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智豪律師成功辦理取保候審

案情簡介

一、案情簡介:
林某,男,50歲,重慶人,因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被重慶市公安局江北區分局刑事拘留。
二、律師辯護:
智豪律師接受林某家屬委託,擔任林某辯護人。接受委託後,律師立即前往看守所會見了嫌疑人,透過與彭某的溝通,智豪律師更進一步瞭解了案件的具體情況,就相關問題向其提供了專業的法律意見。
律師向辦案部門提出林某主觀不明知其收購物品為犯罪所得。林某有相應收購資質,與其交易的為正規商家,也有執照、有地址、有庫房;交易價格稍低於市場價格,但差距不大,林某所獲得利潤為正常獲利等辯護意見,認為不宜認定為犯罪行為。
三、案件結果:
智豪律師多次與承辦人溝通意見後,6月14日公安機關決定對林某取保,林某於同日被釋放。
四、關聯法律法規: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關於審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價值總額達到十萬元以上的;
   (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十次以上,或者三次以上且價值總額達到五萬元以上的;
   (三)掩飾、隱瞞的犯罪所得系電力裝置、交通設施、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軍事設施或者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價值總額達到五萬元以上的;
   (四)掩飾、隱瞞行為致使上游犯罪無法及時查處,並造成公私財物重大損失無法挽回或其他嚴重後果的;
   (五)實施其他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行為,嚴重妨害司法機關對上游犯罪予以追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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