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被控敲詐勒索罪,智豪律師成功辯護緩刑

案情簡介

案情簡介:
    被告人王某,女,因涉嫌敲詐勒索罪,與2011年10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執行逮捕。
起訴書指控:2011年7月29日凌晨,謝某(已判刑)醉酒後駕駛渝CDDXXX轎車在某市XX區XX小區內公路邊與被告人王某駕駛的鄂C1CSXX小轎車尾部相撞。公安機關隨後將謝某、王某帶回詢問。期間,王某電話聯絡謝某朋友許某,以不向公安機關如實作證指證謝某醉酒駕駛為由,敲詐勒索其人民幣30000元。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敲詐勒索他人財物,數額巨大,應當以敲詐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辯護策略:
幾經對比和權衡後,當事人最終選擇了智豪律師事務所。接受委託後,由於案件在量刑方面爭議較大,智豪律師多次與公訴人溝通、交流意見,希望就案件量刑爭議問題能在庭前達到最大程度的一致。但最終公訴機關仍以敲詐勒索罪,無任何從輕處罰建議起訴至法院。
由於案件在關於被害人過錯的法律規定和實務操作上有較大爭議,智豪律師多次與相關領域的專家、律師、教授進行深入的探討,努力將案情和問題明晰化。智豪律師將本案涉及的所有證據材料、法律規定、司法案例收集、分析後,將案件提交全所律師討論。團隊討論中智豪律師提出如下辯護觀點:
第一,案件中被害人存在嚴重過錯。
本案是因被害人騷擾被告人王某而誘發被告人作案動機的刑事案件,被告人的轎車無故被嚴重撞壞,且被害人即撞擊者是酒後駕駛,又苦苦哀求被告人不要向警察講真話,也是其主動提出私了,充分說明被害人對案件發生所產生的作用不可低估。提請法院慎重考慮,受害人有故意教唆陷害之嫌疑,對被告人可以從輕處罰。
第二,被告人主觀惡性不深,不存在對抗社會、蔑視法律的惡劣心態,且有悔過和痛改前非的決心。
第三,被告人王某無前科劣跡,屬初犯、偶犯。認罪態度較好。平時遵紀守法,表現一貫良好,有悔罪表現,是一時糊塗而失足。望法院對被告人從寬處罰。
 
辯護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敲詐勒索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罪。但被告人王某歸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退還了所獲贓款,可以從輕處罰。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王某法律意識淡薄,缺乏自我約束力,在特定環境下失足犯罪,但其主觀惡性不大,屬偶犯;並且認識到了自己的錯誤,有悔改意願,請求從寬處罰並適用緩刑的辯護意見予以採納。
本案辯護中,雖然審查起訴階段未能與公訴人就從輕量刑達成一致,但在審判階段智豪律師結合專業領域的知識,據理力爭,集集體智慧,最終達到敲詐勒索罪從輕處罰並適用緩刑的辯護效果,當事人及其家屬對智豪律師的辯護工作十分滿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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