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高院发布先行调解典型案例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调解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天津高院从全市法院办理的先行调解案件中选取一批典型案例予以发布,以更好发挥典型案例示范引领作用,推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有序化解。
案例1
李某与李某海抚养费纠纷调解案
——发挥未成年人保护协调联动中心多元解纷机制优势化解抚养费纠纷
基本案情
李某自幼父母离异,抚养权判归其父李某海,母亲离家出走杳无音讯。李某海再婚组建家庭,怠于抚养李某,李某由爷爷奶奶抚养。随着李某的成长,以务农为生的二老难以负担其必要的生活、教育等费用支出。李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海支付欠付抚养费76000余元,今后每个月支付3000元,至独立生活时止。
调解情况
法院在收到起诉材料后,为实质化解纠纷,切实保障未成年人权益,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依托当地未成年人保护协调联动中心优势,开展多元解纷工作:
一是指定临时法定代理人,确保程序合法公正。由于李某未满十八周岁,若由李某海作为法定代理人,将造成主体竞合。为消除这一冲突,法院临时指定跟随李某共同生活多年的爷爷作为法定代理人,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二是组建联调小组,形成工作合力。依托未成年人保护协调联动中心,法院、妇联、司法局等组成联调小组,司法局指派公益律师为李某提供法律援助,妇联提供心理辅导,并配合法官上门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各部门依职履责,形成多元化解矛盾纠纷工作合力。
三是多方联动入户调解,情理法结合促成和解。法官在了解到双方系因李某欲在校外租房事宜产生矛盾后,联合妇联、村委会入户调解:一方面对李某提供情绪疏导和心理开导,耐心分析其在校外独居的风险和弊端;另一方面向李某海释明抚养义务的法定性,引导其通过沟通而非胁迫的方式解决分歧。经共同努力,父子二人相互理解,冰释前嫌。
四是跟进督促指导,做实定分止争。调解成功后,法院向李某海发送《关爱未成年子女提示函》,要求履行好对子女的关爱、陪伴和心理辅导,督促其进一步增强对李某的抚养、教育和保护的家庭责任。
调解结果
双方达成和解,李某海同意支付欠付抚养费,今后按月给付抚养费每月2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父子感情矛盾引发的一起抚养费纠纷。父亲欲以拒绝给付抚养费的方式逼迫孩子服从教育,如不能妥善化解,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及家庭和睦。法院依托未成年人保护协调联动中心,联合妇联、司法局等部门通过入户调解、融情入理、因案施策解决当事人困难,引导家长转变教育思想,通过多角度沟通释明让未成年人认识独自在校外居住的隐患,最终实质性化解纠纷,维护了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消除了父子之间的隔阂,促进家庭和睦。
(推荐法院: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案例2
某电器公司等33家公司与某科技公司
票据追索权纠纷调解案
——示范案例一揽子化解系列票据纠纷
基本案情
2022年起,某科技公司因承接某电力公司项目,与多家供货企业签订材料采购合同,累计开出数百张电子商业汇票用于结算,票面总额近3000万元。后受市场波动资金周转困难,开出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按期兑付,33家公司分别持票起诉40件案件至法院,涉案标的额近450万元。
调解情况
一是精准研判,启动多元解纷机制。法院经审查发现,系列票据案件涉及原告主体虽多,但均为票据兑付争议,双方当事人对欠款事实无争议,某科技公司在经营方面周转困难,无法在短期内一次性兑付,希望延长还款期限,案件具备较强的调解基础。调解的灵活度、便利性更强,有利于提高纠纷解决效率、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经征询多方当事人同意,该批案件委托至某调解组织进行调解。
二是靶向施策,开展示范调解破冰。调解员认真梳理首案案情,向双方当事人释明票据相关的权利义务,法官对逾期利息计算、违约责任等提供专业指导,重点审查调解协议中的违约救济条款,确保协议既符合法律规定与合同约定,又具备现实履行可能。在调解员的耐心劝导下,某电器公司愿意退让一步,延长付款期限,某科技公司表示将积极履行付款义务,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三是以点带面,推动纠纷批量化解。示范案例落地后,法院、调解组织与某科技公司进一步拟定示范调解模板,针对部分企业存在的顾虑,调解员逐一进行线上答疑,结合各企业的票据金额、账期需求等个性化情况,对示范方案进行微调,其他案件纷纷参照该示范案例达成一致意见,科学高效一揽子化解了系列纠纷。
调解结果
除一案依法作出判决外,其他案件均在一个月内以调解、撤诉方式化解。
典型意义
本案为票据追索权系列案件,纠纷同质性高,争议焦点明确。法院发挥先行调解优势,选取一案精准施策促成调解,在确认债权给付的同时合理延长债务人的付款周期;以典型案例确立解决方案的范本,形成示范性调解模板,向批量案件的其他当事人释明调判利弊,引导理性协商,带动涉诉的其他案件顺利化解。本案的成功解决,既保障了债权人的资金权益,为经营困难企业争取了发展空间,又缩短了纠纷处理周期,降低各方主体的解纷成本,实现“调解一案、化解一片”的良好效果。
(推荐法院: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案例3
庞某与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调解案
——“法院+金融监管部门”联合化解保险赔偿争议
基本案情
孙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将庞某撞伤,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双方承担事故同等责任。经鉴定,庞某伤情构成十级伤残。庞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但某保险公司不认可庞某的伤残鉴定结果并拒付保险金。庞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某保险公司赔偿。
调解情况
法院依托最高人民法院与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建立的“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委托银行业保险业调解组织开展先行调解。调解员在法官指导下开展以下调解工作:
一是深入梳理案情,辨析争议焦点。调解员组织双方当面沟通,引导庞某说明事故经过、鉴定过程,并提供医疗费票据、伤残鉴定报告等,由某保险公司审核并明确拒赔理由。法官针对非医保用药及鉴定报告依据标准两个争议焦点,结合类案裁判规则向双方答疑,释明诉讼风险,促成双方自愿接受调解。
二是详细释法明理,着力促成和解。双方对于本次事故是否属于保险赔偿责任并无争议,仅对赔付金额存在分歧,调解员及法官引导庞某降低对抗情绪,依法调整合理预期。同时向某保险公司指出,庞某鉴定报告系另案中因同一事故由其他法院委托产生,仅因该报告采用的鉴定标准拒赔,若其无证据证明对适用何种标准尽到法定的提示说明义务,可能存在败诉风险,要求其重新评估诉讼风险,审视赔付方案。
三是明确赔付细节,高效化解纠纷。经深入沟通,庞某变更了诉讼请求中不合理部分,某保险公司表示不再拒赔并提出了赔付方案。调解员组织双方进行多次沟通,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调解协议。
调解结果
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某保险公司向庞某赔付保险金共计44907.83元。目前已履行完毕。
典型意义
本案系保险公司拒赔引发的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伤者需获赔保险金以填补医疗支出,如赔付不及时,可能激化双方矛盾。法院依托最高人民法院与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建立的“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委托行业专业调解组织开展调解工作。调解员充分发挥其熟悉保险相关法律法规、保险纠纷调解经验丰富的优势,释明诉讼风险,引导保险人改变消极拒赔态度,同时安抚被保险人情绪,讲解实际案例为被保险人调整合理预期。法官发挥专业优势释法析理,释明类案裁判规则,引导当事人提出有证据支撑的赔付请求,最终促成纠纷实质性化解,保障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推荐法院:天津铁路运输法院)
案例4
某管业公司与某科技发展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调解案
——“法院+工商联”联动高效化解涉企买卖合同纠纷
基本案情
某管业公司于2021年5月中标某科技公司组织的工程管道及配件采购招标项目,2021年6月,双方当事人签订采购合同。某管业公司履行合同交付义务后,某科技公司因资金流转问题未按时足额履行付款义务,双方就货款给付时间及违约金支付产生争议,某管业公司遂诉至法院。
调解情况
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研究认为双方对产品质量均无异议,本案争议焦点明确,故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依托最高人民法院与全国工商联建立的“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委托区工商联下设的专业调解组织开展先行调解,并指派法官指导调解。
一是核算货款金额,奠定调解基础。本案标的额较大,法官指导调解员第一时间组织双方进行账目核对;调解员组织开展认真细致地现场查账与线上数据核验,最终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欠付金额。
二是精准释法析理,引导形成合意。调解员通过双向疏导,突破调解僵局。从长期合作角度出发,引导管业公司以商业可持续发展为重,适当作出让步;再从管业公司放弃逾期违约金的诚意、某科技集团国内影响力及集团声誉等方面引导某科技公司履行义务。
三是多轮磋商沟通,促成纠纷实质化解。调解员组织现场调解,向双方释明当前协商解决,既能结合公司经营情况灵活规划还款,减少调解不成进入审理程序增加的时间和金钱成本,又能避免商业关系破裂、信用受损,对双方长远经营与市场合作更为有利。经充分沟通释明,双方达成一致。
调解结果
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某科技发展公司分期偿还某管业公司货款310余万元,某管业公司自愿放弃对逾期付款违约金及相应利息的主张。目前已按约履行。
典型意义
本案系企业之间因未及时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引发的合同纠纷,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标的额较大,具有一定代表性。法院依托最高人民法院与全国工商联建立的“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委托工商联的调解组织开展调解,发挥其熟悉商事规则的专业优势,高效开展调解工作。调解过程中,调解员综合考量,在保障某管业公司合法权益的同时,兼顾某科技公司资金周转实际,有效平衡双方利益;指导法官则针对货款金额确认等问题提供法律指导,最终成功化解纠纷,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
(推荐法院: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案例5
某技术公司与某电器公司等11家企业
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调解案
——“府院联动+示范诉讼”实质化解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系列纠纷
基本案情
某技术公司推出计算机软件产品,后发现某电器公司等11家企业未经其许可,擅自复制、安装、使用软件,侵害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遂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使用案涉计算机软件,并赔偿经济损失。
调解情况
法院考虑该系列纠纷涉及企业多、专业性较强,由行业主管部门开展调解有利于实质高效化解纠纷,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依托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宣部(国家版权局)建立的“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委托版权局调解组织开展先行调解,并指派法官指导调解。
一是认真研判,精准归纳争议焦点。法院指导技术公司填写诉状示范文本,对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进行梳理。在法官指导下,版权局总结出双方核心争议在于是否构成侵权以及经济损失合理数额。同时选择一起当事人对调解态度积极且认可通过行政调解方式解决的案件组织示范调解。
二是释法说理,开展示范案件调解。法官向示范案件当事人释明安装、销售盗版软件的行为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复制权及发行权,并结合人民法院案例库的类案裁判,释明法律后果,引导当事人形成合理预期。针对双方争议较大的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等问题,法官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分析测算。经过充分释法说理,当事人达成和解,主动就购买正版计算机软件等事宜签署调解协议,技术公司不再主张赔偿经济损失。
三是典型引领,推动批量纠纷化解。调解员结合示范案例强化释法说理,向其他当事人释明示范案例调处依据和标准,强调使用正版软件的意义。最终仅用一个月时间,9件案件当事人先后参照示范案例达成调解协议并即时履行,剩余1件因该证据不充分主动撤诉。该系列纠纷得到高效实质化解。
调解结果
11件案件中,1件以行政调解方式、9件以先行调解方式成功达成调解协议,另有1件当事人撤诉。
典型意义
本案中,法院依托“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委托版权局开展先行调解。调解中,法院先行引导当事人应用起诉状示范文本快速、准确确定争议焦点,并借助案例库入库案例引导当事人形成合理预期。版权局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优势,指派调解员发挥专业优势,促推达成调解合意。同时,针对纠纷数量较多情况,选取具有代表性的案件开展示范调解,带动系列纠纷一揽子化解,达成有效制止侵权和促进许可合作的双重目标,实现双赢多赢共赢。
(推荐法院: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6
某船东公司与某码头公司、某保险公司
港口作业纠纷调解案
——“平安港口多元联动纠纷化解机制”化解港口作业纠纷
基本案情
某利比里亚籍的货轮在某港口码头靠港卸货,因码头公司工人在吊机抓斗作业时操作不当撞到船舶货舱,造成货舱舱壁破裂。经过沟通无果后,船东公司诉至海事法院,请求某码头公司、某保险公司赔偿损失及相应利息。
调解情况
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考虑到很多证据在境外取得,必然涉及公证认证等程序问题,耗费时间长,诉讼成本高,故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开展先行调解工作。
一是厘清事实奠定基础。海事法院启动“平安港口多元联动纠纷化解机制”,联合港口海事局、港航局、管委会以及保险协会等单位共同参与调解工作;对于涉及作业流程中影响过错认定的关键节点,第一时间向海事局调取案发时完整视频监控和报案记录,还原事发现场,为纠纷解决打下扎实基础。
二是专业指导辨法析理。双方对修理费用争议小但对由此造成的船期损失争议大,承办法官充分运用人民法院案例库进行类案检索和专业比对释法说理,化解当事人的疑问;邀请港航机关从专业角度答疑解惑,使当事人明晰了自己的权利义务,促使纠纷化解取得重大进展。
三是利益平衡化解争议。针对码头公司及其保险公司在纠纷解决方式上存在的顾虑,承办法官邀请当地管委会、港航局以及保险协会联动会商,充分考虑诉讼成本,提供替代性方案,通过保险公司代偿、双方当事人增加更多业务合作等方式,促使双方继续合作,解开“心结”,实现纠纷实质性化解。
调解结果
各方达成调解协议,码头公司及保险公司共同向船东公司赔偿损失及利息共19410美元,并主动履行完毕。
典型意义
本案系外国船舶在我国国内港口靠泊作业时产生的港口作业纠纷,双方分别为外籍船东公司和港口大型国有企业以及投保的保险公司,各方利益诉求不同,调解难度较大。法院从解纷成本和收益、类案判决结果等方面为当事人分析利弊得失,在法律框架内寻求化解矛盾纠纷的最优解。调解过程中,邀请当地海事行政主管部门参与化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纠纷解决提供证据支撑和专业意见,最终仅用一个多月时间,一起涉外海事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推荐法院:天津海事法院)
来源: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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