系實行犯,其在非法拘禁的過程中,既沒有傷害的意圖,也沒有參與實施傷害的行為,其他共犯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行為對於歐陽某來說屬於實行過限,其對該過限行為無須承擔責任,應僅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辯護結果:
該案的歷時時間雖然比較長,但是最終獲得了好結果。

後經過智豪律師在檢察院以及法院的多次溝通,均採納了律師的觀點,認為被告人只是非法拘禁罪,並不構成非法拘禁致人死亡,也不構成故意殺人罪等,為被告人輕判奠定了基礎,且民事上,被告人亦不承擔賠償責任。
家屬以及當事人都對智豪律師的工作非常認可和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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