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刑法》第312條)的構成要件、立案標準、量刑與辯護要點。

法條 · 刑法第312条更新於 2026-10-22
本罪名詳解正在整理中,可直接諮詢律師了解。
諮詢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辯護律師

1 分鐘說明情況,律師盡快回電

常見問題

用個人賬戶幫朋友取現也涉嫌犯罪嗎

銀行卡取現場景
用個人賬戶幫朋友取現也涉嫌犯罪嗎

一個年輕姑娘諮詢:半年前有個朋友找她幫忙,說自己的銀行卡限額了,讓她幫忙收一筆錢,再取現金給他。朋友答應給她五百塊好處費。她沒多想,錢到賬後就去 ATM 取了出來。最近公安找到她,說她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要配合調查。

她一臉委屈:“我就是幫朋友取了個錢,怎麼就要坐牢了?”

用自己的賬戶幫別人收錢、取現,聽起來是件小事,但背後的刑事風險一點也不小。

一、為什麼幫忙取個錢也會涉嫌犯罪

很多人覺得,錢不是我的,我只是過一下手,能有什麼問題?但刑法看的不是錢在誰手裡,而是你知不知道這筆錢的來歷,以及你在這個流轉鏈條裡起了什麼作用。

如果這筆錢是詐騙、賭博、傳銷、販毒、貪汙賄賂等犯罪得來的,你用自己的賬戶接收、取現、轉賬,客觀上就是在幫助犯罪分子把贓款“洗白”。刑法上可能涉及好幾個罪名,最常見的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和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

二、最容易踩的坑: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刑法第312條規定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簡單說,就是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還幫忙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

“幫朋友取現”這個行為,如果符合兩個條件,就很可能落進這個罪名:第一,你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這筆錢是犯罪所得;第二,你實施了接收、取現、轉賬等行為,妨礙司法機關對贓款的追繳。

這個罪同樣要求達到一定數額或情節標準,不是所有幫忙取現的行為都直接入罪。零星小額、且確實不明知資金性質的幫忙,未達到立案追訴標準的,通常不按犯罪處理。

實務中,司法機關判斷“明知”,不會只聽你嘴上怎麼說。如果你收取了明顯高於正常水平的好處費,或者對方頻繁讓你幫忙取現,或者讓你刻意避開銀行櫃檯、分拆取現,實務中常結合這些證據綜合推定明知。

三、幫信罪:不是你收的也可能是你的事

除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還有一類常見罪名是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也就是常說的“幫信罪”。

幫信罪規定在刑法第287條之二,指的是明知他人利用資訊網路實施犯罪,為其提供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行為。這裡得明確一點:幫信罪只針對資訊網路類的上游犯罪,不是所有犯罪的幫忙收款都能套上這個罪名。

如果你把自己的銀行卡、支付寶、微信收款碼提供給朋友,對方用來收取網路詐騙款、網路賭博資金這類資訊網路犯罪的贓款,即便你沒有親自去取現,也可能構成幫信罪。幫信罪要求“情節嚴重”,比如為三個以上物件提供幫助、支付結算金額二十萬元以上、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等。實務中,出借、出售、出租銀行卡、電話卡,是典型的幫信罪高發行為。

幫信罪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有時容易混淆。簡單說,如果幫助行為發生在上游犯罪實施過程中,比如把賬戶提供給詐騙團伙用於接收被害人的錢,通常更符合幫信罪;如果錢已經到了賬戶裡,你只是幫忙取現、轉賬、套現,幫助贓款脫離追查,通常更符合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兩者可能競合,司法機關會根據參與階段和主觀明知內容選擇適用。

桌面物品靜物示意

四、什麼情況下會升級成詐騙共犯

如果幫忙取現不是臨時起意,而是事前就和對方通謀,從一開始就知道對方在搞詐騙、傳銷、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集資詐騙,並且你在這個騙局裡負責收款、取現、轉移資金,那性質就變了。你可能不再只是下游的幫助犯,而是被認定為詐騙罪、集資詐騙罪、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等上游犯罪的共犯。

張智勇律師提醒:共犯和幫信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區別,主要在於你參與的時間和明知的內容。如果你是在詐騙行為實施過程中參與,並且明知對方在騙取他人財物,就可能構成共犯。如果你只是在贓款已經產生之後,幫忙轉移、取現,一般認定為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五、洗錢罪:特定上游犯罪才涉及

還有一種更重的罪名是洗錢罪,規定在刑法第191條。洗錢罪針對的是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汙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這七類上游犯罪所得及其收益。

如果你幫忙取現的錢,來自這七類犯罪之一,而且你明知是犯罪所得還透過各種方式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就可能構成洗錢罪。洗錢罪的法定刑比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更重,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六、怎麼判斷自己有沒有風險

不是所有幫忙取現的行為都構成犯罪。以下幾種情況,風險程度明顯不同:

第一,偶爾幫親戚朋友代收一筆錢,沒有收取額外好處,對方也沒有讓你刻意規避監管,在確實不明知資金來源違法的情況下,通常屬於正常人情往來,不構成犯罪。

第二,收取了好處費,但對資金來源沒有特別追問,這種情形有一定風險。司法實務中,“應當知道”會結合取現方式、好處費比例、雙方關係、是否有規避監管行為等證據綜合判斷,不能簡單地以“我沒問”來免責。

第三,明知道或者強烈懷疑錢來路不正,仍然幫忙取現、轉賬,風險就很高了。尤其是對方讓你用多個賬戶、分拆取現、避開監控、刪除聊天記錄,這些行為本身就會反過來證明你的主觀明知。

七、已經被公安找了,家屬應該怎麼辦

第一,先穩住情緒,不要擅自處理涉案款項。如果這筆錢還沒被司法機關凍結,貿然轉給他人或者退回給上游人員,可能被視為轉移、隱匿證據。要不要退、退多少、退給誰,應該在律師指導下依法處理。

第二,保留所有聊天記錄、轉賬記錄、取現憑證、對方承諾好處費的證據。這些材料對證明你主觀上是否明知、是否獲利、獲利多少,非常重要。

第三,儘快找律師介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幫信罪、詐騙共犯,三個罪名的量刑差異很大。律師需要做的,是判斷你究竟屬於哪一個環節、主觀明知達到什麼程度、有沒有從犯、自首、立功、認罪認罰等情節。

第四,不要輕易替他人承擔責任,更不要按他人要求作虛假陳述。有些上游犯罪分子會找熟人幫忙取現,承諾“出事了我扛”。真出事了,對方往往第一個撇清關係。你的賬戶、你的取現記錄、你的銀行流水,才是司法機關認定的核心證據。

用自己的賬戶幫朋友取現,這件事本身的危險性,遠遠高於大多數人的直覺判斷。你以為是幫忙,司法上可能是在掩飾、隱瞞犯罪所得;你以為只是過手,實際上可能已經成為犯罪鏈條的一環。

對家屬來說,最重要的是第一時間搞清楚:錢是什麼性質?幫忙取現的人知不知道?獲利多少?有沒有聊天記錄能證明?

不是每一次幫忙取現都會構成犯罪,但每一次心存僥倖的“幫個忙”,都可能讓自己從證人變成嫌疑人。刑事風險面前,謹慎從來不是小題大做。

張智勇律師

【作者簡介】

張智勇,全國優秀律師,智豪律師事務所管委會主任、首席合夥人,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刑事專業委員會副主任,重慶市律師協會副會長(分管刑事辯護)。執業29年,2009年帶領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剝離民商事業務,完成全員刑事專業化轉型。代理貴州省原副省長王曉光案(國家監委成立後001號案),雲南省委原常委、省政協原副主席黃毅案,貴州省原副省長李再勇案,貴州省原政協副主席周建琨案4件省部級職務案,廳級數十件,各類受賄、行賄案上百件;並辯護代理了重慶不雅影片趙紅霞案、四川交警開房丟槍案、雲南魯逸榮L置27個月案等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親辦重大疑難職務、詐騙及經濟類刑案500餘件,多人獲無罪釋放;帶領團隊辦理刑案近萬件。受聘西南政法大學量刑研究中心研究員及多所高校法律碩士兼職導師,律所實行全部刑案集體討論。著有《職務犯罪組合拳辯護的實踐與運用》《75項留置核心法律問題全解讀》。

刑法條文對銷贓罪是如何規定?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行為。本罪的主要特徵之一,是行為人主觀上必須是故意的。“明知”是構成本罪的的基本要素。因此,搞清“明知”的具體含義,對及時揭露和打擊犯罪分子,維護國家和人民的利益,具有重要意義。
司法實踐中對洗錢罪如何認定
司法實踐中對洗錢罪如何正確區分和認定
一.洗錢罪與掩飾隱瞞所得收益罪的界限
本法第312條規定的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與本條規定的洗錢罪,兩者都屬於連累犯的範疇,即行為人明知是犯罪分子的違法所得,仍事後給予了犯罪分子某種幫助,因此,兩者存在著很大的聯絡。但是,從具體犯罪構成要件而言,兩者也存在著以下幾方面的區別:
1.侵犯的客體不同,前者侵犯的是雙重客體,其中主要客體是金融管理秩序,從而該罪被歸類在“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後者侵犯的是單一客體,即社會管理秩序。
2.行為的物件不同,前者特指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走私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後者泛指一切犯罪的所得贓物。
3.行為方式不同,前者是指透過某類中介機構來隱瞞和掩飾違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質和來源,後者則包括窩藏、轉移、收購或代為銷售贓物四種行為。
司法實踐中對洗錢罪如何正確區分和認定
?二.洗錢罪與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罪的界限
本法第349條規定的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罪與本條規定的洗錢罪,也在以下幾個方面存在區別:
1.侵犯的客體不同,前者侵犯的是雙重客體,其中主要是金融管理秩序,後者侵犯的是單一客體,即社會管理秩序。
2.行為的物件不同,前者指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走私犯罪等三大類罪的違法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後者特指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的毒品和毒贓。
3.行為方式不同,前者指行為人透過中介機構將有關違法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的來源和性質加以隱滿和掩飾,是屬於狹義上的“洗錢”行為,後者指行為人為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的犯罪分子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財物,是屬於廣義上的“洗錢”行為。
4.沒有正當理由,協助轉換或者轉移財物,收取明顯高於市場的“手續費”的;
5.沒有正當理由,協助他人將鉅額現金散存於多個銀行賬戶或者在不同銀行賬戶之間頻繁劃轉的;
6.協助近親屬或者其他關係密切的人轉換或者轉移與其職業或者財產狀況明顯不符的財物的。
司法實踐中對洗錢罪如何正確區分和認定
三.其他方法
《解釋》還明確了以“其他方法”進行洗錢的六種情形。《解釋》規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的“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
即:1,透過典當、租賃、買賣、投資等方式,協助轉移、轉換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2,透過與商場、飯店、娛樂場所等現金密集型場所的經營收入相混合的方式,協助轉移、轉換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3,透過虛構交易、虛設債權債務、虛假擔保、虛報收入等方式,協助將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轉換為“合法”財物的;4,透過買賣彩票、獎券等方式,協助轉換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5,透過賭博方式,協助將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轉換為賭博收益的;6,協助將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攜帶、運輸或者郵寄出入境的;7,透過前述規定以外的方式協助轉移、轉換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在司法實踐中如何認定洗錢罪與他罪
在司法實踐中如何正確區分和認定洗錢罪與他罪
一.罪與非罪
1、從洗錢的數額方面看,雖然刑法第191條沒有明確規定本罪的構成要求洗錢的數額達到較大的標準,但根據刑法第13條的規定,如果行為人洗錢的數額較少,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則不能按犯罪處理,可以對行為人予以適當的行政處罰。
2、從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明知著手,行為人明知他人的財產是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走私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對其性質和來源進行掩飾、隱瞞的,按本罪處理,反之,不能按本罪處理,構成其他犯罪的,按其他罪名定罪。
在司法實踐中如何正確區分和認定洗錢罪與他罪
?二.與掩飾隱瞞所得收益罪的界限
本法第312條規定的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與本條規定的洗錢罪,兩者都屬於連累犯的範疇,即行為人明知是犯罪分子的違法所得,仍事後給予了犯罪分子某種幫助,因此,兩者存在著很大的聯絡。但是,從具體犯罪構成要件而言,兩者也存在著以下幾方面的區別:
1.侵犯的客體不同,前者侵犯的是雙重客體,其中主要客體是金融管理秩序,從而該罪被歸類在“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後者侵犯的是單一客體,即社會管理秩序。
2.行為的物件不同,前者特指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走私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後者泛指一切犯罪的所得贓物。
3.行為方式不同,前者是指透過某類中介機構來隱瞞和掩飾違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質和來源,後者則包括窩藏、轉移、收購或代為銷售贓物四種行為。
在司法實踐中如何正確區分和認定洗錢罪與他罪
三.與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罪的界限
本法第349條規定的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罪與本條規定的洗錢罪,也在以下幾個方面存在區別:
1.侵犯的客體不同,前者侵犯的是雙重客體,其中主要是金融管理秩序,後者侵犯的是單一客體,即社會管理秩序。
2.行為的物件不同,前者指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走私犯罪等三大類罪的違法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後者特指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的毒品和毒贓。
3.行為方式不同,前者指行為人透過中介機構將有關違法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的來源和性質加以隱滿和掩飾,是屬於狹義上的“洗錢”行為,後者指行為人為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的犯罪分子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財物,是屬於廣義上的“洗錢”行為。
4,沒有正當理由,協助轉換或者轉移財物,收取明顯高於市場的“手續費”的;
5,沒有正當理由,協助他人將鉅額現金散存於多個銀行賬戶或者在不同銀行賬戶之間頻繁劃轉的;
6,協助近親屬或者其他關係密切的人轉換或者轉移與其職業或者財產狀況明顯不符的財物的。
銷贓罪的定義、如何認定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行為。本罪的主要特徵之一,是行為人主觀上必須是故意的。“明知”是構成本罪的的基本要素。因此,搞清“明知”的具體含義,對及時揭露和打擊犯罪分子,維護國家和人民的利益,具有重要意義。 

洗錢罪與掩飾隱瞞所得收益罪的界限如何認定

與掩飾隱瞞所得收益罪的界限
  本法第312條規定的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與本條規定的洗錢罪,兩者都屬於連累犯的範疇,即行為人明知是犯罪分子的違法所得,仍事後給予了犯罪分子某種幫助,因此,兩者存在著很大的聯絡。但是,從具體犯罪構成要件而言,兩者也存在著以下幾方面的區別:   

1.侵犯的客體不同,前者侵犯的是雙重客體,其中主要客體是金融管理秩序,從而該罪被歸類在“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後者侵犯的是單一客體,即社會管理秩序。   

2.行為的物件不同,前者特指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走私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後者泛指一切犯罪的所得贓物。   

3.行為方式不同,前者是指透過某類中介機構來隱瞞和掩飾違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質和來源,後者則包括窩藏、轉移、收購或代為銷售贓物四種行為。 

銷贓罪在我國如何認定

在我國,指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代為出售的行為。明知是犯罪所得,低價收買歸己,或低價收買後高價賣出從中漁利,也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行為。如果雙方事前通謀,則以共同犯罪論處。 

什麼是銷贓罪?判多少年?

銷贓罪”已經改為“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構成窩贓、銷贓罪要明知所窩藏、轉移、收購或者代為銷售的物品是犯罪所得的贓物。對於事實上窩藏、轉移、收購或者銷售了贓物,但確不知情的,不構成犯罪。犯罪所得的贓物,是指透過盜竊、搶劫、詐騙、貪汙等犯罪獲取的公私財物,包括金錢、物品等。 

相關案例

取保候審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釋放!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成功取保!緩刑機率大不大?

接受委託後,智豪律師依法會見了黃某某後,認真研析本案。智豪律師認為,黃某某系初犯,涉案情節輕微,具有未遂情節,自願積極退贓退賠,其主觀惡性較小,認罪悔罪態度較好,無人身危險性,加之其家庭情況特殊,依法變更對黃某某的強制措施更為適宜。 透過與…

取保候審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王某涉嫌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智豪律師接受委託後成功為其取保

一、案情簡介 王某,湖北人,因在網上收購電話卡,其賣家涉嫌網路詐騙,故被公安機關列為犯罪嫌疑人,行為涉嫌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因其在哺乳期內,被深圳市龍崗區分局 取保候審 。 二、律師辯護 接受委託後,承辦律師到深圳市龍崗區寶崗派出所瞭解…

取保候審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錢某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智豪律師幫助取保候審

一、案情簡介: 錢某,男,35歲,重慶人,因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被重慶市公安局某區分局刑事拘留。 二、律師辯護: 智豪律師接受錢某家屬委託,擔任錢某辯護人。接受委託後,律師立即前往 看守所 會見了嫌疑人,透過與錢某的溝通,智豪律師更進一…

取保候審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鄧某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涉案金額近10萬,智豪律師辯護獲取保

一、 案情簡介 鄧某某,男,1973年出生,漢族,中學文化。2012年9月因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被某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現案件處於偵查階段。 二、 律師辯護 鄧某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一案,智豪律師於2012年9月接受委託,接受委託後,智豪律…

取保候審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林某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智豪律師成功辦理取保候審

一、案情簡介: 林某,男,50歲,重慶人,因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被重慶市公安局江北區分局刑事拘留。 二、律師辯護: 智豪律師接受林某家屬委託,擔任林某辯護人。接受委託後,律師立即前往 看守所 會見了嫌疑人,透過與彭某的溝通,智豪律師更進…

取保候審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非法拘禁罪

宋某某涉嫌犯強迫交易、非法拘禁罪,智豪律師辯護成功取保

一、案情簡介 宋某某,男,漢族,某汽車運輸公司部門經理,重慶打黑期間,因單位法定代表人等涉嫌黑社會等系列犯罪,宋某某涉案,被以強迫交易、 非法拘禁罪 刑事拘留。 宋某某在該汽車運輸公司某部門任職時,根據公司的統一安排和工作需要,在收取掛靠汽…

相關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