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侵犯財產罪

敲詐勒索罪

敲詐勒索罪(《刑法》第274條)的構成要件、立案標準、量刑與辯護要點。

法條 · 刑法第274条更新於 2026-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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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家豪律師:職業打假何時構成敲詐勒索?合法索賠的三條邊界

職業打假與敲詐勒索邊界主題示意圖

張家豪律師:職業打假何時構成敲詐勒索?合法索賠的三條邊界

文/張家豪律師 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主任級律師

職業打假人,現在已經被抓瘋了,罪名清一色是敲詐勒索罪。這不是危言聳聽——從張家豪律師團隊發現,落網的職業打假人根本不是一個兩個,川渝、河南、山東、遼寧,陸陸續續一大批人到案,其中不少人還是被外地警方跨省帶走的。

之前鬧得最大的一起,是網名為"松哥打虎"的網路打假人。據長春警方公開通報,該賬號全網粉絲將近兩百萬,一直立著"公益打假、為民維權"的人設;而警方查明,從2023年起,他糾集二十餘人,以曝光商品瑕疵為名,對全國一百餘戶商家實施敲詐勒索、尋釁滋事,整個團伙因涉嫌黑惡性質犯罪被一鍋端。

說到這裡,肯定有人想問:我作為消費者,花錢買到了問題商品,難道還不能照著《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退一賠十"去索賠嗎?這難道不是法律白紙黑字給我的權利?怎麼行使合法權利,人反倒進去了?

這篇文章,我就把"打假索賠"和"敲詐勒索"之間那條線,給你徹底講清楚。

一、大背景:"惡意索賠"第一次被點進涉黑涉惡打擊名單

我得先給你交代一個大背景。2026年7月,中央部署深化掃黑除惡專項鬥爭,為期一年。

很多人一聽黑惡勢力,第一反應都是線下的流氓混混,是打架鬥毆、看場子、收保護費那一套。但這一輪檔案寫得明明白白——黑惡勢力已經蔓延到了網上、線上,其中有一句話你必須記住:

"利用網路平臺和軟暴力手段,有組織地實施惡意索賠。"

注意"惡意索賠"這四個字,是第一次被明確點進涉黑涉惡的打擊名單。什麼叫軟暴力?不打你、不罵你,但是用海量投訴、差評轟炸、輿論曝光、反覆舉報,讓你做不成生意、平臺扣分下架、銀行賬戶凍結,直到你花錢消災——這就是軟暴力。這,就是為什麼最近打假人會一批一批地進去。

我明確告訴大家:這一輪打擊的精準靶心,從來不是"維權",而是"有組織、產業化、以維權為名行勒索之實"。但風險在於,正當維權和惡意索賠之間,往往只隔著一層窗戶紙,很多人直到被刑事拘留,都沒想明白自己到底踩了哪條線。

二、同樣是"要錢",為什麼有人坐牢,有人被改判無罪?

打假索賠就一定有罪嗎?我給你講一起轟動全國的標杆案件——郭利敲詐勒索再審無罪案。

2008年三聚氰胺奶粉事件,大家應該都還記得。有位父親叫郭利,他兩歲的女兒吃了問題奶粉,雙腎受損,成了"結石寶寶"。郭利拿著檢測結果去找企業索賠,就因為索賠金額要得高、又找媒體曝光了這件事,反被認定成敲詐勒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他坐滿了整整五年,一天都沒認。出獄後接著申訴,一直到2017年4月,廣東省高階人民法院再審,當庭改判無罪。

再審判決裡有兩句話,我建議所有做打假、做維權的人都拿筆記下來:

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郭利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

第二,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郭利實施了敲詐勒索行為。監督產品質量是消費者的合法權利,消費者可選擇透過媒體對產品質量進行輿論監督的維權方式。

你看——要價高、找媒體曝光,這兩件很多人以為"鐵定犯罪"的事,在再審法院那裡,恰恰被認定為無罪。

那麼問題來了:同樣是"要錢",為什麼有人把自己要進了牢房,有人卻能沉冤昭雪?這條線到底怎麼劃?結合法律規定和我們團隊近期辦理的這批案件,我給你歸納為三條邊界。

三、張家豪律師歸納:索賠與敲詐的"三條邊界"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的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以威脅或者要挾的方法,強行索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這個罪的成立,必須同時扣上兩個環:主觀上的非法佔有目的,客觀上帶有非法性、強制性的威脅要挾。兩個要件,缺一個都不構成犯罪。

第一條邊界:只要存在真實的基礎權利,哪怕索賠數額再高,也不能直接認定非法佔有目的。

什麼意思?東西是真有問題、你索賠於法有據,你哪怕開口要一千萬,那也叫權利主張過高,不叫敲詐。

記住一個核心原則:索賠金額的高低,從來不是定罪標準。

為什麼?因為消費者對自身損害的評估本來就帶有主觀性,法律不能要求一個受害人必須"要得剛剛好"。郭利案的再審判決之所以經典,就是因為它守住了這條線——不能因為人家索賠金額超出最終法定賠償額,就倒推人家有非法佔有目的。反過來,如果你買的東西根本沒問題,是你自己掉包、藏蟲子、偽造過期,然後去要錢,那你從一開始就沒有索賠的權利基礎,這就危險了。

第二條邊界:威脅、要挾的內容必須具有"非法性",走法定渠道本身不構成犯罪。

很多人以為"我說要曝光你、要投訴你"就是威脅,這是天大的誤解。向市場監管部門投訴、向12315舉報、申請行政複議、向法院起訴、向媒體反映問題——這些全都是法律賦予消費者的正當途徑,手段本身是合法的。商家賠錢,不是因為"怕了你這個人",而是法律本來就規定他得賠。

真正越界的是什麼?是你把合法手段異化成了勒索工具:比如"你不給我私下轉錢,我就組織人連續下單、連續投訴,讓你店鋪評分垮掉、連結下架";比如明明已經簽了和解協議、拿了賠償,又反覆就同一件事多次索賠;再比如捏造事實、編造黑料相要挾。當你的目的從"依法求償"變成了"利用對方恐懼反覆榨錢",性質就變了。

第三條邊界:知假買假不等於犯罪,食品藥品領域法律明確保護,但"保護"不等於"縱容產業化勒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寫得很清楚:因食品、藥品質量問題發生糾紛,購買者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權利,生產者、銷售者以購買者明知食品、藥品存在質量問題仍然購買為由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換句話說,在食品藥品領域,"知假買假"照樣有權索賠,"退一賠十"就是法律給你的。

我自己就辦過這樣的案子:一名職業打假人多次購買無中文標籤、來自核輻射地區的食品,投訴後與商家協商拿了賠償,檢察院以敲詐勒索起訴,法院最終宣告無罪。

但請你注意這個"但是"——法律保護的是"基於真實問題的求償權",不是"把索賠做成只賺不賠的生意"。你單次、就具體問題依法求償,沒問題;你組建團隊、批次下單、迴圈投訴,對著成百上千個商家挨個"收割",甚至形成話術、劇本、分工,那你就從消費者變成了掃黑除惡檔案裡說的"有組織惡意索賠"。

權利基礎、索賠手段與佔有目的示意圖

四、職業打假的兩張面孔:啄木鳥與攪肉機

講句公道話,職業打假這件事,從它出現的第一天起就充滿爭議,它同時長著兩張面孔。

一張面孔,是市場的"啄木鳥"。官方監管再密,也總有照不到的貨架角落和網頁深處。正是這些人一筆一筆盯著過期變質的食品、三無產品和虛假宣傳,去投訴、去打官司,逼著商家把問題商品下架、把違法廣告撤掉,客觀上替消費者排了雷、替市場淨化了環境。這也是為什麼連最高法的公開表述都承認,正當的打假對維護消費者權益、倒逼商家誠信經營,確有積極作用。

但另一張面孔,是經營的"攪肉機"。當打假從"遇到問題才維權"變成"一門只賺不賠的生意",味道就徹底變了:有人壓根不關心東西是不是真有問題,只研究哪句話術、哪個標籤最容易訛到錢;有人組建團隊、批次下單、迴圈投訴,一個小商家一天能接十幾個投訴,光是舉證、申訴、應付平臺扣分下架就被折騰得筋疲力盡,正常經營根本沒法繼續,不少本分做生意的小店,硬是被活活拖垮、逼到關門。

同一個"打假",往左一步是替天行道,往右一步是敲詐勒索。

五、給三類人的實務提醒

第一類,正在做打假維權的人。請你守住三條:權利基礎必須真實,東西確實有問題;手段必須合法,只走投訴、舉報、訴訟這些法定渠道;索賠要有節制,別把同一個商家反覆薅、別搞團隊化圍獵。尤其要提醒的是:不影響食品安全、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標籤瑕疵,司法實踐中越來越傾向於不支援十倍賠償,你要是專門摳標點、摳字號、摳翻譯去索賠,風險極高。

第二類,被職業索賠纏上的商家。先別慌著私了,第一時間固定聊天記錄、下單記錄、商品溯源憑證,分清楚對方是"依法求償"還是"惡意勒索":對方訴求於法有據的,該賠就賠、及時整改;對方明顯捏造事實、以海量投訴相要挾反覆要錢的,儲存好證據主動報警,你才是被害人。

第三類,家屬。如果家人已經因為打假被刑事拘留,請你抓住黃金37天。這類案件的辯護核心,就是在審查批捕之前把"權利基礎是否真實、索賠手段是否合法、非法佔有目的能否成立"三件事,用證據一條條擺給檢察官看。批捕之前,是爭取不批捕、把人撈出來的最佳視窗;一旦批捕,後面的辯護難度會成倍上升。千萬不要盲目相信"找關係撈人",我見過太多家屬病急亂投醫,最後錢花了、人沒出來,還耽誤了最佳辯護時機。

法律真正要保護的,是那雙死死盯著假貨的眼睛;真正要打掉的,是那隻專門盯著商家錢包的手。

這一層看懂了,你才算真正看懂了:為什麼一邊在成片抓人,一邊又有人被再審改判無罪。邊界之上,法律為你撐腰;邊界之外,刑法不留情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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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家豪律師照片

【本文作者】

張家豪律師,現任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主任級律師,長期專注於職務犯罪有效辯護、重大經濟犯罪及重特大刑事案件。在執業生涯中,張家豪律師曾參與辯護李再勇、周建琨等省部級受賄案、全國具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故意殺人案,以及CCTV《今日說法》報道的特大集資詐騙案等標誌性案件。

張家豪律師以細膩、嚴謹的辦案風格著稱,擅長無罪辯護、證據辯護和程式辯護,善於從龐雜的卷宗材料、資金資料和訴訟程式中精準識別證據矛盾與辯護突破口。依託全國知名刑事律所——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處理上萬件刑事案件的實戰積累,張家豪律師帶領辯護團隊集體研判、協同作戰,已成功辦理上百件重大刑事案件,併為當事人爭取到無罪、不起訴、緩刑及大幅降檔減刑等有效辯護結果。

惡勢力的邊界,能否包容一個95歲老人?
他今年95歲,曾是離休幹部。
行動不便、患病在身,庭審只能透過影片連線完成。
 
                                          (來源:新京報 受訪者供圖)

法院說他是“惡勢力犯罪團伙”的主犯,判了他5年有期徒刑。
 
他的名字叫鄭蔚,曾在村裡提出一個建議——讓12位村民代表出面處理村級事務,協調拆遷、補償、村務支出。
村裡缺人管理了,他希望有人能站出來說話。

 但就是這個提議,成了他最終被定罪的開端。
 
法庭認定,那是一個以威脅、滋擾、索取補償為目的的“團伙”;
他則被界定為“組織者”“首要分子”——辯護稱追訴時效早已過期,哪怕他已經95歲了。
 
但最終,他被定在了“敲詐勒索”的罪名裡。
                                                      (圖片來源:新京報)  這不是一場簡單的審判。
它提出了更深的問題:
 
我們應如何理解“主犯”?
年過古稀的老人,還能主導一個“有組織的犯罪團伙”?
刑法的尺度,能否分清組織與建議,動機與罪責,過去與當下?
 
更重要的是,當我們把“惡勢力”的標籤,貼在一個坐輪椅、與病為伴的老人身上,
我們是否也該停下來想一想:這,是我們期待的法治判斷嗎?
 
                                             (圖片來源:新京報 受訪者供圖)

案件還在上訴中,結果未定。
但這個問題,值得我們每一個弱勢群體關注到底。
這個案件,是法律的一次“張力測試”!

 
作者簡介:
張智勇律師,資深刑事辯護專家,現執業於智豪律師事務所,長期專注於職務犯罪、監察調查、刑事辯護領域的理論研究與實務探索。多年來辦理大量監察調查和職務犯罪案件,尤其擅長監察階段的律師間接介入策略和留置階段的非會見式辯護,積累了豐富的實踐經驗和經典成功案例。
在業內率先提出並深入研究了“間接介入”和“留置顧問”法律實務方法,著有多篇學術論文和專業文章,影響深遠,廣受好評。
 
 
本罪一罪與數罪的界限如何認定?
行為人只要實施了組織、領導或者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行為,即可構成本罪,而不要求具體實施其他某種犯罪行為。如果組織、領導或者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同時,又進行其他諸如殺人、傷害、強姦、搶劫、敲詐勒索、聚眾鬥毆、尋釁滋事等犯罪行為的,則應以本罪與其他所實施的具體犯罪進行並罰。根據《解釋》第3條第1款規定,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的組織又有其他犯罪行為的,按照刑法第294條第3款的規定,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對於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應當按照其所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對於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參加者,應當按照所參與的犯罪處罰。
 
銷贓罪判多少年
第三百一十二條 【窩藏、轉移、收購、銷售贓物罪】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贓物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或者代為銷售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本罪是故意犯罪“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贓物”是構成本罪的主觀要件“犯罪所得的贓物”是指透過盜竊、搶劫、詐騙、貪汙等犯罪獲取的公私財物包括金錢、物品等“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贓物是構成本罪的客觀方面要件這四種行為只要有其中之一的就構成本罪“窩藏”是指將贓物隱藏起來不讓他人發現或替犯罪人儲存贓物使司法機關不能獲取“轉移”是指將贓物轉移到他處以使偵查機關不能查獲“收購”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收買贓物個人為自己使用而買贓的不構成本罪“代為銷售”是指代替犯罪人將贓物賣出的行為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實踐中需注意以下三點:1、犯罪團伙、集團在犯罪中進行分工負責窩贓、銷贓的應以該犯罪的共犯論處而不應以本罪處罰如盜竊汽車集團中有的人專門竊車、有的人專門銷車對他們都應以盜竊罪處罰2、犯罪行為人本人窩藏、轉移、銷售贓物的只按其所犯罪行處罰而不再以本條規定進行數罪併罰之所以這樣處理是把犯罪和窩贓或銷贓看做是一個完整的過程對窩贓、銷贓行為不再另處處理只有為別人窩贓、銷贓的才構成本罪3、行為人與盜竊、詐騙、搶劫、搶奪、貪汙、敲詐勒索等其他犯罪分子事前通謀事後對犯罪分子所得贓物予以窩藏、代為銷售或者收買的應按犯罪共犯追究刑事責任事前未通謀事後明知是犯罪贓物而予以窩藏、代為銷售或者收買的應按本條追究刑事責任。   
 
黑惡勢力與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區別、刑法條文規定
在實際辦案中,往往會將“黑惡勢力”與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認定相混淆。筆者認為,“黑惡勢力”是指在相對固定的區域或者行業內,形成違法犯罪勢力,大肆實施多種違法犯罪活動的犯罪組織或群體。“黑惡勢力”並不是嚴格意義上的法律概念,但“黑惡勢力”的存在,嚴重影響群眾安全感,危害社會穩定,群眾反響大。如果不予以嚴厲打擊,有逐步發展演變成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趨勢。
  “黑惡勢力”與黑社會性質組織有一定的共同點,例如都具有一定形式的組織,人數較多,擁有固定或者相對固定的活動範圍,經常以暴力、威脅、滋擾等手段,進行聚眾鬥毆、尋釁滋事、故意傷害、敲詐勒索等違法犯罪活動,破壞社會治安,妨害社會管理秩序,擾亂經濟秩序等,但二者之間又有著本質的區別,主要表現在:
  (一)在組織結構上,“黑惡勢力”的組織結構相對比較鬆散,沒有嚴格的組織紀律。除組織者和領導者外,其他成員多數不固定,只是在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時才糾集在一起,其成員素質偏低,一般無合法經濟來源,成員之間一般沒有明確分工或者只是具體行動時才分工,組織者、領導者常常直接參與或者指揮作案。
  (二)在犯罪目的及經濟實力方面,“黑惡勢力”的違法犯罪目的具有多樣性,不一定以追求非法經濟利益為目的,缺乏使組織長期存續的經濟實力,沒有形成大規模的經濟實體。
  (三)在滲透能力方面,“黑惡勢力”保護傘和關係網不明確或者層次較低,有的還沒有形成保護傘和關係網,對抗社會的實力不強。
  (四)在危害程度上,“黑惡勢力”以實施違法行為和擾亂社會秩序的犯罪為主,影響市場秩序和社會治安,勢力範圍相對較小。
 
根據全國人大立法解釋--如何準確認定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組織人員能否取保候審?

  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是1997年刑法新增罪名。最高人民法院於2000年12月5日公佈的《關於審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為認定和處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提供了一個統一、明確、具體的標準。今年2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7次會議透過了對“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立法解釋(以下簡稱《立法解釋》)。本文就此談些看法。
 
  最高人民法院《解釋》規定,黑社會性質組織一般應具備以下四個特徵:組織結構比較緊密,人數較多,有比較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幹成員基本固定,有較為嚴格的組織紀律(組織特徵);透過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經濟特徵);透過賄賂、威脅等手段,引誘、逼迫國家工作人員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活動,或者為其提供非法保護(保護傘特徵);在一定區域內或者行業範圍內,以暴力、威脅、滋擾等手段,大肆進行敲詐勒索、欺行霸市、聚眾鬥毆、尋釁滋事、故意傷害等違法犯罪活動,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罪行特徵或後果特徵)。而根據《立法解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黑社會性質組織”應當同時具備以下特徵:(一)形成較穩定的犯罪組織,人數較多,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幹成員基本固定(組織特徵);(二)有組織地透過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以支援該組織的活動(經濟特徵);(三)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多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罪行特徵);(四)透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包庇或者縱容,稱霸一方,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後果特徵)。
 
  將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解釋》與最高人民法院《解釋》相比較,我們可以看出:1.《立法解釋》同樣從四個方面對黑社會性質組織特徵進行了歸納,對最高人民法院《解釋》所規定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特徵、經濟特徵基本上予以吸納,但表述更為準確;2.《立法解釋》沒有將“保護傘”單獨作為黑社會性質組織的一項特徵,而是作為形成後果特徵的原因之一加以表述;3.對於最高人民法院《解釋》的第(四)項,人大常委會《立法解釋》重新加以整合、完善,分別形成了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罪行特徵與後果特徵。我們認為《立法解釋》更準確,更能揭露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本質特徵,也更易於在司法實踐中操作。
 
  黑社會性質組織是一種處於一般犯罪集團與黑社會組織之間的中間形態的犯罪組織。這種中間形態的特點決定了其具有一定的模糊性和不確定性。在司法實踐中,準確認定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應注意把握以下幾個方面特徵。
 
  (一)關於組織特徵。一是人數一般應在10人以上,這一標準應該堅持,只有達到一定的人數,犯罪組織達到一定的規模,才能進行一系列的危害社會經濟、生活秩序的犯罪行為。二是應有較為嚴格的組織紀律。黑社會性質組織一般有一套規章制度來保證內部的執行和管理,但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初級性決定了其“規章制度”往往表現為一些不成文的“規矩”,因而《立法解釋》未對組織紀律進行具體表述,只要能夠形成較為穩定的犯罪組織,即應具有這一特徵。
 
  (二)關於經濟特徵。《立法解釋》表述為“有組織地透過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以支援該組織的活動”,強調說明黑社會性質組織獲取經濟利益的方式是有組織的,其經濟活動的目的是支援該組織的活動。這一點與一般犯罪組織不同,一般犯罪組織透過犯罪聚斂的錢財大都很快分贓,及時揮霍,不進行經濟積累,以支援該組織的生存與發展。在認定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經濟特徵時要注意的是不論其經濟實力是透過違法犯罪活動和非法經營獲取的,還是透過正常經營獲取的;不論是先成立黑社會性質組織後具備經濟實力,還是先具備經濟實力後成立黑社會性質組織;不論是已經形成雄厚的經濟實力,還是剛剛著手打造經濟基礎,只要實施了獲取經濟利益的行為,以維繫其組織生存的,均可認定具備經濟特徵。
 
  (三)關於罪行特徵。《立法解釋》強調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手段的多樣性、有組織性、反覆性以及罪行所具有的鮮明的對抗國家對社會的正常管理活動的性質。值得注意的是,《立法解釋》沒有吸納最高人民法院《解釋》中“敲詐勒索、欺行霸市、聚眾鬥毆、尋釁滋事、故意傷害”等對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行為特徵的表述,筆者認為之所以如此,是因為上述描述不足以概括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所有行為特徵,且犯罪手段和犯罪內容等行為特徵本身也無法區分黑社會性質組織與非黑社會性質組織,反而容易混淆兩類不同犯罪。
 
  (四)關於後果特徵。《立法解釋》表述為透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而一般有組織犯罪是不可能形成這一後果的。
 
  (五)關於保護傘特徵。保護傘特徵是最高人民法院《解釋》公佈以來爭議最大的一個特徵。一種觀點認為,黑社會性質組織之所以能夠形成並逐步做大,稱霸一方,就是因為其背後有國家工作人員包庇、縱容,為其提供非法保護。取消“保護傘”特徵,不但影響司法機關對“保護傘”的深挖及推進反腐敗,同時也容易導致難以從根本上剷除黑社會性質組織賴以生存的政治基礎。另外一種觀點認為,黑社會性質組織要與主流社會長期並存,就必然具有逃避主流社會控制與法律制裁的防護體系與措施。至於如何建立防護體系,採取何種措施,則是由黑社會性質組織自己確定的。他們通常採取的措施有:以外表上合法的經濟實體作掩護,如以公司、企業的形式出現;採取較為隱蔽的方式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對其成員規定嚴格的、防止組織被發現的紀律等。顯然,具有保護傘,只是黑社會性質組織可能採取的一個措施,而不是必然具有的一個特徵。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解釋》實際上採納了第二種意見,將黑社會性質組織的“保護傘”特徵淡化了。我們認為這一規定是符合實際的。
 
  需要強調的是,認定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不能簡單地摳犯罪構成或機械地看待《立法解釋》所規定的四項特徵,應充分理解立法本意,以《立法解釋》規定的四項特徵的基本條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從整體上、本質上去把握認定。有的情況下,四項特徵中的某一特徵可能並不典型,但也可以根據其所具備的一定特徵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反之,有的案件從表面上看,似乎已經具備了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四項特徵,但未必就是黑社會性質組織。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因而只要符合條件,都可以申請取保候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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