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放!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成功取保!緩刑機率大不大?

案情簡介

接受委託後,智豪律師依法會見了黃某某後,認真研析本案。智豪律師認為,黃某某系初犯,涉案情節輕微,具有未遂情節,自願積極退贓退賠,其主觀惡性較小,認罪悔罪態度較好,無人身危險性,加之其家庭情況特殊,依法變更對黃某某的強制措施更為適宜。

透過與承辦警官、檢察官多次有效溝通,並提交相關法律意見書。最終司法機關採納了智豪律師的法律意見,對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犯罪嫌疑人黃某某作出監視居住的決定。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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