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一、案情簡介:
錢某,男,35歲,重慶人,因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被重慶市公安局某區分局刑事拘留。
二、律師辯護:
智豪律師接受錢某家屬委託,擔任錢某辯護人。接受委託後,律師立即前往看守所會見了嫌疑人,透過與錢某的溝通,智豪律師更進一步瞭解了案件的具體情況,就相關問題向其提供了專業的法律意見。
律師向辦案部門提出錢某文化水平不高,缺乏法律意識,一時不查涉嫌犯罪,主觀惡性較小,涉案金額不高,願意積極退贓,有悔罪表現等辯護意見。且錢某上有高齡父母需贍養,下有幼子需撫養,希望得到辦案機關及社會理解。
三、案件結果:
智豪律師多次與承辦人溝通意見後,2月4日公安機關決定對錢某取保,錢某於同日被釋放。
四、相關法律法規: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關於審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價值總額達到十萬元以上的;
(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十次以上,或者三次以上且價值總額達到五萬元以上的;
(三)掩飾、隱瞞的犯罪所得系電力裝置、交通設施、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軍事設施或者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價值總額達到五萬元以上的;
(四)掩飾、隱瞞行為致使上游犯罪無法及時查處,並造成公私財物重大損失無法挽回或其他嚴重後果的;
(五)實施其他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行為,嚴重妨害司法機關對上游犯罪予以追究的。
錢某,男,35歲,重慶人,因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被重慶市公安局某區分局刑事拘留。
二、律師辯護:
智豪律師接受錢某家屬委託,擔任錢某辯護人。接受委託後,律師立即前往看守所會見了嫌疑人,透過與錢某的溝通,智豪律師更進一步瞭解了案件的具體情況,就相關問題向其提供了專業的法律意見。
律師向辦案部門提出錢某文化水平不高,缺乏法律意識,一時不查涉嫌犯罪,主觀惡性較小,涉案金額不高,願意積極退贓,有悔罪表現等辯護意見。且錢某上有高齡父母需贍養,下有幼子需撫養,希望得到辦案機關及社會理解。
三、案件結果:
智豪律師多次與承辦人溝通意見後,2月4日公安機關決定對錢某取保,錢某於同日被釋放。
四、相關法律法規: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關於審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價值總額達到十萬元以上的;
(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十次以上,或者三次以上且價值總額達到五萬元以上的;
(三)掩飾、隱瞞的犯罪所得系電力裝置、交通設施、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軍事設施或者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價值總額達到五萬元以上的;
(四)掩飾、隱瞞行為致使上游犯罪無法及時查處,並造成公私財物重大損失無法挽回或其他嚴重後果的;
(五)實施其他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行為,嚴重妨害司法機關對上游犯罪予以追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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